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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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工作制度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制度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是在市委領導下負責全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全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1、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呼倫貝爾市委、滿洲裏市委和中央、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文明委關於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安排部署。

2、研究確定全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總體規劃,年度計劃;部署全市性各類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研究部署有關重大決定事宜

3、根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需要及人事變動,文明委組成領導和委員應做及時調整。

4、文明委工作機制主要以例會的形式開展,特殊情況可採取文明委主要領導會籤的方式。

5、滿洲裏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文明委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與市委宣傳部合署辦公。

(二)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例會制度

1、文明委會議由文明委主任、副主任、各委員,文明辦主任、副主任,文明辦處室負責人蔘加。必要時,可請各區和有關部門領導列席會議。

2、文明委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應提前請假,對會議擬定的事項,可委託他人反映意見。

3、文明委會議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分別召開,遇到緊急和特殊事件,文明委主任可隨時召開會議;主任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託副主任主持召開會議。

4、聽取和審議文明辦提交的各項工作;研究決定命名錶彰精神文明建設方面各類先進典型,必要時提交市委、市政府審批;向上級文明委推薦先進典型。

5、文明辦負責籌辦文明委會議,並做好會議內容的準備和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6、市文明辦要將會議內容提前兩天向文明委成員通報。

(三)市文明委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和市文明委作出的有關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的決定和工作部署。

2、配合市文明委部署、制定全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意見、方案和措施任務。

3、深入調查研究,爲市文明委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決策提供建議。

4、對我市精神文明建設、特別是思想道德建設和羣衆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方面的有關事項進行研究商定。

5、帶頭搞好本系統、本部門的精神文明建設,並結合自身實際,不斷總結推廣交流先進經驗,幫助基層搞好精神文明建設。

6、加強與市文明辦的溝通聯繫,認真完成市文明委交付的各項工作任務。

(四)精神文明建設領導體制的制度

精神文明建設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必須建立黨委統一領導,黨政主要領導負責制,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的精神文明建設領導體制。

要把精神文明建設任務納入社會發展規劃和各級黨政組織年度工作計劃,切實把兩個文明作爲統一的奮鬥目標,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各級黨政組織必須始終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把兩個文明作爲統一的奮鬥目標,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

繼續實施精神文明建設“一把手”負責制,精神文明建設貫穿在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全黨全社會必須高度重視。要在黨委統一領導下,黨政各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在精神文明建設中,要十分重視民主黨派的作用。

(五)嚴格實施評優選先中精神文明工作“一票否決”制度。考覈、評價黨政領導班子和主要領導幹部,不僅要看領導物質文明建設的實績和本領,而且要看領導精神文明建設的實績和本領。這要作爲對幹部使用和獎懲的基本依據。

(五)文明委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制度

1、爲提高工作效率,整合我市精神文明創建力量,進一步發展齊抓共管態勢,制定本制度。

2、聯席會議由市文明委牽頭,文明委主要領導召集並主持,市文明辦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並做記錄。文明委各成員參加,並根據會議內容確定列席人員。

3、會議內容主要是傳達貫徹中央、自治區、市精神文明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指示、決定;對我市精神文明建設的重大問題進行指導、協調,特別是對工作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協商和決策;聽取市文明辦關於各階段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進展情況及各成員單位開展精神文明建設情況彙報;審議文明委和文明辦年度工作總結,討論制定年度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意見;審議決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命名錶彰事宜;討論決定其它有關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事項。

4、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集。

5、市文明辦負責制定會議紀要報市委市政府並印發有關單位,對會議作出的決定或決議,由文明辦按照部門職能將具體任務分解到各成員單位和對口部門,並負責督辦落實。

6、聯席會議要求各文明委成員本人蔘加,原則上不得由他人代替。各成員單位要積極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好聯席會議的作用。

(六)文明委成員單位聯絡員制度

1、爲加強工作協調和聯繫,爲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延續和深化提供人員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2、聯絡員由文明委成員單位指定專人擔任,要求由政治素質高,業務精,對精神文明建設特別是創建工作情況熟悉,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的正科級以上幹部擔任。

3、聯絡員工作職責主要是落實精神文明創建工作分解到本系統、本單位的具體任務;認真調查研究,總結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開展情況,對好的經驗、做法向基層單位和同行業進行交流推廣;督導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落實;制定本單位年度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計劃,撰寫各階段精神文明創建情況彙報、總結,上報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開展情況動態信息;完成本單位文明委成員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參加羣衆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候選單位的檢查評比工作;負責與市文明辦的日常工作聯繫。

(七)文明委成員單位信息交流及工作彙報制度

1、爲增強文明委成員單位責任意識,加強工作信息反饋,及時掌握各單位精神文明創建活動開展情況,不斷總結交流經驗,特制定本制度。

2、各成員單位的信息及材料的收集、編寫、報送由各單位聯絡員具體負責。

3、報送信息材料的主要內容是本單位對市委、市政府和市文明委有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本單位年初精神文明創建計劃、年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總結以及階段性工作情況;本單位圍繞中心工作,開展羣衆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具體做法、經驗以及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幹部羣衆中的思想熱點、難點問題及與精神文明建設有關的重要觀點和理論文章;市文明辦根據精神文明建設形勢和任務的需要,要求各單位報送的材料。4、信息材料報送,要堅持全面、準確、及時的原則,做到不遲報,不誤報。材料要經過認真的綜合整理,力求客觀、精煉。

5、市文明辦具體負責對各單位上報材料的收集、整理,定期對各單位上報信息和材料情況進行統計,採用情況予以通報,並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文明委反映各單位開展精神文明創建工作的動態情況和經驗做法。

(八)文明委成員單位聯絡員學習和培訓制度

1、爲加強文明委成員單位之間的溝通交流,促進聯絡員工作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2、聯絡員學習和培訓內容主要是中央、自治區、市有關精神文明建設的方針、政策和重要決議;

以科學發展觀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理論學習文章;新形勢下我市對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和任務;

羣衆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先進單位的評選標準和程序;

單位基層組織如何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3、學習培訓方式主要有集中學習培訓、下發資料自學、請專家學者開辦講座、組織外出參觀考察交流經驗等。

(九)羣衆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工作制度

1、開展各類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應由上級文明委或市文明委確定,文明辦具體組織實施。

2、創建活動要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本着重在建設的原則,以提高文明程度,提高市民文明素質和生活質量爲目標,促進兩個文明的協調發展,不斷滿足廣大市民的物質文化需要。

3、凡是參與各類創建活動評比的單位或個人,應首先向市文明辦提出申請,市文明辦依據各類創建活動的標準進行指導、檢查、驗收,並面向社會進行公示,經文明委會議研究決定後命名錶彰。

4、文明委決定開展的各類文明創建活動,由市文明辦依據上級有關要求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下發實施方案,並具體組織實施。

5、參加各類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單位或個人,要按照活動要求,精心組織、抓好落實,及時將活動開展情況和活動總結上報市文明辦。

6、市文明辦要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人士通報精神文明創建活動開展情況。

7、市文明辦要定期召開社會監督員座談會,聽取、瞭解和徵求社會各界對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意見和建議。

(十)文明辦主任工作職責

1、文明辦工作實行文明委領導的、宣傳部協管的主任負責制,主任對文明委主任、副主任負責,並在文明委副主任、宣傳部部長的直接領導下,主持文明辦全面工作。副主任對主任負責,協助主任抓好分管工作。

2、副主任對分管處室負有領導責任,對其分管的一般業務,有權作出安排決定。遇有重大問題,須向主任請示,或與主任研究決定。

3、各處室處長均對文明辦領導負責,主持本處室全面工作。

4、文明辦領導工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凡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大事,以及全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重大部署和重要問題,均召開領導班子會議決定。

5、文明辦領導及各處室負責人對各自分管職能範圍內的工作,要大膽工作,做到各司其職,各盡其責,互相協作,密切配合。要樹立“嚴、細、深、實”的工作作風,真正使文明辦起到市委、政府、市委宣傳部精神文明建設的參謀助手作用。

(十一)文明辦綜合處工作職責

1、協助文明辦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

2、負責會議的組織、綜合性文件起草和機關文祕、檔案、保密等工作。

3、協助宣傳部辦公室負責報送文明辦機關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等工作,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4、負責對全國文明城市大學生社會實踐基地和見習基地工作的日常管理,負責對見習人員的考覈、審定及組織管理。

5、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文明委和市委關於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部署,負責制定全市羣衆性精神文明建設活動規劃及工作方案。

6、負責文明委、文明辦檔案、資料的管理及文祕工作。

7、負責文明委會議和全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及相關會議的籌備、通知和組織等工作。

8、編輯《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簡報》。

(十二)文明辦創建處工作職責

1、負責制定深化創建文明城市、文明區、文明街道、文明社區(小區)、文明行業、文明單位、文明市場(店)等創建活動方案,組織開展公共文明指數測評和“十個十佳”評選。

2、負責上述各項活動的日常指導、督促、檢查工作,加強深化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

3、負責文明區、文明街道、文明社區、文明單位、文明市場(店)的指導、檢查、驗收工作。

4、負責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市場的檔案管理工作。

5、協調文明委各成員單位和有關行業、系統開展創建活動。

6、組織開展“迎講樹新”活動。

7、負責文明市民教育工作。

8、負責協調、督促文明委各成員單位落實文明委的工作安排。

9、負責全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調查研究工作。

10、負責對各級主抓精神文明建設幹部的培訓工作。

11、負責評選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工作者。

12、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典型的選樹和宣傳工作。

13、組織非公有制經濟單位開展精神文明創建工作。

14、負責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

15、組織開展“百城萬店無假貨”示範街和示範店活動。

16、負責組織開展旅遊文明教育和文明景區創建活動。

17、組織和參與“天天行動,月月提升”主題日所有活動。

18、負責文明委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十三)未成年教育處工作職責

1、負責擬定全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意見,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實施。

2、負責創建和保持全區未成年工作先進市工作,完成和落實全國文明城市對未成年工作的要求指標。

3、督促檢查各區各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市委關於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情況。

4、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進行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研究分析問題,提出對策意見。

5、收集、反饋各區、各部門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的信息,編輯有關工作簡報,組織協調新聞單位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宣傳工作。

6、組織開展好“天天行動,月月提升”主題實踐活動中有關未成年工作的活動和主題日。

(十四)深化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工作制度

1、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市創建文明城市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

2、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市深化全國文明城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創建辦”)合署辦公,具體負責全市創建工作的統籌協調、組織指導以及有關事項的督辦、檢查、落實、考覈和通報。市深化創建辦工作人員從市深化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抽調,定期輪換,同時由大學生社會實踐基地和大學生見習基地人員作補充。3、各區按對口銜接原則設置相應的創建工作機構,市文明委、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市直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併爲本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創建工作部門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4、認真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根據中央、自治區黨委關於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的重要指示、文件和會議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提出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的思路、方案和意見。

5、指導開展羣衆性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活動,推廣交流先進經驗,對全市的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協調指導。

6、廣泛深入開展全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活動,做好文明單位、文明社區和文明市民的評選工作。

7、加強和改進全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爲市委、市政府對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提供決策參考。

8、負責召開全市深化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調度會,聽取各創建責任單位的彙報、並進行指導。

9、督導市深化創建辦的各項創建工作,定期對市深化創建辦的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10、做好與自治區政府和上級各有關領導部門的溝通與聯繫工作,加強自治區政府和上級各有關領導部門對全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的指導。

11、監督做好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專項經費的管理工作。

12、監督做好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檔案材料的管理工作。

(十五)深化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1、對深化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承擔日常創建工作的服務、指導、協調和督查工作。

2、各創建小組工作人員必須熟知有關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的各項指標和任務。

3、負責制定全市創建工作的實施方案、目標體系、創建標準及考覈辦法;建立推動創建工作的有效機制,組織開展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創建活動,並對創建常規工作進行調度。

4、負責組織、籌備創建全國文明城市領導小組的各類會議。

5、負責全市各創建工作的宣傳教育、策劃、組織工作。

6、指導和督查全市各創建責任單位的各項創建工作。

7、完成全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協調全市各創建責任單位的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8、積極聯繫與中央文明辦、自治區文明辦和上級各有關部門的溝通和聯繫,及時得到中央文明辦、自治區文明辦對我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的指導和支持。

9、負責對各創建責任單位年度創建工作的考覈,迎接檢查組驗收。

(十六)深化創建工作黨政領導工作責任

1.各區和市直各相關部門、單位的“一把手”對本區、本系統的創建工作負總責,是創建工作第一責任人。各區和市直各相關部門、單位要指定分管領導具體負責落實創建工作,並將分管領導名單報市深化創建辦備案。

2.各區和市直各相關部門、單位具體分管創建工作的負責人如發生變動,不再分管本地區或本系統的創建工作,則應及時指定繼任者,並在一週內將名單報市深化創建辦備案。

(十七)深化創建專項工作牽頭單位工作責任

1.各創建工作項目牽頭單位(含各區)具體承擔對工作項目實施的統籌協調、督辦檢查,並對該項工作的達標負責。

2.牽頭單位應根據《滿洲裏市2011-2011年深化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規劃》和《滿洲裏市深化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測評達標責任分解表》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分工實施方案,將牽頭的工作任務具體分解到各相關責任單位。

3.負責督促、檢查各責任單位落實工作任務的情況,協調處理創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4.負責向市文明委和市深化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報告牽頭工作進展情況以及責任單位工作績效情況。

(十八)深化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責任單位的工作責任

1.根據《滿洲裏市2011-2011年深化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規劃》和《滿洲裏市深化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測評達標責任分解表》的要求,落實執行各項工作任務。

2.根據牽頭單位的任務分工,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承擔的創建工作任務,並對該項工作的達標負責。

3.服從、配合、支持牽頭單位的工作。

(十九)深化創建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制度

每半年召開一次。由市深化全國文明城市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主持,小組各成員單位和市直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創建工作的領導參加。會議主要內容是:部署全市創建工作;研究、審議和協調、解決創建工作重大事項;檢查全市創建工作的推進和落實情況。市深化創建辦負責會務工作。會議情況向全市通報。

(二十)深化創建工作點評會制度

與深化創建工作領導小組會議隔季召開,每年召開兩次。由市深化創建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主持,小組成員單位和市直其他相關部門的領導參加。會議主要內容是:通報對各區、各部門、各單位創建工作的考評情況;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對全市創建工作進行點評,提出要求。市深化創建辦負責會務工作。會議情況向全市通報。

(二十一)專項重點工作小組會議制度

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由各分管市領導主持召集,牽頭單位負責會議的組織工作。主要內容是部署安排和檢查落實專項重點工作;研究和解決工作推進中的問題。會議情況要報市深化創建辦,由市深化創建辦通報全市。

(二十二)創建工作聯絡員會議制度

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由市深化創建辦召集,市深化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和市直相關部門的聯絡員參加,並視需要邀請相關部門分管領導出席。會議主要內容是:傳達上級有關創建工作的指示和要求;交流、溝通各單位的工作情況;安排、佈置創建工作事項。會議情況向全市通報。

(二十三)專項工作協調會制度

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市深化創建辦就市領導交辦的重要事項,召集相關的區和有關部門進行研究、協調和處理。對一些難以協調,推進困難,急需解決的問題和要求立即整治或整改,涉及多個單位、需要共同配合統一行動的事項,由市深化創建辦根據實際情況,確立議題,由有關領導牽頭,到現場研究、處理。會議情況在一定範圍通報。

(二十四)工作考評制度

1、定期對承擔深化創建工作任務的各區和各有關單位落實創建目標責任的情況進行考評。

2、考評採取“分級負責、條塊結合、雙向考覈”的方式。考評的主要形式有:

(1)基層對部門的考評。由市深化創建辦每半年組織各區、街道對承擔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項目的市直部門進行考評,主要考評相關部門、單位推進創建工作和指導、支持、配合各區開展創建工作的情況。

(2)專項問卷調查。由市深化創建辦每半年組織一次,委託市城調隊實施。問卷調查以《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涉及的內容爲依據,嚴格按照全國文明城市測評的方式進行。

(3)全市模擬考評。每年由市深化創建辦組織一次,模擬全國文明城市的測評。各區採用《滿洲裏市文明區測評體系》或公共文明指數測評體系組織本區的模擬考評。

(4)自測自評。各區和承擔我市深化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項目的單位,要分別按《滿洲裏市文明區測評體系》和《滿洲裏市深化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測評達標責任分解表》的內容要求,每半年進行一次自測自評。涉及全年性的數據指標和問卷調查的項目,不列入自測自評範圍。測評結果在6月底和12月底報市深化創建辦備案。

3、考評結果分別由市深化創建辦向全市通報,並針對考評時發現的問題發出整改通知書,進行跟蹤督辦。

4、各相關部門、單位要針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措施進行整改,並在考評結果通報後10日內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深化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整改情況。

(二十五)工作督辦制度

1、市深化創建辦負責全市深化創建工作的督辦,並根據實際需要會同市委辦公廳信息督查處聯合組織督辦。或請示組建市委督查組。

2、全市創建工作督辦的重點是:檢查和反映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關於全市深化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重大決策、重要決定和重要部署的情況;督促、檢查完成上級部門和市領導交辦工作的情況;督促、檢查重點工作項目落實、整改情況以及有關會議決定事項落實的情況;督促、檢查處理羣衆投訴和新聞媒體曝光問題的情況;以及其他需要督辦的事項。

3、督辦採取定期督辦與不定期督辦相結合,重點與常規相結合的形式進行。對按計劃開展的工作,主要採取定期督辦的形式,由市深化創建辦每月發出督辦通知書進行督辦。對領導批示、羣衆投訴等專門事項的辦理情況,由市深化創建辦隨時督辦。

4、嚴格督辦程序,認真做好督辦事項的立項、催辦和反饋,做到件件有結果,事事有迴音。督辦結果主要通過創建工作簡報進行通報。

5、各區和市直各有關部門、單位對市下達的督辦事項要認真辦理,並對督辦結果負責。

(二十六)通報制度

1、爲了紮實有效的開展深化創建工作,切實加強創建工作力度,保障創建工作的有序進行,制定通報制度。

2、本制度以平等、公開、及時、真實爲原則,增強各創建責任單位的責任意識,推動創建工作的順利開展。

3、通報的內容:(1)市委、市政府對創建工作的具體部署和重要決策。

(2)對各創建責任單位實施的獎勵和懲處情況。

(3)羣衆反應強烈的熱點、焦點問題的處理情況。

(4)重大事件的處理情況。

4、通報的形式和程序

(1)通報採用召開專門會議和發文簡報、信息公開欄、電視媒體等形式進行。

(2)可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通報。

(3)重大情況、重大問題市深化創建辦及時向市委、市政府主管領導報告。

(4)通報的具體工作由市深化全國文明城市創建辦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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