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協議書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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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實體爲了開展某項活動,經過協商後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出資協議書又是怎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出資協議書,供大家參考!

出資協議書模板
出資協議書範文篇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我們各股東經過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該法律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願出資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協議如下:

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有不同字號的被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的爲準。 二、公司主要經營行業。公司住所擬設在市區路號樓(房)。

三、公司股東共個,其中自然人個,企業法人個,社會團體個,事業法人個,國家授權的部門個。分別爲:,現住,身份證號碼 。公司,住所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爲。( )學會(協會、聯誼會等),住所在。團體法人編號爲 。 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 四、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爲:出資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萬元。 出資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方式出資萬元。

五、公司名稱預先覈准登記後,應當在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帳戶。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帳戶開設後 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帳戶。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在公司預先覈准登記後 天內,依照法律法規完成對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作價評估以及財產權的轉移。 六、轉讓出資和變更註冊資本的規定股東向另一股東轉讓出資時應通知其他股東,向股東外的組織、個人等轉讓出資應得到公司過半數的股東的同意,股東不同意的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爲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公司可在法定最低出資額內變更註冊資本。 七、組織管理體制 公司成立後,不設董事會,由 擔任執行董事,期限爲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公司成立後,由擔任總經理,期限爲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公司成立後,不設監事會,由擔任監事,期限爲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八、公司的財務管理 公司成立後,由擔任財務負責人,期限爲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公司財務負責人對公司的財務工作負管理、領導責任,對公司股東會負責,接受執行董事、總經理領導,接受監事監督。 九、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出資人簽字蓋章:

甲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住所地: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住所地: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出資協議書範文篇二

股東出資協議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並經過各股東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該法律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願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現就具體事項制定協議如下,供各方共同信守:

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的爲準。二、公司主要經營行業。公司住所擬設在市區路號樓室。公司的經營宗旨是,公司的經營期限以工商部門覈准的爲準。

三、公司股東共個,其中自然人個,企業法人個,分別爲:,現住,身份證號碼。,現住,身份證號碼。 公司,住址爲 ,企業營業執照號碼:四、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爲:1、出資萬元,其中以貨幣方式出資萬元。2、出資萬元,其中以貨幣方式出資萬元。3、出資萬元,其中以貨幣方式出資萬元。4、出資萬元,其中以貨幣方式出資萬元。(注: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公司在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五、公司的組織機構1、公司設股東會、董事會並運行。2、公司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每屆任期爲3年。董事分別爲、,董事長即法定代表人由 擔任。3、公司設監事1名,由 擔任,每屆任期爲3年。4、首任總經理1名,由 擔任,由公司董事會聘任。首屆經理班子任期爲3年,任期屆滿,可續聘連任或由公司董事會公開向社會招聘產生。5、在公司成立後,按照公司章程有關的規定,組織機構行使其權利及義務。六、各股東須按期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七、公司名稱預先覈准登記後,應當在 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戶。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戶開設後 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戶。股東以實物出資的,須提供評估證明文件,並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各方均承諾《出資協議》項下的資產權屬清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擔保或第三者權益,辦理產權過戶不存在法律障礙。八、股東不按協議繳納認繳的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承擔辦法爲 。九、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轉讓其部分或全部股權時,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股東在接到轉讓股權的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十、股東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和承擔風險及損失。

十一、股東的權利爲:1、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2、分享公司利潤。3、公司事項的表決權:(注: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股東另有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除外。)

出資人簽字蓋章:

甲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住所地: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住所地: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出資協議書範文篇三

甲方:

乙方:

爲尋求合作發展,甲乙雙方擬共同出資設立公司,現雙方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名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本出資協議書,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出資方

1.1本協議中出資方是指承認公司章程、認繳出資額,公司設立後持有經公司登記、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出資證明書者。

1.2簽訂本協議的出資方或股東是:

1.2.1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繫方式:

1.2.2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繫方式:

第二條 公司概況

2.1性質: 公司

2.2擬註冊名稱:

2.3註冊地址:

2.4法定代表人:

2.5註冊資本:人民幣 元整

2.6公司宗旨:

2.7公司經營範圍:

2.8公司經營方式:

(上述事項,在工商登記時如有變更,以工商登記爲準。)

第三條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3.1甲乙雙方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比例如下:

3.1.1甲方以 出資人民幣 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 的51%。

3.1.2 乙方以 出資人民幣 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 的49%。

3.2 甲乙雙方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方應於公司設立前,將其應繳納的貨幣出資打入公司籌委會賬戶(賬戶由 方負責監管);雙方約定的其他出資事項: 。

第四條 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責任

4.1 出資人的權利

4.1.1出資人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佔公司註冊資本額的比例享有 所有者的資產權益。

4.1.2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出資人 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4.1.3出資人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規定轉讓其在公司的出資。

4.1.4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公司名稱。

4.1.5如公司不能設立時,在承擔發起人義務和責任的前提下, 有權收回所認繳的出資。

4.1.6出資人有權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 的出資人和故意或過失損壞公司利益的出資人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 相應法律責任。

4.1.7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4.2出資人的義務

4.2.1出資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4.2.2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在公司登記 後,不得抽回出資。

4.2.3出資人應遵守《公司章程》。

4.2.4本公司發給出資人的出資證明書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僅 作爲公司內部分紅的依據。

4.2.5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4.3出資人的責任

4.3.1出資人違反本協議,不按規定繳納出資,應按其應出資額的10%的比例向已足額繳納的出資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出資人不按規定繳納出資導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應出資額的10%向其他出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4.3.2出資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故意或過失侵害公司利益的, 應向公司或其他出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手續辦理

5.1經各方共同協商,一致同意由 方具體負責辦理設立公司的有關手續和起草有關文件,領取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以及其他的相關證照,並負責公司設立過程中的其他具體事務。

5.2 方在負責辦理公司的設立過程中, 方需全力配合。

5.3 方應當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公司的全部設立事宜,取得公司的營業執照。

第六條 協議的退出

6.1出資人退出本協議,放棄股東資格,或者增加新的股東,都 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方爲有效,因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股 東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加以規定;但退出協議的股東需承擔相應的 責任。

第七條 股東會

7.1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由董事會負責召集。

7.2股東會的職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規定行使。

第八條 董事會

8.1董事會是公司日常經營決策機構,由三名董事組成,由甲乙雙方各指派一人,分別爲 、 。董事長由甲方人員 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人員 擔任。

8.2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 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8.3董事會下設發展戰略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董 事會祕書協助以上各委員會和董事會工作。

8.4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其職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

第九條 總經理

9.1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甲方委派 擔任。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其職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行使。

9.2公司總經理有權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提出其薪酬建議,並有權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人員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並決定其薪酬事項。

9.3 公司財務負責人由乙方指派 擔任。

第十條 監事會

10.1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由 方指定的人員擔任,指定人員爲 。

10.2監事職權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行使。

10.3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利潤的分配

11.1公司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1.1.1彌補以上一年度的虧損;

11.1.2提取利潤的10%列入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 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11.1.3提取利潤的10%列入法定公益金;

11.1.4暫按利潤的5%提取列入任意公積金,可以根據公司年度 經營狀況,經股東會同意後予以調整;

11.1.5支付股東股利;

11.1.6轉增資本(或股本)。

第十二條 公司未能設立情形

12.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設立:

12.1.1該協議未獲得批准;

12.1.2出資人一致決議不設立公司;

12.1.3出資人違反出資義務,導致公司不能設立的;

12.1.4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設立的。

12.2公司不能設立時,出資人已經出資的,應予以返還。對公司不能設立負有責任的出資人,必須承擔完相應法律責任的,才能獲得返還的出資。

12.3公司不能設立時,對於設立公司期間所產生的費用由甲乙 雙方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13.1各方應全面履行本出資協議,若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有權向 方所在地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

14.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

14.2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資人簽字蓋章:

甲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住所地: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住所地: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住所地: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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