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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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決定是政府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公益項目需要使用的土地範圍內的房屋予以徵收,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的行政決定,房屋徵收決定作出時應當附有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並告知被徵收人申請行政複議和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範文,供大家參考!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範文一

20xx年6月20日,本府作出《龍巖市人民政府關於xx鎮至xx道路工程西外環路(紅坊段)項目房屋徵收決定書》(龍政徵決〔20xx〕20號),並於同日公告

現審查查明,《龍巖市人民政府關於紅坊集鎮至紫安道路工程西外環路(紅坊段)項目房屋徵收決定書》(龍政徵決〔20xx〕20號)所涉集體土地,福建省人民政府已於20xx年3月14日作出《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龍巖市紅坊集鎮至紫安道路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覆》(閩政地〔20xx〕177號)予以徵收,本府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進行了公告,無需再對該項目集體土地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現本府決定,撤銷《龍巖市人民政府關於紅坊集鎮至紫安道路工程西外環路(紅坊段)項目房屋徵收決定書》(龍政徵決〔20xx〕20號)。

xx市人民政府

年11月28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範文二

房屋徵收部門:xx區房屋徵收辦公室(原xx市xx區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

負責人:孫 xx

地 址:xx市xx區xx路62號

被徵收人:趙磊,男,漢族,1953年9月3日出生,住址:青島市李滄區四流中路40號甲,身份證號

20xx年3月15日,李滄區人民政府作出《關於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的決定》,20xx年3月19日,發佈《關於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的決定》的公告,並進行了現場公示。同時,李滄區人民政府公示了《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在《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和《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非住宅房屋徵收補償實施意見》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被徵收人趙磊與房屋徵收部門因對徵收補償無法達成一致,未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經房屋徵收部門申請,李滄區人民政府於20xx年2月29日作出《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李滄徵補決非字(20xx)7號)。

上述徵收補償決定中的房屋面積依據被徵收人所持有的青房地權市字第387572號房地產權證確定,建築面積爲178.57平方米。在法定期限內,被徵收人趙磊針對李滄徵補決非字(20xx)7號補償決定未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20xx年8月2日,李滄區人民政府依法向李滄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李滄徵補決非字(20xx)7號補償決定。在執行聽證過程中,被徵收人趙磊提出在徵收期間,其曾對該房地產權證進行了面積變更,該處非住宅房屋現登記信息爲:非住宅房屋座落於李滄區四流中路40號甲,房產證號爲青房地權市字第20xx30098號,建築面積爲197.11平方米。爲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本着公平和效率原則,李滄區人民政府於20xx年8月24日作出《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補正決定》(李滄徵補決非(補)字(20xx)7號)。對被徵收房屋的面積進行了及時補正。

但是李滄區人民法院20xx年2月14日下達了行政裁定書,認爲李滄區人民政府申請執行的(20xx)7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系依據原青房地權市字第387572號房地產權證,而該房地產權證已於20xx年4月14日變更登記爲青房地權市字第20xx30098號,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已更爲197.11平方米,因此認定李滄區人民政府申請執行的(20xx)7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已無事實依據,依法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

鑑於李滄區人民政府於20xx年2月29日作出的《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李滄徵補決非字(20xx)7號)所依據的事實發生變化,即被徵收人的被徵收房屋面積由原來的178.57平方米變更爲現在的197.11平方米的事實,《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李滄徵補決非字(20xx)7號)及《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補正決定》(李滄徵補決非(補)字(20xx)7號)應予以撤銷。現李滄區人民政府決定:

撤銷李滄徵補決非字(20xx)7號《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及李滄徵補決非(補)字(20xx)7號《鐵路青島北客站周邊區域房屋徵收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補正決定》。

xx市xx區人民政府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書範文三

房屋徵收部門:xx縣房屋徵收局

地址:xx縣xx路xx號xxx大廈

法定代表人:陳守波

被徵收人:張xx 男 身份證號

被徵收房屋:xx縣

因公安局地塊片區改造建設需要,灌雲縣人民政府於20xx年6月9日作出了《關於對公安局地塊片區改造用地範圍內房屋實施徵收的決定》(灌政發〔20xx〕76號),同日發佈《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決定對公安局地塊片區改造項目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實施徵收。因被徵收人未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經房屋徵收部門申請,縣政府於20xx年11月2日作出《灌雲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灌政徵〔20xx〕3號)。

在縣政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之前,被徵收人一直未提供證明該處房屋產權主體的有效文件材料,也未對房屋徵收部門經調查所確認的房屋產權主體提出異議。在行政複議過程中,被徵收人提供了購房協議書和收條(複印件)。根據被徵收人提供的購房協議書,位於勝利西路146#的2間(套)房屋是張春於20xx年6月25日從中國建設銀行灌雲縣支行拍賣所得的,但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經張春和張衛國(張春之子)本人共同確認,該處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爲張春。故縣政府於20xx年11月2日作出的《灌雲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灌政徵〔20xx〕3號)所確定的被徵收人之一張衛國不具備被徵收人主體資格,《灌雲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灌政徵〔20xx〕3號)應予以撤銷。現縣政府決定撤銷灌政徵〔20xx〕3號《xx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xx縣人民政府

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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