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取不正當利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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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6月8日電《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日前印發。根據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精神,爲貫徹落實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反腐倡廉方針,針對當前查辦違紀案件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共*產*黨員提出並重申以下紀律要求:

謀取不正當利益全文

一、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請託人財物:(1)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

二、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提供的乾股。

三、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由請託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

四、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

五、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託人財物。

六、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託人以給特定關係人安排工作爲名,使特定關係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

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

七、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授意請託人以本規定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

八、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

離職前後連續收受請託人財物的,離職前後收受部分均應計入違紀數額。

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違紀的認定。

十、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違紀。

違紀後,因自身或者與違紀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爲掩飾違紀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違紀。

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在辦案中發現有本規定所列禁止行爲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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