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員管理規章制度(精選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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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員管理規章制度 篇1

一、外籍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在黨委統一領導下,按照各相關管理部門協調配合的原則,國際合作交流處、保衛處、後勤處等部門各負其責。

外籍人員管理規章制度(精選20篇)

二、來校從事教學、留學、進修、學術交流等活動的外籍人員到校後,國際合作交流處應及時將外籍人員的有關資料信息情況通報保衛部。

三、外籍人員到校後應及時辦理相應證件,憑證出入校門、公寓等場所。

四、各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外籍人員學習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北京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並要求外籍人員不得干涉我國的內部事務,不得參與非法活動。

五、各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嚴保國家祕密,做好外籍人員的安全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報告給上級部門。

六、建立健全外籍人員公寓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防範措施,並認真落實,加強安全管理,糾正違章違紀。安排好工作人員和安保人員,切實做好外籍人員的安全工作。

七、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進入外籍人員公寓,外籍人員不準擅自留宿他人,對私自留宿的行爲,管理人員有權進行制止;對不服從管理,造成不良後果的,交由保衛部進行處理。

八、保衛處需完善對外籍人員安全工作的管理規定及外事工作的工作程序,預防涉外事件的發生;對外籍人員公寓加強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督促相關部門進行整改;同時對竊密、泄密和涉外事件進行認真調查處理。

九、違反上述規定,視情節後果輕重,追究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十、本規定由保衛處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外籍人員管理規章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加強我校外籍人員服務管理工作,嚴格落實服務管理工作責任,提高我校外籍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的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管理條例》、《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教育外事管理的意見》等有關文件,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學校國際交流處是我校外籍人員的歸口管理單位,負責整體監督與指導,日常管理工作由相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章管理原則及要求

第三條堅決貫徹黨中央制定的統一的對外政策,服從上級機構對外工作的總體部署,遵守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

第四條外籍人員管理工作需嚴格謹慎,遵守規章制度,實事求是,及時彙報。如果外籍人員出現了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嚴重違反合同,或者發生安全事故等情況,各相關部門需要第一時間通報國際交流處,並且依法合規妥善處理。對違反《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觸犯刑律者,由公安、安全、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應當依法保障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外籍人員應當遵守我國法律、法規、規章,尊重各民族的文化習俗,不得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不得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各部門職責

第六條外籍人員的管理由國際交流處負責整體監督與指導,由相關部門具體實施。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外籍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協調、指導、督促外籍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外籍人員管理的主要職責分工如下:

(一)外籍教師管理

各聘用單位負責外籍教師的聘用、教學管理及生活管理工作;國際交流處負責協助外籍教師辦理來華工作證件,協助外籍教師申報相關獎項,負責外國專家信息收集管理及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二)外籍學生管理

國際教育學院負責外籍學歷生的管理工作(包括學歷生畢業後執照考試前的實習工作)。

(三)外籍進修人員管理

國際教育學院負責外籍進修人員(在職人員)的教學管理及生活管理等工作。

(四)外籍交流人員管理

國際交流處負責來校進行交流的外籍人員的管理工作。

(五)來訪外賓管理

國際交流處負責校級來訪團組的組織安排與接待管理;非校級團組的接待由各二級單位具體負責,國際交流處提供指導、協調和協助。

第四章附則

第七條本辦法由國際交流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依照《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起施行。

外籍人員管理規章制度 篇3

爲保證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效益,作好外籍專業人員的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外專局、教育部和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管理規定。

一、外籍專業人員的分類、聘用目的和聘用條件

(一)外籍專業人員的.分類

外籍專業人員可分爲長期專家、短期專家和順訪專家三類。長期專家指工作一學期或一學期以上、進行教學、科研和管理的外籍專業人員;短期專家指工作不足一學期、主要進行學術交流和合作科研的專家;順訪專家指外單位主請、應邀順道來訪我校進行學術交流的海外學者、專家。

(二)外籍專業人員的聘用目的是提高我校教學、科研和學科建設的水平,聘用的重點是開設新課程、開設不可替代性的課程、推進重點學科建設和完成重大科研項目,加強國際間的合作,提升我校國際化程度。

(三)外籍專業人員的聘用條件

1、長期外籍專業人員

(1)擬聘爲外籍語言教師者,應具有語言文學或相關學科學士學位,受過語言教學的專門訓練並具有一定的語言教學經驗,口齒清晰、語音語調規範;擬聘爲外國語言專家者,應具有語言文學或相關學科碩士以上學位或相當於講師以上職稱,有一定的教學經驗;擬聘來我校從事非語言類教學和科研的長期外籍專業人員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講師以上職稱、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豐富經驗;

(2)經嚴格體檢,具有健康證明。

(3)在其本國無法律糾葛。

(4)對我友好,願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和我校規章制度,尊重我國風俗習慣。

2、短期專家和順訪專家

(1)短期專家或順訪專家應具有碩士學位或副教授以上職稱,並在其專攻的學術領域有一定造詣。

(2)聘請對象應對華友好,身體健康。

(3)聘請對象的研究專長應與我校有關重點學科或重大科研項目的研究方向相吻合,以保證較好的聘請效益。

二、外籍專業人員的聘用手續

(一)長期外籍專業人員和短期專家

1、各院系應有計劃地選聘專家,至少必須提前三個月物色好合適人選,向對外合作交流中心提交書面申請報告、中外文簡歷,並填寫《淮南師範學院聘請外籍專業人員審批表》(附件一)。對外合作交流中心簽署意見後,呈分管校領導批准。最後由對外合作交流中心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2、省教育廳同意後,由對外合作交流中心在省教育廳領取“簽證通知函”和批覆,在省外辦辦理“聘請外國專家確認件”,並將“簽證通知函”和“聘請外國專家確認件”發給被聘者,供其辦理來華簽證手續。

3、聘用院系應主動通過函電與應聘人聯繫,落實講學及科研活動安排。

4、長期外籍專業人員入境後的接待安排、結聘離華的各項事務以及有關的禮遇活動,由對外合作交流中心統一擬定計劃,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和聘用單位給予相應的配合。

(二)順訪專家

1、各院系應根據學科發展、人才和師資培養、重點實驗室建設以及各類科研項目的需要,有計劃地選聘順訪專家。至少須提前三個月根據已物色到的人選,填寫《淮南師範學院聘請外籍專業人員審批表》(附件一),提供中外文簡歷,送對外合作交流中心簽署意見後,呈分管校領導批准。

2、聘用院系應主動通過函電與應聘人聯繫,落實講學及科研活動的安排。

三、外籍專業人員的聘用管理

1、外籍專業人員的聘用管理職能部門是對外合作交流中心,具體工作實行分工管理,對外合作交流中心主要負責涉外和生活管理,後勤部門予以協助,聘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員選聘和教學管理。

2、對外合作交流中心負責制定全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計劃,審覈和上報聘用單位提交的待聘人員材料,督促聘用單位對外籍專業人員進行合同式管理,年終作好當年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總結。對外合作交流中心對外籍專業人員材料進行整理歸檔的過程中,聘用單位及其他合作(聯繫)教師應給予積極配合。

3、聘用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的聘用計劃,選聘外籍專業人員,向對外合作交流中心上報其材料,並對其任務、工作量、期限、待遇、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和仲裁等內容簽訂國家外國專家局印製的統一合同。對應聘來校的外籍專業人員必須根據聘用計劃來組織實施教學、講學和合作科研等。聘用期滿後,外籍專業人員必須向聘用單位遞交一份工作總結,聘用單位則必須對專家的教學、講學或科研等工作作出鑑定,報送對外合作交流中心。

4、聘用單位應爲所聘外籍專業人員配備一名政治、業務素質好,工作認真的中國教師作爲合作(聯繫)教師,以便在業務上進行合作,在生活上予以幫助。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較多的聘用單位還應配備一名外事祕書,負責教學、科研管理和協調工作。

四、外籍專業人員的聘用待遇及經費管理

1、在對外合作交流中心設立專家經費,用於支付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費用。

2、外籍專業人員的經費使用和用匯,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對外合作交流中心統一管理。

3、長期外籍專業人員的費用分爲國際旅費、工資和其他在華費用。其中,外國語言專家合同期爲一年的可提供往返國際旅費,合同期爲一學期的可提供單程國際旅費,均以提供捷徑國際機票的方式執行。工資標準、住房標準和其他在華費用標準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我校的財力由對外合作交流中心統籌安排。

4、短期專家的費用分國際旅費和在校費用(食宿、報酬),國際旅費一般由專家自己承擔,在校食宿由對外合作交流中心按相關標準支付。在校報酬由聘用單位按學校相關規定給予支付。如安排短期專家順訪其他單位,聘用單應事先與其他單位協商好城市間交通旅費和當地接待費用的承擔辦法。

5、順訪專家的費用分國內城市間交通旅費和接待費用兩項。聘用單位應事先與其他單位協商好順訪專家來我校的城市間交通旅費,我校對外合作交流中心一般只提供單程旅費、食宿費用。聘用單位按照學校規定支付相關報酬。

6、結聘後,聘用單位應及時總結聘用成果,並報送至學校對外合作交流中心及相關部門。

本規定自20xx年發佈之日起實施。本規定由對外合作交流中心負責解釋。

外籍人員管理規章制度 篇4

1、在外教來校之初,要對其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以及安全保衛制度的教育。

2、協助外籍教師在到達學校的24小時內到當地公安機關申報辦理有關手續。

3、外教的住房由學校統一安排、管理。謹請不要和其他外國留學生或租戶合用公寓設施。任何維護請求或對服務、設施、設備或其他住戶的行爲不滿應提交外事辦或教研室由其做出公斷。居室內的財物、設施如系人爲損壞或遺失應按原價賠償。

4、外教在居室內禁止存放易爆、易燃等危險品,並應注意防盜、防火、防漏電、防煤氣泄露,以及人身、財產的安全防範,遇有緊急可疑情況應及時與外教聯繫人聯繫,或通知安全保衛部門,非常緊急情況可直接報警。

5、訪問學校外籍教師應遵循學校有關規定做好來校訪客登記。外籍教師如果留宿客人(如來訪家庭成員或朋友),其住宿問題應與外事辦或教研室協商,不得擅自留宿外來訪客。

6、出於安全考慮,外教因特殊原因當天不能返回居住地時,應將有關情況通知外事辦公室。

7、外教宿舍及周邊區域列入學院重點防範範圍之一。

8、外教外出離開本市或外出旅遊,需提前5天以書面形式告知校外事辦,如需要將幫助其安排和定票。爲了確保外籍教師在受聘期間的安全和健康,(未經學校允許不得擅自外出)外籍教師有必要提供出行的詳細情況和路線。當然,所有旅客必須遵守政府的登記政策。

9、遵守中國的宗教政策,中國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允許其公民進行正常的宗教活動。外籍教師應尊重這種宗教寬容政策,戒決強迫他人接受勸說別人接受其個人宗教信仰的行爲。儘管外籍教師可以完全自由地實踐自己的信仰,參加認可的禮拜儀式或去廟宇、教堂、清真寺等處所,但不準傳教、傳播福音或試圖規勸中國公民遵循其信仰或宗教活動。

外籍人員管理規章制度 篇5

特種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特種作業的範圍:電工作業,鍋爐司爐,壓力容器操作,金屬焊接(切割)作業,煤礦井下瓦斯檢驗,起重機械作業,爆破作業,機動車輛駕駛,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建築登高架設作業,根據特種作業基本定義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確定並報勞動部備案的其他作業。

對特種作業人員,在安全技術知識方面的.要求十分嚴格,必須進行嚴格的專門培訓教育。國家標準GB5306―85《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覈管理規則》,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覈和發證、複審,工作變遷,獎懲等,均作了嚴格的規定。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教學大綱、教材和考覈試題,均應根據國家各有關標準組織編寫。安全教育後,應對其進行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兩部分的考覈。理論考覈合格方能進行實際操作考覈,兩部分考覈均合格後,發給操作證書,持證上崗。考覈內容應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覈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確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可採用企事業單位自行培訓,單位主管部門培訓、考覈,發證部門或其指定單位培訓等形式進行。按照有關規定,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除機動車輛駕駛員和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人員按國家規定執行外,其他特種作業人員每隔兩年需複審一次,複審內容包括本作業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體格檢查,對事故責任者檢查。

外籍人員管理規章制度 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健全完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體系,維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嚴肅性,推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促進人才資源順暢有序流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反映流動人員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學習工作經歷、專業素養、工作實績、遵紀守法以及家庭狀況、社會關係等情況的歷史記錄材料。

第三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國家檔案和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服務人才的重要載體,是流動人員參加機關公務員考錄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招聘、辦理政審考察、申報職稱評審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項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主要包括:

(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

(二)辭職辭退、解除(終止)聘用(勞動)合同、取消錄(聘)用、被開除等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人事(勞動)關係的未就業的原機關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軍隊文職人員的人事檔案;

(三)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及中專畢業生的人事檔案;

(四)自費出國(境)留學的高校畢業生及其他因私出國(境)人員的人事檔案;

(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僱員的人事檔案;

(六)自由職業或靈活就業人員的人事檔案;

(七)其他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

第五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遵循“集中統一、歸口管理”原則,主管部門爲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檔案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管理服務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包括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及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授權的單位。其他任何未經授權的單位不得開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嚴禁個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檔案。

第七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提供以下服務:

(一)檔案的接收、轉遞;

(二)檔案材料的收集、鑑別和歸檔;

(三)檔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爲符合相關規定的單位提供檔案查(借)閱服務;

(五)依據檔案記載出具存檔、經歷、親屬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爲相關單位提供入黨、參軍、錄(聘)用、出國(境)等政審考察服務;

(七)黨員組織關係的接轉等。

跨地區就業創業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可由其戶籍所在地或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管理。

第八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提供免費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不得收取檔案保管費、查閱費、證明費、轉遞費等名目的費用。

第九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參考保管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數量等因素合理確定經費數額。

第十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工作力量,選配政治素質好、專業能力強、作風正派的人員專職從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關鍵核心崗位應當選配中共黨員。按照規定實行迴避制度,從嚴管理工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強化激勵保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認真執行國家檔案管理和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日常管理,推進基礎設施和信息化建設。

第十二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按規定接收符合條件的人事檔案、學生檔案,形成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並以適當形式明晰與流動人員、存檔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流動人員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證件,到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申請設立個人賬戶;存檔單位工作人員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證件及營業執照等有關證件,到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申請設立單位集體賬戶。

存檔單位註銷集體賬戶時,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配合轉遞相關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或調整爲個人賬戶存檔。

第十三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參照幹部人事檔案材料主要內容和分類,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的整理、鑑別和歸檔工作。對合格的材料,應當準確分類,逐份編寫目錄,一般在2個月內歸檔。對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檔案材料形成單位。

第十四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內容建設,建立符合流動人員職業發展特點的檔案材料收集制度。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檔案材料形成單位、流動人員之間應當加強協作,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動人員政治面貌、工作經歷、教育培訓、職業資格、職稱、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年度工作(業績)考覈、入選重大人才工程、獲得重大獎項、重要社會兼職及違規違紀違法處理處分等相關材料。注重收集流動人員工作變動中形成的勞動合同、企業錄用手續及就業登記、勞動用工備案等材料。加強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聯動,積極收集參加社會保險等相關信息材料。

流動人員及人事檔案材料形成單位應當如實、規範填寫相關材料,在材料形成1個月內主動向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移交。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對屬於國家祕密、工作祕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和信息,應當嚴格保密;對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和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 按照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存放秩序,改進完善保管方法和技術,提高安全防災標準。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礎設施建設,按照檔案館建築有關標準要求建設檔案庫房,強化庫房安全管理和技術防護。檔案庫房、閱檔場所、整理場所、辦公場所應當分開。

第十七條 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化建設,按照“數據向上集中、服務向下延伸、信息全國共享”的原則,推進省級集中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信息系統與全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運行平臺對接,建立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化應用體系。

第十八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數字化工作參照幹部人事檔案數字化相關技術標準推進,保證數字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推廣電子證照、電子公文、電子簽章等新技術應用,通過信息交互等方式不斷拓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渠道,探索建立以政務數據爲支撐的流動人員人事數字檔案。

流動人員人事數字檔案在利用、轉遞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紙質檔案相關要求管理。

第四章 接收、轉遞和服務利用

第十九條 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接收、轉遞和服務利用工作,優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拓展服務渠道,加大服務信息公開力度,提高檔案公共服務能力和便民化水平。

第二十條 根據流動人員或存檔單位申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開展檔案的接收、轉遞服務:

(一)根據流動人員或存檔單位申請,擬接收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向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開具轉檔手續材料。

(二)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接到轉檔手續材料後,應當按規定審覈檔案,對符合轉遞規定的,填寫材料目錄清單後嚴密包封,並填寫檔案轉遞通知單,於15個工作日內進行轉遞。

對不符合轉遞規定的,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不得轉出。

(三)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遞應當通過機要通信、專人送取或郵政特快專遞等給據郵件方式進行。對曾屬於黨政領導幹部、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勤人員除外),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軍隊文職人員人事檔案的,應當通過機要通信或專人送取方式進行轉遞。嚴禁個人自帶檔案。

(四)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時實行告知承諾制。擬接收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對照材料目錄清單認真審覈甄別,對缺少關鍵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經本人作出書面知情說明、承諾補充材料後予以接收,或與原工作單位協商退回並補充材料;對缺少非關鍵材料的,應當採取先存後補方式予以接收,並督促指導流動人員補充相關缺失材料。

關鍵材料一般是指用於覈定流動人員的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五)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將檔案轉遞通知單回執退回原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開具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檔手續材料,與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開具的人事檔案轉檔手續材料具有相同的效力。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在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檔案管理服務機構之間可直接辦理轉檔手續。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憑檔案管理服務機構開具的轉檔手續材料,方可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流動人員死亡5年後,其人事檔案按現行渠道移交或保管,對國家和社會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範人物等人事檔案按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二十一條 相關單位開展政審考察、選拔錄(聘)用、人才引進、職稱評審、表彰獎勵、因公出國(境)、社會保險、巡視巡察等工作需查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提供查閱服務:

(一)查閱單位提交加蓋公章的單位介紹信,申明查閱理由,如實填寫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查閱申請表。

(二)查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應當2人以上,一般爲中共黨員。

(三)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程序和權限審批同意。

(四)查閱人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查閱。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對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涉及國家祕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要從嚴保管,嚴格查閱手續。

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人員的人事檔案。

第二十二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一般不予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借閱的,借閱單位應當履行審批手續,在規定時限內歸還。歸還時,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認真核對檔案材料。

第二十三條 流動人員及其親屬因辦理個人合法權益保障等事項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可依據檔案材料記載出具存檔、經歷、親屬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黨組織應當按有關規定爲流動人才黨員提供黨員組織關係轉接服務。

第二十五條 不斷拓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內容,完善服務標準和流程,推進服務規範化和精細化。探索爲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的高技能人才提供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暢通高技能人才職業發展通道。

第二十六條 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服務信息公開和政策宣傳,及時更新轄區內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目錄和辦事清單,結合服務內容逐項編制辦事指南,並通過門戶網站、諮詢服務熱線、宣傳手冊等向社會公開。

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政策法規宣傳解讀,加大面向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羣體和重點單位的宣傳力度,提高流動人員和用人單位對檔案重要性的認識,營造良好工作環境。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科學利用機制,強化與政務數據資源的關聯分析和融合利用,加強流動人員數量、結構、分佈、流向等數據統計分析和科學預測,爲引導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提供決策參考,提高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整體效能。

第二十八條 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公共服務制度,強化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窗口作風建設,落實檔案管理紀律要求和行爲規範,提高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水平。

第五章 紀律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開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幹部人事檔案工作相關規定,遵守下列紀律:

(一)嚴禁篡改、僞造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二)嚴禁擅自抽取、撤換、添加、塗改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

(三)嚴禁擅自向外公開、泄露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

(四)嚴禁丟棄、銷燬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

(五)嚴禁爲不符合規定的人員新建、重建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六)嚴禁違規轉遞、接收和查(借)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七)嚴禁出具虛假證明和政審材料;

(八)嚴禁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拒收或推諉符合規定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九)嚴禁將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與其他經營性服務相掛鉤;

(十)嚴禁以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爲載體的捆綁收費、隱形收費。

第三十條 加強對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和本規定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違規保管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違規收取管理服務費等行爲納入人力資源市場秩序日常監管範圍,完善舉報投訴查處機制,主動公開舉報投訴電話。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要嚴格執行本規定,自覺接受組織、羣衆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 對於違反相關規定和紀律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糾正;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並視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外籍人員管理規章制度 篇7

揚州路第一國小租車駕駛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駕駛人員應認真執行交通法規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違反

交通法規,造成事故者,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2、駕駛人員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駕駛。駕駛人員應積

極參加交通部門召開的安全教育例會和有關活動。

3、駕駛人員對所開車輛,出車前必須認真進行安全性能檢查

,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4、駕駛員嚴禁酒後開車,不開賭氣車、情緒車。駕駛人員有

病、睡眠不足不得開車。

5、駕駛人員不得將車輛轉借給他人駕駛,違規借用造成事故

的由當事人和車輛駕駛員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外籍人員管理規章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健全完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體系,維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嚴肅性,推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促進人才資源順暢有序流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反映流動人員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學習工作經歷、專業素養、工作實績、遵紀守法以及家庭狀況、社會關係等情況的歷史記錄材料。

第三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國家檔案和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服務人才的重要載體,是流動人員參加機關公務員考錄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招聘、辦理政審考察、申報職稱評審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項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主要包括:

(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

(二)辭職辭退、解除(終止)聘用(勞動)合同、取消錄(聘)用、被開除等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人事(勞動)關係的未就業的原機關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軍隊文職人員的人事檔案;

(三)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及中專畢業生的人事檔案;

(四)自費出國(境)留學的高校畢業生及其他因私出國(境)人員的人事檔案;

(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僱員的人事檔案;

(六)自由職業或靈活就業人員的人事檔案;

(七)其他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

第五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遵循“集中統一、歸口管理”原則,主管部門爲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檔案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管理服務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包括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及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授權的單位。其他任何未經授權的單位不得開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嚴禁個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檔案。

第七條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提供以下服務:

(一)檔案的.接收、轉遞;

(二)檔案材料的收集、鑑別和歸檔;

(三)檔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爲符合相關規定的單位提供檔案查(借)閱服務;

(五)依據檔案記載出具存檔、經歷、親屬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爲相關單位提供入黨、參軍、錄(聘)用、出國(境)等政審考察服務;

(七)黨員組織關係的接轉等。

跨地區就業創業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可由其戶籍所在地或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管理。

第八條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提供免費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不得收取檔案保管費、查閱費、證明費、轉遞費等名目的費用。

第九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參考保管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數量等因素合理確定經費數額。

第十條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工作力量,選配政治素質好、專業能力強、作風正派的人員專職從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關鍵核心崗位應當選配中共黨員。按照規定實行迴避制度,從嚴管理工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強化激勵保障。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認真執行國家檔案管理和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日常管理,推進基礎設施和信息化建設。

第十二條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按規定接收符合條件的人事檔案、學生檔案,形成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並以適當形式明晰與流動人員、存檔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流動人員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證件,到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申請設立個人賬戶;存檔單位工作人員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證件及營業執照等有關證件,到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申請設立單位集體賬戶。

存檔單位註銷集體賬戶時,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配合轉遞相關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或調整爲個人賬戶存檔。

第十三條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參照幹部人事檔案材料主要內容和分類,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的整理、鑑別和歸檔工作。對合格的材料,應當準確分類,逐份編寫目錄,一般在2個月內歸檔。對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檔案材料形成單位。

第十四條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內容建設,建立符合流動人員職業發展特點的檔案材料收集制度。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檔案材料形成單位、流動人員之間應當加強協作,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動人員政治面貌、工作經歷、教育培訓、職業資格、職稱、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年度工作(業績)考覈、入選重大人才工程、獲得重大獎項、重要社會兼職及違規違紀違法處理處分等相關材料。注重收集流動人員工作變動中形成的勞動合同、企業錄用手續及就業登記、勞動用工備案等材料。加強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聯動,積極收集參加社會保險等相關信息材料。

流動人員及人事檔案材料形成單位應當如實、規範填寫相關材料,在材料形成1個月內主動向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移交。

第十五條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對屬於國家祕密、工作祕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和信息,應當嚴格保密;對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和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按照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存放秩序,改進完善保管方法和技術,提高安全防災標準。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礎設施建設,按照檔案館建築有關標準要求建設檔案庫房,強化庫房安全管理和技術防護。檔案庫房、閱檔場所、整理場所、辦公場所應當分開。

第十七條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化建設,按照“數據向上集中、服務向下延伸、信息全國共享”的原則,推進省級集中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信息系統與全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運行平臺對接,建立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化應用體系。

第十八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數字化工作參照幹部人事檔案數字化相關技術標準推進,保證數字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推廣電子證照、電子公文、電子簽章等新技術應用,通過信息交互等方式不斷拓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渠道,探索建立以政務數據爲支撐的流動人員人事數字檔案。

流動人員人事數字檔案在利用、轉遞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紙質檔案相關要求管理。

第四章接收、轉遞和服務利用

第十九條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接收、轉遞和服務利用工作,優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拓展服務渠道,加大服務信息公開力度,提高檔案公共服務能力和便民化水平。

第二十條根據流動人員或存檔單位申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開展檔案的接收、轉遞服務:

(一)根據流動人員或存檔單位申請,擬接收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向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開具轉檔手續材料。

(二)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接到轉檔手續材料後,應當按規定審覈檔案,對符合轉遞規定的,填寫材料目錄清單後嚴密包封,並填寫檔案轉遞通知單,於15個工作日內進行轉遞。

對不符合轉遞規定的,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不得轉出。

(三)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遞應當通過機要通信、專人送取或郵政特快專遞等給據郵件方式進行。對曾屬於黨政領導幹部、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勤人員除外),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軍隊文職人員人事檔案的,應當通過機要通信或專人送取方式進行轉遞。嚴禁個人自帶檔案。

(四)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時實行告知承諾制。擬接收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對照材料目錄清單認真審覈甄別,對缺少關鍵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經本人作出書面知情說明、承諾補充材料後予以接收,或與原工作單位協商退回並補充材料;對缺少非關鍵材料的,應當採取先存後補方式予以接收,並督促

外籍人員管理規章制度 篇9

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管理,使人力資源管理工作逐步到達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更好地促進企業發展,根據《勞動法》、《公司法》、《企業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企業發展,員工富裕”的原則,正確處理企業、員工之間的利益分配關係,調動各方面的工作進取性。

第三條:建立、完善和維護適應我礦發展要求的充滿生機與活力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第四條:運用法律法規、內部管理制度等手段,調整好勞動關係,保護勞動主體雙方的合法權益,使勞動關係穩定和諧、健康。

第五條:經過不斷提高人力資源管理水平,促進我礦發展。

第六條:人力資源部對各基層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的主要環節實行監督、指導與協調。

第二章:人力資源規劃

第七條: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生產經營需要和定員標準,制訂出本單位的人力資源規劃,包括長、中、短期規劃。

第八條:運用定性預測與定量預測相結合的方法,向主管副礦長提出全礦長、中、短期人力資源規劃方案,待批准後,報礦長最終審定。

第三章:員工的招聘與錄用

第九條:根據礦長審定的員工數量和工作需要,在必須的範圍內,按照必須的程序和方法,擇優錄用選拔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人到新的崗位工作。

第十條:對被錄用員工,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合同期限從一年到五年,第一期合同期滿,按照必須的條件續簽第二期合同。

第四章:幹部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加強礦中層領導班子建設,建成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富有生機與活力的新的用人機制。按照”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標準,優化我礦幹部隊伍結構,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幹部隊伍。

第十二條:充分體現組織原則;公開選拔、平等競爭原則;注重實績、擇優原則。嚴格按照精幹高效,科學合理地配備幹部職數。

第十三條:管理人員與技術人員的考覈制度

(一)管理人員與技術人員考覈,是依據必須的標準,按照必須的程序、方法,對其在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內在素質和做出的成績進行評價,並把它作爲使用、選拔、監督幹部的重要依據。

(二)管理人員與技術人員考覈的主要資料是德、能、勤、績四個方面。包括思想覺悟、政策水平、組織紀律、道德品質、羣衆觀念、事業心、文化理論知識、決策本事、組織本事等完成工作任務情景等。

(三)爲了保證考覈結果準確,考覈要採取領導與羣衆相結合、定期考覈與不定期考覈相結合、定性考覈與定量考覈相結合的辦法,堅持嚴格、全面、公開的原則。

第五章:管理人員與技術人員的職稱評聘制度

第十四條:職稱的評聘必須堅持專業技術職務工作的政策性和原則性。礦屬各單位要根據上級下達的設崗編制和實際工作需要,合理設置各級專業技術職務,逐步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建立平等合理的競爭機制,不得因人設崗,搞平衡照顧,更不得亂開政策口子,突破評聘標準另搞一套,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調動和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進取性。

第六章:領導幹部的迴避制度

第十五條:領導幹部在執行公務時,凡涉及到自身職務提升、工作調動、獎懲、工資晉升、住房等問題時,必須主動申明並實行迴避,不得參與具體業務工作,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指示、暗示他人干預或施加影響。

第十六條:領導幹部在執行公務時,凡涉及到直系親屬和近親屬的職務提升、工作調動、職稱評聘、獎懲、工資晉升、招工、聘幹、畢業生分配、軍轉幹安置、培訓、住房、入黨等問題時,必須主動申明並實行迴避,不得參與具體業務工作,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指示、暗示他人干預或施加影響。

第七章:員工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員工檔案要實行專業保管,專職負責。

第十八條:檔案必須做到”人檔相符”,卷內資料完整,分類明確。

第十九條:檔案的保管要遵循安全保密、便於查找使用的原則。

第二十條:檔案要登記造冊,編碼入櫃,以便查找。

第二十一條:嚴格執行員工檔案查閱、借用制度。

第八章:員工的培訓

第二十二條:工人的培訓

(一)被錄用的員工無論是一般工種還是特殊工種,上崗前都要經過人力資源部、生產技術安全部等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與業務技能操作培訓。經過考覈合格後,由公司有關部門分別發放《安全工作資格證》和《崗位培訓合格證》,持證上崗。

(二)根據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有計劃、有組織、有步驟地對在職員工分別進行在崗培訓和短期培訓及業餘培訓,確保員工素質不斷提高,不斷適應我礦發展的需要。

第九章:員工的調整與流動

以定崗、包崗爲基礎,本着精幹高效的原則調配人員,滿足生產需要。

第二十三條:嚴格控制外部人員調入,要求調入人員年齡男45歲以下、女40歲以下,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並繳納安置基金。

第二十四條:員工在礦內部流動時,首先由本人寫出申請,調出調入雙方的隊、分線領導簽署意見,並經礦務會研究批准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五條:爲了保證礦井安全生產,從事採掘工作的、重要技術工作的、缺員崗位的人員,原則上不準調動。

第十章:員工的解僱與辭職

第二十六條:員工的解僱。員工違約、違紀,依據《勞動法》、《職工獎懲條例》等勞動法規的規定,對貼合解僱條件的,按照必須的程序予以解僱。因經營狀況不佳,需要實行經濟性裁員時,按照《勞動法》、《公司法》、《工會法》的規定經公司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七條:員工的辭職。員工自願辭職,首先由員工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領導同意,經公司人力資源部批准,可辦理辭職手續,並享受必須數額的經濟補償。未經批准,自行辭職的,不得享受經濟補償待遇。

第十一章:薪酬管理

第二十八條:年度工資總量基數按照當年我礦經營成果及預測工資增長幅度,報公司人力資源部確定。實行總量控制,絕不超提。

第二十九條:按照崗位測評、勞動成果大小、工作環境差異分別實行噸煤費用工資、銷售額費用結算、經營承包等不一樣形式進行分配工資。詳見《天安一礦效益工資分配辦法》。

第三十條:員工的基本工資制度

(一)經營者年薪制度

礦長、副礦長、三總師等實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和風險收入兩部分組成。基薪標準根據我礦資產淨值、稅利水平、生產經營規模和我礦員工平均收入水平確定;風險收入以基薪爲基礎,根據我礦生產經營成果、職責大小、風險程度等因素確定,最高爲基薪的1。5倍。

(二)一般員工的崗位技能工資制

在崗位勞動評價的基礎上,對一般員工實行以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職責、勞動條件爲基本勞動要素的崗位技能工資制,並根據每年企業經濟效益和當地生活費用價格上漲的指數變化,作適當調整。詳見《天安公司崗位技能工資制度試行辦法》。

第三十一條:其它工資問題的處理規定

(一)被錄用新員工工資處理

經過有關錄用程序,對於新錄用的員工根據每個崗位的技術含量及對生產經營的重要程度等具體情景而定:對於大中專畢業生原則上應有一年的見習期,見習期滿後執行定級工資標準;對於一般人員或技工學校畢業生原則上執行不少於半年的熟練期。熟練期滿後,執行定級工資。對於新錄用的.復員(轉業)軍人,不再執行熟練期工資標準。根據其軍齡的長短和崗位不一樣,自錄用之日起,執行定級工資標準。新錄用員工的定級手續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辦理。對我礦特聘的技術拔尖人才或其他人員,其工資待遇分別按照有關文件執行。

(二)員工崗位變動的工資處理

礦屬各單位因員工的正常流動引起崗位(職位)變動的,其工資標準執行新崗位的崗位工資標準。其技能工資標準的處理爲:

(1)井上下員工崗位變動,由地面調到井下從事輔助工作的,技能工資增加一級,調到井下從事採掘工作的,技能工資增加兩級;由井下輔助調到採掘崗位的,技能工資增加一級。井下員工非因工負傷或其它原因調到地面工作的,採掘員工實際工作滿10年(工齡部折算)保留原技能工資不變,滿5年不滿10年的,技能工資降低一級,不滿5年的,技能工資降低兩級。井下輔助員工在井下實際工作滿15年的,調到地面工作以後,技能工資不變;不滿15年的,技能工資降低一級。從事採掘的員工調到井下輔助的,從事採掘工作實際年限滿5年的,技能工資不變;不滿5年的,技能工資降低一級。從事地面工作員工調到井下工作,從事井下輔助工作的員工調到採掘工作,只能享受一次高定技能工資待遇。

(2)從事地面工作的員工變動崗位的,其技能標準不作變動。

(3)員工因工負傷(包括職業病)需要崗位變動的,按照勞部發[1996]266號文件規定處理。

(4)對所有變動崗位的員工,都給予必須的學習熟練期,學習熟練期滿經考覈後方可上崗。否則,安排到員工再就業中心或勞務市場重新培訓學習,其工資待遇按相應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津(補)貼的管理

津(補)貼,仍按照現行的平天安人有關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三條:有關假期及加班加點工資支付

員工在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其日工資標準均以崗位工資加技能工資作爲計算基數;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光以外工作的工資支付標準,按照《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部發[1994]28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員工工資增長機制

爲維護員工的長遠利益,充分發揮工資對促進生產和提高效益的經濟槓桿作用,調動員工的工作進取性,我礦將根據經濟效益情景和公司的統一安排,每隔必須時期對員工檔案內技能工資適當調整。

第十二章:員工的社會保障

第三十五條:嚴格執行國家頒佈的各項社會保障政策,認真貫徹職工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第三十六條:礦所屬各單位及員工個人,要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等各項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對貼合離(退)休條件的人員,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覈合格後上報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審批。凡經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確認貼合退休者,自確認之次月起退出生產工作崗位,享受退(離)休待遇。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參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的相關文件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外籍人員管理規章制度 篇10

第一條 爲了加強兼職人員的薪資管理工作,特制訂如下辦法。

第二條 工資的構成。

兼職員工的工資,由下列三項構成。

(1)基本工資。

(2)交通津貼。

(3)規定時間外加班津貼。

第三條 基本工資。

(1)基本工資決定的原則是,考察員工所擔任的職務、技術、經驗、年齡等事項後,由人事科根據個人表現分別制訂。

(2)基本工資給付的'原則是,不得低於勞動保障部門所制訂的最低工資。

(3)員工因私事請假、遲到、早退,應從工資中直接扣除相應的缺勤基本工資額。

(4)公司與員工共同達成基本工資的協議後,應由人事科制訂僱用合同書加以明確。

第四條 規定工作時間外的加班津貼。

(1)兼職員工的工作時數因業務上需要並由其主管要求加班而延長時,或於休假日返回公司工作時,應依下列計算方式,以小時爲計算單位併發放工作時間之外的加班津貼。

(2)深夜加班者(從晚上10點到翌日清晨5點),則應給予深夜工作津貼。

第五條 交通津貼。

員工從住宅到公司上班時單程距離超過5公里者,則依公司所制訂的交通津貼給付細則並視員工出勤狀況給付津貼。

第六條 尾數的處理。

工資計算時,有未達到元的尾數產生時,一律計算到元,其尾數按四捨五入的方法計算。

第七條 工資扣除及工資給付方式。

(1)下列規定的扣除額應從工資中直接扣除。

①個人收入所得稅。

②各項保險費(個人應負擔部分)。

③根據公司與工會的書面協議規定,應代爲扣除的代收金額。

④其他法令規定事項。

(2)工資對上列各項扣除後,員工所得應以現金形式直接交予本人。

第八條 工資計算期間及工資給付日。

工資計算期間從前一個月的××日開始到當月的××日爲止,並以當月的××日爲工資給付日。

第九條 離職或解僱時的工資。

兼職員工申請離職或被解僱時的工資,應從離職日的7日內,計算並給付該員工已工作時間所應得的工資(申請離職日恰爲工資給付日,則於當日計算並給付)。

第十條 獎金。

兼職員工服務屆滿一年以上且表現優異者,經部門主管呈報人事科覈定爲優秀員工,則可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獎金計算及給付。

獎金計算的標準,以基本工資爲計算單位,並於每年7月根據員工的表現,個別發放。

外籍人員管理規章制度 篇11

1、項目部所有外僱人員本着適用、經濟、少量的原則進行僱用。

2、各部門所需外僱人員由用人單位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主管經理審覈,項目經理批准後方可僱用。

3、各部門所有外僱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由項目經理部統一制定、統一支付。

4、所有外僱人員試用期爲一個月,試用期合格後和項目部簽訂外部人員僱傭合同。

5、所有外僱人員及用人部門應服從項目部對人員崗位的調整,否則項目部有權解除其勞動關係。

6、各部門外僱人員的考勤由各用人單位負責記錄,每月10日前上報財務。

7、對於不能勝任工作崗位和項目部不在需要的外僱人員應及時解聘,由用人單位提出書面報告,主管經理審批後交財務,解除勞動關係。

8、所有外僱人員出現安全、質量等事故,項目部有權隨時解除勞動關係,外僱人員承擔其相應責任。

外籍人員管理規章制度 篇12

爲加強外來人員進入信息網絡中心辦公區及中心機房的管理,保證信息網絡中心正常的工作秩序,確保學院數據等機密不被竊取,保障工作人員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凡來信息網絡中心聯繫工作或接洽業務者,需持本人有效證件,私人來訪需出示本人有效證件,徵得接待部門相關領導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進入。

2、來訪人員應自覺遵守學院各項規章制度,不得擅自進入與被訪人員無關的部門,如辦公室及其他場地。

3、凡需進入中心機房參觀或學習的外來人員,應徵得信息網絡中心負責人的同意後,由信息網絡中心領導安排辦理相關手續,按相關程序進入中心機房;並應在有關部門人員的.陪同、帶領下,方可進入中心機房。

4、來訪人員所攜帶的物品,進入信息網絡中心辦公區及中心機房時必須進行相關注明,以便出門時覈對。

5、外來人員不得在信息網絡中心辦公區及中心機房與工作人員閒談、嬉笑、影響工作人員工作。

外籍人員管理規章制度 篇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流動人員的管理和服務,保障流動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員是指沒有本市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暫住的人員。

已按照《廣東省引進人才實行《廣東省居住證,暫行辦法》的規定領取《廣東省居住證》的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流動人員管理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規定。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流動人員管理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流動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依照本規定負責轄區內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各級發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事、勞動保障、國土房管、建設、交通、衛生、人口計生、工商、信息、城管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各有關社會團體、外地人民政府駐穗機構,應當協助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僱用流動人員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對所僱用的流動人員的管理責任,做好所僱用的流動人員的日常管理和服務。

第六條本市依法保障流動人員合法權益,尊重少數民族流動人員的風俗習慣,禁止以任何方式侵犯流動人員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及其他合法權利,禁止侮辱、歧視流動人員。

流動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法律,履行法定義務,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七條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平,權利與義務一致,服務與管理並重的原則。

沒有法律依據或者未經依法批准,任何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不得向流動人員收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或者附加任何義務。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各類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流動人員的發展現狀和需求。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所需的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

第二章權益保障和服務

第九條持有本市行政區域暫住證(以下簡稱暫住證)的流動人員依照本規定在本市享有以下便利和公共服務:

(一)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年審手續;

(二)申請法律援助和社會團體的義工援助;

(三)享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服務,子女享受計劃免疫和兒童保健服務;

(四)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資格和參加有關考試;

(五)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各類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的學習、職業技能培訓,申請國家職業資格的鑑定;

(六)申報科技成果;

(七)使用社區公共服務設施;

(八)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的條件申辦本市的常住城鎮居民戶口;

(九)本市其他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規定的便利和公共服務。

第十條流動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干涉或者侵害時,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對侵犯流動人員人身權、財產權、勞動權的行爲,公安、勞動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流動人員管理綜合協調機構和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受侵犯的`流動人員。需要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指引。

第十一條與流動人員管理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佈有關辦事條件、程序、期限、收費標準、投訴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示範文本等,方便流動人員辦事。

第十二條對本市作出突出貢獻的流動人員,符合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表彰和獎勵條件的,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居住事務管理

第十三條本市實行流動人員暫住登記和暫住證管理制度。

流動人員的暫住登記和暫住證管理由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各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受公安機關委託,做好流動人員暫住登記、暫住證發放、信息採集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年滿16週歲以上的流動人員應當到暫住地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辦理暫住登記。

暫住在賓館、旅店、招待所的流動人員應當按規定辦理住宿登記。住宿登記視同暫住登記。

第十五條擬在本市暫住30日以上且年滿16週歲以上的流動人員,應當在辦理暫住登記時申領暫住證。

來本市學習、探親、旅遊、度假、就醫、考察、出差的人員可以不申領暫住證。

第十六條流動人員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時,應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如實填報流動人員信息登記表;

流動人員信息登記表包括以下內容:

(一)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狀況、戶籍地址、身份證號碼、文化程度;

(二)居住地址(包括原居住地址、現暫住地址或者擬暫住地址);

(三)就業情況;

(四)計劃生育情況;

(五)隨行的15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的人數、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與本人關係等情況;

(六)暫住證內容變更情況;

(七)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自受理申領暫住證的申請之日起7日內向申請人發放暫住證。

第十八條暫住證的有效期分別爲3個月、6個月、1年、2年,並不得超過持證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有效期限。

暫住證有效期期滿後仍需暫住本市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0日內向原發證機構或者現暫住地、就業單位所在地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申請續期;逾期後未續期的,暫住證失效。

第十九條暫住證實行統一編號。

暫住證的登記、發放和續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流動人員的暫住地址和就業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日內到原發證機構或者現暫住地、就業單位所在地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辦理暫住證變更登記。

暫住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補領。

第二十一條禁止僞造、變造、買賣暫住證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暫住證。

第二十二條任何組織、個人不得扣押、收繳流動人員暫住證,但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公務的除外。

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受公安機關委託,在規定的管轄範圍內查驗流動人員暫住證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並出示執法證件或者工作證。

第二十三條向沒有暫住證的流動人員出租房屋時,出租人應當要求其立即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在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時,應當提供承租人暫住登記證明或者暫住證。

第二十四條已婚流動人員應當自到達本市居住之日起15日內,到本市居住地街、鎮計劃生育管理機構交驗婚育證明,接受計劃生育管理。

各級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和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流動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對交驗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員,應當在其暫住證上添加計劃生育驗證信息,並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發現未交驗婚育證明的,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攜帶7週歲以下兒童的流動人員,應當憑暫住證到現居住地街、鎮衛生防疫機構登記,爲兒童及時接受計劃免疫。

本市托幼機構、國小在接收入托、入學兒童時,應當查驗其計劃免疫接種情況;未接受或者未全程接受國家規定的計劃免疫接種的兒童,應當在及時補種後方可入托、入學。

第二十六條不能出示暫住證的流動人員,勞動保障、人口計生、國土房管、教育等部門不得爲其辦理勞動用工、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子女入學等手續。

第四章就業事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流動人員在本市就業的,應當持有以下有效證件:

(一)身份證、暫住證;

(二)計劃生育證明(未婚流動人員除外);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件。

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員的,應當要求其提供暫住證;沒有暫住證的,應當立即爲其辦理或者要求其立即辦理。

第二十八條流動人員就業實行勞動用工備案制度。

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由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自錄用流動人員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到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流動人員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或者街、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用人單位續用流動人員的,應當自續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

收到備案申請的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提交的流動人員暫住證複印件、已簽訂的勞動合同等相關資料進行查驗;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爲用人單位辦理備案手續,並在15日內核發勞動用工備案憑證和《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錄用流動人員的,應當依法與其簽訂並履行勞動合同,落實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條件,依法保護流動人員合法權益。

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資支付法律法規,遵守最低工資制度,按時足額發放工資。

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流動人員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監控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情況。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爲錄用的流動人員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與流動人員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自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持《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停保或者轉移手續,到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流動人員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或者街、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停止用工備案手續。

第三十四條流動人員在就業前或者上崗前應當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從事國家規定的技術工種或者從事特種作業的,應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者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所錄用流動人員的崗位培訓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用於對錄用的流動人員進行必要的崗位技能培訓。

第三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認真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的舉報、投訴,依法糾正和查處用人單位侵犯流動人員權益的違法行爲。

第三十六條流動人員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流動人員進行進城務工教育,所需經費在流動人員管理經費中列支。

進城務工教育的內容包括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公民道德、安全生產、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城市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常識。

第三十七條本市根據經濟發展對勞動力的需求,對流動人員勞動就業實行宏觀調控。

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年終前對用人單位次年招用流動人員的數量、工種需求情況進行預測並向社會公佈。

街、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年年終前對用人單位次年招用流動人員的計劃進行登記,並將登記情況報送所屬區、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用人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登記工作。

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其他省、市建立勞動力輸出基地,定期通報本市的用工需求信息,開展電子化遠程招工,爲已登記招用流動人員計劃的用人單位有組織、有計劃地輸送經輸出地培訓過的勞動力,實現勞動力有序流動。

第三十八條鼓勵用人單位與其他省、市的技工學校、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合作,招用有組織經培訓的流動人員。

用人單位自行到其他省、市批量招用流動人員的,應當持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招工簡章,註明招用數量和工種,到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開具介紹信函。

第三十九條市、區、縣級市公益性勞動力市場應當掌握本轄區內用人單位的用工需求,使用電子化網絡及時爲用人單位提供用工信息,有計劃地組織用人單位從其他省、市招用經過培訓的緊缺勞動力,並對經批准成立的社會職業中介機構依法開展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職業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招用沒有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證件的流動人員,或者爲沒有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證件的流動人員介紹工作;

(二)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三)向被錄用的流動人員收取保證金或者抵押金;

(四)扣押流動人員的身份證件;

(五)以招用流動人員爲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流動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各級政府、政府職能部門相關管理信息系統的信息共享,對流動人員實行信息化管理。

各級政府、政府職能部門以及各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的流動人員管理工作應當在全市流動人員信息系統上進行,並將所採集、生成的各類有關流動人員的信息傳輸到全市流動人員信息系統。

第四十二條下列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報送流動人員信息:

(一)流動人員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時,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填報流動人員信息登記表;

(二)房屋出租人應當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時,提交承租人的身份資料;

(三)有自用集體宿舍的單位應當自接受流動人員入住本單位集體宿舍之日起3日內,將其基本情況報告所在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

(四)對與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代管人沒有房屋租賃關係但以借住、寄住、直接受僱等方式居住在其房屋的流動人員,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代管人應當督促其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並自接受其入住之日起3日內,將其基本情況報告所在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

(五)對居住在空置房、違章搭建的窩棚的流動人員,由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負責採集其基本情況,並告知當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建設進行處理。

前款所稱基本情況指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所規定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居委會、村委會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員的管理,開展日常巡查,發現本區域內流動人員未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的,應當督促其辦理;拒不辦理的,應當及時通知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處理。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掌握本物業管理區域房屋出租和流動人員居住情況,督促流動人員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並將相關信息報送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

第四十四條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掌握本轄區流動人員情況,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或者有關組織和個人反映的有關流動人員管理工作中的問題以及各類違法犯罪行爲,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處理後,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給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

第四十五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全市流動人員管理信息系統的信息可供免費查閱。查閱的場所和方式由市流動人員信息系統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流動人員查閱本人信息的,應當出示暫住證。流動人員認爲對本人信息記錄不實的,可以要求信息記錄、傳輸單位更正。

除國家機關依法執行公務外,用人單位、房屋出租人等組織和個人需要查詢流動人員信息的,應當經本人同意並一同到場,出示其暫住證後方可查詢。

第四十六條全市流動人員管理信息系統的管理部門、掌握流動人員信息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通過查詢瞭解到流動人員信息的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履行保密義務。因泄密造成流動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關流動人員暫住登記管理、房屋租賃、信息報送規定的,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經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一款,沒有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暫住證、暫住證變更登記的,處以50元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填報流動人員信息登記表有隱瞞、欺騙行爲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將房屋出租給沒有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的流動人員的,處以警告,可以並處月租金3倍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四)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不按規定報告流動人員信息的,按每安排居住1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僞造、變造、買賣暫住證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暫住證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關勞動用工管理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經教育仍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的,按每招用1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一)項,招用沒有暫住證的流動人員或者爲其介紹工作的,按每招用或者介紹1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四)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向被錄用的流動人員收取保證金或者抵押金,扣押流動人員身份證件的,依照《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五)其他違反勞動用上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有關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經教育仍不改正的,由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沒有計劃生育證明或者不交驗婚育證明的,依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一)項,招用無計劃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員的,依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其他違反計劃生育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以及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追究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損害、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違法收取費用或者附加義務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流動人員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職責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款,不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者發放暫住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不按規定查驗、扣押、收繳流動人員暫住證的;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四十五條,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流動人員管理職責和信息傳輸、管理職責的;

(七)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本市公立托幼機構和國小未落實計劃免疫接種查驗制度的;

(八)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不依法辦理流動人員勞動用工備案手續,或者不履行用上預測、用工計劃登記職責的;

(九)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和侵害流動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爲。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除享受外交豁免權的人員外,需要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外國人、華僑和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居民的權益保障、暫住登記、信息管理、房屋租賃、衛生防疫、勞動用工等事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有關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20xx年8月18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本市的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對流動人員管理有不同規定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外籍人員管理規章制度 篇14

1、室內應保持清靜,整潔,進入室內,工作人員要穿工作服,並佩戴有關勞保用品。外來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2、儀器儀表使用前,應慎進行檢查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測試結束後,停機,切斷電源做好儀器儀表的清潔工作,蓋好罩布。凡使用用電的儀器設備使用人員應經常檢查,下班前務必檢查切斷所以電源。

3、測試中認真做好原始記錄,必須準確,及時,如實地記錄測試數據,不得塗改。測試及分析報告應保留存檔。

4、化驗室所使用的儀器儀表溶劑溶液要有序放置,並有標識。溶液要現配,測試結束後,做好樣品處理和玻璃儀器的清潔工作。

5、儀器要有固定的操作人員進行操作,其他人員進行使用時應經質檢部負責人同意方可操作。未經過培訓的人員不得擅自使用儀器。

6、每天下班前做好室內清潔衛生,切斷電源,管好門窗,關水,熄燈,鎖門。

7、每週未必徹底大掃除一次,並對關鍵儀器儀表維護保養一次,由主任負責檢查。

外籍人員管理規章制度 篇15

一、一般規定

1、未經安全技術培訓和“三級教育”的人員不得入井;

2、不滿18週歲的青少年不準入井;

3、帶病者、精神不飽滿、疲倦者不準入井;

4、酒後人員嚴禁入井;

5、攜帶煙、火、易燃易爆物品者嚴禁入井;

6、穿化纖衣服者嚴禁入井。

二、入井前的安全準備

1、穿戴好安全防護用品,系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工作鞋、佩戴好礦燈及自救品;

2、領取礦燈時要認真檢查礦燈是否良好,檢查內容:

(1)燈頭有沒有損壞,燈圈是否鬆動,玻璃罩有沒有破裂。

(2)礦燈殼是否損壞,破漏電解液。

(3)燈線外皮是否完好,有無明接頭,燈線接頭是否良好。

(4)燈鎖是否良好,燈光是否亮。

3、必須準備好當班所用工具、材料和檢修用零配件。

4、隨身攜帶的啄子、鋸、斧頭和釺子的鋒利工具的尖銳部分要包好防護套,以免碰傷自己或他人。

5、準時參加班前會,認真聽取工作安排,明確自己的.工作地點、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6、入井時自覺遵守紀律,排隊接受檢身工的檢身檢查。

7、上級機關入井檢查,應先與礦方取得聯繫,待作好安全安排後方可入井,並遵守礦方的安全規定。

8、生產班下班必須統一出井,班長必須清點人數並向礦調度室彙報。

9、出井人員應在檢身房翻過入井牌,及時到燈房交回礦燈。

三、井下行走時的安全

1、每個井下人員,必須熟悉本公司規定的各種信號,並能正確判斷各種信號的規定內容,聽從信號指揮。

2、自覺愛護各種信號設備,不利隨便撥弄和損壞信號設備,更不能擅自發出信號,以免造成事故,甚至引起事故。

3、每個井下人員,必須熟悉本礦井下各主要巷道及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以免迷失方向。

4、在井巷中行走時,發現礦車駛來,應站在躲避洞或寬處讓車,不得與車輛搶道。

5、斜巷(井)內,禁止行車時行人,做到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

6、井下人員除安排的檢查、檢修人員外,不得跨越設置的柵欄、危險警告牌等隔離設施。更不得私自拆除所設柵欄或破壞標記,以防他人誤入。

7、井下人員通過風門時,應及時隨手關門,禁止鄰近的兩道風門同時打開,造成風流短路。

8、井下人員應愛護機電設備,除檢修人員和設備的操作人員外,其它人員不得擅自操弄機電設備。

9、井下人員不得隨意敲打水管、電纜等設備,以免損壞引發事故。

10、井下人員遇有風筒損壞,電纜掉落等不安全情況,應及時上報。

11、井下人員必須服從指揮,聽從命令,不得離崗、串崗、擅離職守。

外籍人員管理規章制度 篇16

一、按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安排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

1、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週期一般爲30天,最長不應超過90天;內照射個人劑量監測週期按照有關標準執行。

2、建立並終身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3、允許放射工作人員查閱、複印本人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二、個人劑量監測檔案應包括:

1、常規檢測的方法和結果等相關資料。

2、應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劑量和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個人劑量監測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三、放射工作人員進入放射工作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

2、進入輻照裝置、放射治療等強輻射工作場所時,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之外,還應當攜帶報警式劑量計。

四、個人劑量監測工作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組織實施。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覈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衛生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外籍人員管理規章制度 篇17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一般採取按專業分批集中脫產,集體授課的方式。教育內容則根據不同工種、專業的具體特點和要求而定。但都應包括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議隨兩大部分。企業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卡”檔案。特種作業人員經理論及操作考試合格後,到有關部門辦理領取操作證手續。

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參加由考覈發證機關或其指定單位主持的、每兩年一次的定期複審(機動車輛駕駛和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複審不合格者,可在兩個月內重新參加一次複審,仍不合格者,應被收繳操作許可證。凡到期未經複審者,不得繼續獨立作業。在兩個複審期內做到安全無事故的特種作業人員,經所在單位審查,報經發證部問批准後,可以免試,但不得連續免試。

外籍人員管理規章制度 篇18

1、入井前,各班安全員、瓦檢員、班組長必須按時組織召開好班前會;認真貫徹學習《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操作規程、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礦規礦紀。

2、班前喝酒者,不得參加班前會,不準下井。

3、嚴格執行出入井人員入井檢身制度,檢身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對所有入進的人員進行嚴格的檢查,每一入井人員必須穿勞保服、礦工靴、戴安全帽、礦燈及自救器,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嚴禁攜帶煙火或其它點火物品入井;嚴禁酒後入井。嚴禁在井口所規定的範圍內和井下吸菸。

4、檢身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5、每班,檢身人員必須按入井須知對每位入井人員進行檢查,對入井人員的.姓名、入井時間、日期進行登記。

6、檢身人員必須按時交接班,交接班時,必須交待清井下作業人數,並進行簽字。

7、隨時向礦領導彙報檢身、出入井人員情況和存在問題。

8、檢身人員隨時清點井下人員,對出入井人員要及時進行登記,確保井下人數與掌握人數相符。

9、對入井時間超過16小時的人員,要及時上報礦調度室,以便採取措施,進行查找。

10、檢身人員必須嚴守崗位,明確自己的職責,如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造成檢身失誤造成事故,輕則罰款,重則交有關法律部門罰處。

外籍人員管理規章制度 篇19

爲了發揮部長、主任及行政科室人員模範帶頭作用,提高崗位工作效率,使企業各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精細化。特制定部長、主任及行政科室人員崗位紀律及日常工作管理規定,要求大家對每項規定要嚴格遵守,認真貫徹執行。

一、上崗要求

1、上崗時間一律以一樓石英鐘時間爲準。

2、行政科室人員必須在早晨點名前五分鐘到服務檯前整隊,然後到指定點名場所參加點名。

3、上晚班人員上、下班,早班人員上午下班,下午上下班,正常班人員上午下班,下午上下班。必須準時到營運部簽到。簽到要求,(1)必須由本人親自簽到,對未履行簽到手續者按曠工處理。(2)不許代替他人簽到,一經發現,對代簽人與被代簽人員均視同遲到或早退,分別給予10元處罰。

二、外出規定

1、出差要求:因公事出差,要求各營運部由一位部長帶隊同去,另一部長在單位主持工作。填好出差動態表由本部負責人批准簽字後,提前一天送交到公司辦公室,以備覈查。如發現未能履行上述手續而先外出後補單者一律按事假對待,並不享受本次外出補貼,更不允許未經領導批准私自外出,如私自外出,按曠工處理。

2、市調要求:因業務需要作市場調查,先經本部負責人批准填寫好市場調查外出動態表。由本部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外出。經檢查沒有按規定填寫市調動態表而私自外出的,按曠工處理。

3、離崗要求:工作時間個人確實有事需要離崗時,由本人書寫離崗假條,部門負責人批准簽字後送交辦公室,對於離崗的'往返時間辦公室做好詳細紀錄,以備考覈。離崗處理辦法:正常履行離崗手續的,累計200分鐘扣半天工資;累計400分鐘扣一天工資,以此類推。如未履行請假手續而中途私自脫離崗位30分鐘以內者,按中途脫崗對待罰款20元,30分鐘以上按曠工對待。

三、請假規定

有事(病)需請假,本人提前向本部門負責人申請,經負責人批准後,由本人填寫請假條,並由主管負責人簽字後,提前一天將假條送交辦公室。(主任請假由本部負責人批准;部長請假由公司辦公室主管負責人批准)。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提前請假,應先打電話與主管負責人請假,並說明請假原因經負責人批准後,可以委託同事代理填寫假條。委託代理人第一時間填寫假條交主管負責人簽字後送交公司辦公室,否則按曠工處理。週六、週日要求不許休假,特殊情況上報公司審批。未經批准而私自休假的按曠工對待。

四、用車規定

因業務需要用車外出、進貨,由營運部長向公司辦公室主管負責人提前申請,經審批後統一安排外出車輛。不經批准任何人不許私自僱用車輛或乘坐公交外出。如私自僱用車輛或乘坐公交外出者,費用自負不予報銷。

五、部長、主任值勤規定

1、要求各部部長,要以身做則,起模範帶頭作用。所有部長必須在早7:30前到崗(經批准休假、出差等特殊情況除外)由每個營運部每天派一位部長配合公司領導(早7:30-7:50)在公司門口迎接員工,另一位部長與員工一起進店,負責主持早會工作。

2、要求部長、主任全部按公司規定時間上、下班,任何人決不允許私自上連班,如有私自上連班,一經查出,處以20元罰款,並通報批評。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中午連班,必須經公司辦公室負責人批准。

3、各營運部正、副部長必須分別按早、晚班值勤,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值勤需經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如有出差、休假)方可安排主任代替值勤,否則不允許安排主任代替值勤。如不按規定值勤,一經查出,處以20元罰款,並通報批評。

外籍人員管理規章制度 篇20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目的

對物業管理區域綠化工作實施控制,爲公司員工提供清潔衛生、清新優雅的工作環境。

第2條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企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綠化作業控制。

第3條職責

(1)綠化主管

①負責確定綠化項目與標準。

②對綠化工作進行定期檢查,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綠化工作整改。

③制定綠化標準以及相關規定、辦法。

④進行人員分配以及工作安排,提出工作改進建議。

⑤根據作業頻率,負責日檢工作,並對員工進行綜合考覈,做好有關記錄,認真做好綠化養護日記,並定期向部門經理報告。

⑥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糾正服務過程中發生的不合格現象。

⑦負責進行綠化班員工的崗位培訓工作,定期開展業務知識學習和專業技能操作培訓。

(2)綠化班人員

①負責花草樹木的澆水、施肥、除草、治蟲防病、修剪整形、防護等工作。

②對破壞綠化者,要及時勸阻、教育,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③及時處理枯枝落葉,清理現場。

④妥善保管、使用各種工具和肥料、藥品等。

第二章綠化工作人員管理細則

第1條遵紀守法,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2條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不擅離職守。

第3條上班穿工作服,戴工作牌,儀表整潔,精神飽滿。

第4條講文明,有禮貌,服從領導,團結同事。

第5條不得在工作時間內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

第6條不做有損企業形象的'事。

第7條不準擅自拿用公司物品挪作他用,損壞、遺失工具要照價賠償。

第三章綠化工作管理細則

第1條綠化服務的責任範圍

綠化人員的綠化責任範圍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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