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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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湖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大綱

第一條  爲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省科學技術獎包括如下類別

(一)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

(二)省自然科學獎;

(三)省技術發明獎;

(四)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研究開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加速科教興湘戰略的實施。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機構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的獎勵條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參與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保密,不得泄露。

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不得向申報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獎勵設置

第九條  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十條  省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公民、組織。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一條  省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組織。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實施後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研發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經實施應用,明顯優於同類產品性能指標和技術經濟指標或者對促進行業科技進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創造出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轉化、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做出突出貢獻,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對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經實踐檢驗,創造出顯著社會效益的;

(四)在決策科學化、管理現代化研究中,取得創新成果,經實踐檢驗,創造出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在科學技術普及活動中,對提高全民科學素養、營造科技創新環境、弘揚科學創新精神等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十三條  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下列外國人、外國組織:

(一)同在本省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在本省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爲促進本省與外國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每兩年評審一次。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人。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爲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年評審一次,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230項。

第三章  評審和授予

第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行業主管部門;

(三)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推薦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

第十六條  推薦單位推薦省科學技術獎候選對象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第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規則和標準對推薦材料作出評審結論,並向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建議。省科學技術獎的具體評審規則和標準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確定的獎勵人選、獎勵類別和獎勵等級應當向社會公佈,徵求公衆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和公衆意見,作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決議。

第二十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的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決議進行審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和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省人民

政府頒發證書。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獎金。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同時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湖南省勞動模範”或者“湖南省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

第二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的獎金數額爲100萬元,其中20萬元屬獲獎者個人所得,80萬元由獲獎者自主選題用作科學研究經費。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爲一等獎8萬元,二等獎5萬元,三等獎2萬元。省科學技術獎獎勵經費由省財政安排。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

第二十四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參與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取消其參加評審工作的資格。

第二十六條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的,由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取締。

第二十七條  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沒收所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所收取費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規定。省國防工業和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可以設立部門科學技術獎,獎勵範圍限於涉及國防、公安和國家安全保密不能公開的項

目。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外,其他行政機關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XX年7月10日省人民政府發佈的《湖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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