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環境整治通告(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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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環境整治通告 篇1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整治鐵路沿線違法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的通告

市容環境整治通告(精選5篇)

爲加強本市市區鐵路沿線兩側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爭創全國衛生城市,根據《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整治我市市區鐵路沿線違法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範圍:本市荔灣區、越秀區、東山區、天河區、黃埔區、芳村區、白雲區、花都區、增城市、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內的京廣線、廣三線、廣深線、廣州西站至廣州南站線以及各條鐵路專用線兩側的規劃控制範圍。

二、整治工作內容:

(一)清查各類建築,清理違法佔地。拆除嚴重影響城市規劃景觀,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的違法建(構)築物,包括搭建的各類房屋、窩棚、戶外廣告、招牌、圍牆以及不規範設置的防盜網等;

(二)清運處理垃圾、廢棄物,查處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爲;

(三)按照整治規劃,開展綠化建設、市政道路改造以及建築物立面整飾工作。

市容環境整治通告 篇2

關於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治的通告

爲推進“省級衛生城市”創建,優化城市環境,提高人民羣衆生活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治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範圍

油榨街、環城東路、環城北路、南臺路延長線及其他街巷。

二、整治內容

(一)違規佔道經營。主次幹道道路兩側沿街經營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一律入店經營。

(二)違法建(構)築物。違法修(搭)建的建(構)築物和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構)築物或者設施一律予以依法拆除。

(三)無照無證經營站點。所有廢舊物資收購站、木材加工經營點、修理點等,必須在規定的自行整改時限內搬至城市規劃區以外經營。

(四)其他需要整治的內容。

三、整治時間

所有經營單位、個體工商戶於20xx年9月5日前自行整改完畢。

四、違反本通告的單位或個人,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沒收、取締,或者強制拆除。對聚衆鬧事、妨礙公務的人員,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鎮雄縣人民政府

20xx年8月29日

市容環境整治通告 篇3

關於加強本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通告

穗府〔20xx〕7號

爲進一步改善本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防治水體污染,根據《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和《廣州市市區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本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水域包括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江河、河涌、湖泊、水庫等。

二、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爲:

(一)向水域亂丟瓜果皮核、紙屑、包裝袋(盒)等廢棄物以及便溺、倒糞便;

(二)向水域拋棄動物屍體;

(三)向水域排放、傾倒餘泥渣土、淤泥、垃圾和糞便;

(四)在水域沿岸或灘塗放置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物品;

(五)在水域及沿岸建造直接向水域排放糞便的廁所;

(六)船舶裝卸和運輸散體物料或生活廢棄物等物料時向水域漏撒;

(七)沖洗碼頭、船舶以及沿岸建(構)築物時,把垃圾、渣土、沙石等衝(掃)到水域。

三、本市行政區域的水域及岸線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工程管理的相關要求進行施工;

(二)在施工工地設置臨時廁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環境衛生設施;

(三)回填或排放渣土應當及時清運,並符合餘泥渣土排放管理規定;

(四)施工產生的泥漿水應當經沉澱處理後排放。

四、在水域及沿岸設置戶外廣告和張貼、懸掛宣傳物品,應當符合戶外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

五、對未經批准在市區水域岸線搭建的飲食店或窩棚等違法建設,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逾期未拆除的,依照《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的有關規定強制拆除。拆除後遺留的各種廢棄物應當由土地使用單位進行圍蔽並及時清理,防止產生衛生死角。

六、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水務、環保、工商、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市容環境整治通告 篇4

全區各學校、幼兒園:

爲深入開展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活動,認真貫徹落實4月8日全國學校安全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切實維護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秩序,保障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根據市安委會《關於貫徹落實省市政府主要領導批示精神的緊急通知》(鹽政安電【20xx】2號)要求,結合我區教育系統實際,經研究決定,區教育局、區城市管理局聯合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在教育系統集中開展校園周邊環境專項整治行動。各學校要積極發動教師、學生及學生家長,主動參與校園環境周邊整治活動。現將《致廣大學生家長的一封信》下發給各學校,請印發給每一位學生家長,並及時收取回執,作安全臺賬資料存檔備查。

附:《致廣大學生家長的一封信》

xx市亭湖區教育局

xx市xx區城市管理局

年5月4

市容環境整治通告 篇5

關於對鎮區環境進行綜合整治的通告

廣大居民:

爲了推進宜裏鎮的文明創建工作,徹底根治佔道經營,以街爲市行爲,大力整治亂堆、亂放、亂停、亂搭、亂建、亂貼、亂掛等突出問題,真正形成坐商歸店、行商歸區、農貿歸市、廣告歸欄、規範停車、管理有序、清潔暢通的良好環境,爲人民羣衆創造良好的生存環境和生活環境,根據《鄂倫春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鄂倫春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細則》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整治佔道行爲(一)禁止未經批准在鎮區道路兩側、人行通道或其他公共區域擅自設置攤區、攤點、亭棚或兜售物品;禁止在主、次幹道或窗口地區派發經營性宣傳品;禁止亂搭亂建遮陽(雨)棚架、棚布和傘具。(二)禁止臨街商店超出門窗外牆設置攤位擺賣經營;分期分批逐步取締在鎮區主幹道兩側從事產生油煙的餐飲經營活動,遷移取締在鎮區主幹道兩側從事廢品收購活動,清除堆積雜物。(三)禁止臨街門店在人行道或公共區域擅自擺設室外廣告牌匾;禁止建(構)築物牆面、電杆、樹上或居住區域亂懸掛、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各類廣告。(四)鎮區內所有非法臨時添置的建築物、遮雨篷、修車場、堆放物品、廣告牌、撐杆、竈臺、建築材料及建築垃圾等障礙物必須拆除。限期不清楚的,由城建辦聯合綜治辦、公安派出所、工商等部門2 實行強制拆除或作出沒收處理。(五)在鎮區內從事商貿活動,必須做到攤點不亂擺,實行坐商歸店,在大門以內經營;行商歸市,農副產品必須在農貿市場內經營,攤位歸區,肉食品等必須在農貿市場指定攤區經營,嚴禁流動攤車經營,對違反以上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預期仍未改正的,將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實行沒收並予以銷燬處理。

二、整治交通秩序。(一)禁止亂停亂放車輛,違規停車影響交通,禁止未經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臨時停車泊位;禁止亂挖亂建擠佔道路,禁止違法佔用道路擺攤設點或從事車輛維修、清洗、維護、裝飾等經營活動;過境車輛必須在指定臨時停靠站點上下旅客,除上下貨物外,其餘需長時間停放的車輛,必須規範停放在劃定的允許泊車的位置。(二)中心街100米內爲交通嚴管路段。(三)各種車輛必須遵守鎮區管理秩序,不準違章駕駛和亂停亂放,否則,由城建辦、農機、交警部門聯合處罰。三、整治環境衛生(一)禁止亂倒亂扔生活垃圾,垃圾必須實行袋裝並投放到指定地點或垃圾池(箱)內,生活垃圾日產日清。(二)禁止亂堆亂擺影響交通和市容的物品;(三)禁止運輸渣土、砂石、垃圾的車輛在集鎮道路上遺灑、飄散載運物,建築垃圾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自行組織清掃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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