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責任追究制度(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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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篇1

一、公司經理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副經理負直接領導責任:

生產責任追究制度(精選3篇)

1、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和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崗位責任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總結推廣和交流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3、督促開展各類安全活動,指導有關部門進行宣傳,擬定計劃、措施、落實,牽頭組織迎接上級部門各類安全生產檢查,對安全生產工作履行職責。

4、組織公司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督促各生產部門每日車輛例保修理及每月車輛安全部件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求相關部門限期整改。

5、杜絕重大責任死亡、翻車、燒車行車責任事故。

6、參與重大事故現場搶救處理工作,做到指揮有方、措施得力,將事故損失控制在最低範圍內。

7、發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實行責任例查制,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按事故性質和事故損失大小分別給予100-500元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經予行政處分。

二、安機科長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產情況,組織對車輛安全部件的檢查和駕駛員遵章守紀檢查,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對安全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在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行使裁決權。

2、負責駕駛員的年審和安全行車知識考覈,召開安全例會和負責安全活動的落實。

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治理工作。

3、負責審覈車輛事故費用,對各部門安全生產進行業務指導,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事故,較大事故應趕赴現場參與處理,建立建全安全生產各種臺帳。

4、負責全公司車輛年審工作及新車牌證的辦理工作。

5、負責編制全公司車輛二維檢測臺帳,並督促實施。

6、負責全公司車輛的統一保險工作,並編制保險臺帳,及時做好投保,續保及理賠服務等工作。

7、杜絕重大責任死亡、翻車、燒車行車責任事故。

8、發生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產安全事故,安機科長必須立即趕赴現場處理好相關工作。

發生主責以上(含)事故,對安機科長給予50-400元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三、生產經營科長,對本部門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安全生產經營方針,認真貫徹上級會議

精神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管理制度,掌握駕駛員的思想、技術狀況,定期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2、抓好行車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組織檢查車輛安全部件及場區安全生產工作,積極配合安機科處理好交通行車事故和客傷事故。

3、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產經營科長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指揮處理;

發生主責以上(含)事故,給予生產經營科長50-400元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四、公司安全員對公司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1、認真貫徹上級的會議精神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管理制度,掌握駕駛人員的思想、技術狀況,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工作。

2、負責公司生產工作中事故的處理,並將結果及時報告公司領導,積極協助公司對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認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資料。

3、定期對公司安全質量進行考覈,監督駕駛員遵章守紀,及時糾正違章,並做好各類安全考覈、管理臺帳。

4、認真填寫安全活動紀錄與各類事故記錄和分析,準確上報駕駛員個人等各項安全臺帳。

5、定期對車輛的安全部件檢查並保管好安全資料臺帳。

6、按時組織和參加安全例會,組織好部門各項安全知識競賽活動。

7、嚴格控制事故費開支,做到帳目清楚,力爭將事故費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傷事故時,安全員均要趕赴現場配合處理,發生主責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員50-4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並將事故發生率列爲實績考覈的主要內容。

五、安全檢(稽)查隊長及檢(稽)查員對公司安全生產負安全檢查管理直接責任。

1、認真執行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檢查管理職能,積極做好安全預控監控工作,掌握信息,爲公司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資料。

2、對重點人員、重點車輛、重點路段,不定期地組織人員上路、上線、上車檢查,並進行重點教育、重點跟蹤,現場辦公、及時糾正違章,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認真制訂上路、上線、上站點安全檢查工作計劃,並按計劃認真實施,健全公司車輛巡迴檢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實效,不走過場;

積極實施公司“事故隱患,危險點監控法”,按時參加安全例會,協助好安機科開展各項活動等。

4、開展安全生產“拉網式”、“地毯式”大檢查,嚴查安全隱患,並對查出的安全隱患限期整改,整改後必須複查。

檢查中應認真填寫記錄,對發現安全隱患的,應及時開具整改通知書,並按整改內容監督其整改到位。

5、建好檢查臺帳和資料的歸檔工作,逐步建立一車一檔安全檢查臺帳,認真落實“三關一監督”工作職責。

6、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隊長應立即趕赴現場指揮處理;發生主責以上(含)事故,扣安全檢(稽)查員50-200元,隊長扣100-4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六、公司行政處分的種類。

1、警告;

2、嚴重警告;

3、撤消職務調離崗位;

4、開除留用;

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機制,促進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充分發揮作用,提高各級管理人員和所有員工安全生產責任意識,不斷強化安全生產執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章追究對象及責任劃分

第三條追究對象爲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崗位人員,其他有關人員的考覈按《……有限責任公司安全文明生產獎懲規定》執行。其中正職包括主任(經理)、黨支部書記,副職包括副主任(副經理)、黨支部副書記,對於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崗位對待。

第四條責任劃分

(一)如果是設備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實,人員技術培訓,規程建設,生產管理協調,新建、改建或擴建工程的設計審查和投產驗收問題爲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產技術系統爲主,安全監督系統爲次。

(二)如果是人員違章,安全設施存在隱患沒有監督治理,安全培訓不落實,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沒貫徹執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特種設備監督、安全工器具的檢驗爲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監督系統爲主,生產技術系統爲次。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組織機構

(一)領導小組

組長:總經理

成員: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成員

(二)下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主任由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主任擔任,成員由部門人員組成。

第六條職責

(一)領導小組職責:負責決定安全生產責任追究重大事項,討論通過“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公室職責: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負責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負責安全生產責任追究事項的調查、覈實、認定工作,提出初步處理建議,並提請領導小組會議決定。負責受理被處罰單位或有關責任人的申訴或複查申請。配合上級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組織機構開展工作。人力資源部負責落實領導小組會議決定的行政處分、組織處理事項。

(三)公司所屬單位組織落實本“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開展責任追究的核實、認定和處理工作。

第四章責任追究方式

第七條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方式分:批評教育、問責處理、紀律處分三類

(一)批評教育。包括誡勉談話、通報批評。

(二)問責處理。包括責令檢查、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 (三)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章責任追究規定

第八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事故調查報告結論,按人事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由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若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嚴於本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撤職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八)安監部、生技部正副主任給予撤職處分。

(九)安監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十)安監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十一)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到二檔處理。

第十條發生較大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負次要責任(間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撤職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八)安監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九)安監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十)安監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記大過至留用查看處分。 (十一)安監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到二檔處理。

第十一條發生一般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成員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

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行政記大過至留用查看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處分。 (八)安監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九)安監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記過處分。 (十)安監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大過或降級處分。 (十一)安監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處分。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檔處理。第十二條發生惡性誤操作事件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誡勉談話至通報批評。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通報批評。 (八)安監部、生技部分管副職通報批評至記過處分。 (九)安監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誡勉談話至警告處分。 (十)安監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十一)安監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誡勉談話。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檔處理。

第十三條隱瞞事故的處罰

(一)對隱瞞人身重傷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記大過處分。

(三)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一般誤操作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記過處分。

(四)對隱瞞二類障礙、責任異常等不安全事件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警告處分。

(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爲隱瞞事故:

1.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爲;

2.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將事故如實上報。

第十四條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領導比照隱瞞事故處理: (一)隱瞞事故重要情節的。

(二)向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僞證的。

(三)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第十五條其他規定

(一)公司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執行上級公司處理決定。

(二)對責任單位黨支部書記的處分比照本單位負責人按同獎同罰的原則處分,黨內處分由上級黨組織根據情況決定。未涉及的`其他責任人員參照本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三)除以上處理規定外,視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可同時採取組織處理措施。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六條本制度所指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業安全監管機構或上級單位組織事故調查認定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的事故。

第十七條事故等級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十八條負次要責任(或管理責任、一定責任)的生產安全事故,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數(或本類、本級),“以下”不含本數(或本類、本級)。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篇3

爲確保學校師生的人身安全和財產不受損失,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特別制訂如下保安人員崗位工作責任制度。

一、除學校特殊工作安排外,早中晚三餐,每天早上6:00―下午3:00爲上班時間。工作人員必須按時巡查。定點定時簽到或2個小時,卻一處簽到罰款10元。弄虛作假一次罰款50元。學生打架、賭博造成不良影響的',且保安不在崗者罰款10元/次。

二、學生每翻圍牆一人一次,工作人員未及時發現或未提到,每人次罰款100元,提到1人次獎勵50元(此獎金由翻圍牆者承擔)

三、學校財產或學生財產被盜,保安未發現或未查處。保安賠償1/2(其他1/2由生活老師或班主任承擔)

四、按時開門鎖門。重點地方按規定重點清查,如違規一次罰款10元。

五、每月休息月假的1/2時間。

六、外地人員進校鬧事應及時處理,嚴重事件及時通知110聯繫,並共同處理。

七、夜寢室熄燈時要認真檢查蚊香、蠟燭和電源是否構成火災,嚴防火災發生。

八、嚴禁違記違法處罰學生,如違記違法,責任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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