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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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個社會的遊戲規則,更規範的講,它們是爲人們的相互關係而人爲設定的一些制約。爲此,我們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來提高辦事效率,才設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們本站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參考:

安監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爲了監督本局各職能部門和公務人員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過錯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局公務人員由於主觀故意或過失,違法行政,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依據本制度追究責任。

第三條對過錯責任的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由局紀檢監察部門具體負責,處理由局長室研究決定。

第四條本局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過錯責任:

(一)對安全生產案件不調查覈實,導致處理決定與事實嚴重不實,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申領有關證書的單位或個人不及時發放證書,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違反工作程序和工作權限,擅自立案、撤案的;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第六章第七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過錯責任的行爲。

第五條過錯責任由過錯行爲人承擔,二人以上共同導致過錯,依其責任大小分別承擔。

第六條對行政過錯責任人,視情節給予如下處理:

(一)批評教育、責令檢查;

(二)扣發目標管理獎金;

(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四)免職、取消執法資格;

(五)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各項,可以單處,也可並處。

第七條在對過錯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過錯責任人的陳述、申辯。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局紀檢監察部門提出申辯申請,局紀檢監察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辯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組織複覈,並由局長室研究作出複覈決定。複覈期間,不停止執行原處理決定。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適用本款規定。

第八條被追究過錯責任人員,在年度公務員考覈中,取消其參加本年度優秀公務員及其他先進個人以上獎勵的評選資格。被給予本制度的第六條(三)、(四)、(五)項處理的人員當年應定爲“不稱職”。

第九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相牴觸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2019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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