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事故心得(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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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事故心得 篇1

德國人帕布斯·海恩提出的“海恩法則”在各國的安全生產領域流傳很久,它指出,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後,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

交通安全事故心得(通用6篇)

這一法則的精髓,強調的是對事故發生前隱患的見微知著、防微杜漸,直接考量的是人的自身素質和責任心。

每年的七、八月份歷來是安全生產事故的高發期。張興凱委員曾對__年1月1日至__年5月17日的20819起死亡事故數據按月作了統計分析,結果顯示,按照事故起數計算,一年中,8月份安全生產事故起數最多,達到2036起;其次是7月份爲1913起。

前不久,在雲南迪慶隧道坍塌、宜興市竹海公園滑道失控等多起安全事故中,暴雨等外界氣候因素不容忽視。

“七、八月份是我國暴雨、雷電、颱風、冰雹、短時大風等多發期,這些自然災害的影響會給設備設施帶來事故隱患,而且炎熱多雨的氣候下,人們的情緒容易急躁,工作注意力下降,人本身的事故風險增大。”張興凱說,在這樣的情況下,更應注重監督和對人安全意識的管理,否則,如果作業人員安全意識不強、管理人員安全責任不落實,受氣候等外界因素的影響,發生事故機率會更大。

王宏偉在幫本刊記者分析一系列重大安全事故的原因時一再強調,切忌因技術因素而忽略了管理。社會的發展需要技術、管理和人文因素的有效結合。任何制度和監管,都需要通過人的責任心才能實現。他表示,管理上的漏洞,是製造悲劇的根源。很多事故發生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重技術,輕管理,其實事故預防最重要的還是要加強對人的管理,推動人文素質的普遍提高。

交通安全事故心得 篇2

“千般照顧,不如自護”。家長和幼兒園教師、阿姨不僅有保護幼兒生命安全的責任,同時要及時檢查幼兒園的設備、設施,更重要的是要對幼兒進行初步的安全指導、教育,提高幼兒保護自己的能力,幫助幼兒樹立一定的安全意識。

一、讓幼兒瞭解一些生活常識,學習和鞏固一些自我保護的方法和技能

其實我們孩子生活在家庭、幼兒園和社會的環境之中,意外事故的發生常常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通過學習一些自我保護的方法和技能,變消極躲避爲積極預防,就能夠使各種意外傷害發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如熱水、藥品是幼兒日常經常接觸的物品。花花綠綠的藥品會讓幼兒誤認爲是糖豆而吃進肚裏。杯裏的熱水也會因爲幼兒不會判斷而造成燙傷。那麼如何提高幼兒對事件的預見性呢?首先要了解一些生活的常識。我們通過談話,組織幼兒專門的討論,倒一杯熱水、拿來一些藥品,請幼兒討論一下,從而學會一些自我保護的技能。在討論中幼兒紛紛發表意見。毛毛說:“杯裏冒着熱氣,一定非常燙,不能馬上喝。”新程說:“用手摸摸杯的外面,如果燙手就不能喝。”孝銦說:“喝水的時候,也應該先吹一吹,先小口小口的喝,就不會燙着了。”當我拿來花花綠綠的藥品時,開始幼兒真的以爲是巧克力豆呢,紛紛問我:“真的是巧克力嗎?真的能吃嗎?” 接着我和小木偶一起進行情境表演,小木偶將藥粒喝下,不一會開始肚子疼,幼兒馬上意識到藥是不能隨便吃的,生病了應該去醫院。在幼兒園應請老師、阿姨幫忙吃藥,在家應請爸爸媽媽幫忙。知道了生活中的一些小常識,那麼就應提高幼兒分析、判斷的能力,爲幼兒準備一些畫有安全與危險事物的小圖片,如插座、火、藥、熱水、食品、玩具等,請幼兒自己來區分哪些是安全的,哪些是危險的,提高幼兒判斷事物的能力。從而提高幼兒對事情的預見性,預防悲劇的發生。

二、創造良好的環境,使幼兒形成自我的意識

我們幼兒園的環境也是關注幼兒的健康和安全的。我們應與幼兒共同創設相應的物質環境,對幼兒進行直觀、形象而又綜合的教育。一次,我發現幼兒常常在室內亂跑,發生相撞的事情,於是與班上老師商量,決定在室內佈置一些安全標記,提醒幼兒注意。但幼兒不瞭解安全標記。我們就從認識安全標記入手。在晚上的認識活動上學習各種標記。在認識的基礎上,我們在班內的電視機及電門上張貼了禁止觸摸的標記;在窗臺張貼了禁止攀爬的標記;在樓道張貼了下滑危險的標記,時刻提醒幼兒注意安全。

三、通過直覺體驗培養幼兒自我保護的能力

我們幼兒園裏各種器械、各種玩具都有,孩子們可以自由地奔跑,進行遊戲,可以說是快樂天堂。但有時玩起來就什麼都忘了,往往會對幼兒造成身體上的傷害,這種自身痛苦的記憶是最深刻的。所以如果看到別的小朋友摔傷磕破時,就能把自己的痛苦記憶類推到別人身上,這種體驗會有助於幼兒理解自我保護的意義。以後在活動時,幼兒就自然引起了注意,減少對自己身體的傷害。

五、通過生活中遇到的事情,讓幼兒學習和鞏固自我保護的技能

大班幼兒好奇心增強,好動,隨心所欲的特點,而且不知深淺,不明是非,常常趁老師阿姨不注意玩一些危險物品,做一些危險的事或到一些不安全的地方玩。但我們不能因爲這些就限制幼兒的活動。雖然他們年齡再幼兒園裏不算太小,但他們與需要不斷的獲取經驗,在生活中去不斷的探索和反思。在與環境進行交互作用之後從而獲得相應的信息、感受。我們要在一日活動中,仔細觀察幼兒的一舉一動,利用各種教育活動,提高幼兒自我保護的能力和意識。一次, 政政在關門時手被夾了一下,孩子們看到政政受傷後痛苦的表情後都紛紛說:“以後可不能關門了。”幼兒知道不再關門、玩門了,可能以後幼兒由於玩門受傷的機率就會很小了,但這不是安全教育的目的。會抑制幼兒的探索精神。如果以後幼兒一開門、關門就會想到會夾手,事事需要成人幫忙。這樣,受保護越多就越容易出差錯,幼兒會越來越喪失自我保護的能力。以後如果遇到突發事件,他們就會束手無策。於是,我請政政講講怎麼夾了手,幫助幼兒分析怎樣才能不夾手。並教幼兒學習兒歌“開關門”。讓幼兒知道一手扶門框(牆)、一手扶門把兒是正確的方法。並讓幼兒親自實踐,掌握開關門的技能。培養幼兒自我保護的意識,重要的是不僅應該讓幼兒知道哪裏有危險,更應該讓他們學習如何征服危險,在征服危險的過程中怎樣保護自己。

經過一段時間的安全教育,我們發現在活動中大人的提醒在逐漸減少,孩子之間的提醒在增加,幼兒學會了積極地防禦。同時,我們也感到,培養幼兒自我保護意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我們持之以恆,真正使幼兒形成自律,從而獲得身心的和諧發展。

交通安全事故心得 篇3

(一)我國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承擔主體的立法現狀

關於車主在交通事故賠償中的責任,存在太多的爭論。《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此條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我國的侵權行爲法中的適用。按照目前的通說,機動車屬於高速運輸工具,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損害,無疑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

隨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終止施行,車主的墊付義務失去依據,這是否意味着車主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無須再承擔任何責任?答案是否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車主責任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並不是忽略了這個問題,而是因爲確定承擔責任的主體較爲複雜,在實踐中需要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因此才未作出一刀切的規定,故而採用了“機動車一方”這樣一個比較寬泛的用語。顯然,“機動車一方”包括駕駛員和車主,甚至包括乘車人員(譬如車上人員與駕駛員爭吵、車上人員發生打架致駕駛員未能專心駕車而引發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一概肯定由車主或駕駛員承擔責任,也未排除車主或駕駛員承擔責任,交由法官在個案中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再結合案件事實確定,以免產生因特別法作出硬性規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適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只解決了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責任分配,對於機動車一方內部及單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情況下的責任承擔,則須根據民事法律和具體案情認定。侵權行爲法的基本原則是自己責任原則,即每個人只應對自己的行爲所造成的損害後果負責,侵權行爲人要能夠轉移責任,或者他人必須替侵權行爲人造成的損害後果負責,均須有法律的規定。針對交通事故中駕駛員與車主的責任承擔,駕駛員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權行爲人,如果沒有其轉移責任的法律規定,自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對於車主是否須爲駕駛員的行爲承擔責任,則須從實際出發,進一步審查車主對交通事故發生是否有過錯以及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的關係,確定其相應的責任,簡單的一概令車主承擔共同賠償責任、連帶責任或不承擔責任,都是不公平的。

(二)、無過錯責任產生的社會和法理基礎

1、無過錯責任產生的社會基礎

我們知道,從無過錯責任產生的歷史淵源來說,無過錯責任之所以產生,是因爲:19世紀,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的迅速發展,導致工業災害頻生、交通事故驟增、公害嚴重損害人們的生命健康以及產品缺陷經常導致消費者的嚴重損害。而且在現代工業事故中,基於工人過失或不可抗力的事件佔有相當大的比重。在這種情況下,人們試圖尋找一種較之傳統過錯責任原則更爲嚴格的法律對策對受害人提供保護和救濟。於是在實行過錯推定和舉證責任倒置之後,進一步產生了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是從整個社會利益之均衡、不同社會羣體力量之對比,以及尋求補償以息事寧人的角度來體現民法的公平原則的,它反映了高度現代化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的公平正義觀,也帶有社會法學的某種痕跡。無過錯責任對於個別案件的適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體現的是整體的公平和正義。無過錯責任其實就是一種危險責任,即因所從事的作業活動具有高度的危險而產生的責任。

2、無過錯責任產生的法理基礎

從危險責任的法理來說,侵權行爲法中之所以產生危險責任這一歸責原則是基於以下原因:

其一,風險開啓理論。從事危險活動,或者佔有、使用危險物品的人本身製造了對他人人身、財產權益造成損害的危險,因此作爲危險源的開啓者,當然需要承擔責任;

其二,風險控制與分散理論。從事危險活動或者佔有、使用危險物品的人對於這些活動或物品的性質具有最爲真切的認識,也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險的現實化,因此作爲危險的控制者,其應當承擔責任。而且通過法定的強制責任保險以及商業保險,這些人完全有能力將風險加以分散;

其三,報償理論。從事危險活動或者佔有、使用危險物品的人從這一活動中獲得了利益,基於享受利益者承擔風險的原則,其應當承擔責任。具體到交通事故中,一個人購買了一輛車,他就能夠支配該車的運行,並從該車的運行中獲得利益,這種利益可以多種形式體現,用於生產經營、出租可獲取經濟利益,自用則獲得工作生活的便利,但擁有車輛的同時也爲社會增添了一個合法的危險物,給社會帶來潛在的危險,因此,作爲車輛的保有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危險責任。

從無過錯責任產生的社會和法理基礎可知,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負擔以法定義務爲依據,是一種“危險責任”,其責任主體應包括機動車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首先是汽車的所有人(車主),亦即保有人,一般情況下,車主對其車輛握有支配權,運營的利益歸屬也歸車主;其次是車輛使用人,車輛使用人如果從駕駛車輛這一高度危險的活動中獲得了便利或者運營利益,也應當成爲承擔危險責任的主體。作爲僱員的機動車駕駛員,其從事高度危險作業所獲得的只是謀生的工資,沒有獲得高風險作業下的高利益,雖車輛的具體操作是自己掌握,但運行支配受車主的控制,運行利益歸屬車主,因此,法律規定僱員的責任由僱主承擔。

(三)我國司法實踐對機動車保有人的判斷標準

我國司法實踐對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機動車保有人的判斷標準明確採取了運行支配說與運行利益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答覆“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法理基礎在於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非自願地喪失了對車輛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運行支配權和運營利益,因而不承擔責任,該答覆未排除車輛在正常運營下車輛所有人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則認爲:“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該覆函基本上反向明確了車主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要承擔責任,只是要確定誰是真正車主。負責起草該批覆的楊永清法官對該批覆的解讀爲:“根據危險責任思想和報償責任理論來確定機動車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具體操作就是通過‘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兩項標準加以把握。所謂運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實上支配管領機動車之運行的地位。而所謂運行利益,一般認爲是指因機動車運行而生的利益。換言之,某人是否屬於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要從其是否對該機動車的運行於事實上位於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從機動車的運行中獲得了利益兩個方面加以判明。進一步說,某人是否是機動車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以該人與機動車之間是否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關聯性加以確定。”

(四)、車主承擔責任的類型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和理論,按照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說,車主承擔責任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1、自己責任:在駕駛員就是車主的情況下,駕駛員的責任就是車主自己的責任。

2、僱主責任:在駕駛員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與車主之間的責任承擔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予以確定。

3、連帶責任:在車輛有安全隱患或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車主與車輛使用人構成共同侵權,車主責任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予以確定。

4、不承擔責任:①因被盜、被搶等車主意志外原因,導致車輛被他人控制,進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②如果名義車主提供了充分證據證實車輛確已實際移轉,且名義車主自身沒有過錯,真正車主也承認其車主身份,在這種情況下,名義車主可不承擔責任。

5、在一定範圍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承包經營、掛靠、租賃等經濟利益關係,車主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沒有過錯,則應在一定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6、補償責任:車輛被借用,車主從車輛的使用中不獲取經濟利益,對交通事故中的發生也沒有過錯,依據《民法通則》第123條及公平原則確定車主承擔一定的責任,主要考慮應確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夠得到適當補償。

對於上述分類中的自己責任、僱主責任、連帶責任和不承擔責任,已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應沒有爭議。司法實踐存在較大爭議的是出租車輛與出借車輛兩種情形下的責任承擔。

(五)正確區分以營利爲目的的車輛出租與純友情的車輛出借,合理劃分車主責任承擔。

確定車主在交通事故致人損害中應承擔何種責任及數額,應區分以營利爲目的的出租車輛行爲與不具有營利目的的純粹的友情借用車輛行爲。

1、以營利爲目的車輛出租的車主責任

車輛所有人將其車輛投入以營利爲目的的出租經營,顯然屬於從事高度危險作業,具有典型的運營經濟利益,表面上看,出租人將車輛出租給租用人後,就喪失了對出租車輛的控制和支配,讓其承擔責任似有不公,其實不然。車輛的所有人對出租車輛負有維修保養,確保車輛保持適於運營的良好狀態的義務;對租用人負有謹慎審查,確保將車輛出租給駕駛技術熟練的駕駛員,以儘可能降低交通事故發生風險的義務。而實際上,車輛出租人爲追求營利目的,對車輛租用人的審查僅限於表面形式審查,只審查有無駕駛證,對租用人的駕駛技術熟練程度無法審查,更無法對出租車輛的轉借轉租進行控制,無疑大大增加了汽車這種合法的危險物對社會可能造成損害的風險。車輛所有人失去對出租車輛的控制和支配是由於自身追求營利目的的主觀故意行爲,與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非自願地喪失了對車輛的控制和支配完全不同,車輛出租人對因追求營利目的而主動放棄約定時間內車輛支配權並由此造成的事故潛在危險應承擔無過錯的危險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盜車輛案批覆及連環購車案覆函兩案中的亦反向確定了車主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出租車輛的車主應承擔責任的限額,一概讓車主承擔連帶責任是不合理的,這樣會扼殺了整個租車行業的發展,不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但車主不承擔任何責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這會造成出租車輛的車主只享受從事汽車營運這種高度危險作業所帶來的利潤,而不需承擔從事高度危險作業所帶來的風險,助長唯利是圖,降低或省去採取措施防範高危作業事故發生的投入,加大整個社會的交通公共安全隱患,也不符合《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讓出租車輛的車主承擔無過錯責任,也並不是要將車主置於清家蕩產的地步,而是爲了促進出租車輛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爲彌補或減輕車輛運營高危作業給第三者或車上人員造成損害的風險,同時也降低和分散車主經營車輛出租的風險,車主可通過積極、主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車上人員險來降低和化解車輛運營風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對第三人的損害,可通過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來獲得賠償,對於本車上人員所造成的損害,可通過投保車上人員險來獲得賠償,亦即從事車輛出租運營的車主,由於其對社會公共安全的潛在危險加大,比純粹個人使用的私家車主應當負有更多的投保義務,除投保交強險外,還應當投保適當金額的商業三者險、車上人員險,以增強自己的償還能力,負起與通過高度危險作業獲取運營利益相對稱的社會義務。此種加重的義務雖然法律尚未作出規定,但法院可以通過個案的判決逐步引導確立某些社會關係的建立所應遵循的公平的行業規則,分散不確定的交通事故可能給特定的受害人造成沉重的經濟負擔或難以彌補的損失的風險,而車輛出租人爲承擔此投保義務增加的費用則可通過整個車輛出租行業的普遍適當增加租車費用轉嫁給車輛承租人,其實質仍爲出租人代承租人投保。對於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保險公司有合理理由拒付保險賠償的,出租車輛的車主仍應當在與交強險、三者險或車上人員險相適應的限額內與使用人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並不得以車主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而免責,以促使車主在從事車輛出租運營中盡到最大謹慎注意義務,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促進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此亦即法律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無過錯責任之立法初衷。出租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也可能受到損壞甚至報廢,或許有人認爲在這種情況下再讓車主承擔對第三人或車上人員的無過錯責任有失公允,其實是合理的。因爲車主的財產損失與第三人或車上人員的生命健康權損害是不可相比的,車輛財產的損失可以通過保險獲得賠償或向事故責任人索賠,即使在向保險公司或事故責任人索賠受阻的情形下,也可通過先前或以後的車輛租賃收入得到補償而修復,但第三人或車上人員的生命卻是無法挽回的,即使受傷者通過治療身體得到康復,其所受到的心靈創傷也是難以撫平的。

2、純粹友情行爲出借車輛的車主責任

對於純粹因友情行爲而借出車輛的車主,由於現在一般的私用家庭轎車已非高消費產品,已有較大的普及面,並有逐漸發展成爲日常交通工具的趨勢,親友、同事之間一時之需借用車輛成爲可能,但私家車車主一般均不太情願借出,只是礙於情面、維繫友情而借用,而且絕大多數私家車的車主在將車輛借給朋友使用時,都會盡到非常謹慎的注意義務,具有不良嗜好或駕駛技術生疏的借用人一般會受到朋友的婉拒,友情借用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機率相對要低得多,對社會公共安全的潛在危險要小得多。如果因友情借用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對車主課以較重的損害賠償義務,無異於禁止友情借用行爲,這將導致社會人際關係的冷漠,妨礙同事之間、親友之間關係的正常交往,有悖於人情常理,因此,不應當對友情借用車輛行爲課以較重的賠償義務。但友情借用行爲車主不承擔任何責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畢竟這個合法的危險物是車主的,而且車主保有車輛獲得了生活與工作的便利,不承擔責任與《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精神不符,而且也會導致車主對自己支配的合法危險物不能盡到最大的謹慎注意義務。

友情借用車輛情形下車主的賠償責任,應較以營利爲目的出租車輛的車主責任要輕得多,除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之外,還應適用公平原則,其性質應爲補償責任而非賠償責任,因車主相對於受害人而言應具有一定的經濟承擔能力。賠償限額在車主已投保交強險和車上人員險的情況下,僅應以保險金承擔賠償責任,在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保險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拒賠的情況下,車主承擔的責任不應超過車上人員險可獲得賠償的一半。

交通安全事故心得 篇4

杭州地鐵11.15坍塌事故已過去兩年多,但每當想起這起事故,都會讓我們每個四局人悔恨難當,事故血的教訓是深刻的,事故的發生給人民財產、給企業信譽、給遇難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的損失,事故的發生將我們四局推向了災難性的邊沿,事故的處理也給我們每一個人敲響了警鐘,痛定思痛,我們要化悲痛爲決心和動力來抓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作爲一名項目經理,作爲工程直接負責人,也是施工安全第一負責人,必須把施工安全工作當做頭等大事來抓,下面我從幾點來談以後來如何抓安全工作。

1、組織安全技術人員嚴格審查施組和各種方案的安全措施,不能馬馬虎虎就簽字同意施工,要慎重審查。

2、建立健全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機構,落實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組織制定項目的安全管理辦法和安全達標計劃,並組織實施。

3、對廣大職工和管理幹部及民工經常進行安全生產的思想教育,不斷提高廣大職工和管理人員及民工的安全生產重要意義的認識。

4、定期聽取分管副經理和安全員關於安全生產情況的彙報,並定期地向職工報告安全生產情況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對在安全生產中做出顯著成績者提出獎勵意見,必須捨得安全措施經費投入。

5、對嚴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堅決令其停工並提出行政和經濟處理意見,對危及安全的施工部位和場所責令停止施工。

交通安全事故心得 篇5

雖然這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班會已經結束了,但是在我心裏面留下了很深的影響,一直到現在我都一直在心裏面想着想着,班會上面看到畫面、老師講的話一直在腦海當中徘徊,一個個悲慘的交通事故在眼前走過,讓我認識到交通安全意識真的是太重要了,否則造成的危害也大了。索性無事,所以決定將自己今天在班會上學習到的道路交通安全的體會寫一寫。

在最開始的時候,老師就告訴我了我們今天的班會主題是“謹防交通事故,安心出門回家來”。然後老師就用多媒體給我們放了一些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引發事故的視頻,最開始的時候我還是挺害怕看的,因爲視頻裏面的畫面真的是令人膽戰心驚的那種,雖然沒有什麼血型的畫面,但是一輛輛車被撞得成了一坨爛鐵、一個個建築被撞得四零八落的,還有就是被打了馬賽克的事故人的畫面,真的是讓人害怕,班上的氣氛當時就變的凝重了起來。我的心情也從害怕變成了警覺,想着在生活當中,我是不是有注意了道路交通安全呢?我有沒有做到了完全遵守交通規則呢?看着視頻裏面、新聞裏面記錄着的一條條生命就這樣逝去,或者是殘疾,真的是太讓人心痛了,有些是因爲自己不遵守給自己帶來了麻煩,還有就是因爲別人的不遵守交通安全讓自己遭受到了無妄之災。所以啊,無論是自己有沒有開車,都需要主要好道路交通安全。

這一次的道路交通安全的主題班會,讓我意識到生活當中我們必須加倍的小心,要好好遵守交通規則才能儘可能地避免出現交通事故。所以以後,過馬路的時候我一定不能夠因爲圖省時間而隨意穿馬路不跨圍欄過馬路了,我以後一定要走斑馬線,一定要等到行人燈變成綠燈之後再走,寧願多等幾分鐘也不搶那幾秒鐘。還有就是我在路上行走的時候我也要更加的警覺,要時刻留意身邊的交通,注意那些正在倒車的車子,離他們遠一點才行。對了,不僅僅是自己,還有身邊的人,以後我也會要求身邊的人也要注意道路交通安全,一定要提醒爸爸喝酒了之後一定不能夠開車,疲憊的時候也不能夠開車,這不僅僅是爲了爸爸好,也是爲了我們整個家庭好,更是爲了別人的安全好!

這一次的交通安全的主題班會,真的是讓我收穫良多,讓我意識到了自己生活中也是存在着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的行爲的,也讓意識到了我今後必須要更加重視交通安全的問題。所以今後,我也一定會將這一次學下到的東西在生活中踐行下去的。

交通安全事故心得 篇6

“4·28”事故傷亡慘重,損失巨大,鐵道部黨組以及我本人和全路廣大幹部職工極爲痛心。他要求立即在全路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反思、大檢查活動,鐵道部黨組決定,從今天起,到北京奧運會結束,在全路開展爲期4個月的安全生產大反思、大檢查活動。

要有目標、有步驟、有檢查、有考覈地推進這一活動。

要嚴格調度命令管理。嚴格執行行車工作調度集中統一指揮,按規定必須發佈調度命令時,不得以文件、電報代替調度命令。各鐵路局要對調度命令發佈、審覈、登記、轉抄等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進一步規範和強化調度命令管理,嚴格調度命令發佈紀律。各局調度所將每日管內線路限速處所揭掛限速揭示牌,由工務調度和施工臺調度簽字,各行車調度臺調度員記錄清楚,對進入本區段的列車逐列覈對限速要求,確保調度命令發佈、傳輸及時、準確,無漏洞、無隱患。

嚴格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現場要嚴格按規定設置防護標誌和現場防護人員。未設好防護,禁止開工;線路狀態未恢復到准許放行列車的條件,禁止撤除防護,禁止放行列車。現場監護人員要嚴密監視列車運行狀態,發現異常立即攔停列車,並及時報告。防護標誌必須做到準確清晰。

強化車機聯控工作。車站必須嚴格執行車機聯控制度,限速地點的關係站要主動與司機覈對慢行要求,覈對不一致時,寧停勿放,按規定補交命令,確保行車安全。限速運行調度命令,必須由指定車站人員進行提示。強化應急處置。機車乘務員要加強了望,發現線路嚴重晃車、限速標誌與運器數據不符等危及行車安全問題時,要果斷採取措施並及時報告車站值班員或列車調度員。

深化落實安全生產的逐級負責制、領導負責制、崗位負責制,進一步強化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考覈。對那些疏於管理、作風飄浮、工作不力、不在狀態的幹部,要及時進行調整;對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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