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崗位輪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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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公司崗位輪換制度

第一條 崗位輪換制度,是指企業有計劃地按照大體確定的期限,讓員工輪換擔任若干種不同工作的做法,從而達到考察員工的崗位適應性和開發員工多種能力的雙重目的的一種制度。

第二條 企業爲了適應日趨複雜的經營環境,要求員工具有較寬的適應能力,在企業的經營方向或業務內容發生轉變時,能夠迅速實現轉移。員工不能只滿足於掌握單項專長,必須是多面手、全能工。在日常情況下,企業可以安排員工輪換做不同的工作,使其取得多種技能,以適應企業發展的需要。

同時,員工長期從事某一工種、崗位工作,容易喪失對工作內容的興趣和敏感而流於照章辦事,降低了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通過對員工進行崗位輪換,能使其保持對工作的敏感度和新鮮感,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使企業的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和保持高速發展的勢頭。

另外,通過崗位輪換,讓員工在不同環境的崗位、工種上工作,體會公司各種工作的艱辛,讓艱苦崗位上的員工也能獲得工作快樂,建立人性化管理的企業文化

第二章 崗位輪換對象

第三條 崗位輪換對象:公司全體從業人員。

第三章 崗位輪換時間

第四條 崗位輪換具體時間由公司根據生產實際、工作需要,或單位內部機構、人員年齡構成情況而確定。

第四章 崗位輪換種類

第五條 崗位輪換種類分爲新入職員工的崗位輪換實習、在職員工的崗位輪換、公司管理骨幹的崗位輪換、其他崗位輪換。

第六條 新入職員工的崗位輪換實習。新入職員工在入職後,根據公司對其最初的適應性考察被分配到不同的崗位工作,在工作上,爲了使他們儘早瞭解公司的運作程序和工作流程,同時也爲了進一步進行適應性考察,讓他們在各個崗位上輪流工作一段時間,親身體驗各個不同崗位的工作情況,爲以後工作中的協作配合打下基礎。經過這樣的崗位輪換,企業和員工對雙方的情況有了更清楚的瞭解,減少工作安排的盲目性,做到人職的最佳匹配。

第七條 在職員工的崗位輪換。主要採用培養“複合型”員工的崗位輪換的辦法,即對公司全體崗位輪換對象在不同的崗位上進行輪換,以便使他們掌握多種工作技能,熟悉公司的整體工作流程,適應公司日益發展的需要。

第八條 公司管理骨幹的崗位輪換。要成爲一名高級管理人員,必須具有對企業業務工作的全面瞭解和對全局性問題的分析判斷能力,對於公司重點培養的管理骨幹人才,要培養這種能力,只在狹小部門內自上而下的縱向晉升是遠遠不夠的,必須使他們在不同的部門、崗位間橫向移動,開闊眼界,擴大知識面。另外,在基層崗位進行輪換的經歷,使其與企業內各部門各階層的同事有更廣泛的交往接觸,有助於他們更瞭解這部分員工的情感,使他們日後在工作中保持體察下情的謙虛態度,從而減少上下級之間離心離德的可能性,有利於他們日後在高級管理崗位上工作的開展。

第九條 其他崗位輪換。當公司因市場競爭需要而調整機構、人員素質結構或員工出現不能適應現職工作等情況,可以進行崗位輪換,以培養適應企業發展需要的員工。

第五章 崗位輪換形式

第十條 員工崗位輪換,可進行單位內部不同崗位、不同工種、不同部門、不同地域輪換,也可進行跨單位輪換。崗位輪換形式分爲單位內部崗位輪換和跨單位崗位輪換。

第十一條 單位內部崗位輪換是指單位內各部門之間以及部門內部的崗位輪換。如服務員在不同的區域、不同的崗位輪換,司機在不同的線路進行輪換,管理人員到生產輔助崗位輪換等。

第十二條 跨單位崗位輪換是指在企業內各下屬單位之間的崗位輪換。如在xx分公司工作的可輪換至yy分公司。

第十三條 單位提出員工跨單位崗位輪換,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協調,按員工崗位輪換審批權限辦理

第六章 審批權限

第十四條 單位內部崗位輪換計劃由單位擬定,經公司人力資源部覈准,主管人力資源副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批准。

第十五條 跨單位崗位輪換計劃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擬定,經主管人力資源副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批准。

第十六條 單位內部崗位輪換審批權限:員工所在部門按崗位輪換計劃提出崗位輪換人選意見—綜合辦公室(人事部門)審覈—單位經理審批。

第十七條 跨單位崗位輪換審批權限:員工所在單位按崗位輪換計劃提出崗位輪換人選意見—公司人力資源部覈准—主管人力資源副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批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制訂、修改並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經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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