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和企業平等協商制度

來源:瑞文範文網 2.28W

工會和企業平等協商制度

工會和企業平等協商制度

1、平等協商根據《勞動法》、《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行政領導就涉及職工合法權益進行商談的行爲。

2、平等協商堅持平等、公正、合法、合作的原則,工會和企業不論哪一方提出協商要約,另一方必須在15天內作出答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3平等協商主要內容:(1)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修訂、解除;(2)企業涉及職工利益的規章制度的制訂和修改;(3)企業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職工培訓及文化體育生活等;(4)勞動事故的預防和處理;(5)職工民主管理及雙方認爲需要協商的其他事項。

4、平等協商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遇有特殊情況,雙方有權隨時要約對方,具體協商辦法有雙方商定。

5、以雙方協商一致的意見,應當簽訂集體合同或單項協議,由雙方首席代表共同在協議上簽字,並及時向職工傳達,雙方必須遵照執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