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運行管理制度(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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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運行管理制度 篇1

一、水庫運行管理目的:

水庫運行管理制度(通用6篇)

爲了確保工程安全,充分利用水資源提高工程經濟效益。保障城鄉居民的用水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程。

二、工程運行管理對象:

水工建築物、各類監測設施、標誌、防汛設備、設施、生產、生活設施、城鎮生活、建築和工業用水。

三、工程檢查與觀測

檢查觀測是水庫運行管理的兩項基本任務,包括安全檢查和工程觀測。

3.1檢查與觀測的一般要求

檢查觀測人員要嚴格按規定的時間、項目、部位對工程進行全面、系統和連續的檢查觀測。各種相互聯繫的觀測項目要配合進行。

3.2觀測要求

要保證觀測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連續性和準確性。對每次檢查與觀測的現場記錄、測值應及時進行整理分析。如有突變現象,問題嚴重,要及時請示報告。

3.3安全檢查分爲:分爲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查和特別檢查三種。

3.3.1經常性檢查

巡視人員應按照規定的巡視時間、線路、內容、順序和要求對水庫進行日常巡視檢查。每月進行一次日常巡視檢查。在汛期高水位時,應增加爲每星期一次。對建築物各部位進行經常性檢查觀測由專職人員負責。檢查結果填入表一。

3.3.2定期檢查:每年的汛前汛後、用水期前後、冰凍較嚴重地區的冰凍期和冰融期,對建築物各部位應進行全面專門的檢查。每年檢查兩次。檢查結果填入表一。

3.3.3特別檢查當遇到特別情況(如暴雨、大洪水、有:感地震、強風暴、庫水位驟升驟降或持續高水位等)、發生比較嚴重的破壞現象,或者出現其他危險跡象時,由管理單位負責人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檢查,其結果填入表二。

3.4經常檢查必須遵循以下操作程序和檢查內容:

3.4.1主壩:應按從左至右,從上至下,先內坡、後外坡、最後排水棱體。具體內容包括:有無縱橫裂縫、塌坑、滑坡及隆起現象;有無白蟻鼠洞,迎水坡有無風浪衝刷,背水坡有無散侵及集中滲漏;有無繞壩滲漏,壩址有無管涌跡象,排水棱體有無沉陷崩塌。

3.4.2砼建築物和圬工建築物:

注意有無裂縫、滲漏、剝蝕、沖刷、磨損、氣蝕等現象,伸縮縫有無損壞,閘門止部是否完整,啓閉機運轉是否靈活,螺桿有無彎曲、鏽蝕。

3.4.3水流形態的觀察:

注意進口段水流是否平順,欄污柵前漂浮物有無壅水或堵塞。

3.4.4水庫工程的經常性觀測項目有:

主壩變形(位移)觀測主壩浸潤線觀測、庫水位觀測、雨量觀測、輸水涵、溢洪道泄水量觀測,具體要求;

庫水位、雨量、放水量的觀測,除每天定時進行外、

還要根據水情、雨情變化加密觀測。做到當場觀測,當場記錄,當場校對。

一般情況下,對測壓管,沉陷位移的觀測,每月必須進行一次。

經常性檢查要固定專業人員負責,觀測工作,必須按統一表格做好記錄,還要求做好相應月報、年報和資料整編建檔。

四、養護修理

4.1水庫工程的養護分爲:經常性的養護修理、歲修、大修和搶修。

4.1.1經常性養護與維修根據經常檢查發現的問題而進行日:常的保養和局部修補,保持工程完整。

4.1.2歲修:根據汛後檢查發現問題,編制歲修計劃,報批後進行年度工程修復計劃。

4.1.3大修:當工程發生較大損壞,修復工作量大時,邀請科研、設計施工單位研究制定專門修復計劃,報批後進行大修。

4.1.4搶修:當工程發現險情,危及工程安全時,立即組織力量搶修,並同時上報主管部門採取進一步處理措施

4.2水庫養護的範圍包括:壩頂的養護、壩體及護坡養護、溢洪道的養護、閘門及啓閉設備的養護修理。

4.2.1不得在壩面種植樹木和農作物,不得在壩頂、壩坡上大量堆放物料,不得任意挖坑、建魚池、打井、爆破或進行其他危害工程的活動。

4.2.2水壩養護工作人員要對壩體各部的損壞進行小修大補,維護大壩的完整。

五、調度運行

水庫的調度運行,是運用水庫調蓄能力,科學的調度天然來水,使之適應防洪和供水需要,達到興利除害的目的。水庫防洪調度的主要任務是:確保工程安全,併爲城鎮供水儲備水源。水庫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現狀,研究確定以下控制指標;

5.1水庫調度的原則是:局部服從整體,整體照顧局部;興利要服從防洪,防洪兼顧興利;全面安排,統一領導,把災害降低到最小範圍,將效益擴大到最大限度。

5.2調度的內容:編制水庫防洪與興利調度運行計劃,進行水庫實時調度運行,進行洪水預報。

5.2.1在保證大壩安全的前提下,按下游防洪需要對洪水進行調蓄。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調度運行,應按各級防汛指揮部門的調度權限,施行分級調度。

5.2.2調度要按照設計確定的興利目標,合理調配水量,充分發揮水庫的綜合利用效益。

六、供水管理

1.水庫供源水給直來水廠。

2.加強水庫的衛生防護工作,防止水源水受到污染。

水庫運行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

爲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壩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

水庫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築物以及與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輸水建築物及監測、管理設施等。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水庫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對其所管理的水庫大壩安全運行負責。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第五條

水庫大壩安全監督實行分級負責制:

(一)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壩高在50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庫容在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30米至50米的,由水庫大壩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庫容在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15米至30米的,由水庫大壩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興建水庫大壩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前,應當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一)區域水文計算分析報告;

(二)水量供、需評價分析結論;

(三)水環境及生態環境評價;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水庫大壩建設是否符合水資源流域規劃、區域規劃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七條

興建水庫大壩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庫大壩安全技術標準,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覈或者審批:

(一)經批准的水庫大壩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經批准的水土保持環境評價報告;

(三)經技術審查同意的水庫大壩建設初步設計以及技術施工圖設計文件;

(四)取水許可文件;

(五)投資主管部門批准或者覈准的文件;

(六)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大型以上水電站和水庫大壩建設申報程序及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水庫大壩工程設計包括主體工程設計和滲透壓力、滲流量、變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庫流量以及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觀測和管理設施的設計。

前款設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庫大壩,應當在擴建、改建或者除險加固的設計中補充完善。

第十條

水庫大壩工程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通過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和檢查;對質量不符合設計及有關技術規範規定的,必須返工或者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

興建水庫大壩,項目法人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水庫大壩管理範圍、保護範圍,依法完成確權頒證、樹立界樁等項工作,並參與水庫大壩施工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各階段的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水庫大壩管理範圍按照以下標準劃定:

(一)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庫大壩兩端各按30米至50米劃定,壩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劃定;

(二)庫容在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庫水壩兩端各按10米至30米劃定,壩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劃定;

(三)庫容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庫大壩兩端各按5米至15米劃定,壩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劃定;

(四)庫區(含水域)按照水庫壩頂高程線或者退賠線以下劃定;

(五)生產生活用地按照原有使用範圍劃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水庫大壩保護範圍按照以下標準劃定:

(一)按照壩頂高程線或者退賠線以上1000米劃定;

(二)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嶺劃定。

根據不同地質、地形、壩型實際,在確保水庫大壩安全的前提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個別水庫大壩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作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

已建成的水庫大壩管理範圍、保護範圍達到前條規定標準的,不再變更;達不到的,大壩管理機構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劃定。

第十四條

水庫大壩必須經蓄水安全鑑定、竣工驗收合格,並達到有關規範標準要求後,方可投入運行使用。

第十五條

水庫大壩改建、擴建的,應當進行水庫大壩安全複覈評價,通過水庫大壩安全鑑定,並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一)水庫大壩安全鑑定報告書;

(二)水庫大壩註冊登記證書;

(三)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日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建水庫大壩管理機構,並配備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或者經培訓獲得上崗證的管理人員。

防洪除澇、農田灌排骨幹工程、城市防洪等以社會效益爲主、公益性較強的水庫,其水庫大壩管理機構的運行維護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有關規定安排。

第十七條

水庫大壩管理範圍內的土地及其附屬建築物和附屬的測量、觀測、動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專用通信網絡及其他設施等,由水庫大壩管理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和侵佔。

庫區非水庫管理活動的船隻不得行駛至水庫大壩上游壩面20米的範圍內。

第十八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和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水庫大壩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禁止在水庫大壩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採石、開礦、挖砂、取土、修墳、圍墾、陡坡耕種等危害水庫大壩安全的活動。

第十九條

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水庫大壩安全運行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電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完整的工程勘測、設計、施工、運行管理、事故處理等資料的工程技術檔案,並做好水庫大壩的日常養護維修工作。

第二十條

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汛期水庫調度運用計劃和防禦洪水方案。在汛期,水庫大壩的洪水安全調度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二十一條

水庫大壩壩頂不兼做公路。確需兼做公路的,必須進行科學論證,滿足水庫大壩安全運行要求,並將以下材料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水庫大壩安全複覈評價報告及鑑定報告書;

(二)過壩交通限載規定及壩頂設施相關構築物維修養護責任書;

(三)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回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回覆意見之日起25日內統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所管轄的水庫大壩進行註冊登記,並建立水庫大壩定期安全檢查與評價制度。

第二十三條

水庫大壩安全鑑定工作,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具有水庫大壩安全評價資質的單位承擔,實行分級、分部門負責制度:

(一)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庫大壩,由省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鑑定;

(二)總庫容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庫大壩,由地(州、市)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鑑定;

(三)其他水庫大壩由縣(市、區)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鑑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農業等部門所管轄水庫大壩的安全評價報告及結論,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水庫大壩出現險情徵兆時,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向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防汛指揮機構報告,並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保壩安全的應急搶險預案及措施。

第二十五條

水庫大壩的安全狀況分爲一類、二類、三類:

(一)一類壩:實際抗禦洪水標準達到防洪標準規定,水庫大壩工作狀態正常;工程無重大質量問題,按照設計標準正常運行的壩;

(二)二類壩:實際抗禦洪水標準不低於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準,但達不到防洪標準規定,水庫大壩工作狀態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運用條件下能安全運行的大壩;

(三)三類壩:實際抗禦洪水標準達不到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準,或者工程存在較嚴重的滲流破壞、結構穩定、施工缺陷等質量隱患問題,影響水庫大壩安全,不能正常運行的壩。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對二類壩、三類壩進行除險加固,優先安排資金,限期排除險情。

二類壩、三類壩的除險加固工程設計、施工等,應當按照國家以及省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水庫因規模減小或者功能萎縮的,應當降低等別運行管理,以保證水庫安全;水庫因病險嚴重且除險加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喪失的,應當報廢。

第二十八條

水庫的降低等別、報廢實行分級、分部門審批的原則:

(一)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國家管理的,由省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二)庫容在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的,由地(州、市)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三)庫容在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的,由縣(市、區)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水庫降低等別、報廢的,應當向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庫大壩安全鑑定報告書;

(二)水庫降低等別、報廢工程處理措施和資產、職工安置文件;

(三)水庫大壩註冊登記證書;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農業等部門審批的降低等別、報廢的水庫,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對興建水庫大壩進行審批的;

(二)未按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水庫大壩改建、擴建進行審批的;

(三)未按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兼作公路的水庫大壩壩頂進行審批的;

(四)未按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水庫降低等別或者報廢進行審批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爲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採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壩高15米以下或者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庫大壩,其安全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水庫運行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壩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庫容一百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築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建築物等。

壩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庫容一百萬立方米以下、十萬立方米以上,對重要城鎮、交通幹線、重要軍事設施、工礦區安全有潛在危險的大壩,其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

各級水利、能源、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大壩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第五條大壩的建設和管理應當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壩安全的義務。

第二章大壩建設

第七條興建大壩必須符合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大壩主管部門制定的大壩安全技術標準。

第八條興建大壩必須進行工程設計。大壩的工程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大壩的工程設計應當包括工程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的設計。

第九條大壩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大壩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規定的設計文件、圖紙要求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當派駐代表,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必須返工或者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條興建大壩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國家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範圍,樹立標誌。

已建大壩尚未劃定管理和保護範圍的,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一條大壩開工後,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建大壩管理單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設驗收規程參與質量檢查以及大壩分部、分項驗收和蓄水驗收工作。

大壩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申請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三章大壩管理

第十二條大壩及其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毀壞。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大壩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十三條禁止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採石、採礦、挖沙、取土、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第十四條非大壩管理人員不得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大壩管理人員操作時應當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擾大壩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禁止在大壩的集水區域內亂伐林木、陡坡開荒等導致水庫淤積的活動。禁止在庫區內圍墾和進行採石、取土等危及山體的活動。

第十六條大壩壩頂確需兼做公路的,須經科學論證和大壩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

第十七條禁止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須經大壩主管部門批准,並與壩腳和泄水、輸水建築物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大壩安全、工程管理和搶險工作。

第十八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大壩安全管理人員。

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九條大壩管理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大壩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對監測資料應當及時整理分析,隨時掌握大壩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時,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及時採取措施。

第二十條大壩管理單位必須做好大壩的養護修理工作,保證大壩和閘門啓閉設備完好。

第二十一條大壩的運行,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發揮綜合效益。大壩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批准的計劃和大壩主管部門的指令進行水庫的調度運用。

在汛期,綜合利用的水庫,其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以發電爲主的水庫,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及其洪水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水庫的調度運用。

第二十二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壩定期安全檢查、鑑定制度。

汛前、汛後,以及暴風、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地震發生後,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應當按期註冊登記,建立技術檔案。大壩註冊登記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大壩管理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防汛搶險物料的準備和氣象水情預報,並保證水情傳遞、報警以及大壩管理單位與大壩主管部門、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之間聯繫通暢。

第二十五條大壩出現險情徵兆時,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並採取搶救措施;有垮壩危險時,應當採取一切措施向預計的垮壩淹沒地區發出警報,做好轉移工作。

第四章險壩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尚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標準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險壩,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分類,採取除險加固等措施,或者廢棄重建。

在險壩加固前,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制定保壩應急措施;經論證必須改變原設計運行方式的,應當報請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所管轄的需要加固的險壩制定加固計劃,限期消除危險;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所需資金和物料。

險壩加固必須由具有相應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作出加固設計,經審批後組織實施。險壩加固竣工後,由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八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險壩可能出現的垮壩方式、淹沒範圍作出預估,並制定應急方案,報防汛指揮機構批准。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大壩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爲,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大壩或者其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的;

(二)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採石、採礦、取土、挖沙、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活動的;

(三)擅自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破壞大壩正常運行的;

(四)在庫區內圍墾的;

(五)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或者堆放雜物、晾曬糧草的;

(六)擅自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

第三十條盜竊或者搶奪大壩工程設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由於勘測設計失誤、施工質量低劣、調度運用不當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大壩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水庫運行管理制度 篇4

爲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責任,保護國家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減少和杜絕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安全責任目標

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領導,嚴格管理,消除安全隱患,杜絕任何事故的發生。

二、安全生產主要工作目標

(一)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指示、文件、會議精神,並付諸實施。

(二)水庫安全生產實行責任人負責制,承擔管理工作範圍內的安全工作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三)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每一項工作具體落實到個人。

(四)加強對工作人員和庫區周邊居民的安全宣傳教育,做好安全預防。要求水庫管理工作人員每天進行一次安全自查,找準問題,消除安全隱患。

(五)水庫全年安全生產事故控制在零個以內。

三、具體責任要求

水庫管理要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於泰山”的思想。

(一)大壩安全

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築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建築物等。

1、大壩及其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毀壞。

2、禁止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採石、採礦、挖沙、取土、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3、非大壩管理人員不得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大壩管理人員操作時應當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

4、禁止在大壩的集水區域內亂伐林木、陡坡開荒等導致水庫淤積的活動。禁止在庫區內圍墾和進行採石、取土等危及山體的活動。

5、大壩壩頂嚴禁當作公路通行車輛。

6、禁止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

7、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大壩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8、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大壩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對監測資料應當及時整理分析,隨時掌握大壩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及時採取措施。

9、必須做好大壩的養護修理工作,保證大壩和閘門啓閉設備完好。

10、大壩的運行,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發揮綜合效益。應當根據批准的計劃和大壩主管部門的指令進行水庫的`調度運用。

11、在汛期,其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水庫的調度運用。

12、汛前、汛後,以及暴風、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地震發生後,應當對大壩的安全進行檢查。

13、應當做好防汛搶險物料的準備和氣象水情預報,並保證水情傳遞、報警以及與大壩主管部門、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之間聯繫通暢。

14、大壩出現險情徵兆時,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並採取搶救措施;有垮壩危險時,應當採取一切措施向預計的垮壩淹沒地區發出警報,做好轉移工作。

(二)水上安全

1、凡在水庫內作業的所有船隻及駕駛的人員必須證照齊全,船隻安全性能良好,嚴禁無證船隻在庫內作業。

2、工作人員進行船上作業時,必須正確穿戴救生衣,不得違規駕駛,嚴禁酒後上船作業。

3、每天工作前必須檢查船隻性能,確保生產設備、救生設備完好。

4、嚴禁非工作人員上船上玩耍或運送物資,預防超載現象發生。

5、嚴禁非生產用船、私自用船或借予他人使用船隻。

6、工作完畢後將生產、救生設備妥善收檢,並鎖好船隻。

7、在庫周顯要處和存放船隻處張帖安全警示標語,加強對作業人員和庫周居民的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兩次以上。

8、制定並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認真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9、如遇異常情況,及時上報。

(三)汛期安全

1、加強對汛期安全工作的組織管理,增強防汛期安全意識。根據管理處制定的汛期安全生產工作措施和應急預案,堅持汛期值班24小時值班制度。

2、及時掌握雨情水情。掌握水庫的安全情況,制定有效預防措施,切實落實汛期安全生產責任。

3、汛前必須按照上級防汛指揮機構批准的水庫防汛搶險應急預案調節庫水位,確保有足夠的防洪庫容。

4、隨時確保溢洪道暢通,經常查看大壩外坡是否有滲水現象及異常情況。

四、考覈獎懲辦法

(一)對認真完成各項管理措施,全年未出現安全事故的,給予表彰。

(二)年終考覈未完成安全工作目標的,對因管理鬆懈、責任落實不到位、特別是隱患整改不及時的,嚴格實行“一票否決”制,並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造成重特大事故的,交司法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水庫運行管理制度 篇5

汛期將至,惡劣的氣候環境導致自然災害頻繁發生,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爲了進一步做好今年的防汛抗旱工作,有效避免和扼制洪水險情、地質災害的發生,確保我鄉八座小(二)型水庫和近百口當家塘的安全度汛,本着防微杜漸、防患未燃的原則,現根據休防指1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鄉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年度的安全度訊制度。

一、按照“安全第一、常抓不懈

以防爲主、全力搶險”的防汛十六字方針,認真作好塘庫的汛前檢查,查出問題及時予以解決處理,不留隱患;嚴格按要求填寫小型水庫安全責任狀,制定好水庫汛期控制運用計劃和主要度汛措施,簽定渭橋鄉20xx年防汛目標責任書。

二、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組織保障

防汛工作事關社會穩定、經濟發展,事關民生,必須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鄉召開了兩級防汛工作會議進一步落實佈置防汛工作,細化工作程序,明確責任,同時建立健全鄉村兩級防汛領導小組,成立以防汛小組成員爲骨幹的鄉村兩級搶險隊伍,人數各爲30人,並且積極做好防汛搶險物資儲備,從而形成一整套從鄉到村到組的組織保障體系和安全保障體系。

三、加大宣傳力度

水庫是資產,水庫的安全與否直接關係着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防汛工作人人有責。加深廣大人民羣衆對洪水災害的瞭解認識,增強自我防範意識,提高除險技能,全面應對各種可能出現的險情。

四、客觀分析,綜合規劃,科學調度

汛前儘量騰空庫容,及時清除行洪障礙,確保行洪安全。汛期嚴控汛限水位,主汛期過後加大灌溉蓄水。

做好汛期值班安排(見值班表)確保防汛期間塘庫天天有人在崗,時時有人值班,及時掌握水庫在汛前、汛中、汛後的運行動態,確保防汛期間通訊聯繫,保證24小時通訊暢通。

水庫運行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條爲加強水庫管理,保障水庫安全,發揮水庫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庫,是指由擋水、泄水、輸水、發電建築物,運行管理配套建築物,水文測報和通信設施設備,以及庫內島嶼、庫區水體和設計洪水位以下土地等組成的工程體系。本省轄區內的大型、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庫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庫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漁業、環境保護、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庫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投資興建的大型、中型和重點小(一)型水庫歸口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他小型水庫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現行體制確定歸口管理單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投資興建的水庫由建設者自行管理,但水庫的防洪調度和大壩安全必須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管理。對電力系統的水電大壩安全的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水庫或者水庫受益地區跨行政區域的,原則上按現行管理體制進行管理,有關地方和單位的關係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

第五條大型、中型和重點小(一)型水庫應建立管理機構,其他小型水庫應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 水庫管理單位和管理人員必須落實水庫管理責任制,確保水庫安全。

第六條水庫防洪保安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水庫防洪保安的第一責任人是對水庫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的下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當水庫出現險情時,當地人民政府必須全力組織搶險。

第七條新建水庫在進行蓄引水驗收前,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蓄水安全鑑定。新建水庫竣工驗收後應當進行大壩註冊登記。建立水庫大壩安全鑑定制度。大壩投入運行後,應在初次蓄水後的2—5年內組織首次安全鑑定,其後應當每隔6—10年組織一次安全鑑定。大、中、小型水庫分別由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庫蓄水安全鑑定、大壩註冊登記和大壩安全鑑定。登記、鑑定情況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水庫的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設計、工程現狀和流域防洪方案,按照“興利服從防洪,下游河道行洪服從水庫安全”的原則,編制水庫防洪調度規程,按管理權限分別經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後,報同級防汛指揮機構批准執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所管轄水庫可能出現的垮壩形式、淹沒範圍和災情損失作出預估,制定相應的風險圖和應急處理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在緊急情況時執行。緊急預案的調度實施,必須分別經有關防汛指揮機構批准,並報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備案。水庫防洪調度規程和防洪應急預案,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九條以發電爲主的水庫,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運用及洪水調度運用,必須服從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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