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關於聘任行風監督員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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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國小關於聘任行風監督員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學校行風建設,根據濟寧市關於加強教育行風建設的指示精神,制定此細則。

第二條 學校行風建設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爲指導,以樹立良好的教育形象爲目標,以治理熱點、難點問題爲突破口,爲廣大人民羣衆提供滿意的教育服務。

第三條 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是學校行風建設的重要措施,聘請行風監督員,加強社會監督是落實這一措施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 聘任

第四條 行風監督員的設置:每個班級聘請1名行風監督員。

第五條 行風監督員由學生家長委員會成員兼任。

第六條 學校對確定的行風監督員頒發聘書。行風監督員的聘期爲1—3年。學生家長擔任行風監督員的聘期不得超過其子女在我校就讀的最後期限。聘期內因故不能履行監督職責,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該項工作,或本人不願意繼續擔任行風監督員工作的,可以提前終止聘任。

第三章 行風監督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行風監督員要通過直接感受、收集其他學生家長及羣衆反映、學生介紹、社會評價等多種渠道,深入瞭解和收集學校行風建設的相關情況,並及時向學校反饋。

第八條 行風監督員有權建議學校及時表彰在行風建設中表現突出的優秀個人和集體,也有權要求學校及時調查處理違反行風建設規定的個人和集體。

第九條 行風監督員參與學校行風評議或上級對學校的行風檢查,在評議和檢查中,要全面客觀地介紹在行風監督過程中調查瞭解到的情況,爲評議或檢查提供翔實的資料。

第十條 行風監督員在調查瞭解學校行風建設情況時,既要系統全面,又要突出重點,主要了解和反饋以下問題:

(1)學校和教職工個人有無違反規定亂收費的情況,或學校收費的程序和手續是否合法規範;

(2)教師有無違規補課的現象;

(3)教師個人有無從事有償家教或強迫學生收費等現象;

(4)學校或教師有無向學生推銷商品、教輔材料、學習用具等現象;

(5)教師有無侮辱學生、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訓斥學生家長等現象;

(6)教師在教學活動中,有無吸菸、使用移動電話等通訊工具的現象。

(7)教職工有無其他違法違紀或違反職業道德要求的現象。

第十一條 行風監督員反饋意見可採取口頭或書面形式直接向學校反映,也可以以不記名的方式向學校反映。

第四章 學校的職責和義務

第十二條 學校實施學生評教和學生家長評教制度,推行課改開放日製度,全面溝通學校與學生家長的聯繫。

第十三條 學校實施校務公開制度和收費公示制度,及時公開學校重大政務和財務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羣衆監督。

第十四條 學校應向行風監督員公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關於行風建設的相關政策和規定,使行風監督員明確政策標準。

第十五條 學校在處理涉及收費、補課等敏感問題時,應事先通知行風監督員,並說明處理依據和辦法,求得行風監督員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六條 學校設立行風建設監督舉報電話、電子郵箱,使信息渠道暢通,方便行風監督員提供反饋信息、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行風監督員來訪由工會統一接待,作好來訪登記,並及時將行風監督員反映的問題提交學校校務委員會研究,形成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 學校對反映情況、提出問題的行風監督員要尊重理解,對其子女要關心愛護,防止打擊報復行爲。對打擊報復行爲,學校必須嚴肅查處。

第五章 工作開展

第十九條 學校每學期召開一次行風監督員會議,向行風監督員報告本學期工作,聽取行風監督員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學校要保持與行風監督員之間的信息溝通,主動接受監督,贏得工作支持。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從公佈之日起實施。

xx學院xx國小

xx年3月13日

附: 行風建設監督舉報電話: xxxx—3198xxx

行風建設監督舉報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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