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店員工行爲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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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店員工要遵守好店內的規章制度,約束好自己的行爲,下面小編爲大家帶來了一份水果店員工行爲規章制度,歡迎大家閱讀!

水果店員工行爲規章制度

一、每天早上提前二十五分鐘正常開門營業。

二、開門時,必須經理或主管、當值日人員至少二人以上在場方可開門。

二、(衣服整潔、嚴禁披頭散髮、留海須齊眉毛,嚴禁穿高跟鞋、拖鞋、短褲、裙子),(違反規定給以經濟處罰10元),必須提前做好營業時的準備,到崗位後應認真、迅速的上貨、擦貨,拉架,保證商品貨架的整齊,乾淨衛生和貨架的豐滿,(違反規定給以經濟處罰5—50元)。

三、上班時間必須站立規範,嚴禁坐、手插口袋、抱肩、靠貨架,(違反規定給以經濟處罰10元),嚴禁在營業場內吃東西,嚼口香糖、哼歌、吸菸、聚堆聊天、嘻笑打鬧、看書看報,(違反規定給以經濟處罰5—50元)。

四、文明用語、熱情爲顧客服務,不準與顧客頂嘴、吵架、不得以貌取人,(違反規定給以經濟處罰5—50元)。如遇顧客來店退換貨、質量問題或其它稅費部門來店,熱情告之對方稍等,立即通知主管,若主管不在,可電話聯繫,不允許不報告主管或經理擅自處理來店顧客退換貨或質量問題等事情。(違反規定給以經濟處罰50元/次)。

五、嚴禁私自倒班,若確需要倒班者應提前給經理或主管說明原因,以便及時安排、調整.請事假者,應提前一天遞交假條,主管批准後,方可休假。請假一天(35元/天),加班一天(35元/天加提成),曠工(50元/天)。

六、各街區員工要及時在各管轄區內巡視,及時拉架併爲顧客導購,同時應提防盜竊行爲,保證商品安全。

七、凡遇供貨商來貨(或進貨),必須先覈查售價、進價再訂價,方可標價,再上架,如若不按規定標價誰標錯價由誰補齊標錯差價。過期商品及被損商品要及時下架,如不及時下架而給超市造成損失者,由區域負責理貨員承擔一切責任。

八、服裝、鞋櫃組銷售嚴禁。內部營業員收顧客錢單獨到收銀臺爲顧客交錢。必須帶實物商品協助顧客到收銀臺交款。(營業員違反規定給以10元/次經濟處罰,收銀員違反規定給以1元/次經濟處罰,嚴重不按規定,按當次收顧客實際錢數處罰)

九、上班時間員工不得購物,早班員工須在下班時間購物,晚班員工必須在下班前五分鐘購物,若未吃(用)完者,必須與當日下班時間帶離超市。帶離超市必須讓主管查看實物和電腦小票纔可下班離開超市,(違反規定給以經濟處罰10元/次)。

十、上班期間,不得干與工作無關事情.不準攜帶手機,攜帶手機必須關機(違反規定給以經濟處罰5-50元;如:接、打手機處以50元/次;私會親朋友處以5元/次;等等)。

十一、每天上班前10分鐘要簽到,遲到五分鐘處罰5元,遲到半小時扣除當天工資並參加當日工作,如不參加工作者視爲曠工計算(50元/天)。

十二、全體員工偷、吃、用行爲一經發現,給以此商品十倍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追究其法律責任.上班期間賣錯商品價錢,誰出錯由誰補齊賣錯差價,少收賣出商品錢數,誰出錯由誰補齊少收錢數,可按店內規定最低價補齊。

十三、損壞任何設施(打價槍、條碼稱、等等)、任何商品照價賠償。

十四、各早班營業員每天上班必須各自負責區域貨架地面及門外玻璃、門外地面清掃一遍,各營業員下班後必須把各自負責區域商品整理整齊,門內外清掃乾淨並進行衛生簽到纔可簽到下班,(違反規定給以經濟處罰10元/次)

十五、在工作方面全體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主管的一切安排管理;在紀律方面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初次進行提醒,嚴重批評警告,展教不改報之經理簽單處罰)。

優惠措施,鼓勵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按項目實施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復墾專項規劃和年度土地復墾資金安排情況確定年度復墾項目。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進行復墾的,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明確復墾項目的位置、面積、目標任務、工程規劃設計、實施進度及完成期限等。

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或者社會投資進行復墾的,土地權利人或者投資單位、個人應當組織編制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並報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進行復墾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土地復墾項目的施工單位。

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或者社會投資進行復墾的,土地復墾項目的施工單位由土地權利人或者投資單位、個人依法自行確定。

第二十七條 土地復墾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進行復墾。

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加強項目實施中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四章 土地復墾驗收

第二十八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後,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收,接到申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進行土地復墾驗收,應當邀請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踏勘,查驗復墾後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復墾標準以及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覈實復墾後的土地類型、面積和質量等情況,並將初步驗收結果公告,聽取相關權利人的意見。相關權利人對土地復墾完成情況提出異議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覈查,並將覈查情況向相關權利人反饋;情況屬實的,應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提出整改意見。

第二十九條 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接到土地復墾驗收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經驗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書面整改意見,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項,由土地復墾義務人整改完成後重新申請驗收。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的土地復墾項目竣工後,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完成後,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最終驗收。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驗收。

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或者社會投資進行復墾的土地復墾項目竣工後,由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三十一條 復墾爲農用地的,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驗收合格後的5年內對土地復墾效果進行跟蹤評價,並提出改善土地質量的建議和措施。

第五章 土地復墾激勵措施

第三十二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農用地復墾恢復原狀的,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

第三十三條 社會投資復墾的歷史遺留損毀土地或者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屬於無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投資單位或者個人長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

社會投資復墾的歷史遺留損毀土地或者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或者有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投資單位或者個人與土地權利人簽訂土地復墾協議,明確復墾的目標任務以及復墾後的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條 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人,以及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自行將損毀土地復墾爲耕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建設用地復墾爲耕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作爲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進行非農建設佔用耕地時的補充耕地指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負有土地復墾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批准建設用地或者批准採礦許可證及採礦許可證的延續、變更、註銷的;

(二)截留、擠佔、挪用土地復墾費的;

(三)在土地復墾驗收中弄虛作假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發現的違反本條例的行爲不依法查處的;

(五)在審查土地復墾方案、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組織土地復墾驗收以及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爲。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領取採礦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後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應當進行表土剝離的土地面積處每公頃1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將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爲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四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而不繳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土地復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土地復墾義務人爲礦山企業的,由頒發採礦許可證的機關吊銷採礦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責任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破壞土地復墾工程、設施和設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8日國務院發佈的《土地復墾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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