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心得體會範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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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是政府動用立法、司法力量,調動有關的組織和商業機構對可能的洗錢活動予以識別,對有關款項予以處置,對相關機構和人士予以懲罰,從而達到阻止犯罪活動目的的一項系統工程。下面是本站帶來的反洗錢心得體會範文,歡迎查看。

反洗錢心得體會範文3篇

反洗錢心得體會範文一:

昨天,又參加了央行組織的反洗錢工作培訓,一天的培訓時間實在太短了,由於時間有限,很多報告人都沒有將問題講到位,聽後感到意猶未盡。一是自己由於才疏學淺,很多反洗錢工作問題都一知半解,研究不深,萬不敢和領導、教授面前造次,二是較爲羞怯,恐怕一言有失,無意中得罪了人。所以很多問題當場沒有釐清,較爲缺憾。

昨天上午,先由周科長首先發言,對上海市反洗錢自評估工作進行了點評,聽完後感到自己的工作和其他銀行比,差距還是很大的,特別是自評估指標選擇和實際評估方面,還是較爲粗放。二家優秀的外資銀行(三井、三菱)差不多每年都是優秀,使我自嘆弗如。非常想了解人家是怎麼做的,可惜這兩家均未做報告。

然後,由三家中、外資銀行分別發表工作經驗,由於時間過短,報告內容均虎頭蛇尾,我最關注的日常操作問題沒有談深、談細。印象比較深的是招商銀行,他們要求每筆客戶交易均需請客戶提交說明,感到實際工作中較難做到,如果客戶僅於交易憑證籠統的註明“貨款”或“往來款”,我們銀行怎麼對其交易背景進行覈實。就是做了覈實工作,怎麼能證明客戶提交的理由一定正確?我的觀點是,商業銀行與客戶是平等的,商業銀行不是監管單位,沒有能力和手段監控客戶交易,懷疑是要有根據的。哪怕客戶交易特徵符合可疑交易報告標準,提交理由也存在一定問題(真的要洗錢,理由一定冠冕堂皇),商業銀行在沒有取得確鑿的證據前,報告的可疑交易是蒼白無力的。

招商銀行還有一個例子就是ATM機提現,每天提現2萬元,連續3天,共支取6萬元,表面上很可疑,但是銀行有可能取得證據嗎?只是猜想,這類案件最後的結果往往是不了了之。我一直在考慮,應該將大額交易納入可疑交易調查的重要信息來源,前面的例子就是證明,如果金額不大,調查取證的價值就不大,反洗錢工作本來力量就有限,糾結於幾萬元的案件,好像價值不大。我雖然不太懂法,但是知道現在盜竊500元以下的犯罪,不進行刑事處罰,法理之間是相通的,反洗錢調查是否可借鑑?

渣打銀行確實是一家全球性的銀行,反洗錢工作條理清晰、架構完整,只是昨天時間較少,沒有講得很清楚。

下午的培訓,更加精彩。先由復旦陳浩然教授介紹國際反洗錢工作形式,我已經聆聽好幾次陳教授的教誨。陳教授實際上是給我們上了一堂普法課,兩小時的課程插科打諢、完全脫稿,教授就是不一樣。但教授的一個講法,似有點問題,就是刑法191條洗錢罪的定義。今天特地查了一下,解釋是5種客觀條件涉嫌洗錢罪,第一是提供資金賬戶,教授稱是針對銀行的。實際不然,實務中不大可能由銀行直接提供賬戶給客戶去洗錢,大部分情況是銀行不知情,客戶提供自己的銀行賬戶給其他人用於洗錢。

還有,就是理財產品用於洗錢。理財產品與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好像在我的視野裏,對客戶身份識別的方式是一樣的,究竟它怎麼會淪爲天然的洗錢工具,沒有搞清楚,還要補補課。

反洗錢局的魯處長講課更爲精彩,沒想到處長大人還能光臨小博,並且引用了1年前本人的觀點,真是三生有幸啊!今天特地又翻出來那篇文章,對於“勤勉盡責”當時的理解可能較爲偏激,回憶當時情況,是看了一篇報道(還是道聽途說,忘記了),一些地方人民銀行將反洗錢工作處罰,作爲樹立威信或不可告人目的的工具,實在有悖反洗錢工作的工作立場,所以就那個啥的寫上了。還有一點就是,您與教授都講到了,如果案件發生並追溯到商業銀行,怎麼看銀行都會存在問題,這就需要檢查人的主觀判斷了。

還有魯處昨天兩個觀點,實在叫我摸不着頭腦,沒有理解好?第一,20xx年2號令第七條,實際受益人問題,今後將要求銀行進行識別。(不能僅通過身份證明文件瞭解)魯處舉個例子稱,江浙兩省很多私企爲了避嫌,請其他人作法定代表人,但實際控制人不是法定代表人。這個就比較麻煩,連公司登記機關都無法掌握的線索,要銀行去了解,現實中不知怎麼去做?個人賬戶更加討厭,就說貪污吧,利用人頭賬戶洗錢,銀行怎麼搞得清實際受益人?魯處的另外一個例子,外國一個人控制了幾十家基金會,也不是沒有辦法查清嗎?

第二,就是銀行凍結客戶賬戶問題,金融機構如果發現客戶交易異常,是不是有權限凍結客戶賬戶?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執行凍結措施無法可依,銀行又將捲入法律糾紛。反洗錢法也規定,如果臨時凍結客戶賬戶,是要由人民銀行同意的。

反洗錢心得體會範文二:

中國農業銀行的規章制度還是比較全面的,它具體規定職員的操作規範及行爲守則,在今天日益激烈的同行業競爭中,農行深知只有優質的服務才能贏得市場,所以它要求他的員工每天要有晨會及晚會,加上必要的例會,讓員工能夠在一起提高業務水平,大家互幫互學,共同面對工作中的問題。同時他要求員工要禮貌待客,微笑服務,並設立了強大的監控網絡,時刻監督自己的員工要遵守農行規定,按章辦事。

其次給我留下比較深的印象的是現代銀行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現代銀行已不僅僅侷限於儲蓄及放貸,恰恰相反,現代銀行的服務觸角觸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交保險,充話費,交罰單,買基金,炒股票,外匯,理財。。。。。。誇大一點就是“只有你想不到的,沒有銀行辦不到的”。

現在談談我在農行的工作經歷,開始幾天主要是跟師傅後面看,看師傅具體怎麼操作,大概看來有3天,瞭解了銀行櫃面服務的全套流程,由於農行有規定:非工作人員不得操作,所以我一般是指導客戶填單子,教客戶使用自助設備,有點類似於大堂經理的任務。後來,我又跟隨客戶經理了解了一下農行的信貸系統,由於市場過於激烈,各大銀行紛紛降低貸款門檻,爲了在市場中求生存,農行加大了對當地企業的扶持力度,規定了對企業的合理信貸以及個人客戶的質押貸款要隨到隨辦,儘量簡化手續,充分扶持,支持當地經濟發展。

後來,由於中國基金市場紅火異常,一大批新基民涌入市場,我開始在櫃面向客戶解釋我所瞭解的基金的基本知識,並提示客戶基金有風險,入市要謹慎。隨後我開始向客戶推銷農行託賣的基金,取得了不小的業績。共賣出基金42萬元。在這過程中,我對基金也有了更深層次的瞭解。什麼是基金,買基金有什麼好處呢?通俗地說,證券投資基金是通過彙集衆多投資者資金,交給銀行保管,由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負責投資於股票和債券等證券,以實現保值增值目的的一種投資工具。買基金最大的好處是借專家智慧參與股票和債券市場投資,降低了個人直接投資股票和債券風險,達到使個人資產增值的目的,最後實現您關於退休、子女教育等理財目標。簡單地說,基金就是幫人買賣股票、債券等的一種投資品種,風險和收益介於股票和債券之間。如果私下裏運作的,就叫私募基金;如果公開在社會上募集資金,由正規的基金公司來管理的就是公募基金。這裏面又分爲兩種,一種是封閉式基金,募集完錢後規模不變,你可以把它想象成股票,一般可以按照基金淨值打折買賣;另一種就是開放式基金,這是基金中的主流,你可以按照基金淨值在銀行等機構隨時買賣。按照收益和風險從高到低排列,大體可以分爲股票基金、債券基金和貨幣基金等。股票基金主要投資股票,它又可以細分爲成長型基金、指數型基金和收益型基金等,三者的收益和風險水平也是從高到低排列。債券基金投資債券,收益很穩定,但不高;而貨幣基金投資於到期日不超過一年的債券和央行票據等,收益更爲穩定,可比定期存款略微高些,但幾乎不存在虧錢的可能性。

其間,我還閱讀了大量農行內部文件,知道了現在金融犯罪很嚴重,銀行擔負起越來越重的反洗錢重任,銀行要重視防範假的匯票等等,既不能得罪客戶又要確保不被欺騙矇蔽。要防止客戶利用頻繁的大額資金往來達到洗黑錢的目的,也要防止客戶造假。我還了解到轉賬電話,對公結算,銀鑑比對,電匯等等一系列銀行業務。

在農行的一個月我學到了很多在書本上學不到的東西,我對中國的銀行系統有了一個粗略的瞭解,也發現了其中的一些弊端。

1. 人情大於制度。可能是受中國兩千年封建制度的影響,雖然銀行業的制度是比較完善的,但真正能做到的卻很少,從我看到的文件,我知道這一直是農行的一個軟肋。今年新疆某支行內勤主任,利用其職權,屢次指示自己的下屬職員方便其挪用資金,盜竊高達1000多萬的資金購買彩票,最終鋃鐺入獄,其下屬也因瀆職包庇縱容罪,判刑的判刑,下崗的下崗。其實這件事完全可以避免,就是他的下屬職員不願意去揭發他,不敢違逆他的指示,捱不過面子,最終導致了這起案件。

2. 監管不力。雖然農行在每個營業部都安裝了大量監控攝像頭,並說會每天派人查看,但真正做到的分行很少。農行規定在櫃員每天接送現金箱時必須攜帶自衛武器,可就我所見到的和從農行抽查的結果來看,能做到的極少。另外,農行規定在給櫃員機加裝現金時必須關好聯動門,並打開自動報警系統。可我在農行的一個月,每天都幫忙加裝不少於三十萬的現金,也沒見一次有人按章執行,而且我敢肯定這絕不是個例。今年4月14日,河北邯鄲市農業銀行金庫發生一起特大盜竊案,被盜現金人民幣近5100萬元。經調查發現,系該行現金管理中心管庫員任曉峯、馬向景所爲。分析此案,一是盜竊現金數額巨大。把五千多萬元的現金捲走,無異於搬走銀行的一個金庫。二是盜竊犯罪手段簡單。犯罪嫌疑人幾乎沒有受到任何限制,更不用說採取什麼高科技手段,便將大量現金盜走,足以見得,農行的管理還是比較鬆散的。

反洗錢心得體會範文三:

中國反洗錢法草案今年將正式提交全國人大會審議;這部法律很可能採取列舉的方式將貪污、賄賂等嚴重犯罪均納入洗錢罪的上游犯罪。S0100

這一信息首先顯示,全社會重點關注的反****工作將獲得新的法律支持。遏制貪污、賄賂及形形色色****犯罪高發是當前中國社會面臨的嚴峻任務,****犯罪與洗錢存在直接聯繫。近年來,國內有多少贓款贓物被“漂白”難以計數。輿論一再聚焦貪官外逃所裹挾的鉅額資金,事實上,在國內就地改頭換面的犯罪所得比例更高。一些人採用“洗錢”一詞的“詞源”方式(上世紀20xx年代美國芝加哥黑社會分子開設洗衣店,把販毒所得現金轉化爲合法經營收入),通過辦企業“漂白”贓款;更方便的則是與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機構內部人員勾結,以“僞造交易”的辦法,達到洗錢目的。由於反洗錢法制建設嚴重滯後,至今刑法僅規定販毒、走私、恐怖活動、黑社會組織4種犯罪爲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造成****犯罪於反洗錢這一關鍵環節逃脫打擊。上游犯罪的列舉範圍囊括貪污、賄賂的反洗錢法如得以儘快出臺,有望填補法律空子,爲依法懲治****提供有效工具。

其次,它提示,在法律體系的協調與相互促進、具體實施方面,反洗錢法立法工作的推進勢必促進刑法等相關法律修改;與此同時,推動行政法規如國務院頒佈的《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以及部門規章——如央行頒佈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修訂完善與效力提升。逐步認識到反洗錢的重要性之後,近年國家行政部門主要針對銀行類金融機構出臺了初步監管要求,在銀行業建立了反洗錢報告和信息監督基本框架。但由於法律規定滯後,法規與規章“單兵突進”面臨障礙。

實際運作中,自去年3月施行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制度以來,銀行機構“機械”上報的信息佔絕大多數,帶分析意見上報“可疑交易”的案例罕見。一個浮在表層而全國城鄉屢見不鮮的現象是,“存款實名制”要求開戶人持有本人身份證,而銀行業務人員在做大業務的動機驅動下,對身份證是否與開戶人相符視而不見。惟有以反洗錢法的形式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所承擔的反洗錢法律責任,一旦違法依據條文追究,才能促使金融機構及從業人員逐步養成反洗錢責任意識,落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與規章要求。

反洗錢法潛在的作爲空間十分廣大。銀行業外,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類別金融機構則至今未受到反洗錢法規、規章約束。而衆所周知,證券公司一度是洗錢者的“天堂”,一些營業部配合“莊家”操縱股價,甚至提供從假身份證、假資金賬戶到銷燬交易記錄的“一條龍”服務,哪管資金來源。如何對該類“合謀行爲”罪刑法定,無疑應納入反洗錢法的立法視野。

央行反洗錢局負責人同時透露,年內將規定證券、保險業報告可疑信息的義務,以後還會規定非金融行業如房地產、彩票、珠寶、貴金屬經營業,以及會計師、律師事務所反洗錢義務。顯而易見,如果這些行業都分別承擔起反洗 錢功能,洗錢空間將大爲縮校不過,要讓相關機構與個人切實履行“義務”,必須做出相應懲罰性規定———這也是反洗錢立法需要把握之處。 最後,比遏制****犯罪更大的意義是,在犯罪治理模式上,反洗錢法草案擴大洗錢罪的上游罪範圍,標誌着中國將進入削弱、阻塞犯罪行爲經濟誘因的新階段。“打蛇打七寸”,依據國際經驗,針對以牟利爲目的的犯罪,抓住反洗錢要衝,不僅便於技術上事後追究、懲治,而且能夠抓犯罪行爲於現場,進而震懾、預防犯罪。中國製定反洗錢法既是內在需要,又在於尋求參與防止犯罪的國際合作。採用國際通行的洗錢罪行列舉確定標準,幾乎所有重要犯罪行爲均屬於“指定罪行”。在直接的意義上,反洗錢治理模式力圖讓犯罪變得無利可圖,有效遏制經濟誘因,無疑是防止犯罪的有效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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