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單獨兩孩”《再生育證》審批辦法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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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確保我省“單獨兩孩”政策的順利實施,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中發〔XX〕15號)、《湖南省生育證管理辦法》(湘人口發〔XX〕11號)的規定,現就我省“單獨兩孩”《再生育證》審批辦法規定如下:

湖南省“單獨兩孩”《再生育證》審批辦法大綱

一、受理單位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生辦,或鄉鎮(街道)設有人口計生辦證窗口的政務大廳。

二、發證機關

縣級人民政府人口計生部門。具體辦理機關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女方系省內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職工或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統稱國有單位)職工的,在女方工作單位所在地;

(二)女方系省內其他單位職工、城鎮無業居民或農村居民,屬省內婚嫁的,在婚入地辦理;

(三)女方系省內其他單位職工、城鎮無業居民或農村居民,屬婚嫁省外但申請在我省辦證的,在女方戶籍地辦理;

(四)女方系外省嫁入的非國有單位職工,在婚入地辦理。

婚入地在農村是指男方戶口所在地,但男到女方落戶的,以女方戶口所在地爲婚入地;在城市區,男方是國有單位職工的,婚入地是指男方工作單位所在地,男方是其他單位職工或者城鎮無業居民、農村居民的,婚入地是指男方戶口所在地,男方是空掛戶的,婚入地是指男方現居住地。

三、辦證條件

夫妻合法結婚且符合《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和《湖南省“單獨兩孩”政策實施辦法》(湘人口發〔XX〕9號)規定的“單獨兩孩”生育條件。

四、審批程序

(一)申請。認爲自己符合“單獨兩孩”政策、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首先到所在單位(村、社區)計生專幹(以下簡稱村級專幹)或鄉鎮(街道)計生辦領取,或在湖南省人口計生委官方網站的“辦事指南”欄目中下載打印《再生育審批表》(含“申請再生育證相關情況聲明”),如實填寫相關申請登記事項,並就雙方婚育、流動情況及獨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情況作出聲明。然後由申請人持《再生育審批表》在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簽署意見並簽名蓋章。單位或村(居)委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簽署申請人及獨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流動情況。再由申請人自行或由村級專幹在5個工作日內代申請人向鄉鎮(街道)計生辦提交下列辦證材料:

1.《再生育證審批表》;

2.夫妻雙方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3.夫妻雙方2寸免冠近照各2張;

4.獨生子女一方父母的戶口本(首頁)、結婚證(或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原件及複印件(1994年2月1日前未辦理結婚證的事實婚姻可不提供結婚證);

5.夫妻一方系獨生子女的證明。獨生子女一方父母各自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計生辦出具的獨生子女證明。獨生子女一方或其父母是外省的,證明需經外省縣級計生部門加蓋公章確認。其父母長期異地居住的,還應提交現居住地出具的生育情況證明。獨生子女父母死亡的,證明材料由原單位或其生前戶籍地出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提交如下證明:

(1)父母生育的其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鄉級以上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且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證明(醫療機構、公安部門出具死亡證明的,由村(居)委會證明其是否生育、收養子女),但14歲以下死亡的,除特殊情況外,不需證明其未生育、收養子女。

(2)獨生子女一方系由無子女養父母合法收養的,以1999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爲界限,在此之前收養的,應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或由公證機關出具的《收養公證書》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事實收養證明;在此之後收養子女的,應提交《收養證》。獨生子女一方系與養父母有事實收養關係的,應提交養父母各自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計生辦出具的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證明。

(3)父母生育一個子女離異後,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養)子女,獨自承擔全部撫養費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個子女的,應提交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養)子女及另一方只合法再生育一個子女的證明。

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由社會福利機構出具證明,不需要提供父母戶口本及生育情況證明。

除上述材料外,鄉鎮(街道)計生辦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申請事項無關的其他材料。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受理。鄉鎮(街道)計生辦接到申請材料後,應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規定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決定受理。經手人應將相關複印件與原件覈對,在複印件上加蓋“經覈對與原件無異”條形章(註明覈對人姓名),將原件退還申請人。申請人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應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或由村級專幹代爲當場更正。申請人明顯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說明理由。

(三)初審。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調查覈實申請人及其父母的婚育情況,並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然後向縣級發證機關遞交《再生育證審批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雙方或一方、或者獨生子女一方的父母是省內流動人口的,受理單位應根據申請人的聲明,通過全員信息系統向涉及到的流入地鄉鎮(街道)計生辦發出協查函,流入地鄉鎮(街道)計生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核實申請人或者獨生子女一方父母流入期間的婚育情況並反饋給受理地,沒有反饋的,視爲無異議。流入外省的,受理單位應向流入地鄉鎮(街道)計生辦發出書面協查函。流入地7個工作日內不反饋情況的,受理單位應就協查情況寫出說明。流入地的反饋函或受理單位的協查情況說明應納入辦證材料。

(四)審批。發證機關應在收到材料10個工作日內,由本機關政策法規機構審覈材料後提出意見,報發證機關再生育證審批領導小組集體研究。符合再生育條件的,由統計信息機構通知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張榜公示5日。公示期內羣衆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發證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同意發放再生育證”的意見,統計信息機構填寫《再生育證》和《給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夫妻的告知書》,委託鄉鎮(街道)計生辦送達給申請人。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公示期間羣衆提出異議的,經發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審批期限10個工作日,並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延長的期限及其理由,同時組織2名以上工作人員在5個工作日內調查覈實。

(五)延期與換髮。持證人在生育證規定期限內未生育的,應在當年的12月31日前憑當年度有效孕情檢查證明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再生育證》延期手續。發證機關須在15個工作日內審查持證人及獨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情況是否發生變化,作出是否允許延期的決定。可延期的,應當及時辦理延期手續;不可延期的,應書面說明理由。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爲允許延期。

《再生育證》可辦理四次延期,每個年度辦理一次。在續延的有效期滿仍未生育的,持證者須到原發證機關重新核發《再生育證》,原《再生育證》由發證機關收回銷燬。

五、便民措施

(一)全面公開服務事項。縣鄉兩級人口計生部門(機構)要把再生育審批的條件、程序、時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證明材料的目錄、申請表式樣、是否收費、服務承諾等信息在網站、辦事場所等進行公開,使羣衆瞭解服務辦事流程,並提供準確信息。

(二)一次性告知。對申請再生育的單獨夫妻提供諮詢服務,並對申請辦理《再生育證》所需提供的材料進行一次性告知,實行首接負責制。在受理申請時,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即來即審。鄉鎮(街道)計生辦收到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即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規定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向當事人書面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並做好解釋工作。

(四)限時辦結。對符合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結,延期審批的,不能超過40個工作日。實行網上辦證的,審批期限爲20個工作日。

(五)特事特辦。申請人因特殊原因無法親自辦理計劃生育相關證件的,可委託父母或近親屬代辦。委託他人代辦的,應提交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並註明與被委託人之間的關係。對有特殊困難的羣衆,鄉鎮(街道)計生辦工作人員應上門辦理。

六、督辦機制及責任追究

建立《再生育證》辦理督辦機制。對《再生育證》辦理過程中,故意刁難羣衆、超過規定時限未完成相關工作、不認真履行審查(協查)職責等行爲的,上級計生部門應及時進行督查督辦,督辦後仍不及時整改的,在考覈評估中扣減依法行政相關分值,並責成相關單位追究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或違紀責任。

申請人在聲明中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按照騙取生育證依法處理,造成違法生育的,依法從重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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