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學習心得體會_心得體會(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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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學習心得體會_心得體會 篇1

狂天早上,我們來到梧田辦事中心,做好今天有關宣傳的準備工作,由於天氣的原因,所以到了九點我們纔開始戶外宣傳。此次活動的目的主要是要是像梧田區人民宣傳有關法律保護和有關法律條紋條規處罰規定,讓公民進一步參與到發制社會,提高我國人民的法制觀念。

法律諮詢學習心得體會_心得體會(精選3篇)

在宣傳活動中,人們貌似很害怕我們給他們去發傳單,表現出我們很不受歡飲的樣子,不過農民工啊,小商小販還是比較樂意接受此次活動的。造成這麼大的反差,我覺得應該是我們公民認爲與自己有關的纔會去接受,大多數受害人是農民工很小販們。下午我們做現場諮詢活動。

在這次的法律諮詢的實踐活動中,我感受到有很多人對法律諮詢都並不瞭解,甚至存在誤解,許多人排斥法律諮詢,認爲法律諮詢就是勸說別人的,就好像與人辯論。有些來訪者把法律諮詢師當做“救世主”,把自己的所有心理“包袱”丟給他;有些人覺得法律諮詢是要爲他們開藥治療的;有些人覺得法律理諮詢就是會爲他們提供解決問題的建議等等。由此可見,我國仍需加強法律諮詢的宣傳力度,讓廣大羣衆瞭解和接受法律諮詢,並懂得主動求助法律諮詢機構的幫助。

在諮詢過程中,我感覺最深刻的是,書到用時方恨少。我們除了要掌握課堂的理論知識,還應通過多種途徑汲取更多的專業知識,不僅正確把握好法律諮詢的工作流程,更要靈活地應用到實踐中。同時,我覺得很多細節都會對法律諮詢的過程產生影響的,例如禮貌、諮詢員的語言表達能力和衣着打扮等,這些都值得我們引起重視。大學生最缺乏的就是經歷和經驗的積累,要真正提高心理諮詢的水平,多參與實踐,總結經驗是很有必要的。

法律諮詢學習心得體會_心得體會 篇2

狂年暑假參加了一個暑期社會實踐隊,本是一般的團隊,都是爲了出來玩拿到學分就行了的,所以本來就沒有什麼實質的活動可言.但是我們還是有一次活動值得去體會一下,雖然我在這次活動中只是一個扛大旗的人.

7月8日,我們時間隊在一個社區搞了一個關於“普及法律知識,提供法律服務”的是實踐活動.活動的內容是發放有關法律常識的傳單,爲居民提供一些法律諮詢.

在諮詢上,有一個大媽諮詢了一個關於“自留山”的問題,這個問題不是自留山承包問題,而是自留山轉讓金分配的問題,也可以說就是一個離婚財產分割問題.大媽敘述說,她是喪偶再婚,現在,第二個丈夫以爲女兒批地基唯由騙她離了婚,在其他財產分割上都是一人一半,但是她前夫在他們結婚前(離婚前他們已經結婚20幾年了)承包的自留山轉讓金分配上以她沒有自留山爲由拒絕分割自留山轉讓金.我們團隊的一部分人認爲,她確實沒有資格分配其前夫婚前承包的自留山的土地轉讓金,因爲她沒有土地的承包權,不應分的其前夫的個人財產(他們認爲自留山是其前夫一個承包行爲,轉讓金是其個人財產;還有人認爲自留山不是農村承包經營權的範疇,是集體分給個人私有的).大媽的諮詢也是從她是否有對她前夫婚前的自留山的權利.但是我個人認爲大媽有資格分割這一部分的財產,但是不能從是否有對其自留山的權利出發去支持其對財產的分割(自留山的性質以及在本案中婚前個人承包的土地是否可以作爲婚後夫妻共同承包的,我不清楚,我想這個問題應該有所研究),應從自留山轉讓金直接以夫妻共同財產出發要求分割財產.

我認爲這個直接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堅鑑定問題要好處理些,我們不應該把問題放在自留山的承包權上,應該看到的是錢,自留山轉讓金---這錢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係存在期間轉讓的);我認爲實是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民法通則》意見)第43條規定在夫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爲夫妻共同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民法通則》意見)第42 條:一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用家庭財產共有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入;(3)知識產權的收入;(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18條第3款規定的除外;(5)一方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在本案中自留山雖是婚前個人承包.《婚姻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範圍,歸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在結婚時沒有明確是個人行爲且婚後共同經營,經營收入應是用於家庭生活所用,並且轉讓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行爲,夫妻共同商議的結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符合《婚姻法》第17條第2項的規定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我認爲大媽具有分割該部分財產的權利.

根據上面的我想到了:人之爲學,在於活學活用,在於開拓,在於發展;做學問或學習不應該死記硬背,不應該漂浮,自大,更不能打腫臉充胖子,不能嫉妒,不能虛浮.學習,重在活,重在用,重在心靜與所究.

在上面我說的我自己也還差很多很多,在很多地方還要努力去完善自己的學習.

法律諮詢學習心得體會_心得體會 篇3

前一段時間,市委聘請法學專家教授,對全市科級以上領導幹部開展了法律法規培訓,通過培訓,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識有了明顯提高,以前,對法律條文只是從表面理解,現在能夠領悟到法律的深層次內涵,有了質的轉變。培訓結束後,我靜下心來,對照筆記,聯繫交通系統執法工作實際,覺得在法制建設方面,交通系統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還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問題仍較普遍存在,亂扣濫罰、重費輕管、以權謀私等問題也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了交通行政機關的形象,如何從根本上解決交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就這個問題談談我的一點體會。

行政執法是我們交通行政機關最重要的經常性的工作,它關係到交通管理活動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運轉,關係到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經濟的發展。因此,交通行政執法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使交通行政執法活動合法、有效、準確、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我們交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必須注意五個環節。首先自身必須合法,即主體資格合法,必須是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第二,我們的行政執法行爲必須合法,必須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事,任何人都無凌駕法律之上的特權;第三,行政執法的對象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不能隨意給被管理者設置障礙;第四,行政執法活動的依據必須合法,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並須事先公佈;第五,行政執法的程序必須合法,手續必須完備,不能隨心所欲。

合理。合理性是交通行政執法必不可少的補充。首先,交通行政執法行爲必須統一,在適用法律、法規上人人平等,不能忽鬆忽嚴,畸輕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響;第三,行政執法決定必須尊重事實,不能作出無法執行的行政行爲;第四,在堅持合法性的原則下應當充分考慮管理對象的意志,使多數管理對象能夠接受、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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