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通用22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2.44W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1

第一、二、三條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通用22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公司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規範公司登記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1]爲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三條 公司的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或者股本總額。

第四、五、六條

第四條 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公司設立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第七、八、九條

第七條 作爲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八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

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九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十一、十二條

第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爲人民幣三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

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十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爲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第十二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或者所認購的股份。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設立登記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繳納出資,屬於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後,申請辦理公司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三、十四、十五條

第十三條 設立公司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類型;

三)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四)公司註冊資本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認繳或者認購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和該股份佔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五)公司實收資本額、實收資本佔註冊資本的比例、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繳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貨幣出資的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時間、出資額、公司的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以非貨幣出資的須說明其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以及非貨幣出資權屬轉移情況;

六)全部貨幣出資所佔註冊資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第十五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後的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並經驗資機構驗資。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後,公司申請減少註冊資本,應當同時辦理減少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六、十七、十八條

第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收購其股東的股權的,應當依法申請減少註冊資本及相應的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非公司企業按《公司法》改製爲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淨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爲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原非公司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並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十八條 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二十、二一條

第十九條 變更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類型;

三) 變更前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四) 變更前後的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

五)增加註冊資本的實際繳納情況。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戶銀行、入資戶名及賬號;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評估情況;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轉增的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轉增前後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轉增後股東的出資額;

六)減少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程序情況和股東或者發起人對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

第二十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作爲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進行評估作價。公司實收資本應當進行重新驗證並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第二十一條 公司成立後,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涉嫌實收資本不實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證,並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

第二二、二三、二四條

第二十二條 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爲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予以處罰。公司的

股東或者發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公司限期辦理註冊資本、出資期限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處罰。公司成立兩年後,其中,投資公司成立五年後,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出資,且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處罰。

第二十四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 七十一條予以處罰。

第二五、二六、二七條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發生變動,公司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撤銷變更登記涉及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變動的,恢復公司該次登記前的登記狀態。

第二八、二九條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2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爲了規範公司登記行爲,完善公司登記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市範圍內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根據《條例》及本規定辦理公司登記。

第三條(登記機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東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公司登記機關。

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的範圍內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本市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四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記管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市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市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公司;

(三)國務院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與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四)市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單獨或者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五)經營進出口業務、對外勞務輸出業務、國際技術合作業務、金融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

(六)冠市名而不冠區縣名的集團性的有限責任公司;

(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登記的公司;

(八)其他應當或者需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浦東新區和區縣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管轄)

浦東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除《條例》第六條及本規定第四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記。

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登記的公司的登記。

第六條(投資主體資格的限制)

下列機構或者人員不能成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未分割共有財產而投資設立同一公司的共有人;

(三)向其他公司投資累計額已達到淨資產百分之五十的公司;

(四)法律、法規限制的其他機構或者人員。

前款第(三)項規定不適用於國家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七條(提交的文件)

申請設立公司,應當根據《條例》的規定提交有關文件。

申請設立國有獨資公司,還應提交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機構、部門的批准文件。

申請設立集團性的有限責任公司,還應提交市人民政府有關委、辦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八條(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設立集團性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公司名稱中標明“集團”的字樣。

第九條(住所登記)

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住所爲自有房屋的,公司在登記時須提交房屋產權證明;住所爲租賃房屋的,公司在登記時須提交一年以上租賃期的協議書或者合同,並附房屋產權證明。

第十條(註冊資本登記)

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爲公司的,還須出具其累計投資額未超過淨資產百分之五十的驗資證明。

設立國有獨資公司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第十一條(經營範圍的登記)

公司應在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審批,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的公司的經營範圍,不能自然成爲其分公司的經營範圍;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的分公司的經營範圍,可視爲已同時成爲公司經營範圍的一部分。

第十二條(全資子公司的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貿易公司以及經政府特許設立的其他公司設立全資子公司的,應當在辦理公司登記後的15日內,向原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年度檢驗)

公司登記機關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公司應於每年2月15日前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領空白年度檢驗報告書。

有限責任公司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驗證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每年4月20日前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驗證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經審覈通過年度檢驗的公司,公司登記機關應在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上加貼年度檢驗的標識。

第十四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外國公司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登記,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五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3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實行實繳的,註冊資本爲股東或者發起人實繳的出資額或者實收股本總額。

第三條 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註冊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六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以下稱股權所在公司)股權出資。

以股權出資的,該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一)已被設立質權

二)股權所在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所在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准而未經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爲公司股權。

轉爲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

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用以轉爲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

債權轉爲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註冊資本。

第八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九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由公司章程規定,登記機關按照公司章程規定予以登記。

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經驗資機構驗資。

公司註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第十一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有最低限額的,減少後的註冊資本應當不少於最低限額。

第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收購其股東的股權的,應當依法申請減少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淨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爲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四條 股東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時間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發生變化的,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的公司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未交付作爲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公司註冊資本發生變動,公司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公司未按規定辦理公司章程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撤銷公司變更登記涉及公司註冊資本變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恢復公司該次登記前的登記狀態,並予以公示。

對涉及變動內容不屬於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的公司註冊資本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12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佈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xx年1月 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佈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20xx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佈的《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4

一、編制目的。爲了合理利用公司車位資源,規範車輛停放,維護公司院內交通秩序,確保辦公環境井然有序,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三、管理規定。

1、公司大院的停車場爲公司辦公樓附屬設施,由行政人事部負責統一管理。公司保安人員負責車輛的進出和停放引導工作。進出車輛須嚴格服從保安人員的引導。

2、停車場只准停放公司所屬辦公車輛、租戶車輛及內部員工車輛,其它未經同意的車輛保安人員不得放行。停車場內劃定車位,每個車位僅限停放一臺車輛(詳見公司大院車位佈置圖),按標線有序停放,禁止佔道停放、停車線外隨意擺放。未劃定停車位的區域嚴禁停放車輛。

3、公司每位領導、每個部門、辦公樓租戶各分配一個專有停車位,專有停車位其他車輛一律嚴禁停放。專有停車位分配如下:總經理辦公室7個,工程部1個,合約部1個,財務部1個,銷售部1個,行政人事部1個,開發部1個,資產部1個,匯金久臣1個,人防1個。

4、專有停車位以外的車位優先停放公司所屬車輛,採取先到先停原則,在停車飽和的情況下,保安將不再放行,請員工配合自行解決停車問題。

5、專有停車位未停放車輛時,可提供給公司員工、租戶、外來辦事人員臨時停放,但專有停車位車輛返回公司時,保安應通知佔位車輛遷移,沒有富於車位可供停放時臨時停車人員必須服從保安的管理,自覺將車輛遷出公司。

6、外來辦事人員的車輛進入辦公樓區域須由對接部門到保安室進行確認,在停車場有空餘車位的前提下保安方可放行並引導到相應車位停放,車位飽和時,對接部門和保安人員應做好解釋工作,勸其自行解決停車問題。

7、辦公樓停車場不收取任何費用,不提供車輛的保管服務,停車場停放的車輛的損失,管理部門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違規處罰。

1、保安每日對停車場內停放車輛進行檢查,對違反規定停放車輛進行登記並告知車主,對停在停車線以外的車輛勸其離場,對違規停放超過3次的以後禁止該車輛進場停放。

2、公司行政人事部每日對保安停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保安人員不嚴格執行本規定,隨意放行車輛,不嚴格督促車輛按規定停放,造成車輛停放混亂、通行困難,公司行政人事部做好登記,超過3次致函保安公司更換保安,累計超過6次解除與保安公司的服務協議。

3、員工停車時不配合保安人員的管理,擾亂停車秩序,經行政人事部覈實後通知員工所在部門給予其當月績效考覈扣10分的處罰。

五、執行時間。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5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公司的標識管理,規範企業的整體形象,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公司實行標識制度。實施標識管理的目錄,由行政部門負責制定、調整和公佈。

第三條 需要使用到本公司LOGO的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凡用本公司LOGO以對外宣傳的人員,必須經由相關部門許可,不得私自使用本公司標識進行一切對外活動。

第四條 行政部負責公司標識的審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標識的使用方法:

(一)使用範圍:集德創建的整體形象宣傳,各業務公司整合宣傳使用此LOGO。

(二)標識形象要統一、鮮明,以確保公司標識的唯一性。

公司LOGO在使用過程中應該於四周留白1CM左右,保證公司標識的嚴肅性,不可侵擾性。

(三)使用標識時,圖形必須準確,並根據規定的式樣,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擅自更改圖形的比例關係和色相。

標識的使用過程中,要求被許可人不得對標識進行任何諸如添加、刪減、變形、 扭曲方式的改變。

第六條 便籤、卡片等的設計和印製涉及到公司標識的,必須有統一的式樣。

第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八條 本辦法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6

爲了規範中國小教師外出學習、培訓、考察管理,完善教師培訓學習管理制度,維護教師培養、培訓的公正與公平,做到有序、有效培養教師,遵照教體局和紀委紀檢組聯席會議要求,現對大武口區教師外出學習、培訓、考察作如下規定:

一、教師外出學習、培訓、考察的原則

1.區級以上政府部門或教育主管部門下發通知或指令參加學習、培訓、考察的領導和教師,經學校或教體局同意方可參加。

2.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或各類研討會,涉及到領導和學科教師,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計劃派出。

3.因教育教學工作需要必須派出培訓、參賽、參會或考察學習的領導和教師,由學校依據有關規定或經學校研究推薦、教體局批准後方可參加。

4.對一些民間性質的學術團體組織的會議或活動,未經教體局批准,學校不得派教師參加;非學術性團體組織的活動,學校一律不得參加。

5.同一名教師一年之內最多隻能參加一次省外的培訓、學習或考察,省內(市外)的培訓學習每年最多不得超過兩次。

二、外出培訓、學習、考察的有關程序

1.通知:由教體局負責培訓學習的部門將有關文件下發學校,學校按照文件要求通知年級組、學科組推薦參加培訓人選。

2.推薦:參加培訓學員推薦要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則,保證讓絕大多數教師有外出培訓學習的機會,推薦學習人員不能徇私舞弊,要明確外出培訓學習的目標和方向,要堅持爲學校發展、爲教師發展服務的原則。

3.審批:對年級組、學科組推薦的外出培訓、學習、考察人選,學校要召開校務會議研究確定,並進行公示,然後由學校上報教體局審批。校領導外出學習須由教體局推薦和審批。

4.請假:外出學習、培訓、考察的教師在教體局審覈同意後,由學校調整課程,並妥善做好交接工作,並在學校填寫請假條。校領導外出學習需到教體局和組織部履行請假手續。

5.備案:學校對於外出參加各級培訓學習的教師要進行登記,並上報教研室備案,做到教師外出培訓有據可查,避免重複外出或多次外出。

三、外出培訓、學習、考察返校後的有關工作

1.銷假:外出培訓、學習、考察歸來的教師要及時到學校或有關部門銷假。

2.學習反饋:凡外出學習、培訓(學歷培訓除外)、考察歸來的教師,回校後必須在一週內向教研組或學校上交學習報告,並進行講座,幾人同時參加同一活動,可推薦一人進行主講。所有外出培訓的教師回校後都要撰寫3000字左右的學習報告(心得體會或調研報告、專題報告、學習總結),學校要對教師的學習報告進行審閱並及時存檔,同時將學習報告上報教研室備案。

3.經費報銷:外出學習、培訓費用在完成學習報告和講座後,才能按照財務規定予以報銷。

四、外出人員注意事項

1.外出學習人員代表學校,要注意個人形象,不能做有損於學校名譽的事。

2.外出學習人員以提升專業素養爲目標,必須嚴格遵守學習紀律和要求,不得中途或提前離開。

3.外出學習時應認真做好學習筆記,多與外地教師交流,掌握最新信息,要積極參與交流活動,發表自己的見解,最大限度的提高學習效果。

4.學習活動結束後要立即返校,不得延長時間,耽誤工作。凡不按時返回,經覈查,將按曠工處理。

5.外出學習人員要重視人身安全和財物安全,確保旅途平安。

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以前相關制度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爲準。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7

第一條 差旅費的報銷範圍及標準

1.1 報銷範圍

本制度所稱出差,是指員工因工作需要,受公司派遣前往異地洽談業務、開

發市場,協調關係或處理公司事務,開會、學習的活動

差旅費包括城際交通費、住宿費、出差地市內交通費,出差補貼費等項目;

不包括外出接待客戶、洽談業務、聯絡關係所需的招待費及購買材料、配件的費用。

差旅期間的洗衣費、健身保健費及住宿房間內的有價商品等,不予報銷;

1.2 費用標準

1.2.1城際交通費:

1.2.2住宿費

住宿費包括房費、地方政府收取的保險等費用。

費用標準 單位:元

1.2.3 市內交通費

市內交通費指出差期間的市內交通費,包括公共汽車、地鐵、中巴、出租車等,以及因此產生的相應的過橋、停車等費用。

費用標準 : 單位:元/天

1.2.4 出差補貼

該補貼爲因出差而使出差人員有可能產生的用餐費用及通訊費用的增加部分,公司給予的補貼,實行包乾制,即以規定的標準按出差的時間給予補貼

費用標準 單位:元/天

第二條 差旅費的報銷的相關規定

1. 員工出差前必須填寫《出差申請單》,寫清楚出差地點、預計時間、出差目的,出差計劃經部門經理審覈,分管領導、副總審批,由總經理批准,未經批准其出差費用不予報銷;如緊急情況可經副總、總經理口頭批准後出差,並在出差當日補填《出差申請單》;

2. 需要事先借款的,必須在《出差申請單》上填寫具體的出差借款金額,憑審批後的《出差申請單》,到財務或分公司辦事處財務處辦理借款預借差旅費;對於沒有還清前次差旅借款,或者是雖然沒有超過上限,但計算不合理的,財務有權不予借款;

3. 出差期間需要發生業務招待費的,要在《出差申請表》的業務費項目逐項認真填寫,須就業務招待預期目標及額度做出預計;出差期間的業務招待費要與出差費用一同提交報銷,不得單獨報銷;

4. 出差人員在上報的出差計劃內無法完成任務需延長,必須以書面報上級審批,並交人事行政、財務部備案;

5. 出差返回後應在3個工作日之內提交報銷單,並於報銷時退回預借的多餘的款項。

第三條 差旅費報銷單的填寫及票據的粘貼

1. 報銷單上必須完整地填寫姓名、部門及職務; 2. “報銷時間”爲填寫報銷單的時間;

3. “附件張數”爲所附原始發票及有關說明的張數。附件應按類別分類,並按時間順序,整齊地粘貼在大小等同於A4紙的1/2的紙上;爲節約費用,請儘量使用廢舊的紙張;

4. “出差事由”應簡明、扼要,必須填寫;

5. 出發、到達的“時間”、“地點”,基本以票面爲準;時間填寫到X月X日即可;

6. 出差補貼根據出差的實際天數及相應的補貼標準填寫;

7. “住宿費”,填寫根據規定可報銷的住宿費;如果是去辦事處所在地出差,而沒有住在宿舍的,必須在相應的“費用說明”欄中說明原因;

8. 差旅期間如有宴請費用,應在“其他”中列明,並註明我公司陪同人員,說明應扣除的出差補助;

9. 訂票費、人身保險費等其他費用在“其他”欄,填寫; 10. “預借現金”指報銷人從公司預借的差旅用現金;

11. 員工在差旅期間的所有費用支出,都應取得正式發票,並據此報銷,對於不

能取得正式發票的,可寫說明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報銷;需憑票報銷的項目,若報銷單據丟失,除火車票,飛機票外,一律不報銷;飛機票,火車票報銷按實際金額的50%給予報銷。

第四條 差旅費的報銷審批程序

出差人員報銷,費用額度在總經理審批的《出差申請單》費用範圍內的,應先交其部門領導,再由行政審覈,財務經理審覈,分管領導審覈,財務總監審覈後可予以報銷,超過額度的,須經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批後報銷。

第五條 差旅費額度

差旅費在各部門預算額度內實報實銷,如超出本年度預算標準,超出部分不予報銷,特殊情況可在從嚴掌握的原則上申請追加預算,經總經理批准後生效。

第六條 特別說明事項

1. 長期駐外工作人員可享受駐外津貼,津貼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考覈計算,原則

上與工資一起發放,津貼標準由人力資源部申請,經總經理簽字生效;其中長期駐外工作指連續出差時間在1個月以上(含1個月)的工作,長期駐外人員出差前必須持經總經理審批的《出差申請》到人力資源部備案,如在出差期間臨時延長出差時間以致實際出差一個月以上的,需補填《出差申請》並向人力資源部備案,報銷時須經人力資源部審覈;

2. 長期駐外工作人員在當地發生的相關費用不適用差旅費制度管理,除城際交通費外,不再計報市內交通費、出差補貼費用及住宿費;駐外人員的住宿原則上由當地負責人提前以簽呈形式向總部申請宿舍安排住宿,特殊情況需要發生住宿費的需提前申請;

3. 駕駛員出車去外地,除住宿費、伙食補貼費外、不再報支其它費用。自備車出差,不發生市內、外交通費。其過橋、過路、修車、燃油費等另行規定,均不適用本差旅費管理範圍;

第七條 出差人員申報差旅費用應以誠信爲原則,如從中弄虛作假,一經查出就按虛報金額的2—5倍處罰;對於出具僞證的公司員工及審覈人包庇作假的行爲,按違紀人處罰金額的50%處以罰款;

第八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財務部。

第九條 本制度經總經理簽字後生效,與本制度相牴觸的相關條款自動作廢。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8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已於20xx年12月11日經建設部第1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佈,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註冊建造師的管理,規範註冊建造師的執業行爲,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依據《建築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建造師的註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註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覈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並按照本規定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註冊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註冊建造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全國有關專業工程註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註冊建造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工程註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冊

第五條 註冊建造師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註冊建造師分爲一級註冊建造師和二級註冊建造師。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註冊方能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執業。

第六條 申請初始註冊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考覈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於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第七條 :“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並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提出註冊申請,並可以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爲受理。

“涉及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全部申報材料送同級有關部門審覈。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註冊證書》,並覈定執業印章編號。”

第八條 “對申請初始註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國務院有關部門收到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10日內審覈完畢,並將審覈意見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國務院有關部門收到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審覈完畢,並將審覈意見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九條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註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對批准註冊的,核發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並在核發證書後30日內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建造師本人保管、使用。

註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爲3年。

一級註冊建造師的註冊證書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執業印章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製作。

第十一條 初始註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

申請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註冊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覆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的,有效期爲3年。

申請延續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註冊建造師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原註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註冊建造師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複印件或有效證明文件;

(四)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十四條 註冊建造師需要增加執業專業的,應當按照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專業增項註冊,並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註冊的;

(三)未達到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註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註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註冊單位要求的;

(十)年齡超過65週歲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註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係的;

(五)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六)年齡超過65週歲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註冊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條 註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註冊機關辦理註銷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註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註冊建造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註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註冊機關提出註銷註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註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註冊機關。

第十八條 被註銷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在重新具備註冊條件後,可按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註冊。

第十九條 註冊建造師因遺失、污損註冊證書或執業印章,需要補辦的,應當持在公衆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的證明,向原註冊機關申請補辦。原註冊機關應當在5日內辦理完畢。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9

(一)總則

第一條 爲減少發文數量,提高辦文速度和發文質量,充分發揮文件在各項工作中的指導作用,根據區建設局關於文書處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單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文件管理內容主要包括:上級函、電、來文,同級函、電、來文,本單位上報下發的各種文件、資料。

第三條 按照黨政分工的原則,本單位各類文件(黨支部和行政)統一由辦公室歸口管理。

(二)收文的管理

第四條 公文的簽收

1.單位所有文件(除領導訂啓的外)均由收發員(文書)登記簽收、拆封(由上級或郵電局機要通訊員直送的機要文件除外)。在簽收和拆封時,收發員(文書)需注意檢查封口,對開口和郵票撕毀函件應查明原因。

2.對上級部門發來的文件,要進行文件、文號、機要編號的核定,如果其中一項不對口,應立即報告上級部門,並登記差錯文件的文號。

第五條 公文的編號保管

1. 收發員(文書) 拆封和簽收後應及時附上"文件處理傳閱單",作分類登記編號、保管。

2.本單位外出人員開會帶回的文件及資料應及時送交收發員(文書)進行登記編號保管,不得個人保存,如職工工作需要借閱的可複印或借用。

第六條 公文的閱批與分轉

1.凡正式文件均需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據文件內容和性質閱籤後,由收發員(文書)分送領導和承辦部門閱辦,重要文件或急作應立刻呈送領導(或分管領導)閱批後分送承辦部門閱辦。爲避免文件積壓誤事,一般應在當天閱簽完。

2.一般禮儀性質的函、電、單據等,可由辦公室直接分轉處理。如涉及幾個單位會辦的文件,應同各單位聯繫後再分轉處理。

3.爲加速文件運轉,收發員(文書)應在當天或第二天將文件送到領導和承辦部門,如關係到兩個以上部門,應按批示次序依次傳閱,最遲不得超過兩天(特殊情況例外)。

第七條 文件的傳閱與催辦。

1.傳閱文件應嚴格遵守傳閱範圍和保密規定,不得將有密級的文件帶回家、宿舍和公共場所,也不得將文件轉借其他人閱看。對尚未傳達的文件不得向外泄露內容。

2.閱讀文件應抓緊時間,當天閱完後應在下班前將文件交收發員(文書),閱批文件一般不得超過兩天,閱後應簽名以示負責。如有領導"批示"、"擬辦意見"辦公室應責成有關部門和人員按文件所提要求和領導批示辦理有關事宜。

3.閱文時不得抄錄全文,不得任意取走文件夾內任何文件及附件,如確係工作需要,要辦理借閱手續,以防止丟失泄密。

4.文件閱完後,應交收發員(文書),切忌橫傳。

5.辦公室對文件負有催辦檢查督促的責任,承辦部門接到文件、函電應立即指定專人辦理。不得將文件壓放分散,如需備查,應按照有關保密規定,並徵得辦公室同意後,予以複印或摘抄,原件應及時歸檔週轉。

6.按照閱文範圍,離、退休幹部,一般由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學習有關文件,或由辦公室通知到單位閱文。

(三)發文的管理

第八條 發文的規定

1.單位上報下發正式文件的權力分別集中黨支部和行政辦公室,各羣衆團體和部門一律不得自行向上、向下發送正式文件。

2.各 羣衆團體、部門需要向上反映彙報重要情況或向下安排佈置重要工作要求發文應分別向黨支部、行政辦公室提出發文申請,並將文件底稿分別交黨支部、行政辦公室審覈。黨支部、行政辦公室同意發文,方可按黨、政機構設置與業務分工統一歸口以黨×字、政×字發文。羣衆團體文件由黨支部批轉。

3.對單位影響較大,涉及多個以上領導分管範圍的文件,須經領導班子研究決定後批准簽發。其餘文件均由主要領導批准簽發。

第九條 發文的範圍:

1.凡是以黨支部、行政辦公室名義發出的文件、通告、決定、決議、請示、報告、編寫的會議紀要和會議簡報,均屬發文範圍。

2.黨支部、行政辦公室下發文件主要用於:

(1)公佈單位規章制度;

(2)轉發上級文件或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制訂的文件;

(3)公佈單位體制機構變動或幹部任免事項;

(4)公佈單位重大生產、技術、管理、政治工作、生活福利等工作的決定;

(5)發佈有關獎懲決定和通報;

(6)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3.黨支部、行政辦公室上行文、外發文主要用於:

(1)對上級機關呈報工作計劃、請示報告、處理決定;

(2)同兄弟單位聯繫有關重大生產、技術、人事勞資、物資供應、科研、基建、管理、黨羣工作等事宜。

4.日常生產、技術、管理、黨羣工作中,有關圖紙、技術文件、工藝修改、審批工作、安排部署、傳達上級指示等事項,應按有關制度辦理,經分管領導批准後,由各科室書面或口頭自行通知執行,一般不用發文。

5.各科室如會議所作的決定,一般都不應發文,不備查考,可以科室名義用《工作簡訊》發會議紀要。

(四)發文程序與要求

第十條 發文程序規定:

1.各科室需要發文,應事先向黨支部、行政辦公室提出申請;

2.黨支部、行政辦公室同意發文後,主辦科室應以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令,上級指示或工作實際需要草擬文件初稿;

3.草擬文稿必須從本單位角度出發,做到情況確實、觀點鮮明、條理清楚、層次分明、文字簡煉、標點符號正確、書寫工整。嚴禁使用鉛筆、圓珠筆、紅墨水和彩筆書寫;

4.文稿擬就後,擬搞人應填附發文稿紙首頁,詳細寫明文件標題、發送範圍、印刷份數、擬稿單位與擬稿人,並簽名、蓋章、標定日期和密級;

5.辦公室應根據黨支部、行政的要求和上級有關指示精神,有關文件規定,對文稿進行審查和修改。對塗改不清、文字錯漏嚴重、內容不妥、格式不符的文稿應退回擬稿單位重新擬稿;

6.經辦公室審查修改後的文稿,送分管領導核稿(對文稿內容、質量負責);

7.對審覈時修改較多,有礙打印和存檔的文稿,應由擬搞部門重新整理寫清楚;

8.需經會籤的文稿,應在交付打印前送會籤部門會籤;

9.文稿審覈會籤後,按批准權限的規定分別呈送黨政領導審定批准簽發;

10.經領導批准簽發後的文稿交辦公室收發員(文書)統一編號送打字室打印;

11.文件打印清樣,應由擬稿人校對,校對人員應在發文稿上簽名;

12.文件打字後,由辦公室派專人按數印刷,再由收發員(文書)分發並檢查落實情況。

(五)文件的借閱和清退

第十一條 各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借閱一般文件,需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寫便條,對有密級的文件須分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同意後方可借閱。

第十二條 借閱文件應嚴格履行借閱登記手續,就地閱看,按時歸還。任何人不得將文件帶走或全文抄錄,不允許拆卷和在文件上勾劃等。

第十三條 辦公室收發員(文書)對承辦的公文應抓緊催辦,應定期對事情已經辦妥的本單位文件和上級要求限期清退的文件,進行收繳清退工作。(一般爲月底一小清,季末一中清、年終一總清)。如發現文件丟失,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和責任者,並如實向領導報告。

(六)文件的立卷與歸檔

第十五條 文件的歸檔範圍:

1.凡下列文件統一分別由辦公室收發員(文書)負責歸檔:

(1)上級機關來文,包括上級對單位報告、申請的批覆;

(2)黨支部、行政辦公室發出的報告、指示、決定、決議、通報、紀要、重要通知、工作總結、領導發言和生產工作的各類計劃統計、季度、年度報表等;

(3)黨支部會、主任辦公會議、中層幹部會議、職工委員會以及各種例會記錄;

(4)支部黨代會、職代工、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團代會等組織召開的代表大會所形成的報告、總結、決議、發言、簡報、會議記錄等;

(5)有保存價值的人民來信來訪記錄及處理結果;

(6)參加上級召開的各種會議帶回的文件、資料及本單位在會上彙報表言材料等;

(7)上級機關領導同志來單位檢查視察工作的報告、指示記錄,以及本單位向上級進行彙報的提綱和材料;

(8)反映本單位生產活動、先進人物事蹟及領導工作等的音、像攝製品;

(9)單位日誌和大事記;

(10)單位向上級請示批覆的文件及上報的有關材料。

2.業務科室,各羣衆團體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活動資料,由各業務科室、羣衆團體負責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 立卷要求

1.文件立卷應按照內容、名稱、時間順序,分門別類地進行整理歸檔。

2.立卷時,要求把文件的批覆、正本、底稿、主件、附件收集齊全,保持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3.要堅持平時立卷與年終立卷歸檔相結合的原則。重要工作、重要會議形成的文件材料,要及時立卷歸檔。

4.上年度形成的文件材料,要求在下年度7月份以前整理完。

(七)文件的銷燬

第十七條 對於多餘、重複、過時和無保存價值的文件,辦公室應定期清理造冊,並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申請銷燬手續。

第十八條 經審覈同意銷燬的文件,應在辦公室收發員(文書)和正副主任以及分管領導的共同監督下銷燬。

第十七條 實施及修改 本辦法經決策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10

爲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快推進實施基本藥物制度,促進臨牀合理用藥,有效控制藥品費用增長,減輕羣衆就醫負擔,按照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有關內容和要求,特制定我院基本藥物管理制度:

1、加強醫院、衛生室臨牀用藥管理,督促和監督其使用基本藥物,減輕患者藥品費用負擔。

2、按規定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醫院配備基本藥物目錄516種內的藥品,衛生室配備國家基本藥物307種內的藥品。

3、加強基本藥物購進與價格管理,基本藥物購進嚴格按照山西省招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基本藥物價格按照零利潤銷售。

4、及時公佈醫院基本藥物購進和供應信息,醫院基本藥物供應目錄應及時下發臨牀科室。

5、積極宣傳國家基本藥物政策,加大基本藥物使用的宣傳與教育力度,加強基本藥物知識的培訓,提高醫師和患者使用基本藥物的自覺性。

6、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堅持臨牀合理用藥制度,加強基本藥物應用管理,嚴格處方評價管理制度,對未按照規定使用基本藥物的科室與醫生,參照醫院不合理用藥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3基本藥物的使用和管理規章制度一、爲積極推進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保障羣從衆基本用藥,減輕醫藥費用負擔,根據衛生部等九部委《關於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及《山東省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辦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期或不定期對全院醫師、護師、藥師進行合理使用基本藥物相關知識培訓。內容包括《國家基本藥物臨牀應用指南》、《國家基本藥物處方集》及醫保、農合補助藥品的實際應用方法。

三、做好基本藥物目錄的遴選、採購、配送工作。醫院臨牀應用的基本藥物全部從山東省基本藥物招標採購平臺採購,並做好基本藥物的入庫驗收、在庫養護。

四、按照國家相關基本藥物價格政策,所有藥物全部零差價銷售。

五、鼓勵臨牀醫師合理使用基本藥物。

六、臨牀藥師參與臨牀藥物治療,發揮規範臨牀用藥行爲的作用,爲藥物治療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有效保障。

七、院領導班子要加強對醫院基本藥物臨牀應用的監測與評價,定期(至少每半一次)抽調處方和醫囑對基本藥物的應用進行點評。對使用不合理用藥的醫師進行通報批評,並由業務院長對醫師和科主任進行誡勉談話。

八、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山東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醫保辦和農合辦要按照報銷比例及時結算。對基本藥物使用不當的醫師,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11

爲了落實學校頒發的“關於規範使用空調的通知”,本着合理、安全、節能地管理與使用好空調,延長空調機的使用壽命的指導思想,特對學生宿舍空調的使用與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一、學生宿舍內空調安裝的目的是爲解決在夏季特別炎熱時,啓動空調確保同學們晚上有較好睡眠質量。

二、空調的開放、使用時的溫度設置必須嚴格按學校規定執行,嚴禁任何人以其它方式擅自改變。

氣溫達到30℃以上纔開空調,溫度設置定爲24℃~28℃之間,風葉一律向上,使用空調時必須關閉門窗,拉嚴窗簾,晚上要定時關機。

國中生活處空調使用時間規定:

修。

八、人爲損壞空調或空調附屬設施應追究相應的賠償責任,並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相應紀律處分。

九、生活老師應按學校兩個統一的要求(統一設定,統一開關)加強空調的使用與管理,同時還要經常對學生進行空調管理與保養常識的教育。

十、生活處要嚴格督促檢查空調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嚴格落實人走機關,節假日留校學生集中住宿統一開關空調,嚴禁空房開機、陰雨天開機等制度。同時還要督查各宿舍的開窗通風、清曬被褥和衛生清掃等情況,保證學生有一個安全、舒適、衛生的休息環境。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12

爲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快推進實施基本藥物制度,促進臨牀合理用藥,有效控制藥品費用增長,減輕羣衆就醫負擔,按照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有關內容和要求,特制定我中心基本藥物管理制度:

1、堅持全面配備、優先和合理使用基本藥物。基本藥物是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公衆可公平獲得的藥品。認真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基本藥物配備使用的規定,全面配備基本藥物,同時要按照基本藥物臨牀應用指南和基本藥物處方集要求,加強對中心醫務人員的培訓和指導,促進基本藥物的優先合理使用。

2、合理實施臨時用藥政策,加強臨時用藥管理。爲保證突發事件、急診搶救、專科治療的配藥需要,中心可臨時使用部分目錄外藥品,具體用藥比例按省衛生廳《關於擴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臨時用藥範圍的通知》(閩衛農社函〔20xx〕549號)規定執行,即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臨時用藥品種數不超過我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用藥目錄品種總數(518種)的20%,臨時用藥應是醫保目錄或新農合目錄中的品種,使用臨時藥品,要按照省衛生廳《關於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有關工作的通知》(閩衛農社發明電〔20xx〕281號)和《關於擴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臨時用藥範圍的通知》(閩衛農社函〔20xx〕549號)規定,進行採購、銷售和備案管理。

3、加強中心臨牀用藥管理,督促和監督其使用基本藥物,減輕患者藥品費用負擔。

4、按規定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配備基本藥物目錄內的藥品。

5、加強基本藥物購進與價格管理,基本藥物購進嚴格按照福建省招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基本藥物價格按照零利潤銷售。

6、及時公佈中心基本藥物購進和供應信息,中心基本藥物供應目錄應及時下發臨牀科室。

7、積極宣傳國家基本藥物政策,加大基本藥物使用的宣傳與教育力度,加強基本藥物知識的培訓,提高醫師和患者使用基本藥物的自覺性。

8、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堅持臨牀合理用藥制度,加強基本藥物應用管理,嚴格處方評價管理制度,對未按照規定使用基本藥物的科室與醫生,參照中心不合理用藥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13

爲進一步加強校風、學風建設,保證學校良好的教學秩序,優化育人環境,使學生在德、智、體、美等各方面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文件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學校紀律,積極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組織的活動。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註冊報到手續,因故不能報到註冊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 學生上課、實習、勞動、軍訓、社會實踐等都應當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按規定請假,否則以曠課論處。凡未請假、請假未經批准超過兩週不註冊或未請假、請假未經批准、未批准超過請假期限連續兩週不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條 學生在雙休日、節假日期間離開南寧市區外出活動,以及晚間因故不回校住宿的必須辦理請假手續。

第四條 因故不能按時上課者,需提前請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請假者,應電話向任課老師(班主任)口頭請假,並事後補假。

請病假者應提供有資質醫院的診斷書及建議休假的證明,因公請事假者應提供有關證明,因私請假者應寫明理由及請假時間。

第五條 學生經選拔代表學校參加文體、科技等比賽活動而不能上課必須請假的,應由組織單位按照相關要求出具請假證明,並協調辦理請假手續,學生應及時按要求向任課教師出具請假單及證明材料。

第六條 學生請假期滿必須辦理銷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

第七條 學生考勤工作由任課教師、班主任、班幹部協同進行,專任教師全面負責上課、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等環節的紀律考勤工作,班主任、班幹部負責其他環節的考勤工作。學生考勤一律記入各班考勤本。

第八條 學校正常上課時間,學生曠課按學生應選課程的實際授課時間計算,畢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等環節,每天按5學時計算。

第九條 請假時間在一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批准;請假二天(含二天)以上一週以內由班主任簽署意見,並註明去向、家庭地址、個人和家庭聯繫電話,由學院學生工作組審批,並登記備案;請假一週以上由學院學生工作組審批,報學生工作處備案(經批准的假條由審批部門存查)。

第十條 學生宿舍實行寢室長晚點名制度,學生應在每天23︰30以前回宿舍就寢。在23︰30以後不回校住宿的,寢室長或宿舍成員應及時向班主任報告。班主任應向學院學生工作組報告,並設法查明學生去向。

第十一條 學生因病經有資質醫院診斷,停課治療、休養佔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或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須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二條 違反以上考勤規定者,學校將根據《廣西大學學生處分規定》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處、教務處負責解釋。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相符的,以本規定爲準。

廣西大學

20xx年4月23日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14

1.目的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叉車作業需遵守的規定,以確保叉車駕駛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公司全體叉車駕駛人員。

3.職責

3.1生產保障部負責維持廠區交通秩序,全廠交通安全檢查和考覈,負責叉車駕駛員的委外培訓工作。

3.2生產運行部負責裝卸用叉車的調度和管理。

3.3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叉車的使用和保養,以及駕駛人員的調度、管理。

3.4生產保障部負責公司所有叉車的維修。

4.程序

4.1資格要求

4.1.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並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後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4.1.2沒有厂部的安排,叉車司機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

4.2駕駛前檢查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反觀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紋產生。

4.2.2檢查燃料系統所有管道、接頭是否有泄露。

4.2.3檢查燃料油、發動機油、齒輪油、波箱油、液壓油及水箱水位、

電池水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後方可使用。

4.3駕駛規定

4.3.1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鎖匙,啓動後不允許撥出車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車鎖匙啓動叉車,避免損壞車鎖。

4.3.2啓動叉車時,每次啓動不得超過5秒鐘,再次啓動應隔10~15秒以上,若連續三次啓動不成時應再隔5分鐘。冬天啓動時,應進行預熱後再啓動。如上述操作都不能啓動時,應及時通知生產保障部人員進行處理,避免造成蓄電池損壞。

4.3.3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叉車出入門口應減速慢行並響喇叭。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

4.3.4叉車啓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倒後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並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後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始能行駛。

4.3.5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以策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並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3.6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4.3.7遵守工廠限速規定,車速不得超過5km/h;嚴禁高速行車,以保證安全。

4.3.8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見的地方,請減速慢行,並鳴喇叭;在潮溼、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

固的物體表面行駛。

4.3.9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把手剎掣拉起並掛空檔才能離開叉車。

4.3.10叉車出入門口應注意構築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駛入或駛出。

4.3.11行車時,非業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坐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運人,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4.3.12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4.3.13嚴禁超載行駛。

4.4裝卸規定

4.4.1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的貨物。

4.4.2叉起貨物時,貨叉要先仰後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後傾斜。

4.4.3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一定要站穩在有底板的卡板上纔可工作。不準站立在鏟叉上作業。

4.4.4不要運送鬆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後方可提升。

4.4.5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4.4.6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

4.4.7無論有無裝貨,貨叉下面絕對不可有人停留。

4.4.8卸下的貨物定要井然有序地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停放要求

4.5.1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並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4.5.2停放後將方向杆放在中央位置,拉好手剎車

4.6保養規定

4.6.1注意保養工作,駕車前檢查遇有剎車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時聯繫生產保障部處理。

4.6.2在正常工作中,如發現叉車有異常聲音或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聯系生產保障部進行檢修。司機不得私自拆修。

4.6.3每週清洗叉車一次,並將空氣濾清器芯吹乾淨。各部位所需的油、水、電池補充加足。

4.6.4各部門指定保養叉車的司機,每年應協助維修人員進行一次全面的保養和維修工作。

4.6.5叉車保養責任人所保養的叉車及廠內的叉車駕駛員,如違反上述的規定,按失職處理,並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和進行處罰。

5.相關記錄

5.1叉車檢查記錄

5.2製作維修單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15

爲規範公司食堂管理,給就餐人員創造一個安全、衛生、優美、舒適的就餐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一、員工就餐管理

1、 用餐時間:

早餐:7 : 30——7:45

午餐:12:00——12:30

晚餐:18:00——18:30

2、 非就餐時間員工不得隨意進入食堂。

3、 員工應按時就餐,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後就餐的應由本人提前通知食堂工作人員,否則,用餐時間以外,食堂不提供用餐。

4、 就餐人員應文明就餐,不拖拉座椅,不大聲喧譁並自覺保持食堂,餐桌,餐廳及周邊環境的衛生清潔,吃剩的飯菜自覺清理乾淨倒入垃圾桶內,嚴禁將剩菜剩飯倒入洗碗池,以防堵塞下水管道,違者除自己疏通下水管道外,每次罰款50元。

5、 就餐人員應按照自己的飯量盛飯,避免造成浪費,浪費飯菜罰款處理一次10元。

6、 未經許可任何人員不得私帶物品到廚房加工。

7、 嚴禁私自帶領無關人員到食堂就餐,如工作需要,報上一級領導批准後提前通知食堂工作人員。

8、 就餐人員對伙食有任何意見或建議均可向主管人員反應。大家羣策羣力,共同搞好食堂建設。

二、就餐人員伙食費繳納及管理

1、 公司實行雙休日工作制,每月按22個工作日計算,就餐人員每人每天就餐費定爲10元,每人每月220元。並於每月11日前將當月伙食費交公司財務室。

2、 公司就餐人員除工作需要外,儘量在食堂就餐,每月繳納伙食費後,只要在食堂就餐達到5日,非工作調動,一律不予退夥。

3、 外來人員就餐除提前申請並獲批准外,員工一律不得隨意帶人到食堂用餐。批准用餐的外部人員,由財務室按每人每餐10元收取就餐費用。並自覺遵守就餐相關管理規定。

三、食堂工作人員管理

1、 食堂工作人員應樹立全心全意爲員工服務的思想,講究職業道德,認真負責,文明服務,用心調劑伙食,避免無爲浪費,做到進菜質優價廉,飯菜可口衛生,葷素搭配合理,營養調劑均衡。

2、 堅持實物驗收制度,搞好成本覈算,做到日清月結,賬物相符。辦公室驗收記賬,財務室對賬結算。

3、 食堂工作人員應根據當天的食譜計劃採購,並確保採購肉菜食品的質量與安全。

4、 嚴格遵守清洗消毒程序,確保各類餐具用品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使就餐人員有安全可靠的飲食健康保證。

5、 加強廚房及炊具、竈具的維護保養,始終保持廚房及各類炊(竈)具的清潔衛生,延長其使用壽命。

6、 加強防火、防盜、防毒相關知識和常識的學習應用,自覺養成用後隨手關閉液化氣總閥門和及時斷開用電設備電源的良好習慣,防止操作失誤出現意外和造成損失。積極爲就餐人員創造優美、綠色、乾淨、衛生、安全放心的就餐環境。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16

第一條 爲加強外地來京人員戶籍管理,保障外地來京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首都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無本市常住戶口,從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京暫住的人員(以下簡稱外地來京人員)。

第三條 本市各級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外地來京人員的戶籍管理工作。

第四條 居(村)民委員會和僱用、留宿外地來京人員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外地來京人員的戶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來京人員較多的地區,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戶籍協管員,協助公安機關對外地來京人員進行戶籍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對外地來京人員實行暫住登記和《暫住證》制度。

《暫住證》是外地來京人員在本市臨時居住的合法證明。對未取得《暫住證》的外地來京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經營場所;勞動行政機關不予核發《外來人員就業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暫住證》由市公安局統一印製。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通過戶籍管理對外地來京人員規模進行控制。對外地來京人員相對集中的地區,應當採取有效的疏導措施,使暫住在該地區的外地來京人員的數量,不超過外地來京人員所佔當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外地來京人員到達本市後,必須在3日內按下列規定申報暫住登記。其中,年滿16週歲,在本市暫住時間擬超過1個月的或者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辦理暫住登記的同時申領《暫住證》。

(一)暫住在本市居民或者農民戶內的人員,由戶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戶主的戶口簿,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二)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建築工地、工棚內的人員,由留住單位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三)暫住在出租房內的人員,由房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戶口簿和《房屋租賃許可證》、《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四)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單位的人員,由店方進行住宿登記;對其中應當申領《暫住證》的人員,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機關申領《暫住證》。

第八條

外地來京人員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應當提交以下證件或者證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原籍鄉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育齡婦女應當提交原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暫住證》:

(一)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或者無固定住所的人員;

(二)育齡婦女無原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的;

(三)乞討、街頭賣藝人員;

(四)從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動的人員;

(五)無照行醫人員;

(六)製作、販賣假冒僞劣商品、倒賣各種票證、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員;

(七)其他從事危害社會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動的人員。

已辦理《暫住證》的人員中,有前款第(二)至第(七)項行爲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吊銷其《暫住證》。

第十條 對各項證件和證明材料齊備、符合條件的外地來京人員,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申領之日起10日內核發《暫住證》。

對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暫住證》上註明系來京務工經商。《暫住證》上未予註明的,勞動行政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爲1年,逾期作廢。《暫住證》有效期滿後仍需暫住本市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期滿前10日內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辦理《暫住證》。

第十二條 外地來京人員在《暫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應當持《暫住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遷出登記,並向新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

第十三條 外地來京人員離開本市,應當向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登記;已領取《暫住證》的,應當將《暫住證》交回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條 外地來京人員遺失《暫住證》的,應當及時向暫住地公安機關報告,按照規定重新補辦。

第十五條 《暫住證》由外地來京人員隨身攜帶,以備查驗。

第十六條 外地來京人員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或者辦理《暫住證》變更登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工本費和手續費。

第十七條 僱用、留宿外地來京人員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與所在地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承擔以下治安責任:

(一)對外地來京人員進行遵紀守法的宣傳教育;

(二)帶領或者督促外地來京人員及時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離京時註銷暫住戶口;

(三)不得留宿逾期未申報暫住登記、未申領《暫住證》的人員;

(四)

(五)按規定向公安派出所報告外地來京人員變動情況;

(六)發現外地來京人員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外地來京人員不按規定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或者變更登記的,責令補辦,並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二)外地來京人員拒絕、阻礙執行公務的公安人員查驗《暫住證》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以15日以下拘留;

(三)外地來京人員冒領、冒用、轉借、轉讓、塗改《暫住證》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僞造、買賣《暫住證》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向無《暫住證》的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責令改正,並按照每留住1人處以月租金3倍以下的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

(五)對招用無《暫住證》的外地來京人員或者爲其提供經營場所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每招用或者容留1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港、澳、合同胞和華僑來京暫住的戶籍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發佈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暫住人口戶口管理的規定》和《市公安局實施〈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暫住人口戶口管理的規定〉的細則》同時廢止。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圖書管理工作,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圖書是指公司爲滿足各部門生産工作需要而購置的圖書資料,包括各類工具

第三條 本公司圖書的管理,除另有規定外,均依本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公司圖書由總經辦檔案員負責管理,並於每年6月、12月下旬各清點一次。

第二章 圖書購置

第五條 需購置圖書(雜誌)的品種和數量,應廣泛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由總經辦檔案員彙總,總經辦主任審閱後報總經理審批。

第六條 凡個人提出購買圖書資料的應先徵得本部門經理同意,並報總經理審批後方可辦理。

第七條 有關人員在購回圖書後,應及時送至檔案室驗收歸檔,並由檔案員在單據上簽字後,方可按正常審批程式到財務部報銷。

第三章 圖書保管

第八條 新購圖書應按順序編號,將書名、出版社名稱、着作者、冊數、出版日期、購買日期、金額及其他有關資料詳細登記於“本公司圖書登記總簿”並填製圖書卡插放於圖書之末頁。

第九條 本公司圖書由總經辦檔案員編制目錄卡供員工查閱。

第十條 檔案員對所保管的圖書資料,應做到防潮、防黴、防蛀;對損壞的圖書資料應及時修補、保證其完整性;對各類期刊要按年度裝訂成冊。

第四章 圖書借閱

第十一條 員工借書分爲個人借書與部門借書兩種,部門借書係指屬部門專用圖書,由部門經理簽名借用。

第十二條 公司員工因工作需要,可借閱各類圖書,但必須辦理借閱手續,其借還手續比照本辦法第

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外單位借閱有關圖書的,須持單位介紹信,並經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辦理,但須嚴格限定借閱時間,一般不超過兩週。

第十四條 辭典、珍貴圖書或被指定爲公共叄考圖書(如詞典類)只供查閱,原則上不外借。有特殊需要的人員,可酌情給予配備。

第十五條 專業性強的工具書經研究可以長期借用。一般技術圖書每人一次最多可借閱兩冊,借閱時

第十六條 一般書報雜誌得隨意閱覽,閱畢歸回原處,不得擅自攜出公司或撕剪,但公司廣告、公

第十七條 員工所借之圖書,如遇清點或公務上需叄考時得隨時通知收回,借書人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 公司員工在解僱、辭職時,須將所借圖書歸還。

第五章 借書時間、借閱期間與冊數

第十九條 借書時間限辦公時間內上午10點30至11點,下午3點至4點,其他時間概不受理。 第二十條 借書期間一律不得超過一個月,到期應即歸還,倘有特殊事由需續借者,務必辦理續借手

第二十一條 借書冊數以兩冊爲限。

第二十二條 部門借書期間與冊數不受前二條的限制,但遇調(離)職應將借用圖書全部歸還。

第六章 借還書手續

第二十三條 員工借書應先查閱圖書目錄卡片,填寫借閱單向檔案員取書,檔案員將圖書交予借書人應

先抽出圖書卡由借書人簽字後,一併與借閱單妥爲保管。

第二十四條 員工還書時應將所借圖書交予檔案員收訖,檔案員除將借閱單歸還借書人作廢外,並應將

第七章 處罰

第二十五條 員工借出圖書不得批改、圈點、畫線、折角、拆散、剪貼、塗寫,如有損壞或丟失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員工借書期限屆滿,經通知仍不還書者,或遇清點期而仍不還書者,除停止其借書權外,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總經辦擬訂報總經理覈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20xx年 月 日實行。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18

一、爲什麼考勤

考勤是企業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是計發工資、獎金等待遇的重要依據,各級領導及員工都必須給予重視本超市考勤管理由店長統一考覈。

二、事假

1、遇事必須於工作日親自辦理,應事先請假,遇特殊情況可用電話方式請假,假後必須補寫假條。

2、職工請假期限3天由店長審批,4天以上(含4天) 由總經理審批,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三、病假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受傷不能上班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請假超過2天必須出具正規醫院病歷證明,病假期間不發工資。

四、考勤人員範圍

凡在超市上班者,以及由本超市發放工資、獎金的所有人員實行考勤(總經理、店長、採購人員免於考勤)

五、籤卡

1、上下班必須籤卡,否則按遲到或早退處理。

2、凡無假條又未籤卡的,工作日均計爲曠工。

3、所有員工上下班必須親自籤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籤卡,違反此條規定者,扣除雙方當事人當日工資。

六、遲到、早退、曠工

1、上班時間開始後3分鐘至15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15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一天論處;提前15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15分鐘按曠工半天論處,超過30分鐘按曠工一天論處。

2、上班時間離崗15分鐘以上未說明去向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3、籤卡後一律不得外出辦理私事,外出必須要請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4、員工每月遲到、早退累計達3次者按曠工一天論處。

5、員工無故曠工一天者,扣發3天工資;每月累計曠工達3天者予以除名。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19

一、職責

1、管理部:負責開通國內、國際長途電話的審批,電話的安裝、使用、維修、停機、電話費用結算等相關事項的統籌管理;

2、各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的電話及控制電話費用;

3、財務部:負責電話費用的結算。

二、基本原則

1、每部電話安排專門負責人員,負責該部門電話的管理及控制費用;

2、公司內線電話用於各部門之間的工作聯絡,任何人不得用內線電話聊天、談笑;

3、辦公電話原則上不得作私人電話使用;

4、辦公室電話主要用於工作聯繫, 提倡使用文明、簡捷的語言,以減少通話時間;

5、 非本公司工作人員不準使用本公司話機打市內電話和長途電

話。

三、電話號碼的申請與定位

1、部門因業務擴大增加人員需新增電話,由部門負責人審覈後交由管理部批准,管理部批准後聯繫專業人員進行電話安裝。

四、電話安裝

1、電話之初裝以開通內線爲原則;

2、各部門電話號碼如需開通市話、國內長途、國際長途、來電顯示等其他需要另外收費的功能,需由申請部門填寫《電話申請表》,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後交管理部批准,批准後方可開通相應功能。

五、電話移機、停機、停用號碼重新起用

1、各部門人員因工作原因發生辦公地點變動需要移機時,由部門人員告知管理部進行移機;

2、部門人員調整、人員變動等各種原因需要停止使用電話時,部門負責人需向管理部報停,號碼由管理部收回保管備用。

六、電話的故障維修管理

1、使用者如發現話機、線路等故障要及時向管理部報修, 非專業人士不得私自拆裝電話。

七、電話費用

每月由管理部按計費系統話費清單進行統計,繳納。

八、罰則

如有違反以上電話管理規定的,一經發現將進行考覈處罰。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20

1、危險品庫房、實驗室、鍋爐房、配電房、配氣房、車庫、食堂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員未經批准嚴禁入內。

2、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信號、監測儀表、警戒標記、防雷、報警裝置等設備要定期檢查,不得隨意拆除和非法佔用。

3、易燃易爆、劇毒、放射、腐蝕和性質相牴觸的各類物品,必須分類妥善存放,嚴格管理,保持通風良好,並設置明顯標誌。倉庫及易燃易爆粉塵和氣體場所使用防爆燈具。

4、木刨花、實驗剩餘物應及時清出,放在指定地點。

5、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專人保管,保管員要詳細覈對產品名稱、規格、牌號、質量、數量、查清危險性質。遇有包裝不良、質量異變、標號不符合等情況,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6、忌水、忌沫、忌曬的化學危險品,不準在露天、低溫、高溫處存放。容器包裝要密閉,完整無損。

7、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庫房周圍嚴禁吸菸和明火作業。庫房內物品應保持一定的間距。

8、凡用玻璃容器盛裝的化學危險品,必須採用木箱搬運。嚴防撞擊、振動、摩擦、重壓和傾斜。

9、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查出隱患,要及時整改和上報。如發現不安全的緊急情況,應先停止工作,再報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21

1 目的

爲進一步完善公司公務車管理制度,強化企業管理,保障用車安全,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降低成本,制定本辦法。

2 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公務用車的申報、費用覈算、車輛維修保養的管理。 3 管理程序

3.1 公司公務車由公司辦公室統一使用管理,嚴格各項申報、審批制度。

3.2 公司各處級以上領導出省用車,必須經董事長或總經理同意,將《公務用車單》填清報送公司辦公室安排。

3.3公司各部門省內用車,由分管領導審批,市內用車由部門領導同意,並提前填清《公務用車單》報送公司辦公室,由小車班統一安排車輛。

3.4 公司領導省內用車經董事長或總經理同意後,簽寫《公務用車單》報送公司辦公室,由公司辦負責安排;市內用車可通知小車班安排車輛。

3.5 公司公務車輛禁止私用,杜絕一切形式的公車私用。

3.6 對各部門公務用車實行計費覈算。計費標準:總費用=過路過橋停車費用+公里數×單車每公里成本。該費用納入本部門辦公費用統一考覈。

3.7 保障公司公務車安全行駛,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定時保養、維修車輛,5000—7000公里保養一次,維修嚴格遵守公司審批制度,維修前必須事先申報事項,經領導同意後,到公司辦指定維修廠家修理,500元以上公司辦主任批准,數額較大的提交公司辦公會決定;每半年結算一次費用,報公司審批。

3.8 公司公務車由財務部統一投保,年審時公司車管站按時向市公安局交通車輛管理所報審,確保車輛安全。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22

一、目的:

爲規範集團配置移動電話的使用,明確費用標準,特制訂本規定

二、管理部門

集團配置的移動電話號碼統一由集團行政部管理。

三、使用管理:

1、集團根據需求配置移動電話卡,公司負責提供電話卡和額定話費,不負責提供話機,配置移動電話號碼的人員需保持24小時開機。

2、人員如發生變動,必須將所配置電話卡和所配置話機交接給本崗位接任者,暫無接任者,所配置電話卡及話機由集團行政部收回。

3、集團按照標準承擔相應職位人員的話費,話費採取由集團行政部每月按標準集中預存,取整補齊方式(注:取整補齊是指如果每月200元話費標準,但上月有節餘85元,本月單位只負責再予繳納120元)。每月月末集中預存下月話費,未滿月預存費用用完者,自行繳納話費,以保持電話暢通。

4、對於部分原配置話機者,集團擁有所配置話機的所有權,配置話機人員享有使用權,僅限於本人使用,不得轉讓他人;話機如無法正常使用,話機交集團行政部銷帳,使用人自行購置手機,以保持電話暢通。

5、集團配置移動電話用於工作交流溝通使用,不得用於辦理私事之用。

6、爲統一管理,使用人不得擅自修改移動電話卡的服務密碼,如確有必要修改時,需及時到集團行政部報備。

7、使用人不能隨意變更電話卡的話費套餐,不允許使用電話卡內的話費消費購物,不允許綁定QQ會員等網絡增值服務。

8、使用人員需作好手機充電等自我管理,無特殊情況月累計三次因移動電話無法接通被投訴的人員,將處以50元罰款。罰款在下月手機繳費金額內扣除。

9、手機發生故障(丟失、沒電、欠費)期間,除儘快恢復電話暢通外,應及時向集團行政部或上級領導說明情況,並提供其他聯絡方式。

四、費用標準:

以(元/月)爲單位,單位承擔每月話費數額不超過標準限定,超過部分個人承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