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命令:《特赦令》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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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根據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的決定,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僞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
一、蔣介石集團和僞滿洲國的戰爭罪犯,關押已滿十年,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蔣介石集團和滿洲國的戰爭罪犯,緩刑時間已滿一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爲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公文命令範文節選!
三、判處無期徒刑的蔣介石集團和僞滿洲國的戰爭罪犯,服刑時期已滿七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公文命令範文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
196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