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事業單位章程草案(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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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事業單位章程草案 篇1

第一章 總則

幼兒園事業單位章程草案(精選5篇)

第一條 爲規範本單位行爲,確保實現公益目標,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 xx縣第二實驗幼兒園 。

第三條 本單位類型是 未分類 。

第四條 本單位住所是 xx縣西路15號 。

第五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 財政撥款 。

第六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爲人民幣 93.2 萬元。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 xx縣教育局 。

第八條 本單位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是: xx縣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局 。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九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

爲學齡前兒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務。

第十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包括:

爲3週歲以上未滿6週歲學齡前兒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是:

園長辦公會 。

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制定修改章程;制度的制定;決定重大業務計劃。

第十二條 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爲

上級主管單位任命 ;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的產生方式爲 單位聘用 。主要行政負責人經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覈准登記後,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第一責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職權: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學校決策機構的決議;擬定內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第十三條 根據《 》文件規定,本單位設置 、 、 等 個內設機構,其主要職責分別是:

; ; ; 。

第四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條 本單位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十五條 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十六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本單位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管理。

第十八條 本單位的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後,變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xx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公開辦法》(魯政辦發[20xx]73號)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依法設立登記的信息 ;

依法變更登記的信息 ;

依法年度報告公開的信息。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單位主要職責經機構編制部門調整的;

(四)決策機構認爲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章程的修訂,由決策機構提出意見,經舉辦單位審查後,報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覈准。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合併、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在申請註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清算工作結束,形成清算報告,報有關部門審覈同意,向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註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舉辦單位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處置。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 年 2 月 20 日 園長辦公會 (決策機構)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牴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爲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覈准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爲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 園長辦公會 (決策機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覈准之日起生效。

擬任法定代表人簽字:

舉辦單位(章):

x年2月21日

幼兒園事業單位章程草案 篇2

一、我國內部控制制度的現狀及成因

(一)我國內部控制制度的現狀

我國管理國有企、事業單位已經有了幾十年的發展歷程,積累了一定的內部管理經驗,一般來說,都有一定程度、一定範圍的內部控制制度,基本業務內部管理都有章可循,但是國有單位內部控制最突出的問題就是有章不循、違章不究,而循與不循、究與不究,一切以法人代表的意志爲轉移。例如大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證券業務一度發展較快,但是,由於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內控制度不完善,少數高管人員缺乏法律意識,違法違規行爲嚴重,致使公司資不抵債,經營風險劇增,不再具備繼續經營的條件而走向破產。非公有制經濟是改革開放的產物,處於發展初期,在內控制度建設上雖然一般沒有國有企業搞得好,但由於其產權十分明晰,老闆都自覺地實施內部控制。

國有單位內控制度最薄弱的環節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貨幣資金,二是採購業務。資金使用的隨意性,採購業務中的弄虛作假,吃“回扣”等現象比較嚴重。此外,由於國有小型企業及行政事業單位比國有大、中型企業經濟業務簡單,運轉環節少,因此,在內控制度建設上,普遍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記賬人員、保管人員、經濟業務決策人員及經辦人員沒有很好地分離制約,存在出納兼複覈、採購兼保管等現象;二是重大事項決策的執行,沒有很好地分離制約,存在“重大”無標準、“決策”無民主的現象;三是財產清查沒有形成制度,清查期限、程序不明確;四是內部審計沒有形成制度化,該設內部審計的不設,該配備專職或兼職內審人員的不配置。

(二)產生上述問題的成因分析

1.產權不明晰,公有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不好的根本原因,由於其產權主體缺位、權責不清,導致加強內部控制的受益主體不明確。2.沒有形成法律制約的大環境,單位也沒形成有章必循、違章必究的局面,致使一些人利用職權,挪用公款。例如原湖北省駐港司總經理金鑑培就先後挪用公款1.34億港元到澳門44次進行豪賭,重慶萬州移民局出納員王素梅先後37次挪用三峽移民款136萬元狂賭。這種情形的出現,說明單位長期甚至是從未認真作過賬款的核對,在會計監督方面存在着很大的漏洞。3.人員素質低,這是內控問題出現的主觀原因。

二、有效內部控制應達到的標準及必須解決的難點

(一)一項好的內部控制制度應達到的標準

1.控制範圍要涉及企業經營的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不留下控制死角,也就是說,企業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均應納入內部控制範圍;2.事權劃分明確具體,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也就是說,內部控制制度作爲一種制度要能真正成爲企業管理者的行爲規範,操作方便;3.控制程序規範,過程控制要特別重視,也就是說,內部控制要形成科學的機制,尤其要把對經營管理過程的控制放在突出的地位,通過控制,防患於未然;4.具有良好的控制效果,內部控制的功能得到有效發揮。

(二)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必須研究和解決的四個難點

1.如何把握授權的度。企業經營管理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保證這個系統的正常運行,合理授權是必然的。對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既要保證其經營決策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又要保證其經濟行爲的效益性和廉潔性,權力的度量界定是關鍵一環;對內部控制執行人員的授權也有度,對不同的控制環節要有不同的權力授予,才能使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運行。授權無度,直接制約內部控制制度效能的發揮,當今社會大凡出現重大舞弊經濟案件的企業,基本上是授權不當引起的,是授權多、權力過大、且控制不力的惡果。

2.如何提高被控對象的受控度。一般而言,內部控制的對象是企業的權力操縱者,是對權力操縱者的權力約束,也是對權力操縱者之間的權力制衡。這種獨特的控制對象決定了提高受控度的艱鉅性。提高被控對象的受控度有關鍵兩點:一是內部控制制度的科學性;二是主要決策者的受控程度。就目前的經濟管理現狀來看,提高被控對象的受控度任重道遠。

3.如何提升、規範控制程度。對於一個複雜系統工程的控制,不能靠人治,也不能靠簡單的出納控制、財務管理來實現目的,而要靠一套科學規範的內部控制制度,用制度來規範管理的行爲,讓管理者在從事經營管理活動中,知道幹什麼、怎麼幹,按照規定的程序來完成工作任務、接受規定的控制管理。這裏的重點是管理人員針對企業不同的經營管理活動制定出具體的標準,而要完成這個任務,就要有豐富的知識、超前的意志、廣闊的視野和紮實的作風,這無疑又是一個難點。

4.如何提高控制人員的熟練程度。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中心是財務會計控制,承擔內部控制職責的主要是財會人員。因此,財會人員要能真正擔當起內部控制的重任,更新知識、提高操作能力就顯得刻不容緩。如上所述,科學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對企業經營管理各個環節實施有效監控的制度,它大大突破了財務會計的工作範疇,大大超越了財務會計的知識領域,是投資、金融、市場、營銷、材料、信息等多方面知識的融合,沒有相應的知識支持,內部控制不可能完全到位。同時內部控制主要是做人的工作,矯正人的行爲,需要有相應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能力,培養大批這樣的全才,顯然需要很長的過程。

三、會計電算化技術的發展對實施內部控制制度的影響及對策

由於使用計算機,會計數據處理的速度加快了,會計覈算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得到了極大的提高,減少了因疏忽大意及計算失誤造成的差錯。但是,也爲企業的內部控制帶來了許多前所未有的新問題。由於電算化會計系統的特殊性,建立一整套適合電算化會計系統的內部控制制度就顯得尤爲重要。

(一)電算化會計系統對內部控制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改變了企業會計覈算的環境

企業使用計算機處理會計和財務數據後,會計部門從原來由財務、會計專業人員組成,轉變爲由財務、會計專業人員和計算機數據處理系統的管理人員及計算機專家組成。會計部門不僅利用計算機完成基本的會計業務,還能利用計算機完成各種原先沒有的或由其它部門完成的更爲複雜的業務活動,如銷售預測、人力資源規劃等。隨着遠程通訊技術的發展,會計信息的網上實時處理成爲可能,業務事項可以在遠離企業的某個終端機上瞬間完成數據處理工作,原先應由會計人員處理的有關業務事項,現在可能由其他人員在終端機上一次完成;原先應由幾個部門按預定步驟完成的業務事項,現在可能集中在一個部門甚至一個人完成。因此,要保證企業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保證會計系統對企業經濟活動反映的正確可靠、達到企業管理的目標,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顯得更爲重要。

2.改變了會計憑證的形式

在電算化會計系統中,原先反映會計和財務處理過程的各種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彙總表、分配表、工作底稿等書面形式的資料減少甚至消失了,原先在覈算過程中進行的各種必要的核對、審覈等工作有相當一部分變爲由計算機自動完成了。控制的重點由對人的控制爲主轉變爲對人、機控制爲主,因此控制的程序也應當與計算機處理程序相一致。

3.有效控制舞弊、犯罪

隨着計算機使用範圍的擴大,利用計算機進行的貪污、舞弊、詐騙等犯罪活動也有所增加,由於儲存在計算機磁性媒介上的數據容易被篡改,有時甚至能不留痕跡地篡改,數據庫技術的提高使數據高度集中,未經授權的人員有可能通過計算機和網絡瀏覽全部數據文件,複製、僞造、銷燬企業重要的數據。計算機犯罪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和危害性,發現計算機舞弊和犯罪的難度較之手工會計系統更大,計算機舞弊和犯罪造成的危害和損失也比手工會計系統更大,因此,建立一整套適合電算化會計系統的內部控制制度就顯得尤爲重要。

(二)加強電算化系統管理內部制度建設的措施

1.完善對機構和人員的管理與控制

會計覈算軟件正式投入使用後,對原有的會計機構必須做出相應調整,並對各類人員制定崗位責任制度。會計電算化後的工作崗位可分爲基本會計崗位和電算化會計崗位兩種。前者可包括:會計主管、出納、會計覈算各崗、稽覈、會計檔案管理等;後者可包括:直接管理、操作、維修計算機及會計軟件系統等。機構調整必須同組織控制相結合,以實現職權分離,有效地限制和及時發現錯誤或違法行爲,如規定系統開發人員和維護人員不能兼任系統操作員和管理人員等。

2.完善系統操作環境管理和控制系統

操作環境包括系統操作過程以及對系統的維護。操作過程控制主要通過制訂一套完整而嚴格的操作規定來實現,它應明確職責、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並形成一套電算化系統文件,如規定交接班手續和登記運行日誌,規定數據備份及機器的使用規範,規定軟盤專用以防病毒感染等。系統維護包括硬件、軟件維護,硬件維護主要包括定期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在系統運行過程中出現硬件故障要及時分析、排除並做好記錄;而軟件維護包括正確性維護、適應性維護、完善性維護三方面。

3.建立健全的檔案管理制度

這裏的檔案主要是指輸出的各

種賬簿、報表、憑證、存儲會計數據和程序的軟盤及其他存儲介質。檔案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負責系統內各類文檔資料的存檔、安全保管和保密工作,它一般通過制定與實施檔案管理制度來實現,包括:(1)存檔的手續必須有會計主管和系統管理員的簽章才能存檔保管;(2)各種安全保證措施,如備份軟盤應貼上保護標籤,應存放在安全、潔淨、防潮的地方;(3)採用磁性介質保存會計檔案,要定期進行檢查和定期複製,防止由於磁性介質損壞而使會計檔案丟失。

4.做好電算化人才培養工作

此外,還應高度重視電算化人才的開發與培養,併爲此提供必要的物力、財力,以造就一支高素質的財會科技隊伍,爲會計電算化工作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

總之,內部控制是一種動態行爲,它在企業的作用過程中會受到主觀因素和外部環境的影響。因此,要充分發揮其在現代企業制度中的作用,就必須不斷地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完善和規範,使之真正符合企業的實際發展需要。從總體上講,我國企業目前的管理水平同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如經營觀念陳舊、管理基礎薄弱、管理水平低下的狀況等還沒有完全改變;財務賬目不實、採購和銷售環節“暗箱操作”、生產經營過程“跑冒滴漏”等問題仍然相當嚴重。對此,企業應積極探索,圍繞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儘快建立適應現代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提高企業的現代化管理水平。

幼兒園事業單位章程草案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本單位行爲,確保實現公益目標,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 。

第三條 本單位類型是 。

第四條 本單位住所是 。

第五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 。

第六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爲人民幣 萬元。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 。

第八條 本單位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是: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九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

。【應載明事業單位的公益目的,文字精煉。一般不超過20字。】

第十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包括:

; ; ; 。【事業單位業務範圍是對事業單位可以開展的業務事項的界定,應當符合宗旨的要求,並與其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如有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應與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確認的業務事項相一致,且應載明行業資質證書名稱全稱、證書號和行業許可內容、項目。一般不超過130字。】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是:

。【黨委會、行政辦公會、舉辦單位或其它】

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 ; ; 。【如:(一) 制定、修改章程;(二)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五)決定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等等。】

第十二條 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爲

;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的產生方式爲 。主要行政負責人經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覈准登記後,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第一責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 ; ; 。【如:(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 【決策機構】 的決議。(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三)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四)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等等。】

第十三條 根據《 》文件規定,本單位設置 、 、 等

個內設機構,其主要職責分別是:

; ; ; 。

第四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條 本單位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十五條 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十六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本單位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管理。

第十八條 本單位的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後,變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公開辦法》(魯政辦發[20xx]73號)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

;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單位主要職責經機構編制部門調整的;

……

(…)決策機構認爲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章程的修訂,由決策機構提出意見,經舉辦單位審查後,報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覈准。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合併、分立、解散;

……

(…)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在申請註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清算工作結束,形成清算報告,報有關部門審覈同意,向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註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舉辦單位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處置。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 (決策機構)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牴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爲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覈准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爲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 (決策機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覈准之日起生效。

擬任法定代表人簽字:

舉辦單位(章):

年  月  日

幼兒園事業單位章程草案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佈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佈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爲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20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0xx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覈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覈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係終止。

第五章 考覈和培訓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覈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覈工作績效。考覈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 考覈分爲平時考覈、年度考覈和聘期考覈。

年度考覈的結果可以分爲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覈的結果可以分爲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 考覈結果作爲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爲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 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爲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爲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爲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爲: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爲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 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覈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複覈、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覈、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 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爲,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幼兒園事業單位章程草案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單位名稱爲 (單位名稱) 。〔名稱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二條本單位是經 (審批機關) 批准,由 (主管部門) 舉辦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登記管理局) ;業務主管單位是 (主管部門) 。

第四條單位設立、變更、註銷,應當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申請登記或者備案。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單位的宗旨:

第六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 。

(二) 。

(三) 。

〔必須具體明確,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須知》“宗旨和業務範圍用語”填寫。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應與業務主管單位確認的業務範圍一致〕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本單位 (決策機構或領導和決策形式) 。其主要職責是(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 。

(五) 。

(六)提出終止動議。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 (舉辦單位) 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 。

(三) 。

(四) 。

(五)查閱 (決策機構) 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職務) 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覈准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其主要職責是(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 (決策機構) 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四) 。

(五) 。

(六)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特殊情況下,(單位副職)受(單位主要負責人職務),委託或經 (舉辦單位) 批准代行上述(職責)職權。

第十條 (單位負責人職務)由 (舉辦單位) 任命。

〔⒈ 設董事會、理事會等機構的單位在本章增加相關條款;

2.由有關國家機關根據政策法規確定的權限任命單位行政負責人的,不設第十條〕

第四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第十一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在覈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捐贈。

(四)利息。

(五)有關部門及組織委託開展的 (專項課題或工作名稱) 等專項資金。

(六)附屬單位上繳收入。

(六) 。

(七) 。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本單位按照 (收費批准單位、文件) 規定收取 (收費名稱) 費,各項收費按照有關規定全部上繳,實行收支兩條線。

〔僅限於按規定收費並納入財務收支且實行收支兩條線的單位〕

第十三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並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使用;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單位宗旨和業務範圍的用途時,本單位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十四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覈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五條 本單位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並接受舉辦單位和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接受捐贈及使用接受舉辦單位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十七條 本單位用人和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單位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條 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經 (決策機構) 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 (舉辦單位) 審查同意,自 (舉辦單位) 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覈准。

〔⒈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職工大會制度的事業單位,修改的章程在決策機構通過後,還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表決通過。再報有關機關審查同意;

2.有業務主管單位的事業單位,在報舉辦單位的同時,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決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 。

(四) 。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二)因合併、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條所列事項自行決定解散的,應當由 (決策機構) 提出終止動議,經 全體(在編)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並報 (舉辦單位、編制管理部門) 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因其它情形需終止的,經 (舉辦單位、編制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有業務主管單位的事業單位,在報舉辦單位的同時,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申請註銷登記前,須在舉辦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至少發佈三次擬申請註銷登記的公告。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舉辦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爲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x年xx月xx日 (決策機構) 表決通過。

〔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職工大會制度的事業單位,應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 (決策機構) 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覈准之日起生效。

單位負責人(簽字):

(單位印章) (舉辦單位印章)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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