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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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規範全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工作,落實全國和全省技術創新工作會議精神,推動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跟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XX]324號文件規定和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辦法

第二條 ##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科技廳)是全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三條 高新技術產品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於國家和省頒佈的《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

(二)產品的技術水平應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以上。

(三)產品生產技術是成熟的(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視爲技術成熟:已通過鑑定的;獲得發明專利的;經法定部門檢測合格的;已得到用戶認可的;有正式技術引進合同的)。

(四)產品生產原料及技術裝備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內能投入批量生產。

(五)產品市場廣闊,經濟效益顯著。

(六)必須通過法定部門批准方可生產的產品,須獲得法定部門的正式批准。

第四條 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程序:

(一)凡申報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須提交書面申報材料,報所在省轄市科委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

(二)市科委、高新區管委會審查、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報科技廳。

(三)科技廳根據本辦法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

(四)科技廳對通過專家評審的產品進行審覈,合格者認定爲高新技術產品,並頒發高新技術產品證書。

第五條 已被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應及時到財政、稅務、海關等部門登記或備案。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可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六條 被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有效期一般爲三年至五年。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條件和辦法》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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