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安保工作會議總結(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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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安保工作會議總結 篇1

爲進一步加強社區安保人員的安全防範意識,7月24日上午,新成路街道愛裏舍社區在居委會議室召開物業保安工作會議,共有20多人蔘加。會上,社區民警蘇警官強調,針對夏季爲入室盜竊等侵財案件的多發期,許多居民容易出現安全防範意識下降、鬆懈等情況,物業保安要明確各自職責,每個值班小組要加強巡邏,做好宣傳,最大限度地做好羣衆預防工作,確保把社區防範薄弱點減少到最小限度,保證社區居民人身財產安全。

物業安保工作會議總結(通用5篇)

物業安保工作會議總結 篇2

近日,常德市安鄉法院召開司法警察暨物業安保工作會議。會議由司法警察大隊大隊長範來清主持,黨組成員、副院長魏開富和全體司法警察、物業人員參加了此次會議。

會上,司法警察大隊政委張獻文傳達了市法警支隊相關會議精神,領學了最高院的相關文件,並對警隊工作進行了講評。隨後,全體法警向魏開富遞交責任狀。

魏開富作總結講話。他指出,司法警察大隊要建設成一支隊伍正規化、設施設備標準化、管理規範化、信息科技化和保障科學化的隊伍。他強調,做好警隊工作要做到“五有”,即有理想、有素養、有作爲、有擔當和有紀律。對物業工作,他指出,物業人員要樹立主人翁意識、安全意識、精品意識、服從意識和法紀意識。

物業安保工作會議總結 篇3

爲進一步加強居民區和商務樓宇的物業安全管理工作,嚴防物業維修施工安全事故發生,近日,街道召開物業安全管理工作會議,街道領導出席會議並講話。 會上,街道領導通報了一起物業維保工程高墜重傷事故,要求相關單位吸取教訓,開展自查。同時,就做好春節期間安全生產及消防工作提出要求:一是物業負責人要切實提高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加強對房屋維修、二次裝潢等小工程的安全監管;二是要配合做好春節期間的煙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廣泛宣傳法律法規,及時發現制止違法行爲。他強調,新年春節即將來臨,各單位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實採取防範措施,做好特殊時段、重要節點的安全保障,確保城區運行始終平穩有序。 街道平安辦、房管辦等部門負責人,轄區各物業服務企業主要負責人近40人蔘加會議。

物業安保工作會議總結 篇4

近日,鶴崗市住房保障局召開鶴崗市物業企業安全工作會議,鶴崗市物業主管部門、企業主要負責人蔘加了此次會議。

會議指出,各物業企業要高度重視,認真履責,切實加強物業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要抓住安全生產工作重點,採取有效措施,將安全生產檢查工作落到實處。要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安全生產監管檔案,記錄安全生產檢查處理信息,及時通報、上報安全責任事故情況。要實行月報制度,對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必須即查即改,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立即上報,不得瞞報、虛報。要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要實施一票否決,直接認定爲不合格企業。同時,節日期間,物業企業要開展物業環境衛生綜合整治行動,爲廣大市民創造祥和歡樂的節日氣氛。

會上還通報了20xx年鶴崗市物業企業年度考覈情況。

物業安保工作會議總結 篇5

爲深刻吸取火災事故教訓,深入推進夏季消防安全檢查,切實加大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培訓力度,7月23日,濟寧市公安局聯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召開全市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會議。市公安局副局長李泉,市住建局副調研員馬玉善,消防支隊政委孫作利、防火處處長王桂霞,城區公安局分管副局長,消防大隊大隊長,公安派出所所長及各專兼職消防民警,各街道辦(鎮)物業管理部門負責人,有關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共計400餘人參加會議。

會議由消防支隊孫作利政委主持,會議首先播放了居民住宅小區火災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馬玉善副調研員傳達了《關於開展居民住宅小區消防安全專項檢查的通知》,李泉副局長就加強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三點要求:

一是認清形勢,切實提高對消防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認識。物業服務企業是社區和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主體,消防管理能力的高低直接關係到火災隱患的排查整治以及社會化消防宣傳教育工作的實效。各級公安、住建部門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方法規範好、把工作標準統一好、把業務能力培訓好,共同把消防工作落實好。

二是落實責任,建立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服務網絡。各物業服務企業要成立消防服務組織,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切實提高物業服務企業在消防管理上的主體意識與管理能力。要進一步加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適時進行滅火和逃生疏散演練,使員工和居民做到“懂消防常識,會消防安全檢查,會使用滅火器,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逃生”,切實增強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是明確職責,切實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督促指導。各公安派出所和物業管理部門要分別落實監督管理和督促指導職責,聯合執法,以建築消防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爲重點內容,實行隨機抽查監督,防止產生失控漏管,對其擅自關停消防設施、擅自改變或同意改變建築物和場所使用性質、以及其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火災隱患的,要責令改正並依法嚴格處罰。對於在維護公共消防安全秩序中遇到無理阻撓、拒不配合行爲,要求相關責任人履行消防宣傳教育、監督執法等職責,同時對公衆進行教育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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