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管理規章制度優秀(精選5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4.36K

工傷事故管理規章制度優秀 篇1

總則

工傷事故管理規章制度優秀(精選5篇)

爲使公司員工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後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並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於與公司構成勞動關係的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爲公司建築施工並簽定安全協議的施工隊職工。

2、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2.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狀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善工作的;

2.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2.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潛力的;

2.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2.6從事搶險、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衆利益的活動的;

2.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2.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潛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發生無本人職責或者非本人主要職責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2.10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3、由於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爲工傷

3.1犯罪或者違法;

3.2自殺或者自殘;

3.3鬥毆;

3.4酗酒;

3.5蓄意違章;

3.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發生傷亡事故後,按下列程序處理

4.1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4.2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安全員。單位領導或安全員應在一小時內報資產運營部。

4.3事故單位在主管安全部門的配合下,輕傷事故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並由事故單位於3日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4發生重傷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要立即上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機電控股公司(廠)工會。安全主管部門和發生事故單位協助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完成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並於10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於5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5發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要立即上報市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市區工會、區檢察院、區公安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工會。安全主管部門與發生事故單位應用心配合與上級單位共同完成對事故的調查、取證、分析、處理工作,並於25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於10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5、發生員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5.1事故單位負責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門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瞭解受傷人員的傷勢,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瞭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做好詳細記錄。重傷以上的工傷事故應進行現場勘查、測繪、拍照或錄像。目擊者應出具旁證材料。

5.2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找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職責,制定防止事故重複發生的具體措施,嚴格做到“三不放過”。

5.3事故單位應召開工傷事故現場會,向員工介紹事故發生的原因,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

5.4事故單位提出對職責者的意見並報主管安全部門。

5.5各類工傷事故務必在24小時內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超過時限不補報。

6、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6.1輕傷事故現場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6.2重傷事故現場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現場由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7、傷亡事故的結案

7.1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會同事故單位領導批准結案。

7.2重傷、死亡事故由區、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分別批准結案。

工傷事故管理規章制度優秀 篇2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工傷事故涉及生產每一個環節,事關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全體員工務必高度重視,牢固樹立人人講安全、事事講安全、時時講安全的理念。爲保障公司員工在遭受生產、工作事故傷害後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妥善處理事後,並明確事故後相應部門應承擔的職責,以預防工傷事故的再度發生,促進安全生產工作長治久安,結合本公司實際狀況,制定本制度。

1、事故分類

1.1人身傷亡事故:在生產區域所發生和生產有關的及上下班途中意外的人身傷亡事故。

1.2火災事故:由於火災造成的人身傷亡或必須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1.3爆炸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傷亡或必須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1.4設備事故:由於某種原因引起的機械設備、工藝裝備、動力設備等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必須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1.5其他:職業玻

2、事故報告制度

一發生事故後原則上務必逐級上報,特殊狀況下允許越級上報。

2.1重大事故

2.1.1操作者應及時報告班組長。

2.1.2班組長及車間應在1小時內報告公司。

2.2影響較大的(傷害一天以上,設備停機一班以上)的事故:

2.2.1操作者應及時報告班組長。

2.2.2班組長及車間應在當日下班前報告公司。

2.3一般性事故:

2.3.1操作者應在下班前報告班組長。

2.3.2班組長及車間應在次日前報告公司。

3、人身傷亡事故性質認定

3.1意外工傷: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3.2職責工傷:由於主觀原因致使工傷的發生,如違反公司廠規廠紀、工作中不慎及上下班途中等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

3.3工傷:爲搶救國家、公司財產致使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及職業玻

4、其他

4.1公司對員工承擔工傷保險職責。員工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後,車間領導應立即組織送往醫院救治。

4.2事故部門領導應及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單》,並將《工傷事故報告單》報公司辦公室,由公司辦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覈實。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由公司辦上報上一級部門。

4.3員工意外工傷以及工傷者,其醫療費由企業承擔,但其醫療費中有超國家規定醫療範圍的費用,原則上由員工自己承擔。但爲搶救國家、公司財產致使發生的人身傷亡者,公司另視情給予獎勵或重獎。

4.4職責工傷事故者,其職責人的醫療費原則上不予承擔,但該起

事故視情企業經多方努力爭取到的費用額度快,由企業承擔。

4.5工傷假期憑縣級醫院出具的病假條,經企業領導審批同意。其間的工資意外工傷者按底薪的70%發放;爲搶救國家、企業財產致使發生的工傷者按底薪的100%發放;職責工傷者按底薪的20%發放。意外工傷者及爲搶救國家、公司財產致使發生的工傷者福利待遇不變,工傷天數不影響年終獎結算。

4.6對於因主觀原因致使工傷的發生,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主要職責部門領導以及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職責人,需承擔相應的經濟職責,因違章指揮(操作)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與工傷事故負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職責人,致成損失20__元(含20__元)以內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20%,超出20__元由公司視情,酌情處理。

工傷事故管理規章制度優秀 篇3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1、規範工傷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職責追究制度。

2、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

3、吸取教訓,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避免事故重複發生。

二、職責

1、安全部門部負責執行本制度;

2、各部門負責履行本制度。

三、適用範圍:適用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工傷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四、法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

五、工傷事故範圍

(一)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崗位勞動,但由於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輕傷、重傷、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六、工傷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爲勞動潛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者。

2、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勞動潛力有重大損失的失能傷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報告

1、事故現場(包括輕傷事故)有關人員務必立即向所在班組或車間負責人告,班組或車間負責人務必立即向安全科或企業負責人報告,必要時能夠直接向企業負責人報告。

2、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後,重傷事故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安監站報告;死亡事故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安監站和區安監局報告。

3、狀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能夠直接向區安監部局報告。

鎮安監站事故報告電話:××××××××

區安監局事故報告電話:;受傷人員急救撥打“120”

八、事故報告資料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全稱、性質等)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方位)以及事故現場狀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原因、類別)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死傷人數、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籍貫、傷害程度);

5、已經採取的措施;(應急救護狀況)

6、其他應當報告的狀況。

九、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理

1、事故發生後要立即救護受害者,只要有一線生機,就要儘快救護到就近醫院。

2、採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擴大,防止二次傷害。應立即停產,撤離所有與事故無關人員。

3、保護好事故現場,設立警戒線,禁止人員出入。有關物體痕跡不得破壞,清理現場務必經事故調查組或區安監局同意方可進行。

4、有關人員聽候調查。①現場目擊者;②班組、車間負責人;③安全幹部;④企業主要領導等。

十、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

(一)調查處理職責分工

1、輕傷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組織人事、技術、車間、班組負責人及工會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歸檔。

2、重傷事故由企業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鎮安監站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3、死亡事故由企業負責人、安全科配合鎮安監站、區安監局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二)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職責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羣衆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複發生的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所屬部門要配合調查組做好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明確事故職責人,對職責人的處理要嚴肅認真,根據造成的工傷事故職責的大小和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必要的行政處分,對於不服管理、違反安全規章制度、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經制止而不聽所造成的重大傷亡事故,後果嚴重並構成犯罪的職責者,交由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職責;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要從重處理:

1、對發生工傷事故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於人的;

3、工傷事故發生後,由於不負責、不用心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重大傷亡的;

4、工傷事故發生後,不認真吸取教訓、不採取防範措施,致同類事故發生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5、濫用職權、擅自處理和坦護、包庇事故職責者的。

(五)工傷事故的善後的經濟補償處理,由安全科負責聯繫陪同進行工傷鑑定後,會同鎮當地鎮勞動管部門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報區勞動仲裁部門處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資料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鑑定材料、事故教育,改善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工傷事故管理規章制度優秀 篇4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1、操作者發此刻生產中發生事故,應用心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的擴大,並保護好現場,不得隱瞞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業主要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並迅速撥打援救部門(彙報部門和援救單位詳見附件)。

2、企業負責人、值班人員、安全員接到事故報告後,應及時趕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理,對發生或有可能發生危急狀況的,迅速啓動事故應急預案,

3、企業負責人對發生需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生產安全事故務必在1個小時內,以公司名義報告安監等有關部門。

4、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轉移現場部分物體時,務必做出標誌,繪製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像,並詳細說明。

5、清理事故現場時,需事先經事故調查組或安監部門同意。

6、發生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經安監部門同意,由企業領導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劃分職責提來源理意見,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按照規定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並對幹部職工進行教育。

7、事故調查組員應貼合以下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8、發生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四不放過”的原

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職責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羣衆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複發生的防範措施沒有落實的不放過。並按照事故的性質和造成的損失危害程度,根據規定對職責人員進行處罰。

9、發生事故,務必按照企業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職責、領導職責和主要職責。

10、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等行爲而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視狀況按照規定追究職責,並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降級處分。

11、事故調查清後,應及時擬定整改措施,提出對事故職責人的處理意見,填寫“職工上網事故報告表”報送安監部門。

12、事故處理方案後、公開宣佈處理結果。

1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事故檔案,其資料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鑑定材料、事故教育、改善措施等資料。

14、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並及時報有關部門(街道安監站)。

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從安裝、調試、驗收、到運行、維護保養、檢測等各個環節的檔案,嚴格按照規定要求進行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和檢測。

2、制定安全操作規程、維護保養檢測怎人制,對操作人員進行專項培訓。

3、操作人員須每一天對自己所使用的機器做好日常保養工作,生產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應及時排除。

4、設備運行與維護堅持“設備專人負責,共同管理”的原則,保證設備安全。負責人調離,立即配備後續接任者。

5、維修人員,每週對生產設備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週週六設備工裝部隊所有設備進行設備保養檢查,每半年根據生產需要和設備實際運轉狀況,制定設備大修計劃;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領導、設備管理人員、部門經理、維修人員負責、按照事先規定的項目、資料進行檢查打分,評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繼續使用,提出對職責人的處理意見和改善措施等。

6、認真做好設施、設備管理全過程中的記錄工作,每個環節的職責人都要填寫規定的記錄表格或圖表以及跟蹤小冊子,負責人和主管領導簽名確認,存檔保存。

電器安全管理制度

1、務必配備經過安監部門培訓合格的專業電工,電工作業做到持證上崗。

2、禁止使用無廠家、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及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氣設備。

3、務必對供電設備、用電設備的金屬外殼進行接地保護,接地裝置的電阻務必貼合規定要求。

4、務必給專業電工配備合格的絕緣鞋、絕緣手套、安全帽、安全帶等安全防護用品。

5、向當地供電部門申請辦理自備柴油(汽油)發電機,自備電源要裝“雙頭四級“閘刀;嚴禁以流動方式給其他電網供電用戶帶給臨時備用電源。

6、務必在電源或分路部位安裝漏電保護器,電線應套非燃管保護,熔絲不得用鐵絲、銅絲代替。

7、嚴禁在電熱器具的安全距離內擺設易燃、易爆物品。

8、嚴禁溼手接觸帶電開關、拔插電源插頭及更換電氣元件和燈泡。

危險作業現場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進一步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防止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和財產安全,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在本單位範圍內從事的各項危險點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危險作業的種類

1、動火作業

2、220V(含)以上臨時用電作業

3、大件吊裝作業

4、根據各單位實際確定需要列入危險作業的種類

第三章危險作業的審批程序

第三條申請單由車間主任負責提出申請,申請人務必按照審批流程的規定填寫相應作業批單,在審批單上對應的欄目內正確而清晰地將具體狀況填寫清楚,包括作業的位置,作業開始及完成時間等,並對作業現場進行危害辨識,同時在作業審批單上簽字。

第四條在申請許可證前,安全管理人員務必採取一切相關措施,如隔離作業區,懸掛警告標誌牌。

第五條負責安全的單位領導對作業許可證申請進行驗證,在批准作業前應確定如下事項:

1、申請的作業區域附近無不相容的作業將要同時進行。

2、有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第六條審批單審批結束簽字許可後,單位領導、安全管理員務必對施工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並履行手續完整後,方可投入施工作業

第七條許可證的使用務必在規定的使用期內有效,超過期限的,務必重新辦理申請。

第八條在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員若發現有不安全因素或隱患存在時,能夠根據實際狀況,有權撤銷許可證的使用有效期或叫停作業。

20__年5月10日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勞動防護用品分爲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2、根據生產中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勞動條件和不同工種,發給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3、在易燃易爆、燒灼及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人員,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4、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按現金髮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專賣。

5、使用部門制定使用本部門工作特點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細則,由公司辦公室審批執行,公司對勞動防護用品實施統一採購。安全技術部門和綜合管理部進行監督檢查執行。

6、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施行《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務必在具備《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買。

7、對特種防護用品應建立定期檢查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準使用。

8、部門員工務必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避免使用不當:

(1)勞動用品使用前應首先作一次外觀檢查,檢查的目的是認定防護用品對有害因素防護有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觀有無缺陷或損壞,各部見組裝是否嚴密,啓動靈活。

(2)勞動用品的使用務必在其性能範圍內且到達標準要求,不得超限

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規定的監測部門認可和檢測達標的產品,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瞭解使用性能和佩戴方法,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使之規範化、制度化。

根據生產的實際需要,公司將對廠區範圍內的設備、廠房、以及廠房的維修和勞動防護用品、消防器材、員工保險以及辦公用品等購買和建設將全部納入安全生產投入,費用的支出由安全小組上報董事長審批,由財務部門去支付,不得延誤。如果在此項資金上操作過慢、滯後將按照相關狀況進行職責處罰。

(10)安全例會制度

1、每次例會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務必參加;

2、根據會議研究的資料,可指定相關人員出席,或擴大會議請車間主任一同出席;

3、每次會議設置簽到簿,參會人員要簽到並記錄會議資料。

4、安全會議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織每月一次,全年不得低於12次;

5、遇到重大安全任務或特殊狀況,由安全管理部門提出請求公司董事長批准後能夠臨時進行;

6、例會的資料主要是傳達和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議精神;

7、分析和研究公司最近安全生產和管理現狀,對有關存在的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期限、人員和經費。

8、研究和制定落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和考覈指標辦法;

9、聽取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的工作彙報,部署下一階段的安全生產工作。

1、定期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宣傳與教育;

2、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3、生產場所按規定要求配備滅火器、應急燈,確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4、生產、生活場所有各自的防火分區和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設有疏散標誌;

5、生產車間危險品存放不得超過一天,液氨、乙炔和氧氣瓶的存放務必分開,按照規定擺放,嚴禁在操作氣體燃料抽菸、生明火、個性氮化車間液氨的更換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章來完成,生產場所嚴禁使用電爐。

工傷事故管理規章制度優秀 篇5

工傷事故管理規章制度

爲切實保障工傷及職業病員工的應有待遇,進一步明確工傷處理程序,降低工傷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唐山市工傷保險辦法》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公司工傷管理的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工傷管理組織

公司成立工傷事故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安全副總經理擔任,企管處、安全處、環保處、保衛處、公司辦公室及其它各單位的一把手爲成員。安全處與企管處具體負責工傷事故的申報、協調處理、費用報銷、爭議處理等事宜

二、工傷處理程序

(一)工傷申報

1、員工在廠內發生工傷,經本單位安全員覈實準確後,立即上報安全處和企管處,經安全處登記確認並送往縣醫院治療。安全處負責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事發單位安全員負責申報工傷的相關材料並報企管處備案。

2、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本人或家屬應在第一時間告知員工所在單位,所在單位及時報告公司安全處和企管處,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報告,本單位負責出具當月考勤表,由所在單位安全員組織申報相關材料交安全處並報企管處備案。

3、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員工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需認定工傷的,由安全處負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組織申報工傷相關材料,報企管處。

4、由企管處負責組織好所有申報材料,報請豐南區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二)工傷認定

1、廠內工傷或因職業病申請工傷認定,需在7日內帶給以下材料:工傷事故報告表,身份證複印件(A4紙複印),工傷治療定點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2、廠內工亡申請工亡認定,需在10日內帶給以下材料:工亡事故報告表,工亡員工身份證複印件(A4紙複印),醫學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明書,申請人與工亡員工的關係證明,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A4紙複印)。

3、員工發生交通事故申請工傷認定,需在15日內帶給以下材料:

工傷事故報告表,身份證複印件(A4紙複印),定點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交警現場調查證明,本人當月考勤表,交通事故職責認定書(如有特殊狀況不能按時出具職責認定書的,需交警大隊另出證明)。

4、交通事故工亡的員工申請工亡認定,需在15日內帶給如下材料:

工亡事故報告表,工亡員工身份證複印件(A4紙複印),醫學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明書,交警現場調查證明,本人當月考勤表,申請人與工亡員工的關係證明,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A4紙複印),交通事故職責認定書。

(三)勞動潛力鑑定

員工發生工傷,經治療仍存在殘疾、影響勞動潛力的,由員工本人或家屬向市勞動部門提出勞動潛力鑑定申請,並帶給工傷認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

2、工傷職工鑑定確認事項申請表;

3、身份證複印件;

4、診斷證明書複印件;

5、住院病歷,未住院者須呈報門診病歷或其他相關材料)。單位或個人對市勞動潛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鑑定結論15日之內向省勞動潛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自勞動潛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內,員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認爲傷殘狀況發生變化的,可申請勞動潛力複查鑑定。

(四)確定停工留薪期

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按《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停工留薪期由統籌地區勞動潛力鑑定委員會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對於傷情嚴重或者狀況特殊,確需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由工傷員工本人在醫療期滿前15日內寫出書面申請,員工所住醫院出具證明,員工填寫《河北省工傷員工延長停工留薪期鑑定申請表》,上交公司安全處。經安全處審覈後,由受傷害員工或家屬報市級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三、工傷待遇

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爲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規定的相應待遇,由公司企管處負責落實。

(一)工傷醫療待遇

1、員工發生工傷後,到公司指定工傷保險定點醫院治療。治療工傷所需的費用按工傷保險診療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規定,貼合報銷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全額報銷。

2、員工發生工傷需緊急搶救的,能夠就近搶救。未能脫離危險的,自員工受傷害之日起3日內,由受傷害員工本人或家屬告知員工所在單位安全科,單位安全科負責報告安全處和企管處,由企管處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脫離危險後,安全處通知仍需治療的受傷害員工轉到工傷定點醫院治療。

3、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的,自員工受傷害之日起3日內,由受傷害員工本人或家屬告知員工所在單位安全科,單位安全科負責報告安全處和企管處,由企管處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在受傷害員工經搶救脫離危險後,由安全處通知受傷員工轉到工傷定點醫院治療。

4、工傷員工脫離危險後未及時轉到定點醫院治療的,或者在非定點醫院及外埠醫院搶救治療,未按要求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的,其工傷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5、因工負傷的員工,若定點醫院無法治療,由定點醫院提出書面推薦,或由工傷員工本人或家屬向治療醫院提出申請,經醫院考查覈實,報請縣工傷保險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轉院治療。擅自轉院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公司和工傷保險主管部門不予支付。

(二)住院治療補貼。員工在定點醫院住院治療工傷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25元/天執行;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員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經安全處審覈後,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三)停工留薪期盼遇。員工發生工傷或因職業病需暫停工作理解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四)護理費。員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潛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爲唐山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五)陪牀人員待遇。員工因工負傷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或住院期間需要他人護理的,經工傷員工或直系親屬申請,公司按月支付一人次15元/天的待遇給於發放。

(六)評殘待遇。工傷員工經有關部門評定傷殘等級的,按傷殘等級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或傷殘津貼。

四、其他相關規定

(一)員工在廠內發生工傷的,應由公司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企管處按月予以落實。在上下班途中或其他廠外發生的工傷事故,應由公司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企管處每半年集中報送公司領導審批。

(二)有關單位未按規定日期將工傷申報材料上交企管處、造成工傷申請超過時效的,退回單位上報的員工工傷申報材料,所造成的損失由單位負責,公司不擔負任何費用,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瀆職職責。

(三)員工發生工傷在定點醫院治療,因傷情嚴重需轉送其他醫院治療,由工傷員工所在單位安全科到企管處領取《工傷職工轉診轉院治療申請表》,經定點醫院簽字蓋章,由工傷員工本人或家屬簽字確認後,3日內將轉院申請表報到企管處,由企管處負責報送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辦理轉院手續。

(四)工傷人員因治療需向公司借款或報銷工傷費用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按津西[20__]4號《關於理順工傷借款及報票程序的通知》辦理,所有工傷借款由公司以工傷預付款形式直接支付給工傷定點治療醫院。報銷住院費用時,務必帶給院方出具的藥費消費明細表、藥費單原件,用以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銷工傷費用,企管處憑報銷的費用衝減公司工傷借款。

(五)經覈實,員工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傷害的,公司不予申報工傷。

(六)發生交通事故不在上下班途中的,公司不予申報工傷。

(七)因員工所在單位瞞報、漏報、不及時上報工傷或弄虛作假,出具虛假考勤、工資等證明騙取工傷而導致公司、員工利益受到損害的,追究相關單位一把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