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許可決定書(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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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許可決定書 篇1

雲浮市興迅石料有限公司興迅花崗岩石場:

不予許可決定書(精選3篇)

你單位提交的《雲浮市興迅碼頭1#泊位工程建設的請示》及相關附件收悉。

經審查,你單位申請建設的雲浮市興迅碼頭1#泊位工程爲未經水行政許可的已建工程,尚未實施整改,1#墩臺附近岸坡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委託編制的《雲浮市興迅碼頭1#泊位工程防洪評價報告》未達到水利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導則(試行)》的要求,未闡明工程基本情況、工程與上下游關係、與岸坡搭接關係、對河道行洪及岸坡安全產生的不利影響以及與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關係等,在技術審查後未按規定時限補正申請材料。因此,該項目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利部、國家計委以水政〔1992〕7 號文印發)第八條規定,決定不予水行政許可。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水利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繫人:魏俊彪,電話:020-38356379,

地 址:廣州市天壽路116號,郵政編碼:510635。

廣東省水利年

1月23日

不予許可決定書 篇2

上海鐵路局:

經審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對你單位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永寧路設立海關監管場所的申請,決定不予批准。

你(單位)對本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相關規定,自本通知書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自知道海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杭州海關

年6 月16日

不予許可決定書 篇3

珠海恆強勞務服務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局提出施工勞務企業資質的申請,經審查覈對,你公司提供的申請材料中企業技術負責人、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等56人,均未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所提供社會保險證明是虛假材料,與我局向市社保主管機關覈驗不一致。

你公司的申請不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22號令)和《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的通知》(建市[20xx]159號)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不予行政許可。

對本次決定不服,你公司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或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珠海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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