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管理制度(精選12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1.39W

定位管理制度 篇1

1、人員定位系統發射塊實行一人一卡制,嚴禁私自拆卸發射塊。監控中心必須做好無線編碼發射塊的登記造冊工作,建立發放和回收臺帳。

定位管理制度(精選12篇)

2、下井人員嚴禁攜帶發射塊入井。攜帶發射塊入井是人爲造成失爆的行爲,對礦井的安全帶來嚴重危害,一經發現,取消當月下井津貼和班中餐,並扣除本年度已發放的下井津貼和班中餐;按嚴重“三違”處理,給予20__元/次的罰款和行政處分,扣除單位當月工資總額的.1%,單位主要領導各連帶250元/次罰款。

3、礦方每月要安排專人對定位系統進行校對(中旬一次,下旬一次)。

4、確屬系統原因造成下井員工無法考勤的,由員工單位出具下井證明,監控中心進行覈對簽字後及時送交人力資源科。

5、職工要對人員定位系統設施的保護和愛護,未經信控中心許可,任何人不得對其進行改動。嚴禁私自移動監測設備、電纜,否則每出現一次對責任單位行政領導和責任人進行100元處罰。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破壞監測設備、電纜,否則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按設備原價兩倍進行處罰。屬於故意破壞系統設施的,按照嚴重“三違”進行處罰。

6、爲加強對外來人員下井的管理,後勤中心要建立《外來人員下井礦燈發放記錄》,及時將外來下井人員的資料情況,包括姓名、燈架號、日期等在《外來人員下井礦燈發放記錄》上工整書寫後送交信控中心,以及時修改人員定位系統,並備案。

7、監控中心設專人負責定位系統的日常維護和資料調整,負責對各單位下井考勤記錄與定位考勤的核對。

8、監控中心在接到後勤中心《外來人員下井礦燈發放記錄》後,必須及時對下井人員資料進行調整。

9、監控中心要確保人員定位系統正常運行,考覈準確率要達到系統設計的98%以上,每降低0。1個百分點。

定位管理制度 篇2

煤礦人員考勤定位系統管理制度

一、通風礦長負責礦井人員定位系統的全面工作。

二、監控室主任負責礦井人員定位系統的管理工作。

三、地面監控室設3名監控員24小時輪流值班監測系統的運行情況。井下每班必須有一名培訓合格的.專職維檢員24小時在井下輪流值班。

四、維檢員每天要認真維護人員定位系統設備,保證系統運行正常,讀取準確。

五、持卡人員對標識卡要妥善保管,保持清潔衛生,不得損壞、丟失,否則要照價賠償。

六、井口檢身員要對每個下井人員認真檢身,查看下井人員攜卡情況,對未攜帶標識卡或標識卡損壞不能讀取數據的,拒絕該人員下井並要求及時更換。

七、考勤員每班要與監控員覈對下井人數與人員定位系統考勤人數是否相符合,如發現漏卡現象,要通知該持卡人員到監控室更換,杜絕漏卡現象的發生。

八、監控值班員發現人員定位讀卡器工作不正常,要及時通知井下維檢員及時處理,恢復正常。

九、監控員要認真填寫每班定位系統考勤人數和井下實際下井人數,以及其他資料、報表,並存檔備查。

十、因維護、監管不到位或髮卡人員、監控員不負責任造成工作失誤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崗位人員要認真負責,發現其他異常情況要立即向監控室主任報告。

十二、維檢員每天要認真做好系統的日檢查工作,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出井後填寫相關記錄報表。

十三、維檢員每10天要對系統進行一次巡檢工作,查看系統線路設備等運行情況,及時處理存在問題,保證系統運行狀況良好,符合規定要求。

十四、系統出現故障嚴重無法處理時,要立即申告縣監控室,並及時聯繫廠商來礦排除故障,恢復正常運行。

定位管理制度 篇3

1、要建立設備維護方面的各項制度和章程,協助和配合各部門強化責任意識,使設備的維護和保養能按照規範要求得到貫徹執行。

2、各設備使用部門主管人員要按照關於設備維護保養的方針、政策和本制度的規定要求,對本部門的設備管理進行細化,並在執行過程中從嚴要求,經常檢查,加強考覈。

3、設備維護工作應貫徹“預防爲主”的原則應把設備故障消滅在萌芽狀態,其主要任務是防止不正常的.磨損,監督操作者按設備使用規程的規定正確使用設備,防止設備事故的發生,延長設備使用壽命和檢修週期,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爲生產提供最佳狀態的生產設備。

4、堅持使用和維護相結合原則操作人員在設備日常維護工作中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維護好),“四會”(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5、堅持合理規劃科學維護的原則設備維護工作重點,體現在提高維修工作質量、減少故障停機時間、提高設備作業率。要做到這些就必須做到合理規劃,實現生產修理兩不誤,同時注意採用科學的維護方法,以達到效率的最大化。

定位管理制度 篇4

1、礦井必須按規定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員定位系統,同時,按規定配備人員定位系統管理人員。

2、人員定位系統管理人員,必須經有資質的部門培訓,並持證上崗。

3、人員定位系統所涉及的各種儀器儀表必須定期校正,定期檢修。

4、井下要按規定設置分站和識別器,並能如實向中心站終端傳輸真實信息。

5、地面中心站值班人員要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必須全天24小時進行監視。

6、人員定位系統要按規定建立各種管理臺帳,以及各種記錄。

7、對出現的'各種故障必須在8小時之內處理完畢,如處理不了的,必須及時向上級領導反饋。

8、地面中心站設值班技術員,值班技術員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將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寫在日報上,報送礦長和礦總工程師審閱。

9、礦長、總工程師、通風科長應經常通過終端了解井下人員動態變化,隨時掌握控制井下人員的工作情況。

定位管理制度 篇5

爲了有效管理和使用kj133(c)人員定位系統,充分發揮其在礦井安全生產動態管理過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創建本質安全型高產高效現代化礦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行業標準,結合公司相關管理制度,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管理制度適用於使用kj133(c)人員定位系統的生產單位和相關管理部門。

第二條使用kj133(c)人員定位系統的生產單位對本單位區域內的系統設備、設施維護、升級和正常使用管理負全責。

第三條加強人員定位系統管理,明確分管領導和人員,充分保證系統運行使用、維護。制定相應的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確保系統安全、可靠、正常運行。

第二章系統安裝與維護

第四條使用單位必須配備專業系統維護人員和硬件設施維修人員,維護定位系統軟件運行正常,確保硬件設施無損壞。

(一)軟件系統必須建立權限分級管理,一級爲最高權限,具有一級權限的人員可對系統升級、更改、數據錄入、授權控制、設備設施的增減有最終權限。二級權限可進行人員信息的錄入。三級權限只能進行實時監測,但不能更改任何信息。

(二)各單位要建立權限審批手續,明確授權羣體,根據具體要求授予權限和安裝軟件,嚴禁給予無關人員授權和安裝軟件。

(三)設備維護人員要定期維護各種設備、線路。設備必須保證穩固、清潔,配件齊全;線路必須保證吊掛規範,設備檢修或移動位置時,必須經過單位和一級權限人批准,一級權限人必須及時完成系統圖紙補充。

(四)基站、分站和無線信號接收裝置嚴禁隨意移動、搬遷,如影響巷道施工時,必須經公司企業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門同意並備案後方可進行調整。杜絕人爲損壞情況發生。

第三章系統使用管理

第五條識別卡爲入井人員的'唯一標識,因此,攜卡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必須執行以下要求:

(一)所有下井人員必須攜帶識別卡,嚴禁一人攜帶多卡入井。

(二)攜帶識別卡下井人員通過井口專用檢卡設備時要檢查識別卡是否正常,如發現電量不足,卡號錯誤,信息不全時與維護人員聯繫,換識別卡或更換識別卡電池,並能在換卡的同時進行信息關聯。

(三)井下工作人員未經本單位同意,嚴禁隨意更換、拆卸識別卡,若有問題,及時與維護人員聯繫更換識別卡。

(四)井口檢身人員,必須對下井人員是否攜帶檢識別卡進行查驗如發現未驗卡或未佩戴識別卡的人員,有權限制其下井作業。生產安全處根據工作安排隨機抽查員工攜卡情況,如發現有未攜卡人員,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攜帶識別卡下井人員必須保護好本人識別卡,禁止隨意啓動呼救功能,如發現屬於虛假呼救信息,則追究本人責任。

(六)當識別卡接收到呼叫信息時,攜卡人員應立即停止作業並立即撤離作業地點,並選擇最近的安全地點集合,待接到單位領導或當班安全管理人員口頭或書面通知並確認安全後再重新返回作業點。

(七)接到系統報警後,值班員應立即通知生產調度及值班領導,生產調度及值班領導應立即採取措施。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

(八)調度員負責監視系統設備的運轉和監測數據變化情況,覈實和彙總人員跟蹤監測信息,對信息出現異常或設備報警時,立即通知維護人員,並做好中心站運行日誌,相關人員查明原因後向有關負責人彙報。

第四章技術管理

第六條使用單位要建立人員定位系統技術資料管理與使用制度,技術資料要定期保存。

(一)要按標準化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以下帳卡和報表:

a)設備、儀表臺賬;

b)設備故障登記表;

c)檢修記錄;

d)巡檢記錄;

e)中心站運行日誌;

f)監測日(班)報表;

g)設備使用情況月報表。

(二)使用單位應繪製人員定位設備佈置圖,圖上標明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根據實際佈置及時修改,並報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批。

(三)中心站應每3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各份數據應保存1年以上。

(四)圖紙、技術資料應保存1年以上。

第五章罰則

第七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使用單位依據公司安全管理績效考覈辦法有關規定,實行經濟處罰

(一)下井人員未攜帶本人標示卡或攜帶他人識別卡入井的。每次罰款500—1000元。

(二)私自拆卸識別卡或故意損壞識別卡的。一經發現,罰款3500—1000元。

(三)作業期間私自啓動呼救功能的,經確認每次罰款1000—5000元。

(四)當作業人員接到呼叫信息後,未及時向安全地點集結的,經確認每次罰款1000—20__元。

(五)值班人員值班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經確認每次罰款500—1000元。

(六)井口檢查人員未按規定濫發識別卡,造成監測數據失真或其他影響的。經確認每次罰款500—1000元。

(七)使用單位未按規定配足人員定位系統操作、維修人員,或系統操作、維修人員未經培訓上崗的。根據公司相關管理辦法考覈使用單位3—5分。

(八)故障排查不及時,8小時之內未及時處理故障影響安全生產的,或因停電時間過長,服務器不能運行而及時恢復系統運行的,根據公司相關管理辦法考覈使用單位5—10分。

(九)使用單位不及時更新系統人員巷道定位界面及人員定位系統設備佈置圖的,根據公司相關管理辦法考覈使用單位3—5分。

第八條對故意破壞、盜竊人員定位系統設備及其附屬設施者,嚴格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設備處、企管處和生產安全出負責人員定位系統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使用單位必須將人員定位系統運行情況納入安全標準化體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各級管理人員必須經常通過人員定位系統終端了解礦井生產人員組織等相關情況,分析、研究系統的各類數據,掌握設備運行情況及入井人員活動規律,以提高安全生產科學管理決策和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能力。

第十條使用單位必須編制人員定位系統發現問題應急處置預案,每年按應急處置預案進行一次預演。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20xx年8月1日開始執行。

定位管理制度 篇6

一、民爆器材庫房儲存的爆破器材必須嚴格按照《民爆安全規程》的定置定位標準劃出定置限位,以便裝卸搬運工作有序進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忙亂,出現安全隱患。

二、在規定好的位置擺放何種爆破器材不得隨意改變擺放位置。如有特殊工作要求時,保管員要請示批准後,才能進行。

三、爆破器材的存放要按不同的.品種、生產日期、數量等分類,定置定位、做到規範化、標準化管理。

四、民爆器材的儲存不得超過設施儲存量的規定。

定位管理制度 篇7

施工定位放線管理程序

爲確保施工定位放線符合國家及上海市規劃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符合設計要求,符合施工規範,特

制定本程序,明確各相關部門的.工作範圍及責任。

一、設計部負責委託專業測繪單位對新建小區地塊進行定位測試,內容包括:

1、確定紅線或藍線控制點。

2、複測新建小區附近已建建築物,構築物及道路的定位座標。

3、設置不少於三個永久性或半永久性放線基準點。

第1、2條的內容作爲規劃設計定位依據。

二、設計部負責複覈施工總體定位圖,並組織工程部、設計院、施工單位進行圖紙交底,明確各項規劃定

位指標,包括各建築物間最小距離,新建建築物與已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河道相對位置,小區紅藍

線控制點,放線基準點等。

三、項目發展部負責辦理開工規劃驗線申請或提前驗線申請。

四、工程部負責組織施工單位放線,並負責委託專業測繪部門進行復測。

五、工程部負責辦理開工驗線手續和竣工驗線手續。

六、本程序文件應發放到下列人員:

注:1、持有本文件者應嚴格按此文件要求執行。

2、若認爲本文件有不合理之處應及時向本文件的審批人提出修改意見。

編制:校對:審批:發放號:

定位管理制度 篇8

“車輛衛星定位監控系統”作爲動態監控手段,能有效監控運輸車輛途中安全運行情況。公司根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20xx)、《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jt/t796—20xx)等規定製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監控平臺管理人員、值班監控人員、調度員和駕駛員、押運員以及衛星定位裝置設備的管理工作。

二、實施主體及其職責分工

本項管理制度執行者爲公司公司安技科,具體負責平臺監控及衛星定位裝置的管理工作。

監控管理人員負責實時監控公司運行車輛,實時警示和記錄違章車輛,對嚴重違章或多次違章車輛的有關情況報公司相關部門處理,並認真做好日常監控記錄。

駕駛員、押運員職責:必需按照操作規程使用gps,確保設備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裝、斷線、斷電、屏蔽和修改程序。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gps不能正常使用,應及時通知安技科聯繫維修商。在行車過程中必需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gps管理規定駕駛車輛,操作gps。

三、安裝規範和管理要求

3.1凡公司所屬危化品車輛,按照行業管理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必須安裝衛星定位車載終端系統,對危化車輛的地理位置,運行速度,運行軌跡以及運行時間情況進行全程實時監控。

3.2公司建立動態監控平臺和衛星定位車載終端。安裝使用的系統軟件應符合交通行業標準要求,確保與運管部門監管平臺互聯互通,數據實時共享。

3.3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對營運車輛運行實時全過程監控。建立健全監控臺賬,落實24小時監控值班,及時發現違章超速、疲勞駕駛等行爲。

3.4做好日常監控記錄,對車輛駕駛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爲及時報告和處理,及時發佈提醒和警示信息,告知駕駛人員及時糾正消除安全隱患。

3.5每月檢查、不定期抽查監控營運車輛超速、疲勞駕駛情況,根據有關制度進行整改、處罰。

3.6做好車載終端設備管理、報修和檢修維護記錄,保證設備正常使用。駕駛人員應正確使用、維護衛星定位車載終端,發現故障及時報告、維修。

3.7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私自關閉車載終端;收到發送的警示信息後,必須立即糾正違章行爲,確保按照有關規定正常運行,遇到惡劣天氣、交通事故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向監控平臺發送信息報告。

四、監控內容和程序

4.1建立gps監控平臺,配備專職監控人員,通過gps監控系統加強對公司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管理和運行狀態監控。

4.2監控系統的監管內容包括:是否超速行駛、是否超員、是否疲勞駕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是否進入禁行路段等。

4.3特殊天氣和道路條件下,應提醒駕駛員降低行駛速度,保障安全行車。

4.4建立並落實gps記錄使用管理工作,確保平臺的正常運行和車載系統的正確使用。

4.5指導和督促公司駕駛員正確使用和維護gps車載設備,對安裝了gps車載終端的車輛進行使用情況分析統計,包括在正常運行監控狀態的車輛數、停駛車輛數、不在監控狀態車輛數,對不在監控狀態的車輛要具體分析其原因,發現車載終端出現故障應及時報告當地售後服務人員。對駕駛員人爲破壞或屏蔽gps車載終端的現象及時報告公司並做出嚴肅處理。

五、信息發送

5.1準確、完整地錄入車輛和駕駛員的基礎資料,設定車輛的限制速度、中途休息停靠點、電子圍欄等;對按照固定線路行駛的車輛,應按照電子地圖的路段限速標誌進行分段限速設置。

5.2及時通過語音或短信等方式向車輛發送道路交通事故通報以及天氣、路況等安全提示和預警信息等。

5.3實時監控本企業運行車輛,對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的車輛,及時通過語音或短信等方式提示駕駛員糾正違章,並對其進行教育。

5.4對上級平臺發送的信息,監控員要單獨建立文檔保存,根據信息內容和要求,及時向負責人彙報。對於上級平臺發送的交通事故通報,監控員要及時將信息發送給事故線路上運行的公司車輛。

六、監控記錄及違規處理。

6.1認真做好平臺監控記錄,包括《車輛動態實時監控記錄》、《車輛違章處罰登記表》等,填寫記錄要規範,不得弄虛作假。 6.2公司對所監控到的車輛超速行駛、疲勞駕駛、超員等違規信息要認真分析,確屬違章的,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將違規信息及處理結果存檔,作爲企業內部對車輛和人員管理、考覈的依據。 6.3對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的處罰標準應與公安和交通部門的相關規定一致。

6.4公司規定夜間24時至次日凌晨6時,公司所屬危險品車輛嚴禁上路行駛,如有違規將對違規車輛進行處罰。

6.5車輛運輸期間必須保證gps車載終端正常且通訊暢通。對不能保證通訊暢通的車輛,不得出車運輸。

6.6正確使用和維護gps車載設備,對不在監控狀態的車輛要分析原因,發現車載終端出現故障應及時報告gps運營平臺,對駕駛員人爲破壞或屏蔽gps車載終端的行爲要及時做出嚴肅處理。

6.7做好有關監控數據的`統計和違規車輛處理情況彙總,定期向上級部門報送。

6.8具體違規處理細則:

6.8.1監控人員違反規定的:

①不按規定發送信息的,每次處罰責任人5元。 ②監控時脫崗的,每次處罰100元。 ③監控記錄不全的,每次處罰5元。

④發現監控異常未及時彙報的,每次處罰50元。

6.8.2駕駛員違反規定的:

①違反gps車載系統規定,故意損壞、關閉gps的,按照實際損失照價賠償並處500元罰款。

②駕駛員超速處罰:駕駛員違反限速規定,經監控中心短信提示後仍然超速的,經覈實非漂移或誤報的,由公司安技科對駕駛員進行談話,並進行安全教育。處以100元罰款。嚴重超速的要求駕駛員做出書面檢查並處以200元罰款。

③駕駛員不按照規定時間和規定路線行駛的,處以200元罰款。④對交警等行業主管部門抄告、通報超速行爲的,第一次抄告處以100元罰款;第二次抄告處以200元罰款;三次以上抄告的,停車培訓,經考覈合格後方能上崗,並處以500元罰款。

七、監控人員值班要求

①、監控人員必須按時值班,如有事不能值班,提前報告,由其他gps監控人員值班。

②、值班期間,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自離崗。 ③、值班期間,值班人員必須履行職責,認真監控,發現車輛存在超速、疲勞駕駛等違規現象時,要及時發短信提醒告誡,並做好有關記錄。

④、值班期間,如發現嚴重超速違規的,經提醒後仍不及時改正的,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依據違規實情按公司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⑤、交接班接班人員每天要提前十分鐘上班,進行交接班工作,交班人員要將當班期間的遺留問題,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

⑥、認真填寫值班記錄以及各種作業記錄,重要用戶故障要在故障處理日誌中詳細記錄故障現象、發生時間和處理過程及處理結果。 ⑦、交接班時遇有重大障礙未處理完畢的,不允許進行交接班,接班人員要協同交班人員將故障處理完畢或基本告一段落方可進行交接。

定位管理制度 篇9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監控平臺管理人員、值班監控人員、調度員和駕駛員、押運員以及衛星定位裝置設備的管理工作。

二、實施主體及其職責分工

本項管理制度執行者爲公司公司安技科,具體負責平臺監控及衛星定位裝置的管理工作。

監控管理人員負責實時監控公司運行車輛,實時警示和記錄違章車輛,對嚴重違章或多次違章車輛的有關情況報公司相關部門處理,並認真做好日常監控記錄。

駕駛員、押運員職責:必需按照操作規程使用gps,確保設備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裝、斷線、斷電、屏蔽和修改程序。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gps不能正常使用,應及時通知安技科聯繫維修商。在行車過程中必需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gps管理規定駕駛車輛,操作gps。

三、安裝規範和管理要求

3.1凡公司所屬危化品車輛,按照行業管理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必須安裝衛星定位車載終端系統,對危化車輛的地理位置,運行速度,運行軌跡以及運行時間情況進行全程實時監控。

3.2公司建立動態監控平臺和衛星定位車載終端。安裝使用的系統軟件應符合交通行業標準要求,確保與運管部門監管平臺互聯互通,數據實時共享。

3.3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對營運車輛運行實時全過程監控。建立健全監控臺賬,落實24小時監控值班,及時發現違章超速、疲勞駕駛等行爲。

3.4做好日常監控記錄,對車輛駕駛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爲及時報告和處理,及時發佈提醒和警示信息,告知駕駛人員及時糾正消除安全隱患。

3.5每月檢查、不定期抽查監控營運車輛超速、疲勞駕駛情況,根據有關制度進行整改、處罰。

3.6做好車載終端設備管理、報修和檢修維護記錄,保證設備正常使用。駕駛人員應正確使用、維護衛星定位車載終端,發現故障及時報告、維修。

3.7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私自關閉車載終端;收到發送的警示信息後,必須立即糾正違章行爲,確保按照有關規定正常運行,遇到惡劣天氣、交通事故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向監控平臺發送信息報告。

四、監控內容和程序

4.1建立gps監控平臺,配備專職監控人員,通過gps監控系統加強對公司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管理和運行狀態監控。

4.2監控系統的監管內容包括:是否超速行駛、是否超員、是否疲勞駕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是否進入禁行路段等。

4.3特殊天氣和道路條件下,應提醒駕駛員降低行駛速度,保障安全行車。

4.4建立並落實gps記錄使用管理工作,確保平臺的正常運行和車載系統的正確使用。

4.5指導和督促公司駕駛員正確使用和維護gps車載設備,對安裝了gps車載終端的車輛進行使用情況分析統計,包括在正常運行監控狀態的車輛數、停駛車輛數、不在監控狀態車輛數,對不在監控狀態的車輛要具體分析其原因,發現車載終端出現故障應及時報告當地售後服務人員。對駕駛員人爲破壞或屏蔽gps車載終端的現象及時報告公司並做出嚴肅處理。

五、 信息發送

5.1準確、完整地錄入車輛和駕駛員的基礎資料,設定車輛的限制速度、中途休息停靠點、電子圍欄等;對按照固定線路行駛的車輛,應按照電子地圖的路段限速標誌進行分段限速設置。

5.2及時通過語音或短信等方式向車輛發送道路交通事故通報以及天氣、路況等安全提示和預警信息等。

5.3實時監控本企業運行車輛,對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的車輛,及時通過語音或短信等方式提示駕駛員糾正違章,並對其進行教育。

5.4對上級平臺發送的信息,監控員要單獨建立文檔保存,根據信息內容和要求,及時向負責人彙報。對於上級平臺發送的交通事故通報,監控員要及時將信息發送給事故線路上運行的公司車輛。

六、監控記錄及違規處理。

6.1認真做好平臺監控記錄,包括《車輛動態實時監控記錄》、《車輛違章處罰登記表》等,填寫記錄要規範,不得弄虛作假。

6.2公司對所監控到的'車輛超速行駛、疲勞駕駛、超員等違規信息要認真分析,確屬違章的,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將違規信息及處理結果存檔,作爲企業內部對車輛和人員管理、考覈的依據。

6.3對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的處罰標準應與公安和交通部門的相關規定一致。

6.4公司規定夜間24時至次日凌晨6時,公司所屬危險品車輛嚴禁上路行駛,如有違規將對違規車輛進行處罰。

6.5車輛運輸期間必須保證gps車載終端正常且通訊暢通。對不能保證通訊暢通的車輛,不得出車運輸。

6.6正確使用和維護gps車載設備,對不在監控狀態的車輛要分析原因,發現車載終端出現故障應及時報告gps運營平臺,對駕駛員人爲破壞或屏蔽gps車載終端的行爲要及時做出嚴肅處理。

6.7做好有關監控數據的統計和違規車輛處理情況彙總,定期向上級部門報送。

6.8具體違規處理細則:

6.8.1監控人員違反規定的:

①不按規定發送信息的,每次處罰責任人5元。

②監控時脫崗的,每次處罰100元。

③監控記錄不全的,每次處罰5元。

④發現監控異常未及時彙報的,每次處罰50元。

6.8.2駕駛員違反規定的:

①違反gps車載系統規定,故意損壞、關閉gps的,按照實際損失照價賠償並處500元罰款。

②駕駛員超速處罰:駕駛員違反限速規定,經監控中心短信提示後仍然超速的,經覈實非漂移或誤報的,由公司安技科對駕駛員進行談話,並進行安全教育。處以100元罰款。嚴重超速的要求駕駛員做出書面檢查並處以200元罰款。

③駕駛員不按照規定時間和規定路線行駛的,處以200元罰款。

④對交警等行業主管部門抄告、通報超速行爲的,第一次抄告處以100元罰款;第二次抄告處以200元罰款;三次以上抄告的,停車培訓,經考覈合格後方能上崗,並處以500元罰款。

七、監控人員值班要求

①、監控人員必須按時值班,如有事不能值班,提前報告,由其他gps監控人員值班。

②、值班期間,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自離崗。

③、值班期間,值班人員必須履行職責,認真監控,發現車輛存在超速、疲勞駕駛等違規現象時,要及時發短信提醒告誡,並做好有關記錄。

④、值班期間,如發現嚴重超速違規的,經提醒後仍不及時改正的,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依據違規實情按公司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⑤、交接班接班人員每天要提前十分鐘上班,進行交接班工作,交班人員要將當班期間的遺留問題,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

⑥、認真填寫值班記錄以及各種作業記錄,重要用戶故障要在故障處理日誌中詳細記錄故障現象、發生時間和處理過程及處理結果。

⑦、交接班時遇有重大障礙未處理完畢的,不允許進行交接班,接班人員要協同交班人員將故障處理完畢或基本告一段落方可進行交接。

定位管理制度 篇10

總則

一、爲切實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上級文件要求和指示精神,公司對所有營運車輛安裝了gps衛星監控、行駛記錄儀,配備了專用gps監控設備,統一納入監控平臺進行監控。爲全面加強營運車輛動態監控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gps平臺管理人員、值班監控人員和駕駛員。

內容

1、公司設立gps監控平臺,配備專職人員進行動態監控管理。監控平臺24小時不間斷監控車輛行駛狀態,建立監控臺賬,做好監控記錄,分析、處理動態信息。

2、監控人員利用gps設備信息發送功能每天廣發安全行車信息,特別在雨雪、霧天等惡劣天氣,及時提醒廣大駕駛員杜絕違法違章駕駛,確保行車安全。

3、對在監控過程中發現的超速行駛、疲勞駕駛、不按規定路線行駛、不執行夜間行駛規定的營運車輛通過發送gps信息、電話通知等形式責令其立即整改,並做好記錄,並依據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公司所屬營運車輛全部安裝gps終端,監控人員要在其營運時間內實時監控信息,實時與運輸車輛保持聯繫,發現可疑情況,立即處理。

5、監控人員密切注意車輛終端使用情況,發現設備出現故障立即通知進行維修,確保監控設備正常使用。對破壞監控終端、違規關停終端的駕駛員責令其脫產培訓並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駕駛資格。

管理主體及職責分工

1、公司負責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管理和監控。

2、監控員負責實時監控公司運行車輛,實時警示和記錄違章車輛,對嚴重違章或多次違章車輛的有關情況報公司相關部門處理,並認真做好日常監控記錄。準確、完整地錄入車輛的基礎資料、維修信息、保險信息、駕駛員信息,設定公司車輛的限制速度。

3、駕駛員職責:必需按操作規程使用gps,確保設備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裝、斷線、斷電、屏蔽和修改程序。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gps不能正常使用,應及時通知公司聯繫維修商。在行車過程中必需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gps管理規定駕駛車輛。

安裝規範和管理要求

1、公司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必須安裝gps。gps安裝由運營商按安裝規範進行安裝。

2、管理要求:

(1)長途車出車前安全教育中必需重申gps管理規定,並對gps車載終端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完好才能出車。

(2)任何人不得通過gps發送與工作無關信息。

(3)車輛行駛中接受監控中心信息時,爲了安全可以有押運員操作,或在停車時閱讀。

(4)車輛在行駛中接近預設的分段限速值時,gps車載系統會發出即將超速的報警提示,駕駛員應減速行駛;如果超過限定時速,gps車載系統會發出報警,同時監控中心會發出安全提示信息,駕駛員應按規定速度行駛。

(5)車輛在行駛途中需要監控中心幫助的',可以向中心發送求助信息。監控中心根據情況向有關部門彙報處理。

(6)車輛在行駛途中發生緊急情況(如拋錨和搶劫),駕駛員、押運員向監控中心發出緊急報警。監控中心接到報警信息後,根據情況向附近的公安機關報警,以便處置險情。

(7)除遇緊急情況發送緊急報警外,一般情況不發送緊急報警信息,以免發生不必要的誤報。

(8)監控中心應及時將駕駛員違章信息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對違規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監控內容和程序

(1)實時監控公司運行車輛,實時警示和記錄違章車輛,對嚴重違章或多次違章車輛的有關情況報公司相關部門處理,並認真做好日常監控記錄。

(2)準確、完整地錄入車輛的基礎資料、維修信息、保險信息、駕駛員信息,設定公司車輛的限制速度。

(3)指導和督促公司駕駛員正確使用和維護gps車載設備,對本公司所安裝了gps車載終端的車輛進行使用情況分析統計,包括在正常運行監控狀態的車輛數、停駛車輛數、不在監控狀態車輛數,對不在監控狀態的車輛要具體分析其原因,發現車載終端出現故障應及時報告當地售後服務人員。對駕駛員人爲破壞或屏蔽gps車載終端的現象及時報告公司並做出嚴肅處理。

(4)對gps車載終端進行有效管理,定期寫出監控統計分析報告報市運管處,根據公司管理需要向gps車載終端發送有關政策、法規和管理信息。

信息發送

(1)對上級平臺發送的信息,監控員要單獨建立文檔保存,根據信息內容和要求,及時向負責人彙報。

(2)對於上級平臺發送的交通事故通報,監控員要及時將信息發送給事故線路上運行的公司車輛;

(3)對於天氣、路況等安全提示,通過監控平臺發送駕駛員;

(4)對於超速提示,監控人員及時發送短息提示,降低行駛速度。

監控記錄及違規處理

1、平臺監控記錄包括《實時動態監控平臺監控日誌》、《車載終端故障維修記錄》、《車輛違章處罰登記表》。

2、

(1)監控人員違反規定的:

a、不按規定發送信息的,每次處罰責任人20元;

b、監控時脫崗的,每次處罰100元;

c、錄入監控資料不全的,每次處罰20元;

d、監控記錄不全的,每次處罰5元;

f、發現監控異常未及時彙報的,每次處罰50元。

(2)駕駛員違反gps車載系統規定的:

a、損壞gps車載系統的,按照實際損失照價賠償並處500元罰款;

b、駕駛員超速處罰:駕駛員違反限速規定,經監控中心短信提示後仍然超速的,經覈實非漂移或誤報的,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對駕駛員進行談話,並進行安全教育。處以100元罰款。嚴重超速的要求駕駛員做出書面檢查並處以200元罰款。

c、駕駛員不按照規定時間和規定路線行駛的,處以200元罰款。

定位管理制度 篇11

爲了確保各客運車輛安全運行,充分利用gps衛星定位系統,加強對車輛的動態監控,明確落實監控工作責任,特定本管理辦法。

1、gps衛星定位系統監控人員當班時應檢查客戶端是否正常工作,發現問題要及時聯繫監控公司修復,做好相應記錄。

2、檢查公司車輛是否都處於監控範圍,發現掉線要查找原因,分析情況及時解決。必要時聯繫駕駛員查明原因,解決相關問題,做好記錄檔案。

3、發現車輛gps衛星定位系統出現故障,要做到及時修復。對惡意破壞車輛gps衛星定位系統的'人員,公司責令其自費修復,並給予經濟處罰。

4、發現車輛超速超員報警要及時用短信或電話通知駕駛員減速,並跟蹤車輛是否及時糾正車速,做好情況記錄。如果發現屢教不改、經常超速的車輛要提請安技部給予嚴肅批評教育,必要時給予經濟處罰。

5、車輛緊急報警時要及時將警情報110,對亂報警情要嚴肅批評教育及時整改。

6、天氣惡劣、道路險情、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要及時通知駕駛車輛避險。

7、車輛或駕駛員變更的有關人員名單和電話信息,要及時通知監控中心更改。

定位管理制度 篇12

爲加強旅客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實行公交車輛動態監控,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所屬客運車輛,按照行業管理有關規定必須安裝衛星定位車載終端系統,對客運車輛的'地理位置,運行速度,運行軌跡以及車內駕駛人及乘客情況進行全程實時監控。

二、公司建立動態監控系統,及監控平臺和衛星定位車載終端。安裝使用的系統軟件應符合交通行業標準要求,確保與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平臺互聯互通,數據實時共享。

三、公司設立智能中心,配備專職監控員,對車輛運行實施全過程監控,建立健全監控臺賬,落實運行監控值班,及時發現糾正違章行爲。

四、做好日常監控記錄,填寫監控日誌,對駕駛員的違法違規行爲及時報告和處理,及時發佈提醒和警示信息,告知駕駛員及時糾正消除安全隱患。

五、定期檢查、抽查、監控車輛運行情況,根據有關制度進行整改和落實。

六、做好車載終端設備管理、報修和檢修維護記錄,保證設備正常使用。駕駛人應正確使用、維護衛星定位車載終端,發現故障及時報告、維修。

七、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關閉車載終端;收到發送的警示信息,必須立即糾正違章行爲,確保車輛正常運行,遇惡劣天氣、交通事故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向監控平臺發送信息報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