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罐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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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3篇)

爲了加強罐區安全管理,確保物資儲存安全,保護倉庫、罐區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原材料倉庫、五金倉庫、成品倉庫、危險化學品儲罐區。

3.職責

3.1安全環保部職責

3.1.1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置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

3.1.2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3.1.3定期對倉庫、罐區的消防器材、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點、埋壓和挪用。

3.1.4及時對倉庫、罐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等消防通道進行檢查,嚴禁堆放物品。

3.2倉庫及儲罐區職責

3.2.1經常巡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有關部門彙報情況。

3.2.3儲罐區周圍不準堆放雜物,要保持清潔。

3.2.4做好各倉庫和危化品儲罐區防火防盜工作

3.3質量技術部的安全職責

3.3.1罐區內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要符合有關規定,其液位計、壓力計、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好。

3.3.2對罐區內設備要建立檔案,定期檢查,並做好詳細記錄。

4.工作程序

4.1倉庫安全管理

4.1.1出入庫管理

入庫:庫管員和搬運人員必須按照“產品入庫通知單”上註明的產品名稱、數量入庫,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並注意標誌,堆放穩妥。轉運人員在雨雪天氣時要加蓋蓬布後進行轉運,庫管員要認真點清產品數量,確認包裝完好無損後,履清交接手續。

出庫:成品保管在接到“產品發運單”後,應首先檢查車輛的清潔衛生,確保車輛在乾淨的情況下(以手摸無灰爲準),方可按單上註明的產品數量,產品包裝,質量等級發貨。保管員在發貨後立即清點庫存量,做到帳實相符,每天將相關報表及時送銷售科、生產事業部,每月26日配合生產事業部進行一次盤存,並將相關情況報銷售科和生產事業部,若發現差異及時處理。

凡退回公司的貨物,庫管員必須當場驗收,確保完好後,點清數量入庫,並及時報銷售科。

4.1.2裝卸過程安全管理

在裝卸搬運危險品操作前,預先做好準備工作,認真細緻地檢查裝卸搬運工具及操作設備。工作完畢後,沾染在工具上面的物質必須清除,防止相互牴觸的物質引起化學反應。

產品爲氧化劑的要單獨裝運,不得與酸類、有機物及自燃、易燃、遇溼易燃的物品混裝混運,一般情況下氧化劑也不得與過氧化物配裝。

人力裝卸搬運時,應量力而行,配合協調,不可冒險違章操作。

裝卸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在操作一段時間後,應適當呼吸新鮮空氣。

裝卸危險品應輕搬輕放,防止撞擊摩擦、震動摔碰。對破損包裝必須移至安全地點。

散落在地面上的物品,應及時清除乾淨。對於掃起來的沒有利用價值的廢物,應採用合適的物理或化學方法處置,以確保安全。

兩種性能相互牴觸的物質,不得同時裝卸。對怕熱、怕潮物質,裝卸時要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裝卸作業完畢後,應及時洗手、洗臉、漱口、淋浴。中途不得飲食、吸菸,並且必須保持現場空氣流通,防止沾染皮膚,黏膜等。如裝卸人員出現頭暈、頭痛等中毒現象,應按救護知識進行急救,嚴重者要立即送醫院治療。

4.1.3儲存安全管理

產品堆碼要求整齊有序,而且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

袋裝產品堆碼高度爲每托盤不高於六袋,重疊兩託,總高度不高於3米;桶裝產品堆碼高度爲每托盤堆碼兩桶,重疊三託,總高度不高於3米。

成品庫房應通風、乾燥、防曬、防潮、防掛、防擊、防撞、防跌落,遠離易燃物,禁止與易燃物、有機物、還原性物質同庫儲存,庫房周圍按安全環保部要求掛放滅火裝置,以及警示標誌,庫門、庫窗應牢固並有鎖,禁止閒人入內,庫房應平整衛生,每天掃、拖庫房一次。

在產品入庫後,應防塵、防雨、防火、庫管員對庫內的產品包裝、產品數量、產品安全、產品標識負責。

4.1.4運輸安全管理

所有危險化學品原料、產品必須委託有資質的運輸單位承運。

將危化品的產品性質、危化品等級、安全注意事項、泄露處理、應急處理等資料以書面形式(物質安全資料表)告知承運單位。

4.1.5電器管理

倉庫及儲存區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倉庫及儲存區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等家用電器。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4.1.6火源管理

倉庫及儲存區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通道、出入口的道路應保持暢通。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庫房及儲存區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庫房及儲存區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危化品儲存罐區二百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4.1.7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倉庫及罐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倉庫及罐區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

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4.2儲罐安全管理

4.2.1儲罐區間距、事故存液池、消防設施等應按《化工設計防火規範》有關規定執行。

4.2.2儲罐基座、事故存液池地面應採用防滲措施。防滲池內應急泵應保證完好。

4.2.3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並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或在不排水時以土堵死出口。

4.2.4原料貯槽及卸料管日常檢查和維修由各使用單位負責。

4.2.5易然、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採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4.2.6易燃、可燃液體和壓縮氣體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築。

5 附則

5.1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標準、規範、法規執行。

5.2本制度由潛江永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爲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及其它物資倉庫、罐區的安全管理,確保倉庫、罐區及各類物品的儲存安全和職工的安全健康,保證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適用於本廠所有大、小倉庫、罐區及臨時存放點的安全管理,全廠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3條儲存物品屬危險化學品的,還應遵守企業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重長風化[20__]111號);屬易製毒化學品的,還應遵守《易製毒化學品管理制度》(重長風化[20__]69號)。

第二章通用要求

第4條庫房、儲罐區的設計和安全管理應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__)、《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1992)(1999版)、《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95)、《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6號)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

第5條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巡迴檢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做好物品入庫、發貨、日常維護管理以及防火、防洪(汛)、防垮塌、防盜等工作。

第6條倉庫、罐區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必須熟悉本崗位儲存物資的性質、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險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滅火措施,並經考覈合格後持證上崗。倉庫單位負責人應經常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具體規定執行企業《安全教育制度》。

第7條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其數量、種類及放置地點須經消防部門和技安部門同意,並根據情況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一切消防設施設備要指定專人經常檢查,保證完整好用。

第8條在倉庫、堆垛和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誌,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第9條防雷防靜電裝置應分別符合《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94[20__年版])、《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50351-20__),對易燃易爆儲罐區的防雷、防靜電裝置還應符合《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__)等有關規定。倉庫、罐區工作人員應制度化檢查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完好性,發現問題及時向單位領導及能計處和技安處報告,能計處每年組織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測、維護,避免失效。

第10條倉庫、罐區內部和危險品倉庫、罐區周圍10米內,嚴禁煙火,不得有雜草、垃圾及其它易燃物品存積,以防引起火災。倉庫、罐區確需進行檢修施工時,要制定檢修施工方案,並辦理“施工許可證”或“動火許可證”。

第11條倉庫、罐區內外應具備充足的照明設備,在值班室(操作室)內應備有相適應的應急照明設備(如防爆電筒、安全燈等)。

第12條搬運物品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摔打和撞擊以及用腳蹬等方式在地面滾動,擺放穩固,如包裝有破損應立即處理。

第13條非本倉庫、罐區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擅自入庫。

第三章危險品倉庫的安全管理

第14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公安部門批准設置的專門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

第15條應制訂物品入庫驗收制度,必須按品名、規格、質量、數量與入庫單核對,有產品檢驗合格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檢查無誤後方可入庫。

第16條物品出庫時,必須按憑證覈實品名、質量、數量,按規定操作程序和入庫時間的先後順序發貨,確保無誤,避免產生事故隱患。

第17條各倉庫的結構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門窗一律向外開,必要時應安裝通風設備,調整室內空氣,保持暢通良好。。

第18條根據危險化學品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按照企業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六章化學性質相互牴觸(非互容)物質的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

1、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2、炸藥不能與起爆器材同存一庫。

3、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4、盛裝性質相牴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5、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時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6、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溼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7、生產現場臨時存放點的存放量不得超過一天的用量。

第19條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採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內應使用相適應的防爆電氣設備。

第20條儲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堆場)負責人上報,企業分管領導批准,採取安全措施後才能進行。

第21條劇毒物品、民爆物品、放射性藥品應單獨存放,必須實行“雙人驗收、雙人發貨、雙人保管、雙門雙鎖、雙本帳”的“五雙管理制度”。

第22條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佈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並應設通風降溫裝置。

第23條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誌,標誌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標誌》(GB 190-90)的規定。同一區域儲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懸掛最高等級危險品的性能標誌。

第四章一般物品(材料)倉庫的安全管理

第24條各倉庫的建築物門窗及設備必須完整清潔,適合儲存該物品,並要根據季節風向調整室內空氣,保持暢通良好。

第25條存放物品的貨架須考慮貨架的安全強度,不準超載。

第26條庫內存放的材料,貨架位置須適當的安置並保持安全,庫內外應具備充足的照明設備,完好適宜的消防設施,並經常檢查其完好情況及室內溫度。

第27條庫內外材料存放要整齊,凡入庫的各種物品必須適當分類隔放,不得混雜放在一起,不得堆積過高過滿。

第28條拿堆垛物品時,禁止從中抽拆,防止堆垛倒塌;在庫內到時高處取物品時,一定要用牢固梯子,禁止腳踏其它物品上去,防止倒塌傷人;搬拿物品禁止扔拋,以防傷人或損失貨物。

第五章儲罐區安全管理

第29條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並嚴格按照企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重長風化[20__]111號)對其進行安全管理;按照企業《安全防護裝置管理制度》(重長風化[20__]111號)對其液位計、壓力錶、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進行安全管理,確保其完整好用。

第30條易燃、可燃液體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可燃材料建造。

第31條閃點低於28℃,沸點低於85℃的易燃液體(如苯、乙醇、甲醇等)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令降溫的目的,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處,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

第32條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區應設置固定泡沫滅火系統和現場圍堰泡沫覆蓋系統以及氮封裝置,進行日常性通氮氣保護。

第33條腐蝕性液體的儲罐、管線、裝卸棧臺、安全梯、管架以及防護堤應用耐腐蝕材料或作防腐處理。

第34條儲罐區的防火(護)堤,應符合《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範》(GB50351-20__)。

1、儲罐內區,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採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2、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並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切斷閥應位於防火(護)堤外。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爲了加強公司對儲罐設備的管理、使用、維護;根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加強港口危險貨物儲罐安全管理的意見》以及儲罐的使用、維護和工藝要求制定。

2、[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常壓儲罐的管理。

3、[ 職責 ]

3.1 技術中心負責儲罐設備的設計、安裝、改造、修理、更新的全過程管理、技術檔案的建立保管。

3.2儲運部門負責按規定對儲罐進行現場管理、日常檢查和保養的實施。

3.3 安環部負責對常壓儲罐的事故調查和分析處理。

4、[ 管理內容 ]

4.1儲罐的安裝

4.1.1由儲運部門運營計劃或工藝要求、提高產品的品質、擴大產品的品種和吞吐量填寫《安裝立項單》,報技術中心部門。

4.1.2 技術中心部接到立項申請後,負責組織設計,審覈,安裝和驗收。施工過程嚴格按照《AQ3053-20__ 立式圓筒形鋼製焊接儲罐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驗收規範進行。

4.2使用前調試驗收

4.2.1使用前,技術中心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使用部門,安環部門及監理相關部門依照相關的設計,施工規範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完成後必須進行充水試驗,結果應滿足相關規範要求。

4.2.2竣工驗收

A、安裝結束後,施工單位應向企業提交完整的竣工資料。 4.1.12 所有儲罐在交付使用單位前,都必須遵照有關的設計、施工規範對施工質量進行驗收。驗收檢查出的所有問題應全部進行整改,經參加驗設備到達公司後,倉庫和動力設備部根據採購合同要求進行驗收;檢查外觀及包裝情況,開箱後按裝箱單清點,收集設備資料(使用說明書、安裝說明書、產品合格證、維修卡等)、附件及備件。並校對隨機備件。

B、在提貨或驗收時,若發現設備有破損、缺件等情況由設備管理人員通知採購部,由採購部進行檢查、取證、提出索賠。

C、驗收合格後,動力設備部填寫《設備驗收單》,並轉相關部門。《設備驗收單》見附表、進口設備簽訂採購時間爲報關時間,必須明確進口方式,需辦理商檢的設備應及時向商檢部門報送資料並追蹤辦理情況。

4.2.3安裝

A、動力設備部按照繪製並通過覈准的設備排布平面圖,組織工作人員進行基礎施工及搬運定位。

B、設備安裝要注意其穩固性,減少震動,避免變形,防止不合理的磨損及保持加工精度。

C、安置時除考慮產品加工條件(粉塵,噪音,照明,震動等)外,還應考慮工件存放,運輸,符合定置管理和文明生產的要求。

4.2.4調試

A、重要設備安裝好後,應進行設備調試,檢驗設備的實際運轉能力,以及傳動,控制,操縱,潤滑,液壓等系統是否正常

。B、正常負荷情況下,按說明書進行產能和精度測試,合格後由使用部門和動力設備部共同確認並把調試結果填寫在《設備驗收單》中。

4.2.5建檔

A、設備部門根據設備歸屬分別予以編號,安裝編號標牌,進口免稅海關監管設備,須懸掛海關監管標識。

B、驗收合格後的設備由動力設備部根據編號規則建立《設備臺賬》。同時把相關的複印件存檔,包括:設備申請、《採購定單》、採購發票、《設備驗收單》、進口設備報關及解控資料的複印件,設備的技術資料,設備操作使用說明書,設備維修記錄等相關資料。

C、設備臺帳的設備名稱儘可能標準,同財務統一,登錄名稱與發票名稱不統一時用括號標註發票設備名稱。

4.3設備日常管理

4.3.1設備狀況

A、動力設備部及使用部門主管應十分熟悉所管轄範圍內的設備數量,完好情況,設備開動率和本單位設備產能情況。

B、生產主管應根據每臺設備的技術條件來安排生產任務,才能保證設備正常運轉,安全生產,延長使用年限,減少維修次數及費用。

4.3.2設備交接班制

A、由設備部門繪製《設備點檢記錄表》發到設備使用部門,設備使用部門按要求即時反饋。

B、設備使用部門每班開機前,必須要按《設備點檢記錄表》上的內容進行點檢、保養。下班必須要清掃。

C、兩班連續運轉的設備,崗位人員交接班時必須對設備運行狀況進行交接,並在《設備點檢記錄表》上確認。

4.3.3設備定置管理

A、設備使用部門嚴禁擅自移動設備,確需調整,由使用部門向設備部門申請,報副總經理覈准後,交財務。動力設備部備份存檔後負責實施,生產部門協助實施。

B、海關監管的設備未解控前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自改裝,移動,轉借,更換標識,變更用途或進行其它用途。

4.3.4閒置設備管理

A、因生產任務變化暫不使用的設備,由設備使用部門提出設備退庫管理。

B、設備部門部門因場地原因,需要原安裝位置保留的,由設備部門與使用部門協商解決。

C、動力設備部需爲退庫設備加足潤滑油,防鏽油,用罩布蓋好懸掛“暫不使用“標示牌。

4.3.5設備盤點

A、使用範圍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執行。

B、部門須按照財務盤點制度要求,進行定期盤點,確保帳物相符。

4.4設備操作使用規範

4.4.1操作規程

A、設備驗收合格後,投入生產前,由設備部門編制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和設備潤滑“五定”圖表。設備潤滑“五定”圖表的內容是:定點:規定潤滑部位、名稱及加油點數;定質:規定每個加油點潤滑油脂牌號;定時:規定加、換油時間;定量:規定每次加、換油數量;定人:規定每個加、換油點的負責人。

B、設備部門應對設備操作使用人員進行保養維護和簡單維修的培訓。

C、崗位操作及維護人員要認真執行設備潤滑“五定”圖表規定,並做好運行記錄。

D、生產部門嚴格執行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合理使用設備。

4.4.2操作人員使用設備或工具時應達到“四項要求”“四項要求”是指整齊,清潔,潤滑,安全。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罐區消防安全管理,保護罐區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罐區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化工廠油庫儲罐區及液化氣罐區。

第四條 本規則由廠安全檢查小組負責監督。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罐區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覈。罐區竣工時,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罐區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爲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覈,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取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五、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爲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五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溼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答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

爲加強公司安全設施及裝置的管理,保證公司生產設施的安全、有效運行,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對在生產設備、設施、廠房上,起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屬裝置(如防護罩、衝淋裝置、洗眼器、防塵裝置、安全護欄、平臺、鋼梯、護籠、安全閥、限位器、防雷裝置、聯鎖裝置和報警裝置等)和用於職業衛生的通風、除塵裝置等的維護、檢測和管理。

3、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機械設備防護罩安全要求》等法律、法規和標準。

4、職責

4.1公司安全科負責安全生產裝置、設施實施運行、維護管理,負責重大危險源的管理,負責監視和測量設備的管理。

4.2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生產裝置、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工作。

4.3 設備管理員對生產設施實施運行、維護管理。

4.4 操作人員負責生產設施的日常運行控制和維護。

4.5 維修人員負責生產設施的維修。

5、生產設施定義

本制度規定的'生產設施是指與公司生產活動相關工藝設施、安全設施、消防設施、環保設施、特種設備、檢測和測量設備、維修工具和器具等。

6、一般生產設施管理規定

6.1安全科要落實管理責任,保證各種工藝設施正常運行,經常檢查和保養並落實到人。

6.2各種生產設施應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給予檢修和校驗,並將檢修和校驗結果存入檔案。

6.3安全、消防和環保設施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暫時拆除的,檢修完畢後必須立即復原。

6.4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時間進行巡檢和維護保養,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和處理。

6.5各類設施進行調整和更換時,需經安全科批准後方可進行。任何人不準以任何藉口擅自進行拆除、斷離和調整。

6.6操作工在操作中如發現安全裝置指示不準,應及時通知生產技術部進行修理,本人不準私自整修和拆卸。

6.7各專業技術人員對管轄範圍內的生產設施、設備應登記建檔,並建立生產設施臺帳。

7、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管理

7.1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應指定專門的設備維護和安全檢查負責人。

7.2 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應根據其危險特性安裝電視監控或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7.3 承包人每月對所承包的關鍵裝置或重點部位進行一次安全檢查,並做出安全檢查書面報告。

7.4安全科負責建立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檔案,並編制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應急預案,預案每半年演練一次。

8、監視和測量設備管理

8.1 安全科負責監視和測量設備的採購、安裝、使用、維護和檢修。

8.2 安全科應建立監視和測量設備臺帳,記錄其維護和檢修情況。

8.3 安全科應每月對監視和測量設備進行一次檢查,發現缺陷及時消除。

9、生產設施的拆除與報廢

9.1當生產設施損壞嚴重或存在重大缺陷,難以保證安全運行,又無修理價值時,應予拆除和報廢。

9.2當生產設施需要拆除時,有安全科組織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應對拆除作業進行風險分析。

9.3 需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仍存在危險化學品的,應儘量清洗乾淨,再進行拆除作業。暫時無法清洗的殘留物,應在拆除後及時清理,清理乾淨後方可報廢。

10、附則

9.1本規定由安全科制定並負責解釋。

9.2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條爲加強船舶明火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深圳港口水域內進行明火作業的一切中外籍民用船舶,包括從事商業運輸的軍事船舶,以及承接船舶明火作業的單位及人員。

第三條專業修船廠內,以及修船廠設置的浮船塢的船舶明火作業,應遵守交通部、公安部、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頒佈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第四條船舶明火作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港務監督〈以下簡稱港務監督〉及其派駐各地的監督站實施統一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有船舶檢驗部門頒佈的《焊工合格證》,船員應持有《船舶消防》培訓證書。承接船舶明火作業的單位必須持有港務監督核發的《修船廠家船舶明火作業許可證》,明火作業的主管人員和帶(領)班人員,必須經港務監督培訓,並取得港務監督簽發的《船舶明火作業安全員》證書。

第六條船舶進行明火作業,作業單位和船方應在開始作業24小時前按規定的格式向港務監督站遞交《船舶明火作業申請書》(附件一),在消防重點部位和危險處所的明火作業,還應作業單位和船方主管負責人簽名。

第七條申請明火作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爲責任人,對整個明火作業負完全責任。

第八條港務監督接到船舶明火作業的申請後,應到現場進行覈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在符合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後,發給《船舶明火作業批准書》(附件二)。船方或作業單位取得港務監督簽發的《船舶明火作業批准書》後,應向有關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報備。

第九條船舶進行明火作業,必須嚴格執行交通部發布的《運輸船舶消防管理規定》和國家標準GB/T13386的規定和要求,遵守有關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燃油、潤滑油艙(櫃)、機艙,油船供油艙、泵艙、隔離艙、壓載艙等處所進行明火作業,必須封閉與其相連通無法拆卸的管系、閥門,按照船舶檢驗局《船舶浦除可燃氣體檢驗規則》的要求,清除艙內油、氣,並由船舶檢驗部門或者其認可的機構檢驗,取得《船舶可燃氣體清除證書》。

液化氣船、散裝液態化學品船和油輪的明火作業,除遵守本辦法外,還應遵守國家其他有關的特別規定。

測爆合格的艙室或處所,明火作業必須在4小時內開工,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前和作業後,應有專人對施工區域及受影響處所隨時複測可燃氣體農度。

第十二條船舶明火作業時,必須有安全員專門負責監督護,並在港務監督覈定的範圍和時間內進行,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範圍和超過作業時限。明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要徹底清理現場。在確認無殘留火種時,安全員方可撤離。

第十三條對危險性大的明火作業,港務監督可責成作業單位申請消防車、船舶實施現場監護,被監護船舶應支付有關費用。油輪、液化氣體船專用碼頭禁止船舶明火作業。

第十四條船舶在明火作業時發生火災,應立即採取一切措施組織自救,同時,迅速報告港務監督和公安消防部門,並接受港務監督和公安消防部門的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船舶在明火作業時,如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有不安全因素,港務監督可作出停止明火作業的決定,作業單位必須服從。

第十六條船舶申請明火作業,應交納辦理審批費、現場監視費,並提供交通便利。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港務監督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處罰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本辦法“明火作業”是指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熾熱工件的作業。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蛇口港務監督頒佈的《船舶明火作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7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覈。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屬權範圍內起重機械安全的管理。

2規範性引用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3號)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13號)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勞安字[1991]8號)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勞動部1962年4月26日頒佈)

電力工業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1994版

3術語和定義

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且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範圍規定爲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噸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4職責

4.1安監部是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與考覈,組織有資質的單位定期檢驗。

4.2特種設備專責工程師參與起重機械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購置、大修、改造、檢驗、停用、起用、報廢的調研論證、資質審查、項目制訂、協調和上報等相關工作。

4.3設備管理部負責起重機械的維護管理和安全管理。

5管理內容方法與要求

5.1總則:

5.1.1爲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本標準。

5.1.2本標準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

5.1.3本標準由安監部和設備管理部共同監督,做到責任到人,明確職責,以確保本標準的實施。

5.2購置

5.2.1購置起重機械必須在安全監察機構鑑定認可的專業製造廠家中選購。

5.2.2進口的起重機械必須持商檢合格證。

5.3安裝、檢修

5.3.1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檢修的單位,必須經安監部對其資質進行審查,符合要求後,與其簽訂、安裝檢修合同

5.3.2安裝、檢修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有三年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大修和改造的資歷。

有熟悉各類起重機械結構、安裝工藝及驗收規範的工程技術人員。

有一整套比較完善的安裝、大修、改造起重機械的質保體系、通用施工工藝、安裝質量的評定標準,並有相應的檢測設備。

起重工、行車工必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

5.3.3起重機械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5.3.4安裝、大修、改造後的起重機械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安裝、檢修單位自檢合格後,由安監部向有資質的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檢驗後出具檢驗報告,取得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後方可使用。

5.3.5安裝、大修、改造的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後,負責該項目的安裝、檢修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一式兩份移交給鶴壁豐鶴髮電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由公司資料室和設備管理部存入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

5.4安全檢驗

5.4.1起重機械每年由市技術監督局進行檢驗。

5.4.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必須進行安全檢驗:

新安裝、大修及改造過的起重機械,在交付使用前;

閒置時間超過一年(包括一年)的起重機械,在重新使用前;

經過暴風、大地震、重大事故後,可能受到損壞的起重機械;

安全檢驗前,安監部向市技術監督局報送下列技術文件:

a)起重機械質量合格證書(應有詳細的性能資料);

b)起重機械、電氣部分及有關技術圖紙資料;

c)安裝記錄、調試記錄報告;

d)安裝單位的檢驗報告。

5.4.3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由市技術監督局發給《安全檢驗合格證》後,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4.4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驗,使用部門必須提前半個月向安監部提出書面申請。

5.5使用與管理

5.5.1起重機械必須檢驗合格。

5.5.2起重機械的司機、起重工、指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技術和安全技術培訓,考覈合格,領取《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

5.5.3使用起重機械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司機守則;

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培訓、考覈制度。

5.5.4設備管理部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

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5.5.5起重機械的維護保養,由維護單位經常檢查起重機械,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日檢查:

每年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a)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b)吊鉤、吊具有無損傷;

c)鋼絲繩、軌道、滑輪、吊鏈等有無損傷;

d)配電線路、集成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e)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f)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械是否正常。

每日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a)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他防止斷繩裝置的安

全性能等;

b)軌道的安全狀況;

c)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5.5.6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5.5.7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構件發生嚴重腐蝕、裂紋、塑性變形超過極限,如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時,應及時申請報廢;設備的主體構件喪失整體穩定性時,也應申請報廢。起重機械的報廢按《固定資產管理標準》辦理審批及註銷手續,報相關部門備案。

5.5.8安監部在設備管理部的配合下,建立健全起重機械設備檔案等必要的規章制度。

5.5.9設備管理部結合本部門具體情況,建立設備檔案,日常使用、保養、檢修和試驗記錄等。

5.5.10安監部門負責監督有關規章制度的切實執行。

6檢查與考覈

6.1本標準由安監部負責檢查與考覈。

6.2違反本標準中的任意一項,扣——x元。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一、住宿人員應保持室內清潔衛生,每天清掃,牀鋪和行李物品及工具要存放有序、潔淨,嚴格遵守作息時間。

二、在宿舍周圍不準隨地大小便,不準隨意亂寫亂畫,不準亂扔果皮、剩飯、廢紙等雜物,不準亂倒污水和垃圾。

三、在宿舍內不準酗酒鬧事,大吵大鬧影響他人休息,自覺使用文明語言,搞好友愛協助。

四、在宿舍內不準躺在牀上吸菸,不準隨意亂扔菸頭,防止造成火災。

五、在宿舍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物品和管制刀具等。

六、宿舍內不準亂接電源,嚴禁用電纜線接線,嚴禁用大燈泡、電爐等大功率電器。不得在宿舍內使用明火做飯、取暖等。

七、未經領導和公安派出所批准不準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男女不得混住。

八、違反規定二、三、四、七條規定者罰款20~50元。違反規定五、六條者,初次違反者將禁用電器、物品沒收,再次違反者,除沒收禁用物品,並罰款200~500元,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處理,造成一定影響後果者,要追究法律刑事責任。

九、以上規定希望大家互相監督執行,對違反者積極舉報的給予相應的獎勵。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9

1、每一個課題設立課題組長一名,負責撰寫課題方案、制定運作計劃、開展活動以及總結等工作。

2、每一項課題研究要制定切實可行的研究計劃,並按計劃認真開展活動。

3、每一個課題組組長負責每學期1—2次專題學習,經常開展研討活動,大膽進行實驗研究,並組織1次以上展示活動。

4、在課題的運行中,要做好學習、研討、實驗等活動的詳細記錄,並作出必要的分析。參與課題研究的教師認真反思,每學期要上交教學案例5篇。

5、實事求是的進行階段性小結,對獲得的進展與存在的問題撰寫成報告,在必要時可對課題方案作出合理的修改與調整。

6、及時收集、整理資料,包括對外發表的文章、公開教學教案、課件等。

7、每一個課題研究組要全力投入到課題研究中,確保課題研究順利開展。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一、目的:

爲了對項目現場環境因素和職業健康安全因素進行管理,確保不發生各類環境污染事故及職業健康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範圍:

本公司的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

三、內容:

1、生產現場做好相關標識,標識包括產品標識、狀態標識、管理網絡圖、安全警示標示等。

2、定期做好環境因素和危險源識別,並進行評價,評價出的重要環境因素和重要危險源要制定相應的管理方案或管理制度進行控制,確保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和安全事故。

3、生產作業人員需要嚴格按照相關管理制度及作業規程作業。

4、進入生產現場所有人員需戴安全帽,不戴安全帽禁止進入項目現場,作業時需戴安全防護用品。

5、辦公室定期做好勞保用品發放工作,發放的勞保用品需從有資格廠家採購,有專人負責勞保用品發放,並做好相關記錄。

6、做好化學品的保存和使用,確保符合相關的規定。

7、做好員工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尤其是夏季和冬季,做好防暑和防寒工作。

8、食堂做好生活垃極的處理,確保不發生污染事故。

9、食堂人員要有健康證,避免發生傳染病。食堂採購人員做好食品的採購工作,以防(來自: 海 達:環境安全)發生羣體中毒事故。

10、定期對項目現場進行環境和安全檢查,並做好記錄,對發生的不符合,採取相應的糾正和預防措施。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一、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等性質,在生產、貯運使用中能引起人身傷亡、財產損毀的物品,均屬危險物品

二、危險品必須按其性質和貯運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品的配裝規定,對不能配裝的危險品,必須嚴格隔離

三、危險物品的裝卸和運輸,必須指派有專業運輸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四、裝運人員應按危險品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用品。嚴禁隨便傾倒物料

五、液體危險品物料裝卸時,要嚴格執行防靜電的有關規定。往貯罐內輸送物料前,必須認真檢查輸料管路、輸送泵和電器是否處於正常狀態,按要求啓閉閥門,並隨時檢查液位,防止溢料,往桶內灌裝物料前,要認真檢查桶是否完好,灌裝時要認真負責,灌裝完畢桶蓋應擰緊,防止跑、冒、滴、漏,灑落地面的物料要及時清理乾淨,不得留有殘液

六、必須嚴格執行出入庫發放制度,防止危險物品流失而引發事故

七、危險物品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等情景,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八、裝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應懸掛危險品標誌,罐車要掛接靜電導鏈

九、罐區、裝置區要堅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雜物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棉紗、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十、裝卸易燃、易爆物品,不準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並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十一、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帶防火罩

十二、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並佈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十三、裝卸危險物品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

十四、可燃液體貯罐應設液麪計和帶有阻火器的通氣管

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一、沒有批准的動火證,任何情景嚴格禁止動火

二、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

三、未經清洗、置換合格,嚴格禁止動火

四、不把周圍易燃物消除,嚴格禁止動火

五、不按時作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六、沒有消防措施,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爲加強學生實習工作的管理,保證實習教學質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學生在實習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學院學生日常行爲規範和學院的一切規章制度及規定。

二、學院在選擇學生實習基礎時,應慎重考慮實習基地合作的可能行,選擇信譽好、規模大的企業。同時,對學生實習期間的食宿等實習環境做出相應的評估。

三、在學生實習前,各系部應做好學生動員工作,進行至少4課時的實習安全教育,增強學生自我管理、自我保護和安全防範意識。

四、學院各系部應制定具體的符合專業特點的學生實習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理預案,用以保證學生在實習中的.安全。

五、每位學生在實習前應購買相應的保險,費用由學生自負。

六、統一安排實習的學生,在學生實習離校前一週,應到班主任處報名,由班主任彙總報到各系部統一安排實習。

七、學生實習前必須與學院簽訂《學生實習安全協議》、《實習承諾書》,對於不簽訂者,不準參加任何形式的實習,造成的一切後果自負。

八、對於自擇實習單位的學生,必須填寫《內蒙古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實習自擇實習申請表》,學生家長、班主任、系的意見必須齊全、同時必須與學院簽訂《學生實習安全協議》、《實習承諾書》。

九、由學院統一安排實習的學生,《接收函》由所在系統一辦理存檔。自擇實習單位的學生,自實習開始之日起20日內必須將《接收函》交到班主任處,逾期不交者,按實習不合格處理。

十、學生在實習過程中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1、實習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學院和實習單位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

2、實習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實習單位操作規程進行,避免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和一起設備損害事故。

3、學生在實習中應堅守工作崗位,不允許有遲到、早退、曠工等現象發生。不得擅自離崗、竄剛,應遵守勞動紀律。有事、有病要像學院班主任及實習單位負責人請假,未請假而擅自終止實習的,將按照實習成績不合格處理。實習期間要尊師重友,搞好團結,避免與實習單位人員發生衝突。如產生矛盾,即使向指導教師或實習單位負責人反映,由教師或實習單位負責人協調解決。

4、學生實習期間應自尊自愛,穿着得體,行爲端莊、飲食衛生、不酗酒、不打架、不破壞公共財物。嚴禁進入網吧、歌廳等具有安全隱患的場所,嚴禁參與各種非法組織活動。

十一、反覆操作練習,做到理論聯繫實際,達到實習要求。實習期間要吃苦耐勞,勤奮主動,仔細認真。

十二、認真完成《實習日誌》,實習結束時向學院提交《實習日誌》。

十三、實習學生在實習中必須遵守本管理制度,如違反本制度出現人身傷亡事故,由本人負責,其他情況視情節給予必要處罰。

十四、此規定適用於學院教學中校外實習及畢業實習。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壓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職責、主要控制環節、考覈與獎懲。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各單位對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登記、使用、修理、校驗等環節的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3、術語

3.1壓力容器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容器爲壓力容器:

a.最高工作壓力大於等於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b.內直徑大於等於0.15m,且容積大於等於0.025m3;

c.介質爲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於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

4、一般管理要求

4.1壓力容器設計、製造、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4.2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基本條件爲:

4.2.1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4.2.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安全生產、本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2.4經過本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

4.3壓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須持有市勞動局頒發的焊接操作證。操作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4.4以水爲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和監測。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準投入運行。

4.5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由勞動部門認可單位進行。一般性的檢查必須在無壓力、各種介質放清並清洗乾淨後進行。

4.6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安全人員的監督檢查。

4.7各種氣瓶的運輸、存放、保管和使用應按規定執行,應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裝置,並定期檢驗,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曬、碰撞、腐蝕等。放置地點必須距明火10m以外、無放射性源。

4.8壓力容器應有安全防護裝置,如安全閥(或防爆膜)、壓力錶、減壓閥等。乙炔發生器應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並保持完好有效。

4.9壓力容器必須登記、申報、建立檔案。做好檢查、修理記錄。

4.10壓力容器必須按技術條件規定的壓力使用,不得超壓。改變壓力容器技術條件必須經設計部門同意,報經營部審查,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5.管理職責

5.1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按照國家有關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程規定,開展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5.2經營部職責

經營部在主管總經理的領導下,開展以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5.2.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壓力容器規程和安全技術規範。

5.2.2組織編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5.2.3監督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驗工作。

5.2.4編制、審覈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並組織實施。

5.2.5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主要問題等。

5.2.6組織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並組織編寫事故分析報告。

5.2.7組織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5.2.8組織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歸檔。

5.2.9監督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建檔、定期檢驗、使用和維護等各項制度的實施。

5.3使用單位職責

5.3.1保證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具有辦證所必須的歸檔資料。

5.3.2建立和健全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5.3.3在確定壓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裝單位時,承擔單位的資格應符合有關規定。

5.3.4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進行教育和考覈,做到持證上崗。

5.3.5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操作工藝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應包括:

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溫度)。

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方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處理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報告程序。

5.4操作人員職責

5.4.1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經營部報告:

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變形、泄漏等缺陷。

安全附件失效。

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發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過量充裝。

壓力容器的壓力失去控制,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5.4.2參加壓力容器維修後的檢查驗收工作。

5.4.3遵守崗位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等各項管理規定。

6.主要控制環節

6.1購置

6.1.1負責壓力容器的購置驗收單位應執行有關規定並向經營部提供完整有效的壓力容器辦證資料。

壓力容器辦證資料包括:

產品合格證。

產品質量證明書。

產品總圖和主要的部件圖。

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製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進口產品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機構審覈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6.1.2壓

力容器使用單位不得委託無設計、製造資格證書的單位設計、製造壓力容器。不得購買其產品。

6.1.3經營部負責對以上資料進行審查。對資料不符合的,不予辦理取證手續,不予歸檔。

6.2登記、申報、建檔

6.2.2每臺壓力容器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

6.2.3不具備以下建檔登記條件的不準使用:

新壓力容器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或安全狀況登記不能達到l級或2級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註冊的壓力容器,不得繼續使用。

不符合其它條款要求的。

6.2.4各單位所有購置的和在用的壓力容器都應在經營部登記、建檔。壓力容器有關資料需要下發到使用單位的,應在經營部登記,註明保管單位和保管人。

6.3修理與改造

6.3.1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6.3.2承擔壓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務的單位,應持有壓力容器相應類別的有效生產許可證。修理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工裝設備、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

6.3.3修理單位應按壓力容器現行技術規範制定具體的修理方案,並執行有關規定。

6.3.4修理單位必須建立修理、改造記錄、明確保管人、規定有關人員的管理責任並列入本單位檢查考覈辦法。修理、改造的內容由維修單位技術人員按設備管理的要求提出,維修人員負責記錄,維修單位主管安全領導負責檢查考覈。

6.4定期檢驗

6.4.1經營部負責歸口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並按要求報上級主管部門。

6.4.2經營部負責提出檢驗費用預算,計劃部門負責落實費用。

6.4.3經營部按規定確定定期檢驗期限。

6.4.4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每年應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單位的檢驗安排意見(檢驗月份、臺數、有關要求等)。並負責配合檢驗部門完成本單位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6.4.5使用單位負責將檢驗報告書等資料,交經營部統一保存。

7、考覈與獎懲

依據有關規定,對壓力容器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和處罰。

7.1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和表揚,並記入操作證。

7.2對違反下列規定者,除責任單位、責任人承擔處分外,對機關各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能考覈條款,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7.2.1由於違反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監察規定受到上級監察處罰的。

7.2.2由於違反規定造成不能取證或造成其它經濟損失的。

7.2.3由於違反規定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

7.4經營部負責監督檢查。發現違章使用後,應立即通知使用單位領導處理,必要時報主管副總經理。

附錄:壓力容器安全性檢查表

內容

說明及結果

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則爲不合格:

(1)應有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並在檢驗週期內使用

(2)無嚴重腐蝕和嚴重損傷

(3)壓力錶、安全閥、溫度計、液壓計等安全裝置齊全可靠定期校驗

(4)無滲漏現象

(5)容器門的關閉裝置應安全可靠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由於塗裝車間主要柱形爲箱形柱,部分柱長達27米,單根構件重近12噸,柱腳爲杯口連接,就位精度要求高,另外箱形的柱面在吊裝時吊索捆綁固定難,因此吊裝難度較大。爲此,對所有塗裝車間構件吊裝均安排有豐富經驗的持證吊裝工人負責作業,項目部專職安全員全程旁站監督。在吊裝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相關的起重吊裝作業規範和安全管理規定。

(1)在吊裝作業前,吊車司機負責檢查吊車的力矩限制器和保險裝置、卡環、夾具可靠有效,鋼絲繩和滑輪應符合要求。起重設備應進行試運轉,發現轉動不靈活、有磨損時應及時修理。

(2)起重作業時,施索工人應瞭解被構件的重量、重心等,不得超載作業。參與吊裝人員應戴好安全帽,繫好安全帶,穿好防滑鞋。轉運、吊裝構件時,嚴禁在被運輸、吊裝構件上站人指揮和放置材料、工具。吊裝區有明顯標誌,並設專人警戒。起重機工作時,起重臂杆旋轉半徑範圍內,嚴禁站人或通過。

(3)防止吊裝時落物傷人:吊裝時構件綁紮牢固,起吊構件平穩,避免振動或擺動。吊運速度不應過快,不得在高空停留過久,嚴禁猛升猛降,以防構件落鉤脫落。構件就位臨時固定前,不得鬆鉤或解開弔裝索具。

(4)防止起重機傾翻:起重機行駛的道路必須平整、堅實、可靠,停放地點必須平坦;不允許起重機兩條履帶或支腿停留部位一高一低或土質一軟一硬。當採用雙機臺吊構件時,吊裝重量不得超過兩臺起重機允許起重重量總和的70%,每臺起重機的負荷量不宜超過其安全負荷量的80%,操作時統一指揮,發出的指揮信號必須鮮明、準確;在風力等於或大於六級時,禁止在露天進行起重吊裝作業。

(5)防吊裝結構失穩:鋼構件吊裝就位,應經初校和臨時固定或連接可靠後方可卸構,最後固定後方可拆除臨時固定工具。構件固定後不得隨意撬動或移位,如需要重校時必須回鉤。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爲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切實加強管理,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特指定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定期檢查:

由項目經理每月組織一次施工現場安全大檢查,檢查人員由安全員、技術部門等有關人員組成,按照安全檢查評分標準項目、內容對安全管理、安全標誌、施工道路、邊坡防護、施工用電、施工機械等進行全面大檢查。做好檢查與總結相結合,檢查與評比相結合,檢查與獎罰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對危險隱患較多的現場進行停產整頓,對運行不良的電氣設備、施工機械等要堅決停止使用。整改之後,有檢查組複查合格方準使用。

2)驗收安全檢查:

腳手架、井字架由現場施工員組織安裝工人蔘加,按照檢查表列的項目,確實基本達到規程要求後由施工員和操作班組簽字,然後在自檢的基礎上由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檢查驗收並簽字,驗收合格後才能正式使用。施工機械的檢查驗收,由施工員組織安裝工人,司機參加,按照檢查表的內容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損壞,運行正常後,由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檢查驗收並簽字,並掛牌後方能使用。

3)班組安全檢查:

由班組長和兼職安全員負責進行班前班後安全檢查。檢查的重點是班組使用的設備、電動工具等及作業面防護措施,發現問題及時修復或更換,確保作業安全並作好記錄。

4)季節檢查:

針對季節氣候特點,對可能給安全施工帶來危害由公司或項目部生產和質安部門安全檢查。冬季安全檢查主要查防凍、防滑、防墜落、防火災、防中毒的各項措施。暑季安全檢查主要內容是露天作人員的作息時間是否調整,休息的宿舍是否通風。防暑降溫的飲品供應是否符合衛生要求。檢查組由項目帶隊,安全、施工部門派員。風季檢查主要內容是各種起重設備、架設工程、電杆、臨舍等有無倒塌的危險,達到邊檢查,邊加固的目的。

5)整改與複查:

對施工生產中危害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各種危險因素,一旦發現,要認真研究對策,積極實施改進措施,消除危險因素,保護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促進施工生產順利進行。檢查中要本着安全生產,對廣大職工的安全生產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貫徹“邊檢查,邊整改“的原則,積極、廣泛地搞好整改。對查出來的問題進行分類,按立即要整改的問題和限期整改的問題,發出整改通知單,以便整改時採取不同的處理辦法。務必做到條條有落實,件件有交待。對於簽了整改通知單隱患,項目部必須組織力量逐項複審,對整改及時徹底的要給以表揚,凡不認真整改者要給以批評,經濟處罰直至行政處理。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1、對項目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

2、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規定,監督項目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和安全生產費用的落實;

3、協助制訂項目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4、對危險源的識別進行審覈,對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行總體策劃並組織實施;

5、參與編制項目安全設施和消防設施方案,合理佈置現場安全警示標誌;

6、參加現場機械設備、安全設施、電力設施和消防設施的驗收;

7、組織定期安全生產檢查,組織安全管理人員每天巡查,督促隱患整改。對存在的浙工大安全隱患的分部分項工程,有權下達停工整改決定;

8、落實員工安全教育、培訓、持證上崗的相關規定,組織作業人員入場三級安全教育;

9、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安全達標、安全文明工地創建活動,督促主要責任部門及時上報有關活動資料;

10、發生事故應立即報告,並迅速參與搶救;

11、歸口管理有關安全資料。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1、目的:建立用電安全規定

2、範圍:適用於公司用電管理

3、責任者:電力科、用電單位

4、程序:

4.1 電氣運行安全

4.1.1 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經醫生檢查身體,並證實確無妨礙電氣工作的疾病,經過專業培訓,考覈合格,持有上級部門頒發的電工作業操作證,才能擔任電氣作業和電氣作業監護人工作。

4.1.2 電氣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

4.1.3 一切電氣作業人員都必須熟悉觸電急救方法。

4.1.4 在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必須按《爆炸性環境防爆電氣設備選用標準》執行。

4.1.5 電氣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4.1.6 當電氣工作人員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險區域進行工作時,監護人員應隨時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聲怪叫,以免引起錯覺而引發事故。

4.1.7 做好經常性的電氣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消除。

4.1.8 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並定期檢查。

4.1.9 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4.1.10 接地裝置的規定:

接地電流大的接地裝置(500A以上)爲5歐姆;接地電流小的接地裝置(500A以下)爲10歐姆。

變電室露天部分的單位獨立避雷針爲10歐姆。

裝有避雷線線路上的金屬及水泥電杆爲10歐姆。

裝在架空線路引至變電所進線上管型避雷器爲10歐姆。

保護配電線路變壓器用的避雷器爲4歐姆。

易爆場所、庫房及車間避雷針爲4歐姆。

保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於4歐姆。

4.1.11 靜電接地:

靜電接地的接地電阻,每處不宜超過10歐姆。

露天放設的管道(液體、氣體等)每隔20--25米應設感應雷接地,每處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貯罐的四周應設閉合環型接地,接地電阻不超過10歐姆,罐體的接地點不應少於2處,接地點間距不於大30米。

4.1.12 防雷接地:

爲保護建築物不受雷擊,應針對雷電的危害,分別對直擊雷、感應雷和架空線引進高電壓等採取防雷措施。

避雷裝置一般可採用避雷針、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線。

爲防止感應雷,應把屋內一切導體、金屬管道等可靠接地,減小電阻使感應電荷迅速流入地中。

避雷針應由三部分組成: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

避雷針接地極的多少,應視接地電阻是否滿足要求,每極接地極之間的距離應保持3米,接地極應爲帶狀接地。

爲避免跨步電壓對人體的危害,接地極應埋在人員很少通過的地方,且距被保護物應大於3米。

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禁止與防雷接地合用。

避雷針的保護範圍,應根據建築物的大小和高度來決定安裝避雷針的高度和數目。

獨立避雷針,避雷線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4.1.13 當氣候條件惡劣時,應停止戶外電氣作業,不得已而緊急搶修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氣需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巡視人員應穿絕緣靴,並不得靠近避雷裝置。

4.1.14 變電所必須制訂現場運行規程,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其中明確規定。

4.1.15 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超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員在場,並符合設備不停電的距離。

4.1.16 運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證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4.1.17 在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執行,並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

4.1.18 凡電氣設備和線路無電應作有電看,嚴禁以手隨便觸摸。

4.1.19 未經試驗合格的一切電氣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4.1.20 在墜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時,須辦好登高作業證並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4.1.21 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爲15米、10KV以上爲3米。

4.1.22 架設臨時電氣線路規定:

各部門需要架設臨時電氣線路,必須先填寫"臨時線申請單"。

"臨時線申請單"由部門安全員負責填寫,安裝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親自簽字。

"臨時線申請單"由安全部門批准,使用期限爲一星期,超過一星期的,要辦理延期手續。

使用期限超過兩個月的固定臨時線,要經過安全部門批准。

使用臨時線路一定要在"臨時線申請單"規定的時間內使用,不得超時。

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電氣線路,應執行本廠"電器安全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

臨時電氣線路應由持證電工架設安裝,電工憑"臨時線申請單"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架設。

臨時電氣線路安裝完後,要經使用保管人驗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內,由使用保管人負責保管,使用保管人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請電工解決,他人不得亂動。安裝電工在使用期內每星期至少檢查一次。

電焊機、砂輪機等產生明火的電具接線,應具有相應等級的動火證後,電工方可接線。

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線路不應架設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與水管、蒸汽管、門窗等應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離,與道路交叉處離地高度不低於6米。架設在戶內離地高度不低於2.5米,戶外不低於3.5米。

臨時電氣線路到期後,由原安裝人拆除,嚴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1.23移動電具安全管理規定:

移動電具包括:電風扇、排風扇、手電鑽、手提砂輪機、移動水泵、震搗器、電焊機等,以及其它類似的單相、三相流動使用的電器用具。

移動電具要求專人負責保管、維修及檢查,檢查內容有:電具本身有無損傷,絕緣電阻是否符合要求,電源引線有無破損、老化、絕緣不良現象,導線規格是否合適,插頭、插座是否齊全,有無破損,相線和保護接地的接法是否統一,金屬外殼或金屬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移動電具的引線及插頭都必須完整無損。220V和380V電壓的移動電具引線分別使用三芯或四芯絕緣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銅芯軟導線,中間不得有接頭,要保證電具金屬外殼接地。

使用220V或380V電壓的手電鑽等手提式電動工具,必須配用1∶1隔離變壓器或漏電保護開關。

工作行燈的電壓不允許超過36V,在特別潮溼的地方和金屬容器內部等危險場所使用的行燈,應用12V電壓,其電源由雙圈變壓器供給,並將變壓器金屬外殼、鐵芯及二次線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電源線長度不超過5米,禁止使用自耦變壓器代替行燈變壓器。

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的移動電具必須採用防爆型。

移動電具電源線必須架設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線穿過道路時高度不低於6米。

搬運移動電具時,一定要先切斷電源。

4.2電氣檢修安全

4.2.1 電氣檢修必須按照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簽發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並辦理許可手續後方可作業。

4.2.2 一般情況不準帶電作業(無論高壓與低壓),停電後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後,拆下熔斷器,並掛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4.2.3 必須帶電檢修時,(限500V以下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必須經電力科負責人批准。

利用絕緣物可靠地將鄰近各相分離開,並穿戴好絕緣鞋、手套、帽子,不準穿汗背心及捲起袖子工作。

在主管領導或電氣技術人員直接監護下進行工作。

工作點附近各相與地相連的金屬物必須隔開,以免觸到。

應由一定經驗的電工擔任,並遵守有關安全規程,監護人認真監護,但監護與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離,最近不得小於2-3米。

4.2.4 在停電設備和線路上裝設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後,在工作地段兩端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設備和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

4.2.5 停電、測電、驗電的檢修作業,必須由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準進行作業。

4.2.6 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電源的線路檢修時,應採取切實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

4.2.7 對地下直埋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杆、塔等多回路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4.2.8 變電室運行及檢修現場規定:

凡參加變電檢修的一切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當接受檢修任務時,檢修人員應對工作內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瞭解清楚。

在檢修工作進行前,應作好充分準備,查看現場,瞭解設備情況。

檢修中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程,適當安排好檢修人員,掌握進度,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檢修後應認真做好記錄,負責向運行人員辦理交付驗收工作。

工作結束後,參加檢修人員應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現場。

檢修負責人應對設備的檢修質量和施工安全負全面的責任。

檢修人員應對所做工作直接負責。

凡檢修後的設備,不允許帶缺陷情況投入運行。

變電設備的檢修爲三種類別:1、大修。2、小修。3、事故檢修。

4.2.9動力及照明檢修作業規程:

在檢修500V以下線路的各種電動機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拉開開關與斷路器將電動機從線路電網中斷開。

待電動機完全停止後,在配電盤對應的開關操作柄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經測驗確證無電後,摘除輔助線路上的保險絲。

在靠近6KV及以上設備作業時,須注意下列各項規定:

帶電體只允許在工作人員的任何一面,如兩面都有帶電體,禁止作業。

帶電體與工作人員的距離,無論伸手或揮動工具都不可小於0.7米。

在轉動的設備旁工作時,應注意下列規定:

轉動設備與工作人員距離無論伸手及揮動工具都有不可小於0.7米。禁止任何人觸摸正在轉動的各類設備。但若必須靠近時需採取防護措施。

4.2.10電氣安全用具有關規定。

絕緣手套每6個月試驗一次。

(1)高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爲8KV,持續時間爲1分鐘。(2)低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爲25KV,持續時間爲1分鐘。

絕緣靴每6個月試驗一次。

絕緣靴定期試驗電壓爲15KV,持續時間爲10分鐘。

高壓驗電筆每6個月試驗一次。

6-10KV試驗電壓爲40KV;20-35KV試驗電壓爲105KV,時間爲5分鐘。

4.2.11行車檢修規定:

檢修行車時,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車。嚴禁走軌道、鋼樑等,如必須走鋼樑時,須有人作警戒,由被修理行車的司機作監護,並應同時辦理許可證手續,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攜帶的檢修工具,必須放在工具袋內,大型工具須用繩子作上下傳遞。

傳遞工具物體時,防止碰撞在行車磨電道上。

在行車上工作時,必須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要用絕緣物把地面鋪好。

不準由一臺行車向另一臺行車跨躍(指有兩臺行車的地方)。

在行車上打磨整流子、集電環時,要站在絕緣墊上,戴好手套進行。

打磨整流子及滑環時,非電工不準帶電作業。

試運行時,人站在走臺板上(行車行走時碰觸不到的地方),手必須扶住欄杆,並離開轉動部分。

工具使用完畢後,須檢點清楚,放入工具袋內隨人帶走。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一、總則

爲切實做好學生寢室安全工作,保護學生人身財產的安全,努力維護學校正常教學、學習、生活秩序,制定本條例。

1、寢室安全管理要堅持以預防爲主,保障安全的方針,加強自我防範。寢室安全,事關大家、維護安全、人人有責。

2、寢室要建立完善值日製度,把寢室安全防範工作作爲值班老師、管理員、值日生的重要職責之一。

3、遵守法律、法規、校紀,服從學校管理,嚴禁私帶(藏)鐵管、刀具等兇器進入校園,確保內部安全。

4、發現不安全事故苗頭,即偷竊、故意擾亂內部公共秩序、滋事、毆打傷害他人、故意破壞公共設施、械鬥,以及火災隱患,要及時制止與處理,防止事態擴大,並及時報告學校學生處和保衛部門,積極做好現場保護,全力協助偵查工作,主動向有關部門提供證據和線索。

二、防火管理

1、防火安全,人人有責、每位學生都應以主人翁的態度,自覺遵守防火安全有關規定和要求。不準在寢室裏點蠟燭(停電例外),嚴禁在牀上點蠟燭,不準在寢室使用煤油爐、酒精爐等到明火爐具;廢紙處理應送垃圾箱,不準在寢室、走廊焚燒廢紙

2、遵守校規,學生在校、親友來校不準在寢室內吸菸。

3、院校配備的消防器材及安全應急設備,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挪用、應保持處於良好的狀態,一旦發現火災隱患,應積極及時撲救和報告。

三、用電管理

1、注意安全用電。教室、寢室電源線路應由學校統一安裝,任何個人都不得以任何藉口私拉電線,私接插座等。發現安全隱患部位、應及時向學校報告、由學校專業人員維修和更換。

2、嚴守規定,嚴禁在寢室使用電爐、電熱棒、電熱器(懷)及其他等不安全電熱器具。

四、財物管理

1、財物要妥善保管,不亂丟亂放。現金、貴重物品(如手機、小靈通、手飾等)不準存放在寢室內,個人做好收藏保管。現金一律存放銀行,並注意個人密碼保密。

2、鑰匙要隨身攜帶,寢室鑰匙不得隨意轉借(其他寢室成員),鑰匙丟失、門鎖損壞要及時報告宿管室維修登記。

3、上課、外出活動、就寢均要及時關門上鎖。晚自修、全校*、節假日等,都要關好門窗,並另上好加鎖。

五、其他

1、寢室內不準留宿非本室成員,親友來校確需住宿的,應到學校招待所登記住宿,學校不予安排住宿。

2、加強危險品管理,嚴禁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及煙花爆竹等帶入校園、寢室。

3、禁止男生進入女生宿舍區,禁止女生進入男生寢室(執行公務檢查除外)。

4、校外來客、親友來校探望,應憑有效證件到管理室做好登記後,有學生本人帶入,否則,謝絕一切外來人員進入宿舍樓。

六、獎勵與懲處

1、寢室安全管理工作作爲衡量班級、寢室優化管理工作組成部分,列入評定先進集體內容。對制止重大事故發生,需提供重要證據協助偵破重大事故等在寢室安全管理工作上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者,學校將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2、對違反本條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與紀律處分。

3、觸犯刑律和治安管理條例的,送交公安部門處理。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一、在通航和禁航的橋孔兩側應按章設置標誌信號和慢行信號,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的燈光照明;

二、做好安全防範工作,避免發生過往船隻、漂浮物對水上施工設施、構造物的意外碰撞事故;

三、考慮到秦淮河汛期最高水位的通航、排澇以及實際施工的要求,設計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便橋、平臺、護筒口、模板施工低於水位,影響施工和行洪;

四、凡在通航孔上方進行重要的施工作業或預製樑安裝時,必須事先做好短時間的停航工作和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五、在通航孔上方作業,保證通航淨空的前提下必須張掛安全網;

六、凡進行水上施工作業必須配備必要的救生船和救生器材,並組織專人負責救援工作;

七、水上作業人員必須穿上救生衣,不得一人單獨作業,還必須具備熟悉水性、會游泳的基本條件;

八、水上打撈工作應由專業潛水作業人員進行,根據要求配合做好安全工作;

所有施工船隻必須配備消防、滅火器材,船隻必須錨定,嚴禁超載;

九、制定完善的安全防範措施和施工計劃,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一、本市場(超市、商場)建立健全食品質量自我檢查管理制度,自覺履行食品質量管理職責。建立食品質量管理機構,配備檢測儀器,設立食品質量管理崗位,指定有業務水平的人員擔當食品質量管理工作。

二、根據季節變化、消費者投訴反映的熱點和相關行政部門要求,及時制定檢測工作計劃,調整和規範檢測的品種、數量、批次。

三、每日營業前對蔬菜、水發食品、醃製品、米、面、豆製品等食品的甲醛、甲醛次硫酸氫鈉(吊白塊)、二氧化硫、亞硝酸鹽、殘留農藥等指標重點檢測。檢測品種、數量、項目、結果等在醒目位置公示。檢測資料妥善保存,檢測結果及時登記臺帳,臺帳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

四、通過對食品質量進行常規抽檢,發現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要立即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同時通知櫃檯暫停銷售,經確認確實存在質量問題的,應及時移交工商部門處理。

五、對經抽檢判定爲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銷售,協助工商部門追查進貨源頭。對已經銷售的食品,應迅速採取措施召回。

六、有計劃地邀請法定檢驗機構,對場內儀器進行抽樣檢驗、質量判定,公佈食品質量信息,指導消費。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1、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照規定進行,並制訂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在隊長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並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2、起重機安裝後,在無荷載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偏差值不得超過3/1000.

3、起重機專用的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塔基上部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定要求;電纜捲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

4、起重機必須安裝行走、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並保證靈敏可靠;對有升降式駕駛室的起重機,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塔身不得懸掛標語牌。

5、檢查塔基表面平直、無沉陷,螺栓無鬆動,排除塔基睥障礙物和積水。

6、作業前重點檢查機械結構的外觀情況,各傳動機均應正常;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鬆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供電電纜應無破損。

7、起重機在中波無線電廣播發射天線附近施工時,凡與起重機接觸的作業人員,均應穿戴絕緣手套和絕緣鞋。

8、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點380V,其變動範圍不得超過±20V,送電前啓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後方可上機。

9、空載電源,檢查行走、迴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後,方可作業。

10、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動機停止轉動後,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11、吊鉤提升接近臂杆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杆頂部不得小於是1m。

12、動臂式超重機的起重、迴轉達、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後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在滿載荷或接近滿載荷時不得變幅。

13、提升重物後,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用微動機構或使用制動機器使之緩慢下降;提升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跨越的障礙物0.5以上。

14、主捲揚機不安裝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機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迴轉。

15、裝有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機,在每次變幅後,必須根據回轉半徑和該半徑時的允許載荷,對超載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16、作業後,起重機臂杆應轉到順風方向,並放鬆迴轉制動器,小車及平?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位置;吊鉤提升到離臂杆頂端2~3m處。

17、將每個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後切斷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18、任何人員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佩帶安全帶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22

一、出車前必須檢查是否攜帶好行駛證、營運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等相關證件。

二、出車前必須檢查車輛各部件的緊固情況,檢查車輛制動、電路、油路、燈光等主要部件是否完好,操作靈活,做到安全、可靠。

三、行駛途中駕駛員必須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注意集中思想,安全行駛,如發生車輛異常必須停車檢查,排除或採取措施後才能恢復行駛。

四、嚴禁讓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和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車輛。

五、嚴禁駕駛員疲勞駕車、酒後駕車。

六、嚴禁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從事道路運輸。

七、嚴禁車輛超載、亂停亂放、闖紅燈和超速行駛等違法行爲。

八、嚴禁車輛在出車前未經駕駛員或車輛維修人員的安全檢查私自出車,防止車輛"帶病"上路。

九、嚴禁在行駛途中將車輛交給與工作無關人員駕駛。

十、在特殊天氣、特殊路段,應嚴格控制車速、確保安全。

十一、收車後,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場所,並清潔檢查車輛,保證車輛第二天能正常行駛。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23

1、節假日期間,分公司嚴格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確保企業正常安全生產秩序。

2、節假日主要是指國家法定規定的節假日,如:元旦、春節、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節。

3、分公司總經辦,在節假日前,要制定下發“企業節日期間安全生產工作安排”文件,安排好生產系統、後勤系統生產生活安全值班工作。

4、各單位要嚴格執行管理規定,制定安全值班人名錶,安排好值班幹部、維修人員,堅守崗位,24小時開手機,加強巡檢簽到,加強勞動紀律管理,維護正常工作秩序。

5、分公司值班由副總經理和1名職能處室幹部擔任,分廠值班由分廠1名幹部擔任,車間由1名幹部和1名維修工擔任。

6、節日期間,要嚴格辦理票證,落實安全措施,發生事故要上等級處理。

7、節日期間,上班人員要 遵章守紀,精心操作,不得遲到早退,脫崗礦工打連班,不得飲酒賭博,不得干與生產無關的.事情。

8、若出現異常或發生事故,必須立即上報分廠調度、分公司總調、值班副總,現場指揮協調,進行處理,必要時啓動應急預案,通知總經理。

9、加強員工安全意識和交通安全教育,確保上下班人員交通安全。

10、保衛部門,要加強巡邏和治安管理,嚴打違法違紀不法行爲,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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