中國擬立法實行憲法宣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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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24日審議了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一府兩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同時提出所有宣誓人員適用統一的65字誓詞。

中國擬立法實行憲法宣誓制度

建立憲法宣誓制度意義重大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祕書長韓曉武24日作草案說明時說:“落實四中全會決定精神,以立法形式正式規定實行憲法宣誓制度,對於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是十分必要的。”

國家公職人員在任職時向憲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數國家普遍採取的一種制度。據統計,在193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明確作出相關規定的有177個,一些國家還單獨立法對公職人員宣誓制度作出規定。

草案規定,凡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向憲法宣誓。這其中,包括全國人大選舉或決定任命的xx、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祕書長、委員,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祕書長,國家xx、副主席、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

據介紹,在決定草案起草過程中,有人建議是否將全部公務員都納入憲法宣誓制度的適用範圍,對此,韓曉武說,按照現行公務員法的適用範圍,公務員不僅包括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還包括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等機關的工作人員,這些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性質、承擔任務特別是履行職責等方面有顯著差別,全部納入或者部分納入適用人員範圍都有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因此,目前以暫不將全部公務員納入爲宜。

草案規定了憲法宣誓誓詞共65個字:我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憲法職責,恪盡職守、廉潔奉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自覺接受監督,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努力奮鬥!

草案規定,宣誓人宣誓時要右手舉拳、宣誓場所要懸掛國旗或國徽等。

擬授權檢察機關“試水”公益訴訟

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審議相關決定草案,擬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開展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

試點地區擬選擇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貴州、雲南、陝西、甘肅等13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開展。試點期限爲兩年,期滿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將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完善有關法律。

近年來,污染生態環境、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等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件時有發生,社會各界呼籲檢察機關通過提起公益訴訟等方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強烈。

收買被拐兒童或將一律被追刑責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對收買被拐賣兒童,對被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草案二審稿擬將現行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爲“可以從輕處罰”。這意味着今後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爲或將一律被追刑責。

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認爲,買方市場的存在是拐賣兒童屢打不絕的主要原因。“我個人對這一修改是支持的。加大對收買兒童的懲處力度,對於收買行爲具有強有力震懾作用,長久來看可以減少需求,從源頭上減少拐賣兒童的發生。”

記者瞭解到,對於社會關注的拐賣兒童的行爲,此次審議稿沒有修改,仍然保持嚴懲態勢。

擬規定機動車限行應徵求社會意見

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規定,省區市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可以規定限制機動車通行的類型、區域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告

同時,草案新增加規定,限制機動車通行的類型、區域和時間應當徵求有關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專家和公衆等方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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