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告知書公告(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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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告知書公告 篇1

被告知人:高文武,身份證號:120xx80

行政處罰告知書公告(通用3篇)

戶籍地:天津市濱海新區文化街金澤裏14號樓308號

現住址:天津市濱海新區文化街金澤裏14號樓308號

本單位於20xx年04月21日受理的高文武(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一案,現已查明:你於20xx年04月21日20時51分許,駕駛牌號爲津AE0015 灰色江淮牌中型普通客車在濱海新區新開北路與大豐路交口實施(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爲被公安機關查獲。

上述事實,有 呼氣式酒精檢測報告書、駕駛記錄查詢、行駛證複印件、車輛信息查詢、強制措施憑證、車輛照片等證據證實。

現因你在法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將對你實施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現因 無法聯繫你且你未按規定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漢沽支隊河西大隊接受處理等原因,無法對你履行直接告知義務,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現對你採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對以上告知內容及事項,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七日內,你有權到告知單位進行陳述和申辯意見,申請聽證,逾期視爲放棄權利,公安機關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聯繫人: 李月春,何佳

聯繫電話: 022-25682129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漢沽支隊

年1月16日

行政處罰告知書公告 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規定,現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

20xx年5月28日01時04分,周新華駕駛牌號爲閩G37898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行至泉南高速B道83KM+750M,實施駕駛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50%的違法,被測速設備高清拍攝。

以上事實有違法照片、車主廖世鑫詢問筆錄、工資表、車輛加油(出庫)單、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據予以證實。

你實施駕駛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50%的違法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二款的規定,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七條第十四項,擬對你作出扣12分罰款100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提出陳述和申辯,對你提出的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將進行復核。

福建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泉州高速公路支隊二大隊

年月日

行政處罰告知書公告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 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以下機動車駕駛人於20xx年8月至20xx年5月間,有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爲。

米利軍(身份證號碼:1252617)

李海斌(身份證號碼:6182413)

宋文鎖(身份證號碼:4288032)

蘇長青(身份證號碼:1170913)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擬吊銷以上26位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特公告送達《公安行政處罰告知書》(以上被告知人員請自行登錄互聯網保定交通警察支隊網站,查看本人的《公安行政處罰告知書》,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4條規定,本公告期限爲7日,期限屆滿視爲送達。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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