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義工協會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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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加強xx市陽光義工協會的管理,使協會各項工作能夠順利開展,也爲了規範志願者活動,增強會員紀律、提高各部門的工作質量與效率,使工作有章可循、有規可依,特制定本制度。作爲對《xx市陽光義工協會章程》的補充,如有衝突,以章程爲準。

陽光義工協會規章制度

第一條 會員管理

(一)本協會允許未進行申請註冊前參與體驗志願服務,但不得超過3次。

(二)如實填寫《會員申請表》及個人資料,日後上述資料如有變更時,需及時通知理事會。如發現會員所填寫的資料是虛假時,將即時取消會員身份。

(三)預備會員以加入六個月內服務次數不少於6次爲基本標準,考覈期後由理事會進行評審,工作稱職者轉爲正式會員身份。正式會員每年需通過年終考覈,以每年服務次數不少於72小時爲基本標準,工作不稱職者轉爲預備會員身份,表現優異者進行表彰。

(四)會員因故無法參加活動時,請假以三個月爲期限,超過者須申請暫停志會員身份,將來可隨時重新申請加入。如在未請假的前提下超過三個月沒有進行陽光義工協會的任何志願工作者,以及請假超過三個月沒有申請暫停會員身份者,則被視爲不辭而別,將被終止其會員資格,且對其日後重新申請時作嚴格的審覈。

第二條 會員退會程序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理事會,並交回證件及標誌;

(二)長期不履行本章程義務或服務次數達不到規定,將喪失會員資格;

(三)會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協會將按其情節輕重,由理事會決定予以警告,嚴重警告或開除會籍的處分。如觸犯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1)擅自接受任何來自媒體、官方和其他機構的邀請、訪談、採訪或代表本協會向媒體公佈任何有關本協會的新聞或報導;

2)擅自利用本協會名義進行任何營利性活動;

3)擅自對外宣稱自己代表本協會進行活動,組織或邀請陽光義工協會成員參加活動;

4)擅自承諾接收任何單位或個人的求助,或私自將慈善資源分派給任何單位和個人;

5)擅自利用在本協會中取得的任何資料用於非陽光義工協會的活動;

6)泄露陽光義工任何資料,包括其它會員的非公開的個人資料;

7)不服從正常工作安排、管理,造成服務對象損失或影響志願服務活動成效,做出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爲;

(四)會員被勸退或除名,理事會須索回其會員證件及標誌,或在公衆平臺進行掛失。退會後仍需對其在加入陽光義工協會時取得的資料保密,不得泄露給第三方。

(五)會員理當積極完成其承諾的志願工作,如因故無法從事志願工作時,須履行請假手續,並交接正在從事的工作和相關資料。

第三條 組織架構與職能劃分

(一)本協會採用職能機構與項目服務機構並行的組織架構。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履行章程規定的職權;同時設有服務部、後勤部及財物部三個職能部門。

(二)各職能部門設置人員由理事會直接任命(可由理事兼任),以下爲各部門人員設置及職能劃分:

1)服務部:執行策劃方案,組織日常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及協調參與隊員的工作分配。

* 幹事:登記報名人員及活動簽到,安排常規活動的領隊及現場活動細節,對活動進行立項、調查和檔案整理。

* 助理:由幹事直接任命,協助幹事處理其職能事務。

2)財物部:保管、分配團隊財物(包括受捐物資),採購用於團隊運轉及活動的物資,建立透明的財務出入明細,及時公佈每月財務報表和年終財務報告。

* 幹事:根據財務制度管理團隊公共用品和受捐物品,採購用於協會運轉及救助物資,負責標誌的發放及回收。維持總計帳表,審覈每月帳單,完成財務報表並及時公佈。

* 會計:登記出入明細,行使會計覈算和監督的基本職能。

* 出納:負責現金存取、支出及報銷等工作,保管各種帳單憑據和財務章,行使出納收付、反映、監督和管理的基本職能。

3)後勤部:制訂活動方案,籌劃前期準備工作,協調團隊各個部門,保障後勤,使方案得到執行。

* 幹事:主持策劃方案,管理檔案,飛信通知負責網絡事務(包括博客、陽光總羣及諮詢羣的管理)。

* 助理:由幹事直接任命,協助幹事處理其職能事務。

第四條 常規紀律及工作要求

(一)堅持分工合作原則,個人不離集體,集體不離個人,立足本職,明確目標,服從管理,聽從安排,認真完成各項工作。對工作中出現的意見或糾紛,應該在協會內解決,並儘量避免擴大化及減少負面影響。非工作中出現的意見或糾紛,不列入本協會解決範圍。

(二)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以少數服從多數,個人服從集體,局部服從整體,開展工作;

(三)確定工作目標,不能盲目的開展工作,必須按月制擬定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四)活動前,準備參加活動的會員應提前報名,相關活動部門協調安排好人員,調配好活動用品,作好各項準備活動細則落實到人;

(五)活動時,按通知內容,在活動前穿戴好標誌和證件。按照方案認真、細緻實施,活動負責人控制好活動局面,按程序規範進行,確保效果。要有強烈的時間觀念,活動開始後十分鐘,遲到者應與活動負責人聯繫,否則不得擅自前往活動地點;

(六)活動中嚴格簽到,做好參與會員的服務數量與質量確認,做好活動相關記錄,積累完整原始資料;

(七)活動後,活動負責人及時組織者進行書面總結、調查反饋、整理材料;

第五條 開會要求

一、在會議召開前五分鐘清點人數,會議進行過程中,與會人員均應自覺將隨身攜帶的通訊工具關閉或調爲靜音狀態,以保證會議正常進行不被打擾。

二、會議鼓勵自由發言,但要嚴肅認真,切實有效,言簡意賅。

三、與會者需簽到,不得無故缺席、遲到,對無故缺席或遲到者進行記錄。有事需向會長請假、批准,未進行請假的一律做缺席處理。

四、所有會議均由專人記錄,由會長查閱後進行整理、存檔。

第六條 免責聲明

1)陽光義工協會採取自願參加、自由組合、風險自擔、責任自負、費用自理的原則;入會者自願接受並遵守活動發佈內容中的規則和事項。

2)活動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符合積極向上的社會道德風尚。一切因會員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由會員自行獨自承擔。

3)會員已確認自己有充分的身體、心理和物質上的準備而參加陽光義工協會的活動;對活動中的一切風險及導致的各種後果均自我負責和承擔,並承諾在活動中發生的一切有關自己人身、財產和精神的損失均不會向陽光義工協會追究法律上的責任。

4)陽光義工協會建議各位會員參加、購買相關保險。

5)陽光義工協會在發佈活動內容中的一切說明和安排均爲設想,不排除在活動報名開始後因受人爲或自然因素影響導致的對原計劃的變更和取消;本協會僅保證在取消活動或變更相關內容前,儘可能通知報名參與者,並說明原因,但不負責承擔由此給會員造成的人身、財產和精神上的損失。

6)陽光義工協會理應發揚團結互助、助人爲樂的精神,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儘量給予他人便利和幫助。但任何便利和幫助的給予並不構成法律上的義務,更不構成對其他參與者的損失或責任法律上分擔的根據。

7)會員報名參加活動時應詳細、認真閱讀本《免責聲明》,所有報名者均被視爲同意並自願遵守《免責聲明》之內容。

第七條 以上條例的未盡事宜,陽光義工協會保留對各條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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