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物品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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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沒收物品的管理,規範我局纖維行政執法行爲,制定本辦法

沒收物品管理辦法

第二條 局業務室負責建立沒收物品交接、管理工作制度,設立專用場局,確定專人負責保管沒收物品,依法處理沒收物品,杜絕假冒僞劣產品再度流入某地場。

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截留、調換、私分、變相私分沒收物品,不得擅自拍賣、買賣沒收物品,不得在本單位內部低價處理沒收物品。

第三條 依法沒收的物品,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出具《沒收物品清單》。

《沒收物品清單》一式三份,一份交行政相對人,一份附卷,一份交沒收物品保管人。

《沒收物品清單》應當註明沒收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沒收時間等內容,並由行政相對人和承辦人員分別簽字或蓋章。

第四條 案件承辦人應在沒收物品後三日內將沒收物品、《沒收物品清單》交保管人員。保管人員在覈對後辦理交接手續

經過檢驗的沒收物品,《檢驗報告》複印件應一併交保管人,作爲處理沒收物品的參照資料。

沒收物品和《沒收物品清單》記錄不一致,保管人員有權拒收。

第五條 業務室對接管的沒收物品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沒收物品出庫應經主管局長審覈批准,辦理出庫手續,並開列清單,存檔備查。

第六條 處理沒收物品,根據沒收物品的不同性質採取銷燬、拍賣或其他法定的方式。

第七條 下列沒收物品應當銷燬:

(1)危及人體健康的;

(2)沒有使用價值和回收價值的。

銷燬沒收物品必須有2名以上纖檢執法人員參加,製作筆錄,記明銷燬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銷燬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等內容。需要拍照或錄像的,應當拍照或錄像。

銷燬沒收物品必須符合國家環保、消防、衛生等要求。

第八條 經檢驗有一定使用價值的沒收物品,可以標明“處理品”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後拍賣,也可以採用其他法定方式處理。

拍賣和變賣局得必須足額上繳國庫。

第九條 錯誤沒收的物品,應予退還。原物尚未處理的,退還原物;原物已處理的,退還拍賣或變賣款額;已經上繳國庫的,報請財政部門退庫返還。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沒收物品的,應予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與上級局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上級局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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