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水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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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水、電應由專人管理、專人負責抄表和核算度數。

市政府水電管理制度

第二條 抄表員和收費員應分開,最後由兩人覈對應收金額和實收金額。

第三條 單位水電錶要與私人水、電分清,路燈、公共水龍頭要入專門的電錶、水錶。

第四條 各戶電錶、水錶要統一由有資質的單位校表一次,然後進行封表,需要維修或校表的須報經辦公室或水電管理人員同意後纔可開封,否則當偷電處理。

第五條 每幢樓要設立水、電費公開欄,將各戶水、電費每月列表公佈一次。

第六條 應由鎮政府支付的水電費由抄表員、收費員每月將度數、金額列表並簽字後送書記或鎮長審覈。

第七條 抄表員負責檢查各用戶的用水、用電情況,各用戶必須配合,發現有偷電、偷水或私拉亂接行爲報黨政辦公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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