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生產管理制度(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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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生產管理制度 篇1

1公司安環部(易製毒辦公室)負責易製毒化學品的生產管理工作。按照法規要求進行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備案。應當自生產之日起或生產、經營的備案品種增加、主要流向改變時30日內,將生產的`品種、產量、銷售量、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市安監局備案,取得生產備案證明,確保符合法律要求。申請備案時應提供: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品種、產量、銷售量等情況的備案申請書;易製毒化學品管理制度;產品包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登記證(複印件)。

化學品生產管理制度(精選3篇)

2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確保生產、貯存、包裝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和產品質量。

3建立和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及時進行演練。

4做好生產操作人員的個人防護,備齊必須的防護用品。

5按照要求進行開展生產作業現場和設備的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

6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學習《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嚴格執行《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

化學品生產管理制度 篇2

(1)、石灰氮堆放庫房,必須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設備。

(2)、石灰氮存放時不得積垛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和牆壁之間,應留出一定間距的通道及通風口。

(3)、在堆放化學危險品時,必須按其性質分區、分類隔距保管。

(4)、危險品應加強保管,嚴格出入庫制度,禁止一切機動車輛出入庫房。

(5)、倉庫區嚴禁煙火,杜絕一切可能產生火花的因素。

(6)、不準在庫房或露天堆垛附近作息、實驗、分裝,加強檢查、巡視,防止自燃爆炸。

(7)、加強危險品入庫驗收和平時的檢查制度,加強檢查巡視,防止自燃爆炸。

(8)、搬運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滾動和撞擊、重壓和摩擦。

(9)、儲存庫應當根據消防條例,配備滅火設施和報警裝置。

(10)、在運輸時,禁止無關人員搭乘,嚴禁客貨混裝。

(11)、在運輸時,必須按規定確定行車時間和路線,中途不得隨意停車。

(12)、經營外銷時必須具有安全標籤和安全技術說明書。

(13)、嚴禁在雨天、潮天裝卸,同時不得在露天、潮溼、漏雨和低窪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化學品生產管理制度 篇3

一、易製毒化學品的使用

1、部門及個人應認真學習關於易製毒化學品的知識,掌握危險物品的安全防護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2、應根據需要,規定危險品的存放的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性質相牴觸的生產備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隔離清楚。

3、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性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溼燃燒物品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個人防護措施有:

a、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具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b、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使用劇毒物品的場所飲食。 c、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後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5、盛裝易製毒化學品的容器,使用前後,必須進行檢查,消險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6、配備必須要的醫藥箱,店鋪辦公室設有保健員,發生意外可做簡單處理,嚴重者立即送醫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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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化學危險物品的包裝與標誌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包裝必須堅固、完整、嚴密不漏,外表面清潔,不粘附有害的危險品。危險品的標誌清晰。

二、易製毒化學品的裝卸與運輸

1、危險品的裝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堆放穩妥,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防止包裝破損。

2、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運輸。

3、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人。

4、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易製毒化學品的車(船)。

5、運輸危險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

6、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置阻火器,並懸掛“危險品”標誌。

三、易製毒化學品的貯存保管

1、管理易製毒化學品人員應責任心強,經培訓考覈,熟知危險物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

2、易製毒化學品必須貯存在專用倉庫、儲罐區,並設有專人管理。

3、易製毒化學品專用倉庫及儲罐區,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並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

5 滅火、防曬、消除靜電等安全設施。

4、易製毒化學品的貯存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品必須嚴格隔離。

a、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品同存一庫。 b、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c、盛裝性質相牴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d、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應保持安全距離。

e、遇水燃燒、易燒、自燃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可在低窪倉庫或露天場地堆放。

5、化學危險物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後應當定期檢查。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

6、貯存易製毒化學品的場所,應根據消防條例,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以及通訊、報警裝置,管理人員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器具。

四、易製毒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1、易製毒化學品的廢棄處理,必須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處理。

2、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易製毒化學品,如廢水、廢氣、廢渣等必須經處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後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學反應成新的危害的廢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劇毒物品用後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由企業有關部門統一回收處理本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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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品的,必須清洗乾淨,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5、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處置固體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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