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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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進一步提高本機關依法行政水平,規範辦事程序,推進政務公開和廉政建設,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根據區委、區政府關於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政務公開公示制度

第二條 公示是指本機關在作出對涉及個人或組織的重大決策,或者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事項正式決定前,應當將擬決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會公佈,在充分聽取意見後進行調整,再作出決定。

第三條 公示形式可以採用新聞媒體、政務公開欄、電子顯示屏、會議、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

第四條 公示工作實施,由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批准,相關業務室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公示工作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通過電子郵箱、投訴舉報箱、電話、回收徵求意見書、上門聽取服務對象意見等渠道收集反饋意見。

第六條 對公示的反饋意見,相關室應該認真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及時公開。

第七條 公示的時間一般爲七天(另由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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