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處罰規定(通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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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1

爲了嚴格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運用嚴格的管理考覈手段,全面開展“創建零事故現場、打造零事故環境”建設活動,達到人、機、環境、管理諸要素的安全,實現生產過程中人員無失誤,系統無缺陷,設備無故障,管理無漏洞,環境無危害,安全無事故,制定雲岡礦《安全管理考覈細則及處罰規定》。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通用19篇)

一、入井管理

1、所有入井人員進入安全文化大廳前水靴必須挽起,着裝整齊、有帽籤,否則給予責任人本人罰款50元。

2、所有入井人員進入安全文化大廳後不得吸菸,否則給予責任者罰款200元,責任人所在單位正職每人罰款100元。

3、入井前各單位人員必須集體排隊,班組長舉旗入井,否則給予班組長罰款200元,不排隊所在單位正職每人罰款100元。

4、井口把罐工、驗身人員必須着裝整齊,堅守工作崗位,按規定要求操作,並協調出入井者上下罐和行走指示路線,嚴格執行檢身制度。發現擅自脫崗者給予罰款100元。

5、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遵守入井規定:穿工作服、戴安全帽、自救器、礦燈及“入井證”,否則給予責任人罰款50元。

6、酒後入井的人員罰款1000元,並株連其單位值班幹部罰款300元。入井時驗身人員制止之後還強行入井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7、乘罐時不聽工作人員勸阻、擁擠罐籠,不按順序排隊入罐者,罰款100元。

8、乘坐罐籠時每層的成員不得超過28人,嚴禁超員乘罐,否則把罐工罰款50元。

9、嚴禁帶超長(超過罐籠兩邊柵欄門)物料乘罐,特殊情況必須經當日值班礦領導審批後方可乘罐,無批示嚴禁入井,並給予責任者罰款100元。

二、運輸管理

1、乘坐人車時必須由靠門的兩名人員將防護鏈掛好,否則發現一次罰款10元/人,如一個月內發現一個單位出現三人次不掛防護鏈者,該單位的正職和安全付職各罰款50元。圖表室的安監人員在開車前要對每節車廂進行檢查,對發現不掛防護鏈而不予制止的安監人員罰款50元。

2、乘人車必須掛有工具車,否則罰司機100元。

3、電機車的閘、燈、喇叭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都不得使用該機車,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4、人身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漏出車外,違者罰100元,司機離開座位時,將手把打到“0”位並取下隨身保管,但不得關閉車燈,違者罰100元。

5、電車司機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否則,發現一次罰司機100元。

6、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不得倒行,否則發現一次罰司機200元。

7、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米的距離。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者100元,無故未正點發車罰責任單位上崗幹部200元。

8、兩機車相遇時在相距20m時,進車必須停下鳴笛警示等出車走後再行車,否則責任者罰款100元。

9、乘人車車頭不準坐人和放物料,發現一次扣罰司機和責任者各100元。

10、水平大巷、車場出現扒、蹬、跳的,給予責任人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300元,安全副職罰款200元。

11、車輛連接不使用三環鏈和專用插銷(超長物料車輛可使用繩套),給予責任人罰款300元,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當班上崗幹部罰款200元。

12、盤區斜井不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制度的,給予責任人罰款300元,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當班上崗幹部罰款200元。

13、在有坡度的巷道停車時,必須使用阻車器或十字道木,不準用木楔阻車,否則責任者罰款300元。集體罰款500元。

14、大巷帶料時帶料人員必須坐人車不得乘坐料車,否則罰款100元。

15、平巷人車不得掛物料車,發現一次,罰責任者200元。

16、軌道質量周檢合格率達到要求,否則罰運輸一區區長、運搬隊隊長、南北盤管隊隊長各100元。

17、盤區小絞車操作規定管理牌板齊全,開關按鈕與絞車位置適中,絞車用地錨固定,有專用聯絡信號和護繩板,鋼絲繩不得打結,發現一臺或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負責人和責任者各50元。

18、大巷電機車、礦車、平巷人車、架線分區開關、道岔要編號管理,有專人維護保養,道岔有參數牌板,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者50元。

19、按設計要求在斜井、盤區軌道線路安設地滾,缺一個地滾罰責任者50元,線路未裝設地滾,罰管理單位負責人100元。

三、現場管理

1、掘進巷道不使用前探支護,有超空頂作業行爲,給予單位主要領導、當班上崗幹部、班組長各罰款1000元,當班安監工未向調度室、安監站值班室彙報罰款300元。

2、不嚴格按照探巷措施進行探巷或虛報孔數和深度的責任者,給予當班上崗幹部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500元,當班安監工罰款200元。

3、放炮不裝炮土,給予責任人罰款300元,當班上崗幹部、安監工各罰款200元。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200元。

4、發現瞎炮不按規定處理的,給予當班上崗幹部、責任人各罰款500元,當班安監工、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各罰款300元。

5、提高綜採工作面支護質量,及時清理支架頂樑上的浮矸,保證主頂樑和前探樑接頂嚴實。若有一架主頂樑或前探樑不接頂(不連續)罰當班上崗幹部10元/架,罰責任者30元/架;支架連續兩架或兩架以上前探樑或主頂樑不接頂罰當班上崗幹部30元/架;罰責任者50元/架,此項由安監站監督執行。

6、工作面傘檐不得超過作業規程規定,超過規定不及時處理,罰跟班隊長罰款50元。

7、回採工作面頭尾的安全出口必須保持暢通,高度符合要求,否則罰跟班幹部、班組長各200元。

8、巷道及工作面內乾淨整潔,無浮煤堆積,無積水、淤泥、雜物。材料工具碼放整齊,掛牌管理。管線排列吊掛整齊,掛牌管理。有一項不合格罰單位隊長、責任者各50元。

9、以巷口爲零點每20m設置一個進度標誌牌。每缺一塊標誌牌罰隊長50元。

10、不按規定配備防滅火器材,罰隊長50元。

11、錨網支護的巷道,金屬網沿走向每兩卷間都要用鉛絲將網串起形成一個整體,金屬網的搭接以及鉛絲扭接方法必須符合規程要求,沒有按要求施工的,發現一處罰責任者50元。

12、架棚巷道要保證棚子質量,棚樑接觸嚴密,棚子扭距、叉角符合規程要求,棚腿不得懸空,必須支在柱窩內,撐拉桿齊全,幫頂要剎嚴背緊,棚距符合規程規定,以上有一項不合格視爲該架棚子不合格,罰責任者50元/架,並負責返工。

13、巷道各種機電設備定期檢修,各種保護齊全。設備掛牌管理。有一項不合格罰責任者50元。

14、溜煤眼必須築防水圈、設護欄和防墜裝置,否則罰單位正職、安全副職、機電副職各200元。

15、損壞、丟失各類牌板(瓦斯、測風、局扇管理牌板),罰責任者200元。

16、施工完畢後施工現場未及時清理或清理不乾淨,罰當班班組長或有關責任者100元。

17、嚴禁亂扔亂放易燃物品。檢修完的油脂、棉紗必須放在帶蓋的鐵桶內,出班時派專人帶出井,否則給予責任人罰款50元。

18、嚴格執行《作業規程》防火措施,按要求在皮帶輸送機頭,移變附近放滅火器和不少於0.5立方米滅火砂,否則給予責任單位安全隊長罰款50元。

19、施工斷面超寬、超高大於500mm時,必須變更支護設計,採用補打錨杆(索)或支撐式支護進行加固;對因巷道片幫造成巷道任一幫超寬0.3米以上時,必須採取增補支護措施。因施工不當而造成以上巷道斷面變更的,罰責任者50元/米。

20、巷道貫通必須嚴格執行巷道貫通管理規定,否則,給予單位負責人500元罰款。

21、每次巷道貫通後,貫通點周圍50m範圍內的浮煤由施工隊組負責清理,若清理不及時或不清理的,追究施工隊組責任,並對隊組負責人處以300元的罰款。

22、綜採工作面超前支護、端頭支護每缺一根;超前支護的防倒防墜裝置有一處連接不合格,當班支護工、班組長、跟班幹部各罰款100元。

四、技術管理

1、“三圖一書”按比例繪製,符合現場實際,與作業規程一致。圖文清晰、整潔、擺放位置合理,現場作業人員熟知內容。避災路線圖要畫出通到地面的兩個出口,要畫出發生火災、水災等事故的避災路線。不符合要求罰技術負責人100元。

2、對於不按作業規程規定安設頂板離層儀或錨杆(索)壓力錶的,必須按規定補齊,缺一套或不符合規定罰隊長及責任者各100元;不能對頂板離層儀和錨杆(索)壓力錶正確安設以及頂板離層量和大斷面切巷頂板壓力數據準確記錄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者50元。

3、巷道錨杆(索)支護質量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①、巷道每掘50~100m(或每300根錨杆及以下)由技術科負責試拉一組錨杆,每組不少於3根,錨杆角度不小於75°,並上雙帽使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力矩不低於100N.m),排間距符合規程要求,藥卷攪拌時間和膠凝時間必須符合規定,錨杆託板接頂嚴實,外露長度不大於3cm,圓鋼錨杆錨固力不小於5噸,螺紋鋼錨杆錨固力不小於7噸,發現一處不合格罰責任者100元,上崗幹部100元,隊長、書記各100元。

②、巷道每掘50~100m由技術科負責檢查一組錨索質量,錨索角度不小於87°,錨索托板接頂嚴實不鬆動,排間距符合規程要求,藥卷攪拌時間和膠凝時間必須符合規定,外露長度不大於30cm,錨索預緊力必須達到30Mpa,發現一根不合格罰責任者100元,上崗幹部50元,隊長50元。

五、機電管理

1、機電設備出現“老鼠洞”、“雞爪子”、“羊尾巴”等嚴重失爆的;給予機電隊長、責任人各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1000元,責任單位集體罰款20xx元。

2、電氣設備無三大保護的、保護不起作用的、甩保護運行的,給予機電隊長、責任人各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1000元,責任單位集體罰款20xx元。

3、電氣設備三臺及以上未裝設接地系統的,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包機責任人及具體操作者各100元。

4、電氣設備接地系統不規範,形同虛設的未達到標準化標準要求,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包機責任人及具體操作者各100元。

5、電氣設備現場檢查試驗不動作的,每出現一臺/次,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各200元,包機責任人及具體操作者各100元。

6、私自放大規定整定值的,每發現一臺/次,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各100元,包機責任人及具體負責人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2

一、目的

爲加強員工安全意識,規範公司員工安全行爲,控制和減少各種違反安全紀律和操作規程的行爲對操作人員人身安全和公司財產造成的損害,推動企業健康穩定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安全管理條例》適用於福建鼎信鎳業有限公司員工及在所有公司作業的施工單位及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職責

1.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與監督檢查。

2.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3.公司安環辦具體負責各項安全管理工作職責的落實與《安全管理條例》的實施。

4.公司安環辦負責與外方施工單位安全合同的簽訂與施工安全監管。

四、安全工作方針與管理原則

安全管理堅持“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安全管理執行“教育與懲罰相結合,教育爲主,處罰爲輔”和所有外方施工單位“先訂安全合同後施工”的原則,實施全員安全管理。

五、獎懲規定

1.獎勵:對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中表現突出、出現安全隱患及時上報、及時預防和制止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爲公司挽回損失有功人員,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通報表揚、記功、發放獎金、晉職晉級、晉升工資等形式的獎勵,並記入個人檔案。正常情況下,獎金額度在500~5000元,有重大立功表現者,公司將給予5000元以上的獎勵。

2.懲罰:在安全生產過程中違反安全紀律和安全操作規定不聽勸阻者,公司將給予通報批評、記大過、罰款、解除勞動關係等不同形式的處罰,並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1)進入車間、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和正確繫好安全帽下頜帶,發現未戴安全帽和未按規定繫好安全帽下頜帶者,通報批評,每次罰款100元以上,直接領導罰款20%,該區域負責人罰款10%。

2)上班時間必須正確穿戴本公司發放的工作服,着裝整齊、一致,正確穿戴好勞保用品,發現未穿好工作服或正確穿戴勞保用品的每人次罰款50元以上,直接領導罰款20%。

3)各部門及外方施工單位管理部門必須放置一定數量滅火器,滅火器放置在明顯、無遮擋區域,檢查發現區域內沒有滅火器或滅火器過期,對該區域負責人罰款100~500元,安全員罰款20%。

4)安全通道必須暢通,各類材料、設備、器具不能侵佔安全通道,侵佔安全通道的對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5)公司員工和外單位施工人員2米以上高空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繫好安全帶,違反規定者每人次罰款200元以上,直接領導罰款20%,部門主管罰款10%,區域負責人罰款10%,所有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6)維修工維修設備前必須簽好設備安全維修確保單,並由部門主管、區域負責人和相關設備操作工簽字,如檢查發現設備維修時無設備安全維修確保單將對維修負責人罰款200元。維修工維修設備時,必須按規定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如在維修區域拉彩旗、掛警示牌、維修行車時要裝好臨時碰頭、設立高空監護人和地面監護人),發現安全防範措施不到位對維修負責人罰款200元,直接領導罰款50%,部門主管罰款20%。

7)公司內油庫必須有相應警示牌,沒有掛好警示牌的對油庫安全責任人罰款200元,直接領導罰款50%,如發現員工或外單位施工人員在油庫吸菸或進行明火作業(已簽好危險作業審批單並經安全員確認防火措施的除外)的,視其情節罰款500元以上。

8)電工作業必須切斷電源,掛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示牌,違反規定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直接領導罰款50%。公司各部門及外方施工單位接用電氣設備必須由電工或指定人員進行,禁止私拉亂扯電線,對違反規定私自接線或接線不符合標準對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罰款200~1000元處分。

9)公司內所有升降機一律禁止乘人,發現員工或外單位施工人員乘升降機上下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升降機操作者罰款200元,雙方直接領導各罰款20%。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10)公司員工及外單位施工人員上班期間禁止飲酒。上班期間飲酒者,視其情節每次罰款200~500元,給予記過處分,直接領導罰款50%,部門領導罰款20%。

11)維修工維修設備時操作工必須監守現場,離崗者每次罰款50元,因離崗造成損失的將對離崗者給予通報批評、罰款100~500元處分(按損失的實際情況確定)。

12)行車駕駛室內必須配有滅火器、絕緣板、交接記錄,如檢查行車上未按規定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的,對行車操作工罰款100元以上,行車負責人罰款20%。行車樓梯無關人員禁止通行,有特殊情況需上行車的必須通過經理批准,未經經理批准擅自上行車人員罰款200元以上,行車操作未進行阻止或上報的對行車操作工罰款100元以上。

13)特殊工種員工嚴格按本專業操作規程操作,發現違章操作對責任人按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罰款100~500元處分。

14)危險作業(超負荷起重、油庫區動火、大型設備安裝、設備大修等)前必須通知公司安全員,並簽好危險作業審批單,做好安全防範措施。發現危險作業未籤危險作業審批單的將對危險作業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罰款200元以上,部門主管罰款20%,區域負責人罰款20%。

15)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各施工單位配合,在施工區域及危險地帶放置安全警示標誌。對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識造成的財產和人身傷害,由施工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安全負責人罰款500元以上。

16)公司員工和外單位施工作業人員在發現危險源和安全隱患時,要及時報告安全主管部門,隱瞞不報或謊報升級爲重大安全隱患或重大危險源和引發重大安全事故的,當事人視其情節罰款100~5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200元,安全管理員罰款100元。若安全管理員在接到報告後未及時處置或上報引發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人員罰款300元以上,安全責任人罰款500元以上,安全負責人1000元以上。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員罰款500元以上,安全責任人罰款1000元以上,安全負責人罰款20xx元以上,公司總經理罰款2萬元以上。外方施工單位在接到我公司的整改通知後不按規定時間進行整改,引發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外方施工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者,解除勞動關係或施工合同關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7)公司各部門、員工和外部施工人員都應積極查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隱患整改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治理”的原則,由公司統一按照“隱患整改通知單”形式下發,由相關責任部門負責執行,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或整改未達到預期效果,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以上(已審批除外),公司每月將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彙總統計,連續整改不到位時,部門負責人負連帶責任,接受50%處罰。

六、解釋與實施

本條例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七、監督檢查

《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的監督檢查由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並將檢查結果記錄在案,上報安全管理委員會,作爲考覈、獎懲的依據。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3

第一條 爲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正確適用事故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條例》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人員。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於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於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覈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虛假資料或者由於財務、稅務部門無法覈定等原因致使有關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難以確定的,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一)主要負責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計算;

(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倍以上5倍以下計算。

第五條 《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於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於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於謊報;

(四)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的,屬於瞞報。

第六條 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對煤礦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三)對發生一般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下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下列行爲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後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第十二條 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行爲之一的,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xx〕137號)等規定給予罰款。

第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下列行爲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僞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燬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僞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二)謊報、瞞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後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爲且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節的,處50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100萬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1.2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傷,或者1.2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傷,或者1.5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500萬元以上20xx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xx萬元的罰款:

(一)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瞞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關行政審批或者證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的;

(五)拒不執行有關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備或者設施的行政執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七)一年內已經發生2起以上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礦山礦領導沒有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

第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九條 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條例》和本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爲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分別裁量,合併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其他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4

爲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以安全生產爲宗旨,實施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特制定本條例。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並扣好帽帶,如發現不戴安全帽上班者罰款20元/人次,不扣帽帶10元/人次,班組長管理人員加倍罰款。

2、施工中上下亂拋擲材料或工具者,罰違章人10元/次。

3、不懂電器設備而玩弄者,使用電爐,亂接亂掛電線出現事故,責任自負,並罰款50-200元。

4、酒後作業罰款按有關條款處理。

5、穿拖鞋,高跟鞋,赤腳赤膊操作者罰款10元/次。

6、未經施工負責人同意而擅自拆除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誌、警告牌、腳手架連接鉛絲或連接 者,處以每處100元罰款。

7、一旦發現對坐在腳手架護欄上休息和腳手架上睡覺者罰款30元/次。

8、未經項目負責人的同意,施工現場禁止使用明火,違者罰款20元/次。

9、木工棚,倉庫等禁菸場所內吸菸處以罰款20元/人次。

10、在宿舍區,施工現場設置的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及安全設施禁 止亂動和拆除,違者處以50-300元罰款,作賠償所有損失。

11、爲保證安全用電,本工地每個職工一律不得使用電炒鍋及以其它用電器,嚴禁電爐進工地,一經發現,沒收電爐並罰款50-500元,宿舍內除隊部拉接的電線外,一律不得私自接電線,違者罰5-100元。

12、罰款處理由安全員列出清單,批准後交財務科實施,罰款處理一經作出必須執行,在當月職工工資中扣除。

13、班組長每天上班前要做好安全技術交底,並做好記錄,每月發放工資要對班前記錄檢查後簽發。班組長必須配合安全員做好各式各簽訂交底工作。

14、 抓獲破壞工程水電成品設施者(如已穿好的各種電線、各種管子和和種接線盒及其它)發給獎金30-100元或視情獎勵。

15、抓獲破壞已做好的油漆成品者,發給20-50元的獎金或視情獎勵。

16、抓獲破壞機械設備者,發給獎金30-100元,或酌情獎勵。

17、發生火災時能積極投入滅火,成績顯着者,發給獎金50-200元,或酌情重賞。

18、在外來擾亂人員或工地內職工爭吵及打架時能積極勸阻,效果步着,發給獎金30-200元,或酌情重賞罰分明。

19、抓獲在樓內大小便者,發給獎金20-50元。

20、抓獲偷飯盒者,發給獎金20-50元或酌情獎勵。

21、拾金不昧者酌情獎勵。

22、對其它違紀行爲或案件,能及時制止或及時舉報者,經調合覈實,若確有其事,能按本細則對 即對口獎勵,不能對口的,則按其案件大小或對工程及損失程度酌情獎勵。

23、 所有罰款及獎勵金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報經理簽字,由財會室從每月工資款中扣加。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執行。

*項目部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5

1.目的

爲規範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3.定義

3.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公司的特種作業有:電工作業等。

3.2.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4.職責

4.1.行政部負責組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4.2.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員)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5.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5.1.年齡滿18週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5.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職業健康體檢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症、精神病、癡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3.具有國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5.6.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6.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培訓。

6.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覈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6.3.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覈,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6.4.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僞造、塗改、轉借或轉讓。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6

一、餐廳整潔明亮,餐桌上無灰塵,地面無垃圾,凳子無髒水、灰塵等。地面要求乾淨,每天至少要清掃、拖洗2—3次,餐桌要隨時清理,保證餐廳整潔衛生。食堂門外無雜物、垃圾,每天最少清掃1—2次。食堂窗戶要求每週至少擦拭一次,玻璃上無灰塵、無痕跡,保證清潔明亮。

二、食堂廚房保持整潔,地面保持乾燥、無垃圾雜物;炊具、廚具每天使用後清洗乾淨,整齊有序地擺放,牆壁無灰塵。食堂所有碗、筷、湯匙用後要清洗乾淨,並及時放進消毒櫃。

三、食品生熟要分開,保證生熟食品不交叉污染或串味。

四、蔬菜、肉類加工時,要先清洗乾淨方可進入蒸、炒、煮、爆等烹飪程序。

五、嚴格執行食品衛生制度,對腐爛變質、生蟲、生黴物質堅決做到採購不買,食品加工人員不加工。

六、食堂工作人員工作時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着裝整齊、乾淨,儀容端正。要搞好個人衛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髮、勤洗澡,工作時不允許戴戒指、手鍊等飾品。

七、食堂工作人員每年參加一次由衛生防疫部門組織的體檢,持有健康證者方可上崗。

八、庫房整潔、明亮,物資堆放有序,米、面及幹雜品不得擺放在地上。

九、廚房工作人員必須適當維持買飯買菜時的秩序,樹立員工自覺排隊打飯、打菜的習慣。

十、望各位員工大力支持食堂的工作,以保持餐廳內外的環境衛生。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7

1 目的與適用範圍

1.1確保生產現場人員和作業符合要求,實現優質、高效、安全、衛生生產;

適用於生產現場所有管理、操作人員。

1.2生產現場衛生要求執行《衛生控制程序》。

2 職責

2.1 生產工程負責制訂本管理規定,責成各生產現場嚴格貫徹執行本規定;

2.2生產工程每月進行一次生產現場管理的監督檢查、定期考覈;

3 工作程序

3.1.1 嚴格按照工藝規程、操作規程的規定進行生產加工。

3.1.2 操作人員上崗前應進行培訓,使其熟悉工裝/設備及工具之正確使用方法和防範意外的方法。

3.1.3 各種工裝設備及工具應經常檢查、保養,確保遵守使用規定。

3.2 工作現場之整理整頓

3.2.1 定置管理

a) 人員定置:規定每個操作人員工作位置和活動範圍,嚴禁串崗;

b) 設備定置:根據生產流程要求,合理安排設備位置;

c) 工件定置:根據生產流程,確定零部件存放區域,狀態標識和流程圖;

d) 工位器具定置:確定工位器具存放位置和物流要求;

e) 工具箱定置:工具箱內各種物品要擺放整齊。

3.2.2 定置管理實施要求

a) 有物必有位:生產現場物品各有其位,分區存放,位置明確;有位必分類:生產現場物品按照工藝和檢驗狀態,逐一分類;

b) 分類必標識:狀態標識齊全、醒目、美觀、規範;

c)按區越定置:認真分析繪製生產現場定置區越,生產現場所有物品按區越標明位置,分類存放;不能越區、不能混放、不能佔用通道。

3.2.3 整理整頓要求

a) 整理:效率和安全始於整理。把要與不要的人、事、物分開。對於生產現場不需要的堅決從生產現場清除掉;

b) 整頓:在整理的基礎上,把生產現場需要的進行定置管理;

c)清掃:生產加工部位除隨時清掃保持清潔整齊外,工作臺附近不得有雜物。

d) 清潔:每個員工持證上崗,儀容整潔大方。

e) 素養:上班時間未經主管同意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在非指定場所嚴禁抽菸;每個員工要養成良好工作作風和嚴明的紀律,不斷提高全體員工自身的素質。

3.3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

3.3.1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操作規程教育,使其熟悉工裝/設備及工具之正確使用方法和防範意外的方法。

3.3.2 生產現場油、電、機械傳動等容易產生安全事故的部位,必須有醒目的警示標誌、標牌;對易燃品(如包裝材料)存放區,必須按照過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法規的規定,配備安全防範設施。

3.3.3 操作人員要正確使用勞保用品,確保起到安全防護作用,嚴禁違章作業。

3.3.4 生產現場一旦發生安全事故,要採取應急措施,儘可能的確保人員安全,減少經濟損失。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建築施工企業作業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發生,切實保障建築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建築施工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建築施工安全標準,購置施工安全防護用具、落實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等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項目計取、確保需要、企業統籌、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計取

第五條  安全生產費用按照《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__]478號)規定,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爲計取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房屋建築工程、礦山(井巷)工程爲2.0%;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爲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爲1.0%。

第六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在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規費中單列,並按照規費的計算規定計取。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工程類別測定並公佈安全生產費率,但不得低於本規定第五條的提取標準。

第七條  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依據主管部門測定的相應費率,確定安全生產費用。

第八條  依法進行工程招標投標的建設項目,招標方或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並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方未按本規定單獨報價的,按廢標處理。

投標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單列的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和主管部門測定的安全生產費率單獨報價,不得刪減。

招標方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生產增加項目清單。投標方應當根據現行標準規範,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結合自身的施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對工程安全生產增加項目單獨報價。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支付

第九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的費率、數額、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第十條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預付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低於該費用總額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低於該費用總額的50%。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領施工許可證或報批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交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和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計劃,作爲保障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在工程量或施工進度完成50%時,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__)填報《其餘安全生產費用支付申請表》,並經企業負責人簽字蓋章後報監理企業。監理企業應當在3日內審覈工程進度和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監理企業審覈時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企業立即整改。經審覈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總監方可簽署《其餘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證書》,並提請建設單位及時支付。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收到監理企業《其餘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證書》後,5日內支付安全生產費用。支付憑證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施工過程中出現工程變更,應當按施工合同約定或相關規定及時辦理工程變更價款,按照主管部門測定的相應費率確定安全生產費用增加費,作爲與其餘安全生產費用同期支付的依據。辦理竣工結算時,建設單位應當以工程竣工結算價爲依據支付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五條 進行竣工驗收或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安全生產費用支付憑證。

第十六條 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分包單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由分包單位實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企業發現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或合同約定支付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當及時提請建設單位支付。

第四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__]478號)規定,在以下範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檢測、探測設備、設施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戶覈算。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規定範圍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擠佔。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和項目安全生產費用覈算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

第二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或其委託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現行的標準規範定期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對於評價結果不合格的,應當督促該項目立即整改。

第二十二條  總承包單位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負總責,分包單位對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負責。總承包單位或其委託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定期檢查評價分包單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

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對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落實安全生產費用情況進行監理。

工程監理企業發現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未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權要求其改正,施工企業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依法責令其暫停施工。

第五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招標投標階段,應當認真審覈招標文件中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單列情況、投標報價按本規定確定安全生產費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審覈發放施工許可證或審批開工報告時,應當審查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及其餘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計劃。建設單位未提交的,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報告。

第二十七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單位辦理安全生產費用支付備案手續、進行竣工驗收或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驗證安全生產費用支付憑證。

第二十八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現行標準規範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不按規定計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中介機構未按本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單列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__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提供虛假的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申請施工許可或報批開工報告的,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施工許可或報批開工報告。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提供虛假的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取得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的,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撤銷許可,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施工許可或報批開工報告。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支付安全生產費用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撤回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費用支付備案手續、在竣工驗收或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未提交安全生產費用支付憑證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20__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簽訂的施工合同未按本規定明確安全生產費用有關內容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處以20__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分包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總承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八條  施工企業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施工企業對安全生產費用提而不用導致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有違反本規定行爲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監理企業未按本規定及時簽署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證書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20__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監理企業有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行爲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未提交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及支付計劃的建設單位核發施工許可證或審批開工報告的;

(二)發現違法行爲不予查處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依照本規定,結合本行業、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9

學 籍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加強我校學籍管理,根據上級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訂《學籍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校學生入學、學籍註冊、轉學、休學、復學、升級、跳級、退學、獎勵、處分、畢業等事項的處理。

第二章 入學、學籍

第三條 新生入學,按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招生規定辦理。

第四條 凡貼合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按規定的日期到學校辦理註冊手續,取得中學學籍。新生無故延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如若發現系採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學學籍的,取消其學籍。

第六條 新學期開學後一月內,由學校負責將新生名單造冊,並按統一要求編寫學籍號,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後建立學籍檔案。

第七條 凡因轉學、休學、復學、退學或其他原因發生學籍變更的,均需辦理學籍變更手續。原學籍號註銷,不再啓用。

第三章 成績考覈

第八條

學生的成績考覈包括學科和操行兩個方面。學科方面按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覈;操行方面按《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爲規範》等規定的教育目標資料和要求,對學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等方面進行考覈。

第九條 學科成績的考覈分考試、考查兩種。根據考試、考查的成績和平時的成績綜合評定學生的學年成績,作爲升級的依據。

第十條 考試科目不及格的學生,須按規定複習補救。

第四章 升級、跳級

第十一條 學生學年考覈,操行評定、學業成績均貼合要求者,准予升級。

第十二條

經學年操行、學業成績考覈,若有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學業成績個性優異並已到達上一年級的學業水平,可由本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考覈批准,予以跳級。

第五章 休學、復學

第十三條

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三個月以上)休學者,應由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或有關部門(單位)證明,經班主任同意,學校批准,方可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書,保留學籍。

第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一般爲一學年。休學期滿後,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書或有關部門(單位)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並辦理學籍認可手續後,方可復學,編入適當班級。

第十五條 學生在畢業學年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狀況,確有正當理由務必休學者,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嚴禁以休學爲名,搞變相留級或插班重讀。

第六章 轉學

第十六條 無特殊狀況在本區內學生不準轉學;畢業班學生一般不準轉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第十七條

學生因父母或監護人的戶口變更而隨家搬遷到外地,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校同意,由轉出、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覈批准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八條 外省、市轉入我校的學生,貼合條件可辦理接收轉入手續。

第十九條 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明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明存根,每學期應整理成冊,並列入學生檔案保存。

第七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八條 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要以獎勵爲主。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思想品德好、學習成績優秀,到達國家頒佈的體育合格標準,並在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可評爲“三好學生”;是學生幹部的可評爲“優秀學生幹部”。

第三十條

對於極少數有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學生日常行爲規範,破壞學校和社會秩序,破壞公共財物,道德品質敗壞等違紀行爲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對學生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由學校大隊輔導員審覈,校長批准公佈,處分報主管學籍部門備案。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了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健康職業健康安全,提高經濟效益,促進行業建設,落實 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羣衆監督 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明確建築企業各級人員和各職能部門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保障職工在生產中的職業健康安全和健康,促進生產的發展,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法規、辦法及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以 職業健康安全第一 、 預防爲主 爲指導思想以 管生產必須管職業健康安全 爲原則,積極主動的引導我司的各項職業健康安全防護工作的展開。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司屬各部門及項目經理部。

第四條:本制度由陝西晨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負責解釋及監督執行。

第二章 企業各級人員的職業健康安全責任

一、公司經理的職責:

⒈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規章制度,組織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業的各項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組織保證體系,對本企業職業健康安全負全面領導責任,是企業職業健康安全的第一責任者。

⒉審批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使用計劃並貫徹實施。

⒊定期聽取職業健康安全情況彙報;研究解決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問題。

⒋督促各級領導幹部和各部門、項目部的職工做好本職範圍內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

⒌組織、主持工傷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督促落實防範措施。

⒍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職業健康安全機構,配備專職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幹部,支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部門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

二、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對本公司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

⒈貫徹實施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本公司各項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⒉領導和支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部門開展職業健康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檢查本公司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及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費用使用計劃執行情況。

⒊領導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工作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活動。

⒋做好勞逸結合和女工保護工作。

⒍主持工傷事故、重大未逐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並督促實施。

三、公司總工程師的職責:

⒈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規範爲準,結合本公司技術狀況,制訂貫徹實施的具體措施。對本公司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技術工作負總的技術責任。

⒉領導編制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確定工程建設項目中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管理措施和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時,必須制定相應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

⒊領導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攻關活動,負責提出改善勞動條件的研究項目和實施措施,在研究、攻關過程中嚴格審查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和保證職業健康安全的操作工藝要求。

⒋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及時解決施工中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問題。

⒌參加重傷及以上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鑑定意見和改進措施。

四、項目經理(工地)的職責:

⒈在生產中,認真貫徹落實各項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所管的工程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⒉組織落實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管理的各項措施,嚴格執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和設施、設備驗收使用的有關規定。

⒊組織職工學習職業健康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紀,不違章作業。

⒋經常組織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認真消除危險源。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項目施工中存在的職業健康安全問題(危險源),提出改進措施,並組織實施。

⒌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並組織本項目職業健康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對事故進行調查,提出事故處理報告,總結事故經驗教訓。

五、工地技術負責人的職責:

⒈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規範,結合本項目技術狀況,制訂貫徹實施的具體措施。對本項目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技術工作負總的責任。

⒉依據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專項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如腳手架工程、基坑支護、模板工程等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及排水排污方案等。( 施工用電 由機電負責人編制)。

⒊配合項目安全員對本項目職工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及時解決施工中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問題。

⒋參加本項目工傷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鑑定意見和改進措施。

六、工長(施工員)的職責:

⒈嚴格執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對所管轄單位工程(工種)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⒉認真落實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針對生產任務特點,向作業班組進行詳細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並隨時檢查實施情況。

⒊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內的各項防護設施、設備的完好使用情況,隨時消除不安全因素,不違章指揮。

⒋配合項目安全員組織工人學習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開展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活動,督促、檢查工人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⒌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參與本工種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專職安全員的職責:

⒈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規範標準,做好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廣先進經驗。對本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檢查、監督的責任。

⒉深入施工現場,指導下級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人員的工作,掌握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情況,調查研究生產中的不安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⒊協助項目經理組織職業健康安全活動和職業健康安全檢查。

⒋參加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⒌組織本項目新工人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培訓、考覈工作。

⒍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遇有險情有權暫停生產,並報告領導處理。

⒎進行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參加工傷事故調查、處理。

⒏負責本項目部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勞務手續的辦理及治安保衛的管理工作。

八、班組長的職責:

⒈認真執行和模範遵守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根據本班組工人的技術、體力、思想等情況合理安排工作,領導本班組職業健康安全作業。

⒉認真執行職業健康安全交底,組織班組職業健康安全活動,開好班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會;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⒊經常組織本班組工人認真學習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組人員遵章守紀和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⒋經常檢查本班組作業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要採取臨時控制措施,並及時上報。

⒌對新工人(包括調換工種的工人)進行崗位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健康安全知識教育,新工人未經考覈合格不得上崗。

⒍支持、接受專職安全員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對提出的改進措施要及時組織貫徹落實。

⒎領導並支持班組安全員開展日常工作,及時採納安全員的正確意見,發動全班組職工共同搞好職業健康安全生產。

⒏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保護現場並立即上報;積極配合本工種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班組兼職安全員的職責:

⒈模範執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領導提出的有關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見,協助班組長做好本班組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接受專職安全員的業務指導。

⒉協助班組長組織開展好班組日常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工作,反映班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情況和職工的要求。

⒊參加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協助落實整改措施。

⒋有權制止制章作業,有權抵制和越級上告違章指揮行爲。

⒌及時發現和處理危險源,本人或本班組不能處理的危險因素要及時上報;積極配合本工種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生產工人的職責:

⒈認真學習和掌握本工種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有關方面的職業健康安全知識,嚴格執行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⒉積極參加各項職業健康安全活動,認真執行職業健康安全交底,聽從施工人員、職業健康安全人員的指導,不違章冒險作業。

⒊愛護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職業健康安全設施。

⒋搞好生產設備的維護保養,保持作業現場的清潔衛生。

⒌對不安全作業要積極提出意見,對違章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職業健康安全和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⒍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保護現場並立即上報;積極配合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章、公司各職能部門的職業健康安全責任

一、工程部:

⒈合理組織生產,貫徹及執行職業健康安全規章制度和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加強現場管理。

⒉參加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危險源,積極配合安全部門進行評價並提出技術改進措施。

⒊編制施工方案時必須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編制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

二、器材部:

⒈負責職業健康安全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發放和回收工作。

⒉對所有機電設備,必須配齊職業健康安全防護保險裝置;加強機電設備、鍋爐和壓力容器的檢查、維修、保養,確保職業健康安全運行。

⒊協同人力資源部搞好公司所屬特殊工種、三機工的考覈、招聘、辭退、調配等管理工作。制止無證人員上崗作業。

⒋配合總工、安全部門及政府部門(必要時)搞好大中型施工機械及其他職業健康安全設備設施驗收工作。

三、財務部:

及時將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經費使用計劃列入生產財務計劃,專款專用,確保經費的落實,並監督其合理使用。

四、質量安全監督部的職責:

⒈配合器材部做好職業健康安全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發放和回收勞動保護用品工作。

⒉協助領導組織推動生產中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貫徹執行上級和本企業的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法規、規範標準和各項規章制度。

⒊編制、組織實施本企業年度職業健康安全工作計劃。

⒋組織修訂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⒌做好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⒍經常深入基層,指導下級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人員的工作,掌握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情況,調查研究生產中存在的危險源,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⒎組織職業健康安全活動和定期職業健康安全檢查。

⒏參加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編制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⒐負責對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負責員工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培訓工作。

⒑制止制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發現重大危險源,有權暫停生產,並及時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⒒參加新建、改建、擴建、革新項目等工程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試運轉工作。

⒓參加工傷事故的調查,做好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報告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範措施,並督促檢查貫徹落實。

⒔監督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的工作狀況,提出職工預防和改善職業健康安全條件的措施。

第三章、獎勵與處罰

凡在職業健康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績或貢獻的項目經理部及個人,按第八章的有關規定給予物質獎勵;不履行本責任制造成事故或不良影響的,按第八章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章 公司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爲了搞好職業健康安全宣傳教育,增強職工職業健康安全意識。普級職工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知識,增強職工自我防護能力,現根據建築企業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的有關規定,制訂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制度如下:

一、新工人入場職業健康安全三級教育制度:

㈠、凡公司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及分配來的實習和代培人員,分別由公司進行一級職業健康安全教育,項目經理部進行二級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現場施工員及班組長(或勞務、外包單位代表)進行三級職業健康安全教育,教育內容爲:

⒈公司教育:

①、講黨和國家的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

②、講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勞動、職業健康安全紀律,危險源辨識。

③、講 三不傷害 即:遵守操作規程不傷害自己,講究職業道德不傷害他人,居安思危不被他人傷害。

④、講遵章守紀,反對違章指揮,反對違章操作。

⑤、講公司內、外工傷事故血的教訓。

⒉項目經理部教育:

①、講職業健康安全、安全防火等規章制度與獎懲制度。

②、講施工生產特點,危險地段,應注意的事項及存在的危險源,防範措施與方法。

③、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職業健康安全、勞動紀律。

⒊班組教育:

①、講各工程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職業健康安全、勞動紀律。

②、講施工現場應注意的危險源,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

③、講使用生產工具(設備的性能,用途和構造,使用的基本方法)。

④、講勞保用品的使用與保管,愛護和保管生產工具(設備)和施工現場各種防護設施,職業健康安全標誌。

公司及項目經理部兩級教育,對教育內容要進行考覈,造冊登記。教育人和接受教育人要簽字備查。

㈡、配合施工的外包隊工人進場,由項目經理、安全員進行入場職業健康安全教育,保衛人員進行治保消防教育,並填好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登記卡(表(四)-2),教育者與接受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的包工隊長或大班長,必須簽名備查。

二、變更工種工人的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凡有變更工種工作的工人項目部必須及時通知現場安全員進行變更工種工作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教育,責任劃分:由公司變更的,由公司安全部門進行教育。由工地變更的,由現場安全員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教育。變更工種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由教育人員填寫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卡(表(四)-2),教育者與受教育者都要簽字備查。

三、特殊工種工人的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㈠、國家規定的電工、焊工、架工、司爐工、爆破工、機操工、起重工、小機動翻斗車司機、龍門吊司機等特殊工種,由器材部配合人力資源部申報市勞動保護教育中心進行培訓取證。

㈡、凡經勞動保護教育中心培訓發證的電工、焊工、小機動翻斗車司機、起重工、塔吊司機、架工、司發證的機操工、及其它特殊工種,人員在本單位的,器材部必須造冊證件號碼,取證日期都必須登記清楚備查。凡特殊工種人員在工地的,機電工長將本工地的特殊人員名單登記造冊,並送安全員備案。

四、公司生產管理人員的上崗培訓教育:凡是與施工生產有關的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市一級安全監督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培訓教育(包括證件複審培訓)。由公司工程部、質量安全監督部配合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每年度持證率應達80%以上。

班組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或班組教育制度

班組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是搞好職業健康安全最重要的基礎工作。必須當成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爲了切實開展好班組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特訂如下制度:

一、班組長必須認真開展班組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每天上班前在交待當天生產任務的同時,要有針對性的交待職業健康安全,宣講當天工作可能遇到的危險源,並擬訂預案,並作好記錄備查(作爲考覈的依據)班組班前活動原則上是每天進行,但每週至少應記錄三次。

二、對不開展班組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的班組,應加強教育加深他們對開展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的認識和理解其重要性。

三、班前活動開展得不認真,而是抱着走過場即了事的班組。且無作記錄的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或處以罰款。

四、班長、建築隊長(大班長)必須參加工地召開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會議,接受職業健康安全教育。

五、對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開展得好的班組,利用工地黑板專欄等多種形式予以表揚,樹立典型,同時可按照《施工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獎罰制度》給予適當的經濟獎勵。對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開展得不好的班組,利用工地黑板專欄給予暴光,同時可按照《施工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獎罰制度》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

第五章 年度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制度

(一)、編制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公佈的勞動保護立法和各項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標準爲依據,根據公司年度施工生產的任務,各項工程施工的特點確定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項目,針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未能及時解決的問題以及對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等所應採取的措施,做到不斷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的發生。

(二)、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範圍包括:

⒈起重機械上的各種防護裝置及保險裝置(如職業健康安全卡、職業健康安全鉤、職業健康安全門,過速限制器,過捲揚退制器,門電鎖、職業健康安全手柄、職業健康安全制動器等),爲了職業健康安全而進行的改裝。

⒉各種運轉機械上的職業健康安全起動和迅速停車設備。

⒊爲職業健康安全而重新佈置或改裝機械和設備。

⒋電氣設備安裝防止觸漏電的設施(包括標準配電箱)。

⒌爲職業健康安全而安設低電壓照明設備。

⒍在原有設備簡陋,全部操作過程不能機構化的情況下,對個別繁重費力或危險的起重,搬運工作所採取的輔助機械化設備。

⒎在生產區域內危險處所裝置的標誌、信號和防護設施。

⒏在工人可能到達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處安設的防護裝置。

⒐在生產區域內,工人經常過往的地點,爲職業健康安全而設置的通道及便橋。

⒑消除塵及各種有害物質而設置的吸塵設備及防塵設施。

⒒爲減輕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動的設施。

⒓機械、電氣設備等傳動部的防護裝置。

⒔爲保持空氣清潔或使溫溼度合乎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而安設的通氣換氣裝置。

⒕工作場所的休息室,用膳室及食物加熱設備。

⒖購置或編印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參改書,刊物、宣傳畫、標語、幻燈及電影片。

⒗建立與貫徹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措施。

⒘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所需的工具、儀器。

⒙女工衛生室及其設備。

(三)、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由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在工程開工時依據工程、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經總經理批准後由相關部門執行。

(四)、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的重大項目由公司組織實施,一般項目均由基層各部門負責實施,質量安全監督部負責定期檢查實施情況(必要時器材部門必須派人共同檢查)。

(五)、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費用和使用材料,都應切實保證。

第六章 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爲了貫徹 職業健康安全第一,預防爲主 的方針,開展職業健康安全檢查活動,消除危險源,根據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施工職業健康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及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度。

公司定期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度

1. 每月25日由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組織有關人員按照部頒標準及對照公

司與各項目簽訂的項目年度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責任狀和指標合同到各項目經理部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危險源簽發整改通知書,按 三定一落實 限期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對檢查發現的違章違紀者和違反《施工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獎罰暫行規定》的責任人。檢查人員可依《規定》當即開出罰款單。對檢查不予配合的項目,檢查人員可依《公司對項目的獎勵與處罰制度》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2. 每年元旦、春節、國慶節前,對各工地的庫房、食堂及生活區進行一次

職業健康安全防火、衛生、防雨、防洪等爲內容的職業健康安全檢查。消除和預防影響職業健康安全衛生的危險源,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職業健康安全。

3. 每年底公司對各工地進行一次年終職業健康安全大檢查,同時對項目進

行年度責任狀的考評。

第七章 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爲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傷亡事故的報告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傷亡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報告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

第五條:質量安全監督部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總經理,並請示上報市、區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

第六條: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時,公司職業健康安全委員會成員應立即趕赴現場,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及公司職業健康安全委員會正、副主任必須協同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並及時作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統計、報告傷亡事故。

第八條: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項目經理、直接責任人員按《公司對項目的獎勵與處罰制度》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項目經理部或公司下屬機構發生工傷事故如符合 災害應急防範處置辦法 所規定的範圍的按 災害應急防範處置辦法 處置;不符合的,由項目經理部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上報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質量安全監督部審覈後交總經理審批。

第八章 公司對項目的獎勵與處罰制度

根據責任制對責任人按責任大小進行獎勵處罰,公司內部檢查以JGJ59-99標準爲主。

一、 獎勵:

1. 項目經理部季檢無職業健康安全、火災、中毒事故,失竊經濟損失在500

元以內,檢查季平均75-85(含75分)不獎不罰,85分(含85分)以上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人員每人每分獎10元,95分以上每人每分獎20元。

2. 年終項目經理部全年無職業健康安全事故,檢查年平均分在85分以上者

(含85分)每人獎勵100元。

3. 在區組織的檢查中,檢查在90分以上者,每人獎勵50元。

4. 獎金的分配比例由各項目經理部自定。

5. 職業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勞務等接受市級以上檢查,得到通報表揚的,

每次獎勵5000元。

6.年度責任狀考覈的獎金評定按責任狀簽定的相關內容執行。

二、 處罰:

1、項目經理部檢查季平均分低於85分但高於70分(含70分),每降低1分,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人員每人每分罰10元,70分(不含70分)以下,每降低1分,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每人每分罰30元。

2、項目經理部年工傷(重傷以上)一人或經濟損失一萬元以內,罰款20xx元;年工傷(重傷以上)二人以上或經濟損失一萬元(含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內,罰款5000-10000元,該項目部經理、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予以通報批評處理;死亡一人或經濟損失六萬元以(含六萬元)上十二萬元以內,罰款15000元,該項目部經理降職使用,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予以待崗處理;年發生二人死亡或經濟損失十二萬元(含十二萬元)以上者罰款三萬元,該項目部經理、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予以辭退。以上除罰款外可參考《員工手冊》相關條款予以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生事故的賠償費用及罰款等經濟損失計入所在項目的成本。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不按工傷事故處理程序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如受傷者或其家屬上訪、到公司機關鬧等)的,罰款1000-10000元。發生事故罰款比例按:[項目部經理: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1:1.2:0.8]分配。

3、(職業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勞務等)在省、市、區組織的檢查在70分以下或被通報批評,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每人人均罰款100元。

4、有以下行爲的責任人處以100-500的經濟罰款,並按《員工守則》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理。

①發現事故險情或隱患,不採取防範措施的。

②不執行質量安全監督部(包括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組)限期解決的職業健康安全隱患要求的。

③對批評或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④發生事故後破壞現場,隱瞞不報、虛報、故意拖延不報告或嫁禍他人的;不積極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造成影響的。

⑤發生事故後,不積極組織搶救,或事故後不吸取教訓,採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複發生。

⑥不按規定進行分部分項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或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無針對性的。

⑦不積極執行本制度的其他行爲的。

第九章 施工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獎罰暫行規定

一、罰則: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個人,罰款20~100元,情況嚴重的,罰款200~20xx元,或清退出場,觸犯刑律的,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1.1 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不按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1.2 攀登、跨越各種欄、網、架、牆、乘坐非載人提升設備上下,從上拋擲物料、垃圾;

1.3 無證進行特種作業;

1.4 擅自改變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方案,拆改、移動或故意損壞職業健康安全設施,職業健康安全標誌;

1.5 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擅自動用電器設備的;

1.6 未經項目批准在宿舍區使用煤油爐、液化汽竈、煤爐、火爐、電爐及其它電熱器具的;

1.7 擅自留宿非本工地工作人員的;

1.8 擅自帶未滿16歲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1.9 在宿舍區亂倒垃圾、亂潑髒、廢水的、亂扔菸頭、亂倒剩飯剩菜、亂吐痰的;

1.10 在宿舍區進行大聲喧譁、吵架、鬥毆、賭博、酗酒的;

1.2 損害公物,擅自移動宿舍區鋪位的,擅自損壞、拆除、改裝宿舍區牀鋪、桌子、椅子及其他設備設施的;

1.12 不服從管理,拒絕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檢查人員指導,威脅、漫罵、侮辱、毆打管理人員的;

1.13 違章行爲造成隱患、險情、未遂事故、事故或傷害他人,違反操作規程作業的,不配合管理人員對事故、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的;

1.14 拆改、移動防護設施後,不按要求恢復,也不採取彌補措施的;

1.15 在木工房、食堂、倉庫、配電房、樓層、外架及其它易燃易爆部位抽菸或未批准使用明火的;

1.16 偷盜現場的物資、設備、零星配件的。

2、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班組(隊)(班、隊長)罰款 20~500元,情節嚴重的,罰款1000元~10000元, 情節特別惡劣的,應清通出場,觸犯刑律的,應將責任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造成損失的,應按實賠償;

2.1 不按規定按時做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教育、交底活動的,每月不按時組織職業健康安全講評活動的(以資料爲憑據);

2.2 項目、公司組織活動,未經批准不參加的;

2.3 變動本班組人員,不及時將人員變動情況上報項目的;

2.4 苛扣本班組工人工資,不及時處理工人糾紛引發事故或不良影響的;

2.5 每週三次不在現場領導本工種工作、碰到緊急情況不及時趕到現場及高危作業時未到場監督的;

2.6 唆使、威脅或採用其它手段鼓動、 縱容工人鬧事的;

2.7 不服從項目、公司管理的;

2.8 違章指揮行爲造成隱患、險情、 未遂事故或傷害他人的;

2.9 不對本班組從事高空、懸空、人工挖孔作業的人員或其它從事特殊工種人員進行身體檢查的;

2.10 與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後,未與項目簽定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及治安管理責任合同,擅自進入施工現場並開工的;

2.2 未做到落手清的;

2.12 隨意亂倒建築垃圾的;

2.13 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2.14 不積極主動配合公司、項目的檢查活動的,對提出的隱患不積極整改的;

2.15 不及時提交本班組兼(專)職安全員、治安消防員名單及其它資料的。

2.16 因違章指揮或其他違章行爲造成事故的,對直接責任班組成員罰款1000-30000元,班組(隊)長罰款5000-50000元,並由班組承擔所有經濟損失。

二、獎則:

1、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個人,可以給予100~1000 元的獎勵;

1.1 模範遵守公司、項目的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及治安管理制度的;

1.2 發生緊急情況及時排除、制止或報告的;

1.3 發生工傷事故及時搶救人員及保護現場的;

1.4 對本項目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經採納的;

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班組,可以給予200~500 元的獎勵。

2.1 季度或整個施工過程(不滿季度的)不發生輕傷、重傷、死亡事故、勞務手續健全、每月評分季平均分達220分以上(含220分)的;

2.2 對本項目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經採納的;

2.3 整個施工過程中,未違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及治安管理合同的;

2.4 項目認定的其它情況。

三、獎罰兌現:

3.1 將罰數額由項目專職安全員填寫 獎勵通知單 或 違章罰款單 ,每月與勞務決算書一起報送和兌現。

本規定自ccccccccc年7月10日起執行。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11

(一)新生報到安全管理制度

1.新生報到往返途中必須注意交通安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生活用品和現金,防止途中丟失、被竊。

2.進校後所帶箱包,要隨手攜帶,加強看管,不要到處亂放,防止遺失、錯拿。

3.進入宿舍,箱包要加鎖存放,有壁櫥的房間,個人壁櫥應同時加鎖。

4.帶來的現金、支票,應當日交清各項費用,餘款當即存入銀行,學生個人身上存放現金不得超過100元。

5.個人洗曬鞋、衣、被等生活用品,要自我加強看管,注意及時收回宿舍,不得放在外邊過夜。

6.學生不能佩戴手飾、手機等,已帶來的讓家長帶回去,不要放在身邊,防止丟失。

7.新生進校不要從地攤或在學校內向陌生人購買生活用品、學習用品等,防止受騙上當。

8.新生不要隨便交朋友,特別是校外人員要謹慎相處,防止被騙被詐,外出活動不準進入任何公共娛樂場所。

9.注意妥善保存購飯菜專用卡,一旦丟失應及時到食堂微機房掛失,防止卡上錢被他人偷用。

10.在校內外都必須遵守交通法規,注意交通安全,不要違章橫穿公路,預防發生交通事故。

(二)學生日常安全制度

1.進出校門要自覺下車,進入校門後要按規定停放自行車。

2.進出教室,不急行、不擁擠。

3.嚴禁在教室內追逐打鬧和奔跑,以免滑倒和摔傷。

4.嚴禁攀爬學校任何一處的的圍牆,門窗、圍欄、樹木、球架,不準上房。

5.不準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兇器進校。

6.若照明燈和電風扇等電器發生故障,不得私自動手排除,應報告教師或總務處,由學校電工進行故障排除,不得打開配電箱,觸摸電器開關。消防器材未經許可,不得隨意搬動。

7.大掃除時注意安全,對高處的玻璃窗,不要勉強擦拭。

8.不準私自外出游泳。

9.住宿生不準私自到校外公共場所進行文娛、體育和任何形式的玩樂活動。任何私人聚會,必須徵得家長同意。

10.做文明學生,不要有任何故意傷害他人、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爲,不允許在任何場所參與打架鬥毆。

11.察覺到有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報告師長。遇事冷靜,以保全自身安全爲重,不衝動蠻幹。

12.上實驗課要嚴格遵守實驗室的有關安全要求完成實驗。

13.課外活動和體育鍛煉,要按有關安全規則進行。

14.在往返家校的路上,要注意交通安全,行路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15.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外集體活動,要嚴格遵守活動紀律,不得擅自離隊個別行動。

16.住宿生必須嚴格遵守住宿生安全管理規定。

(三)學生人身安全管理制

1.學生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學生人身安全。

2.學生在校園任何人不準體罰或變相體罰,嚴禁老師、員工打罵學生。

3.學生之間應團結友愛,嚴防發生鬥毆打架事件,傷害他人要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4.校任何部門不準組織學生開展有害學生身體健康的活動。如擅自組織造成後果的由組織者負全部責任。需要組織校外活動,必須按要求、按程序逐級申報取得批准,方可進行。

5.學校任何人無權對學生進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扣壓身份證或正常書信,更不準私拆他人信件、包裹。

6.不準歧視個別生理有缺限和“後進”的學生,所有學生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7.學校應適當組織學生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對於有危險的勞動項目不得安排學生參加。

(四)學生個人物資安全管理制度

1.充分發揮學生的自管能力,學生個人物資由學生本人負責保存,應該認真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2.學生身邊不準超規定存放現金,多餘的錢一定要加密碼存入銀行,存摺要妥善保管。

3.學生用的衣、鞋、被等重要生活用品,晾曬時,個人注意看管,幹後及時收回宿舍,嚴禁放在室外過夜。

4.學生不能佩戴金銀手飾、手機等,違者造成損失自負,並給予相應處分。

5.宿舍裏有存放物資的櫥、箱、包,一律加鎖存放到個人位置上,任何人不準隨便翻動他人物資。

6.使用密碼箱的同學,個人密碼應嚴加保密,不得輕意告訴他人。

(五)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1.學生宿舍是學生集體居住的場所,全體同學必須自覺做好集體安全工作,發現不安全的情況應及時報告,積極主動採取防範措施,杜絕一切案件和事故的發生。

2.在宿舍區內發現可疑的人和事,學生都有義務報告宿舍管理人員或學校有關部門,並要機智地控制可疑人員。

3.男、女生不準串訪宿舍,任何學生不準將外人留住本宿舍內。

4.學生一律不準在宿舍內接待外來客人。

5.上課時間學生宿舍實行封閉式管理,未辦理請假手續的一律不準私自留在宿舍裏。

6.學生宿舍實行房間安全值日生制,值日生必須按時關鎖門窗,保管好鑰匙不得亂借亂丟,負責安全檢查。

7.學生宿舍嚴禁使用明火,禁止燒電爐、熱得快,點燃蠟燭、蚊香,嚴禁吸菸,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及時收好晾曬衣物,夜間不得將衣物晾掛室外。

8.宿舍區內的消防設施、器材,任何人不準亂動,無故損壞嚴加處理。

(六)學生課外、假日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1.學生課外、假日活動實行“誰組織誰負責”的安全工作原則。

2.學生的活動一般提倡在校內進行,組織者應落實好安全管理責任制,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

3.如組織學生外出活動,途中要注意車輛交通安全,嚴禁超載帶人帶物。

4.不提倡學生到公共娛樂場所開展活動,禁止組織學生參加有危險的活動,如集體到野外、河塘游泳等活動。

5.組織集體外出遊玩、野炊等活動,不要搞有危害性的攀登、爬山等活動,在野炊中要注意飲食衛生、用火安全,防止發生食物中毒或火災事故。

(七)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1.宿舍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學生會客登記制度。宿舍區實行封閉式管理,未經批准,非本校學生和其他人員一律不準入內。

2.白天學生上課期間,宿舍管理人員應對宿舍區進行定期巡查,發現可疑的人和事要及時報告主管領導,也可直接報告保衛部門或總務處。

3.上課、上晚自修期間各房門應加鎖關閉,對學生曬晾的衣服掉落地面,要及時拾回,並組織學生認領。

4.學生進入宿舍區,要嚴加看護,防止陌生人趁機混入;學生帶物出門,要注意觀察,發現可疑之物要嚴加盤問。

5.嚴格交接班制度,上班時間不得離開崗位,嚴禁請學生代班。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12

爲了加強學前班的安全管理,確保兒童的生命安全和正常的教學秩序,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前班每學期兒童報名時,要和家長簽定兒童接送協議書。

二、兒童每天入園後,要採用封閉式管理,不能讓兒童走出園(校)外遊玩。

三、體育活動課教師要親自指導,安排兒童活動,不能讓兒童自玩自耍。

四、非體育課期間,不能讓兒童玩耍雙槓和籃球。

五、教師要嚴格教育兒童不能打架鬥毆和摔跤,不能讓兒童亂拋硬物。

六、不能讓兒童帶小刀和鋒利的器物。兒童的鉛筆刀由教師準備。

七、要教育兒童不準在教室內推拉亂搡。

八、不準兒童上樹和越牆。

九、不準兒童到比較危險的地方玩耍和乘涼。對校內危險之物,要一律拆移。

十、校長要確保兒童來園、離園的路途安全。在無家長接送或天氣惡劣的情況下,學前班負責人要親自送兒童回家。

十一、堅決禁止兒童教師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十二、兒童突然生病或發生意外傷情,要迅速告知兒童家長,並及時請大夫或送醫院治療、搶救,決不能拖延治療或搶救時間。同時要委拖他人代管其他兒童。

十三、校內的用電器材和供電設備,要確保安全和絕緣,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十四、堅決杜絕學前班內無教師的現象出現。

十五、校內禁止存放爆炸性物品和有毒性物品。

十六、校內要嚴防火災。嚴禁兒童在校內玩火。

十七、要教育兒童不能在口內吞食異物或將異物塞放在鼻內或耳內。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13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關於交通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模範遵守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嚴於律己,以身作則,並組織具體實施和檢查。

2、負責公司車輛的養路費、車輛使用稅和保險費繳交辦理等工作。

3、負責每月召開公司駕駛員安全例會,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健全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交通事故及機損事故記錄,車輛行駛里程記錄及維修檔案,及時填寫各類報表。

4、負責覈實駕駛員報銷費用,按照上傳下達的車輛預算費用指標嚴格控制車輛使用費用。

5、貫徹執行交通管理部門和上級有關單位下達的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負責貫徹、傳達交通管理部門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

6、每月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和思想素質。

7、負責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覈指標。負責組織對車輛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開展駕駛員安全培訓,保持車輛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隱患。

8、愛護車輛,遵守勞動紀律,服從調度,牢固樹立安全行車的觀念,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提供文明、禮貌、安全行車服務。

9、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現故障要及時彙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

10、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停放車輛的防盜防搶防破壞措施。

11、車輛發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時,應保護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並通知車管員和單位領導。

12、未經公司分管領導的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每次出車認真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

13、車輛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購買燃油的,必須經車輛管理員同意。

14、駕駛員在交接車輛時,必須檢查各自的車輛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否則發現損壞由當值駕駛員承擔。

15、嚴禁無證駕駛車輛和私自出車,違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16、調派車輛往轄區路段以外地區辦事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統一由綜合事務部車輛管理員安排辦理,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表>,按規定審批後方可入廠維修。如果超出維修內容,發生的費用由該駕駛員承擔。特殊情況下需就近維修的,經車輛管理員同意後方可修理。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14

1. 總則

1.1目的:爲加強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工作方針,依據道路交通法,以及地方政府相關法規政策,結合車輛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1.2 本辦法中所指車輛包括:公務車、商品車(含試乘試駕車)、租賃車、工作(工具)車等所有權屬公司的車輛,以及用於公司工作所有權不屬公司的車輛。

1.3 適用範圍:公司所屬各單位及全體員工。

2. 組織管理

2.1 車輛安全管理實行所屬使用單位和所屬使用個人責任制管理。車輛使用的個人必須簽訂《車輛安全管理責任書》。

2.2 管理職責區分

2.2.1 集團公司辦公室:

1) 負責集團車輛的計劃申報、調配、維修費用審覈、證照及路橋費、年審年檢和登記統計。

2) 負責單位車輛及個人車輛使用單位/使用人(責任人)《車輛安全管理責任書》(附件一)的簽訂。

3) 組織對車輛交通事故、案件的調查處理或協助交警部門的調查處理。

4) 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使用單位、使用個人的車輛管理和使用情況,車輛的技術性能安全狀況及車輛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5) 及時參與或協調公司車輛跨單位、使用人的車輛交接工作(附件二《車輛交接清單》)。

6) 負責組織車輛安全的宣傳教育,提高全體員工遵紀守法意識和交通安全的自覺性,落實車輛安全管理責任制。

7) 建立、完善車輛管理制度和車輛安全管理資料檔案。

2.2.2 各單位負責人:

1) 負責對本單位或個人所管理、所使用的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落實,做好本單位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

2) 嚴格按照車輛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對所屬車輛進行定認定車定位管理。

3)對車輛的管理和使用進行日常性監督檢查,每月定期、節假日以及重大活動必須進行車輛安全管理檢查。落實執行“三包一處理”,即包員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檢查、包不出或少出違章事故。發現問題或出現事故,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糾正或處理,以減少或避免損失。

4) 安排專人做好本單位車輛的使用登記、統計或審驗等管理工作。

5)負責對本單位車輛交通違章和一般交通事故的處理,協助配合交管部門或集團公司對本單位重大車輛交通事故的處理。

6)配合做好交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對本單位進行的安全監督檢

查和驗收工作以及其他安全評比等活動。

7)做好車輛安全例行檢查記錄。包括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等,檢查情況有檢查人員和車輛負責人簽字。

8)做好車輛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抓好專職司機和員工的安全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加強司機隊伍的管理。必要時可以對有駕駛證的員工集中培訓學習。

3. 車輛管理具體規定

3.1集團辦公室應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造冊登記、統計備案;申請(批覆)單、車輛交接清單、車輛管理安全責任書必須齊全,並統一製作、下發,進行規範管理。

3.2 公司車輛實行“定人定車”制,當單位/部門或2人(含以上)需共用一輛車時,應指定一名車長,實施車長責任制。

3.3 實行內部準駕制度。由各部門主管協助辦公室負責審覈。禁止沒有通過審覈的員工駕駛公司車輛。

3.4 準駕人員(含租賃專職司機)應與本單位本部門簽訂《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並自覺遵守規章制度,服從安全管理。

3.5各車輛管理和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車輛使用、行駛、維修記錄,因無行駛記錄或管理責任不落實等原因造成責任處罰難以追溯的,其責任由車長或部門/單位責任人承擔。

3.6 準駕車輛的員工應自覺愛護車輛,並負責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辦公室每季度定期對各部門、各單位進行車輛安全性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3.7 長途(800公里以上)出車或到山區危險地帶出車,原則上應配2名司機同行並指定一人負責,避免疲勞駕駛,防止發生事故。

3.8堅持公車公用的原則,嚴禁將公司車輛轉借或租借他人、其他單位或外單位使用。特殊情況需要必須請示部門、單位主管領導或公司領導同意後,辦理或補辦相關手續方可轉借,時候應及時檢查收回。

3.9 公司所屬車輛應由相關責任人員妥善保管使用,由於保管或使用不當發生丟失或損壞等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有關條款處理。

3.10 公司車輛要在車位內停放,服從保安指揮,保持道路的暢通。

3.11 嚴禁駕駛員酒後開車、疲勞駕駛等違章行爲,如有超速、闖紅燈等違章罰款情況,其責任由駕駛員自行承擔。

3.12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或單位、部門責任人應立刻向公司主管部門和公司領導報告,同時,採取緊急救援或處理措施,積極主動配合交管部門對事故進行現場處理。

3.13 屬公司員工的車輛、摩托車和非機動車輛在工作期間和上下班時間,要注意行車安全,對自己的安全負全部責任。

4. 獎勵與處罰

4.1 對認真執行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無安全責任事故發生,無交通違章和扣罰的有關部門及責任人,在年度績效考覈時給予適當獎勵。

4.2 因玩忽職守或瀆職發生安全事故案件,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由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做出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4.3 公司幹部員工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4.4無公司《準駕證》等駕駛公司車輛的,應對當事人和“定人定車“制中規定的責任人處以200元罰款,直接上司承擔管理責任,同時也處以100元罰款,並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4.5未經請示批准,擅自駕駛公司車輛辦私事或無證駕駛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處以500-1000元罰款。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4.6接到屬地交管部門給公司下達的《單位機動車違章處罰通知書後》,由集團辦公室統一登記,並通知車輛所屬單位和負責人,領取罰單。其處罰金由車輛所屬單位和負責人根據《車輛使用(行駛)記錄》進行責任追溯到個人,由當事人全部承擔。當事人負責向相關部門繳納。

4.7無證駕駛、酒後駕駛等嚴重違章行爲的處罰同前款。此外造成嚴重影響或經濟損失的,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對當事人或有關責任人處以行政處分和500-1000元罰款。其經濟損失,由當事人和責任人全部承擔。

4.8因私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其事故責任和經濟損失全部由當事人和個人承擔。因公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視事故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當事責任人處以500-1000的罰款,若由於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發生,其後果由其當時責任人全部承擔。

4.9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立即向交管部門、公司和本單位口頭報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15

外協隊伍安全管理制度

1 外協隊伍的安全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外協隊伍的安全管理實行項目部、作業隊、施工隊三級管理。施工隊必須設置專兼職安全員,並將人員名單報作業隊、項目部備案。

3 項目部負責對安全生產實施檢查、監督;作業隊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日常管理;施工隊負責施工過程安全的控制。

4 在施工合同和協議簽定時,應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的義務和責任,外協隊伍必須服從項目部和作業隊的安全管理。保證所施工的工地達到安標工地的要求。

5 勞務工進場48小時內,施工隊必須向項目部申報辦理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向作業隊申報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供身份證和相關證件、資料。未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和未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不得安排上崗。

辦理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和安全培訓的有關費用由施工隊承擔或者按合同約定。

6 外協隊伍安全教育和培訓:

6.1上崗前,所有教育及培訓由各項目部安質部組織,並開展工作。不得委託外協隊伍自行培訓。教育經費由用人單位承擔。外協隊伍自行教育的內容,可作爲安全教育的組成部分,但不能取代崗前教育及用人單位的監督義務。

6.2 安質部必須針對工程特點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對班組長、安全員以及從事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培訓。

6.3 學習內容:安全生產必備的國家、行業、建指、局指、上級的安全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安全操作規程以及基本技能,提高安全自我防範意識。

6.4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由項目部協助或施工隊自行組織送外安全培訓取證,經考試合格,並持有專門機構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同時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臺帳。

6.5 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使用前由作業隊總工程師組織,施工技術、安質人員參加,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術應用的培訓。

7 勞務工日常管理納入作業隊日常管理內容,與本單位職工同等對等。按安全管理辦法同佈置、同檢查、同考覈(見相關安全管理辦法)。

8 積極改善勞務工的生活、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條件,外協隊伍的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和發放,由相關施工隊負責免費提供,應按本單位員工同等對等。

9 不準使用不滿16週歲的人員和使用女工從事有禁忌的勞動;不宜使用超過60歲的勞務工;特種作業人員、高空作業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16

爲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明確安全職責,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有效地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我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我校安全職責制。

一、學校安全工作職責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職責制和事故職責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2.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3.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4.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潛力;

5.事故發生後啓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職責追究等。

二、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1.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2.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主管副校長是安全直接職責人。各處室負責人、年級主任爲該部門安全、年級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各班主任爲該班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

3.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定期組織開展“禁止管制刀具進校園”的宣傳教育與收繳活動,確保安全。

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4.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每學期開學前和各種自然災害(如颱風、暴雨)前後,安排對學校建築物、構築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誌。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電梯、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誌或者採取防護設施。

5.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職責制,對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要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並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6.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理解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7.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羣衆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羣衆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範。建立食堂物資定點採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8.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並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於實驗室顯著位置。

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註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並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學校建立學生健康檔案。

10.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狀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係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爲的學生,要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保密。

11.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加強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並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12.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並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務必檢驗合格,並定期維護和檢測。

嚴禁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職責事故。

13.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職責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狀況。

安全檔案作爲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覈、職責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三、日常安全管理

1.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遵循教學規範,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用心防範可能發生的風險。

組織學生參加的羣衆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貼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

學校以及理解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單位務必採取有效措施,爲學生活動帶給安全保障。

2.組織學生參加大型羣衆活動,應當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1)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2)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3)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4)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3.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並根據教學要求採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忙措施。

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務必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並落實安全措施

4.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值班行政和值班教師要值班、巡查。

5.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6.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7.教職工應當貼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爲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並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8.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9.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四、安全教育

1.學校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資料,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潛力。

2.學校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後,學校應當幫忙學生及時瞭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

3.針對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與要求,對學生進行實驗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護教育。

加強對學生進行用水、用電的安全教育,對寄宿學生進行防火、防盜和人身防護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4.加強對學生開展安全防範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爲規範。

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能夠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潛力。

根據當地實際狀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生教育。

5.根據當地實際狀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

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6.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透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7.學校配合學生監護人,透過召開家長會、發放告家長書等形式,督促監護人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各項安全教育。

五、校園周邊安全管理

1.要用心主動配合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依法維護好學校周邊秩序。

2.配合建設、公安等部門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在學校圍牆或者建築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3.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學校周邊地區的治安巡邏,在治安狀況複雜的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爲。

4.配合公安、建設、交通部門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範的交通警示標誌,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5.配合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依法加強對農村地區交通工具的監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6.配合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國小校園周圍200米範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並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7.配合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遊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製售內含、兇殺暴力等資料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8.配合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六、安全事故處理

1.校園內發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時,學校啓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2.發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並進行妥善處理。

3.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應根據上報程序、要求,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

七、獎勵與職責

1.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視狀況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2.對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依法追究相關職責人的行政以至法律職責:

(1)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2)發生事故後未及時採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3)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4)妨礙事故調查或者帶給虛假狀況的;

(5)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3.本職責書下達至各部門、級組、科組、班級簽訂學校安全職責書。

4.各部門、級組、科組、班級負責人是本職責書的第一職責人。本職責書的要求不因職責人的更換而改變。職責人如有改變,由接任者繼續履行。

5.本職責書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17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每三年進行評審和修訂

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評審和修訂,由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組織進行,經分管副總或總經理批准後發佈執行。

2、安全操作規程的評審和修訂,由廠(車間)主管領導組織廠(車間)技術人員、班組長進行,由生產部門組織全面修訂的審覈工作,經分管副總批准後實施。

二、當發生以下情況時,應立即組織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行評審和修訂.

1、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發生較大變更時;

2、企業管理機構或體制發生重大調整時;

3、公司的活動、服務發生重大變化時;

4、年度風險評審、合規性評價或其他情況下發現有制度缺陷時。

三、當發生以下情況時,應立即組織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評審和修訂。

1、國家、行業相關技術標準發生變化時;

2、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時;

3、有新、改、擴建項目時。

4、年度風險評審、合規性評價或其他情況下發現安全操作規程有缺陷時;

5、對制度性安排存在重大缺陷或與實際要求不相符時。

四、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定期修訂,由歸口職能管理部門進行,並監督制度的實施。修訂過程,嚴格執行企業《變更管理制度》。

五、安全操作規程的日常性修訂,由廠(車間)主管領導組織廠(車間)技術管理人員、班組長進行,嚴格執行企業《變更管理制度》,報相關部門審批備案,安環部門對日常性修訂進行技術指導。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18

縣司法局網絡中心機房管理制度 爲科學、有效地管理中心機房,保證網絡系統安全、高效運行和使用,結合本局網絡結構和運行情況,特制定如下制度,請遵照執行。

一、機房日常管理

1、管理目標是保證中心機房設備與信息的安全,保障機房具有良好的運行環境和工作環境。

2、機房日常管理指定專人負責。

3、機房鑰匙要嚴格保管,不得隨意轉借,一旦丟失要及時報告並積極尋找,並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補救。

4、無關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進入機房,更不得動用機房設備、物品和資料,若因工作需要,相關人員需要進入機房操作必須經過批准方可在管理人員的指導或協同下進行。

5、機房應保持清潔、衛生,溫度、溼度適可,機房內嚴禁吸菸,嚴禁攜帶無關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險品進入機房。

6、消防物品要放在制定位置,任何人不得隨意挪動、機房工作人員要掌握防火技能,定期檢查消防設施是否正常。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採取切斷電源、報警、使用滅火設備等正確方式予以處理。

7、硬件設備要注意維護和保養,做到設備卡相符、設備使用狀態記錄完整。

8、建立機房登記制度,對本地局域網、廣域網的運行情況建立檔案。未發生故障或故障隱患時,網管人員不可對中繼、光纖、網線及各種設備進行任何調試,對所發生的故障、處理過程和結果等要做好詳細記錄。

9、網管人員應做好網絡安全工作,嚴格保密服務器的各種帳號,監控網絡上的數據流,從中檢測出攻擊的行爲並給予相應的處理。

10、網管人員要對數據流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除塵濾佈防止系統數據的非法生成、變更、泄露、丟失及破壞。網管人員應在數據庫的系統認證、系統授權、系統完整性、補丁和修正程序方面實施修改。

二、設備管理

1、網管人員對各種網絡設備的使用須按操作程序或使用說明書進行。

2、經常對硬件設備進行檢查、測試和修理,確保其運行完好。

3、所有貴重設備均由專人保管,專人使用,不得外借或由非專業人員單獨操作。

4、中心機房的所有設備未經許可一律不得挪用和外借,特殊情況經批准後辦理借用手續,借用期間如有損壞由借用單位或使用人員負責賠償。

5、硬件設備發生損壞、丟失等事故,應及時上報,填寫報告單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6、中心機房及其附屬設備的管理(登記)與維修由網管人員負責。設備管理人員每半年要覈准一次設備登記情況。

7、中心機房主機(系統服務器)、網絡服務器及其外圍設備由網管人員每週進行一次例行檢查和維護,尤其是設備供電、運行狀態是否正常等要時常檢查和維護。

三、系統軟件、應用軟件管理

1、軟件要定期進行系統維護與備份,備份至少保持一式兩套,並存放在溫度溼度適宜的磁介質庫存中。

2、應用軟件、應用數據應根據運行頻率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備份工作,備份軟件和數據應存放在磁介質庫存中。

3、應用軟件的源程序除了在磁介質上備份以外,網管員應自己進行備份,以防應用程序發生意外,難以恢復。

4、爲了便於對系統軟件進行應用和管理,機房中須備有與系統軟件有關的使用手冊和各種指南等資料,以便維護人員查閱。其資料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拿出機房。 四、計算機病毒防範管理

1、網管人員應有較強的病毒防範意識,定期進行病毒檢測(特別是服務器),發現病毒應立即處理。

2、壓濾機濾布廠家採用國家許可的正版防病毒軟件並及時更新軟件版本。

3、未經領導許可,網管人員不得在服務器上安裝新軟件,若確實需要安裝,安裝前應進行病毒例行檢測。

4、經遠程通信傳送的程序或數據,必須經過檢測確認無病毒後方可使用。 五、數據保密及數據備份

1、根據數據的保密規定和用途,確定使用人員和存取權限、存取方式和審批手續。

2、禁止泄露、外借和轉移專業數據信息。

3、未經批准不得隨意更改業務數據。

4、網管人員製作數據的備份要異地存放,確保系統一旦發生故障時能夠快速恢復,備份數據不得隨意更改。

5、業務數據必須定期、完整、真實、準確地轉儲到不可更改的介質上,並要求集中和異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6、備份的數據由網管人員負責保管,備份的數據應在指定的數據保管室或指定的場所保管。

7、備份數據資料保管地點應有防火、防熱、防潮、防塵、防磁、防盜設備。

六、安全檢查管理

1、中心機房安全是關係到行業安全的一件大事,是保證各個業務系統正常工作的前提條件,因此必須堅持定期安全檢查。

2、中心機房自檢每年進行一次,且須認真做好檢查記錄。

3、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進行限期整改。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19

1.0總則

爲保護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健康發展,提倡安全第一,預防爲主原則,根據有關安全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0適用範圍

適用公司所有在冊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

3.0職責

3.1全體員工都必須在各自的崗位上,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安全責任,對自己的行爲負責,並負責此制度的執行;

3.2安全監督員負責安全監督、檢查;

3.3公司綜合部負責此制度的執行;

3.4安全領導小組監督此制度落實、安全管理的培訓、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0內容

4.1安全事故管理範圍

生產安全(包括特別設備安全)、用電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廠區安全及食品安全。

4.1.1生產安全

1)焊接人員進入工作操作前,必須佩帶防護面罩、眼鏡、手套;操作前檢查電源及氧氣瓶閥門;操作結束後及時關閉;

2)篩鬆、混料、投料工作前必須佩戴防塵面罩、手套等防護用品;

3)叉車司機須持證上崗,嚴禁在生產區行駛超過5km/h;嚴格按照叉車操作規程工作;

4)使用貨物週轉車的跟車人員,必須與車體保持0.5米的車距;

5)酸洗員工在工作前穿戴好防護圍裙、口罩、手套;女員工長髮隱於帽子內;使用工具歸位正確、擺放整齊;

6)起料、溢流班組在攀登工作用梯時,嚴禁漫不經心東張西望,應手扶穩、腳踩正;平臺操作員嚴禁工作期間倚靠、攀爬鐵欄杆。

7)鍋爐員工須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8)使用空壓機、水處理加力罐人員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9)具體崗位安全管理參照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執行。

4.1.2用電安全:

1)嚴禁在車間內用生產用電充電動車電池;

2)保持電氣設備整潔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腳踢開關或用溼手扳開關;

3)電工持證上崗,變、配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

4)電器設備維修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送電和驗電操作規程,未經配電室認可,一律不準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有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外)

5)若發現電路故障(漏電、保險絲熔斷、電線絕緣損壞、控制失靈、電機損壞等),應立即切斷電源通知電工檢修,非電工人員一律不得拆修。

4.1.3交通安全

1)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文明駕駛。不超速、不酒後、不疲勞駕駛;

2)上、班騎摩托車,、電動車的員工必須防護齊全、戴頭盔;

3)員工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摩托車、電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駕駛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摩托車、電動車;

4.1.4消防安全

1)嚴禁在生產區域內吸菸、動用明火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嚴禁個人使用或破壞各種消防設備(消防栓、消防箱、滅火器等)

3)熟練掌握各種消防器材和熟知存置位置;根據火種能明確使用相應的器材:油類及化學物品可乾粉、清水泡沫、二氧化碳滅火器;電器類使用二氧化碳、鹵化烷滅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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