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精選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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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 篇1

原告:,女,漢族,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市XX區樓號。身份證號:

起訴狀(精選22篇)

被告:,女,漢族,XX歲,現住XX市XX區樓號。聯繫電話:

被告:,女,漢族,XX歲,住址XX市XX區樓號。聯繫電話:

被告:,男,漢族,XX市XX區樓號。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三被告搬出位於XX市XX區樓號的房屋,停止對原告所有權和居住權的侵害,排除對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的妨礙。

事實和理由:

被告與被告系姐妹關係,被告與被告系夫妻關係。原告與系夫妻關係,二人的婚姻爲後結合婚姻,被告與系與前妻所生之女。原告與於1977年2月27日結婚,結婚時被告、均已成年。

原告與丈夫於1998年購買了位於XX市XX區樓號的房屋,並一直居住至今。於x2年4月19日病逝。病逝後、三被告不念其父與原告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的感情,爲佔有上述房屋強行搬入該房屋居住,並要求原告搬出房屋。三被告經常對原告進行辱罵和毆打,有時還將原告反鎖在門外,不讓原告進屋休息,給原告的身體上和精神上帶來巨大的傷害。

面對被告的辱罵、毆打和無理要求,原告多次撥打110求助,公安民警多次出警解決,當地居委會工作人員也多次出面指責三被告,讓三被告搬回自己原來的住所,但三被告不但不聽勸阻,反而變本加厲虐待原告。原告是一個75歲的老人,年事已高,體弱多病,經不起三被告如此慘無人道的折騰,故訴諸法律,尋求公力救濟。

原告認爲,位於XX市XX區樓號的房屋系原告與丈夫夫妻共同財產,原告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且原告自購買該房屋後一直在該房屋居住至今,對該房屋享有居住權。根據我國《物權法》第四條之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被告的非法搬入侵害了原告對該房屋的所有權,被告的非法行爲及無理 要求妨礙了原告的居住權,被告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搬出係爭房屋;又根據《侵權責任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關之規定,被告對原告的辱罵和毆打侵害了原告的身體權和健康權,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支持原告訴請,實現公平正義。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起訴狀 篇2

原告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象山縣號

身份證號碼:330225000000000000

被告人:,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象山縣號

身份證號碼:330225000000000000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人歸還向原告三次所借的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120xx0.00元)。

2、要求被告人支付原告約定的借款利息。

3、要求被告人承擔本次訴訟形成的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告人於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付購房款爲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元)。原告收到被告人親筆所寫借條一份。

被告人又於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週轉資金配貨爲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肆萬元整(40000.00元),原告收到被告人親筆所寫借條一份。

被告人又於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週轉資金付會爲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叄萬元整(30000.00元),原告收到被告人親筆所寫借條一份。

因被告人丈夫與原告既是老親、又是多年的朋友,所以原告對於被告人借款行爲和信譽深信不疑。三次累計借款給被告人X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120xx0.00元)。

原告與被告人在借款時口頭約定,當原告急需要錢的時候,提前十五天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將按時歸還所借的錢款。

原告因經營資金緊張及歸還他人借款的需要,於20xx年XX月XX日向被告人提出歸還所借的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120xx0.00元),並支付相應的利息。原告與被告人雙方約定20xx年XX月XX日歸還。

到期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人按時歸還借款。被告人均以過幾天就還甚至說沒錢爲由,不予歸還。嚴重違背了誠實守信的爲人原則。

原告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支持爲盼!

證據和證據來源:

1、被告人親筆所寫的借條三張。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附:1、本訴狀副本一份

2、還款告知書三份

3、借條複印件三份

原告

20xx年XX月XX日

起訴狀 篇3

原告:×××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區×××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家住××省×××縣×××鎮×××村

請求事項:

1 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貨款計人民幣20xx1元;

2依法判決被告從x年9月1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47%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滯納金(暫計至x年10月30日)計人民幣249.26元;

3 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是加工、產銷:肉類製品的企業。××年××月××日,原告聘任被告爲原告的業務員,負責×××地區的產品銷售。當時,約定了被告負責區域的貨物的交付方式和結算方式爲:貨物由被告直接從原告的倉庫提取,由被告將貨物交給客戶,並由被告負責和客戶結算貨款。被告則根據實際的提貨量直接與原告結算貨款。一般都是在被告提貨後10天內,被告與原告結算貨款。開始,被告均能按照約定支付貨款。但是,x年6月22日,被告從原告處提取貨物價值人民幣9109元。x年7月25日,被告從原告處提取貨物價值人民幣10912元。兩次共計貨物價值人民幣20xx1元。被告均沒有依約向原告支付貨款。爲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卻無故推諉拒不支付至今。

綜上所述,原告認爲,被告從原告處領取貨物用於銷售,理應將貨款及時償還給原告。但是,被告卻無故拒不支付至今。被告的行爲顯然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爲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起訴狀 篇4

原告:張,男,漢族,1979 年 5月5 日出生,住址: xx市泰山區xx街8號,現住xx市岱嶽區xx小區x號樓x單元xx室。

被告:鄭,男,漢族,1961 年8 月2 日出生,現住xx市宿舍樓東單元2層東戶,身份證號:

被告:鄭,女,漢族,1967 年 8 月17 日出生,現住xx市宿舍樓東單元2層東戶,身份證號:

被告:鄭,男,漢族,1985 年 9 月1日出生,現住xx市宿舍樓東單元2樓東戶,身份證號: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鄭、鄭立即償還原告借款 60萬元,被告鄭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訴訟及保全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年3月10日,被告鄭、鄭向原告借款6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2個月,如到期不還,自願將商場巷-宿舍南樓東單元2層東戶93.08平方米住宅一次性賠付給張永,擔保人爲被告鄭。有字據爲證。到期後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種種不當理由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從速判決。

此致

xx市泰山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起訴狀 篇5

原告:

男,文化程度:國中,

住址:

工作單位:

聯繫電話:

訴訟代理人:,原告兒子。

被告:

法定代表:

地址:

電話:

訴訟起因:

原告因被告的保險業務員推銷誤導欺詐,於20xx年1月25日“購買”了被告的保險產品,險種爲:,已有一年時間。在今年被告催交保費時,才於近期發現該保險產品的事實真相。原告認爲被告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蓄意實施保險合同欺詐。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現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案。

訴訟請求:

1、原告與被告的保險合同不是依法簽訂,保險合同不成立,請求確認保險合同無效。

2、判令被告依據無效保險合同佔有原告“保費”的行爲侵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被告在提供服務或推銷產品(泰康永利兩全保險B款(分紅型)保險產品)時,通過在訂立、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隱瞞保險真實情況,告訴虛假情況,實施保險合同欺詐,騙取原告保費人民幣20.54萬元。

3、判令被告承擔民事欺詐的法律責任,既雙倍返還賠償。

4、由於騙取的數額巨大,已構成刑事詐騙犯罪,請求移交公安機關追究違

法刑事責任。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20xx年1月前後,被告的保險推銷員多次找到原告,謊稱其“保險產品”:泰康永利兩全保險B款(分紅型),非常適合原告目前的身體狀況,建議投保。聽了推銷員的介紹,原告表示願意投保。由於原告年齡已近60,文化程度不高(國中),就由推銷員代筆填寫了投保單,原告在投保單上的簽名處簽了名。涉及到被保險人及投保人,即原告的告知欄及健康告知書的有關狀況,均由推銷員按可以順利通過審查的要求進行了打勾(投保單填寫日期:20xx年1月25日),並讓我提前交納了保費20.54萬元。

兩個月後,保險推銷員送來了保單合同(保險單製作日:20xx年3月20日),說是公司已經批准了審查。原告沒有多想,直到今年2月份,推銷員來催交保費,經覈實才發覺跟他告訴我的情況不一樣,才發現是上當受騙,於是要求返還已經交納的保費20.54萬元。他說保險合同已經生效,只能按退保處理,結果被告知要損失10多萬元,這才發現事態嚴重。依據法律規定,原告根本沒有簽訂保險合同,那來的合同生效?後經過仔細研究保單合同條款,才發現這是保險公司惡意設置的圈套。爲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無效保險合同的綁架侵犯,經爭議無果後,才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侵權訴訟!

訴訟的法律依據:

一、根據《合同法》及《保險法》,保險合同必須依法訂立

《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保險法》第二章保險合同

第十一條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依據上述的法律規定,本案中被告與原告簽訂保險合同的過程違法,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投保單是表示投保人願意投保的資格說明,其主要內容爲投保人的身體狀況,其作用是用於保險公司審查投保人是否有簽訂保險合同的主體資格。本案原告在保險公司的“投保單”上的簽名,其真實意思的表示是願意投保,是“簽定合同”的意向表示。

2、如果保險公司審查後認爲投保人有資格和條件可以簽訂保險合同,其保險推銷員應該向投保人說明保險條款的真實內容,即要約。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條款的真實意思搞清楚後,沒有異議,就可以書面訂立保險合同了,而簽名就是對合同要約的承諾。什麼叫簽訂合同?沒有“籤”名,就不可能“訂”立合同。 3、原告與被告沒有簽訂該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推銷的是保險產品,合同條款是保險公司製作的格式條款,是保險人的合同要約,如果被保險人對此合同進行承諾,在保單上簽名纔是對該合同要約的承諾方式。但本案中,保單上沒有投保人的簽名。訂立任何合同,雙方都要在合同上簽字是常識,保險合同當然也不例外,只有那一方的簽字,合同是不成立的。

由此可見,原告與被告沒有簽訂保險合同,只是表達了願意簽訂,但沒有實際簽訂,合同不成立,當然就沒有法律效力。

二、證據證明

證據一:“投保單”-----原告簽字的意思表示是願意投保;證明的事項是投保“意向”。

證據二、“保單及保險產品合同條款”----證明的事項:一方面是沒有簽訂,找不到原告的任何簽名,至始至終合同不成立,當然也沒有法律效力;而另一方面,同時證明了被告用無效保險合同佔有原告交納的保費違法。

證據三、繳費憑證----證明事項:一方面證明了被告收到保費20.54萬元的事實;另一方面證明了合同沒有成立就收取保費的欺詐事實(使用欺騙手段,造成既成原告錢財被事實上的違法佔有)。依據:《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保險公司將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分成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利用業務員或者第三人的花言巧語騙取投保人的信任,說得天花亂墜,騙取受害人的投保申請書,也就是所謂“投保單”上的簽名,並實際交費---建立在告知虛假情況的基礎上,違背職業道德和《保險法》的規定第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階段冒用投保人的名義自己訂立保險合同,將受害人的名字打印在保單上,從而將不平等保險合同強加給受害人,用掠奪性的不公平條款綁架受害者進行搶奪,以達到非法佔有的目的-----建立在合同條款書面真實情況的基礎上,已經撤除了包裝,露出本來的真實面目。

第一階段裝扮成“天使”,第二階段才展露其魔鬼的本性!是現代版的聊齋《畫皮》:精心設計的保險合同欺詐步驟和模式,根本性違反了《合同法》關於合同訂立的法律規定,不知坑害了多少消費保險產品的消費者。

在本案中,原告只是表達了投保的意願,而且是在保險推銷員虛假宣傳,隱瞞真實情況的條件下,“簽名”提交了願意“投保”的申請,是被告業務員侵犯原告知情權的結果,並騙取的“保費”。可惜原告並沒有實際“簽訂”所謂的“保險合同”,被告渾水摸魚,偷樑換柱,並不能在法律的立場得逞。

“保險合同”的正本及“保單”,沒有原告的簽字,所謂合同根本始終就不成立,不成立的合同也就始終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對原告是沒有約束力的,原告不認。而對於非法侵佔,已經事實上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被告用不成立也沒有法律效力的“保險合同”對原告被欺騙所交納的“保費”進行佔有是不合法的,是非法佔有。被告在簽訂、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隱瞞保險產品真實情況,告訴虛假情況,騙取原告保費人民幣20.54萬元,必須承擔合同欺詐,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原告是要消費保險產品,但卻受到了被告的欺詐,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和財產權,被告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有道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三、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消費者爲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家採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爲。

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四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讓侵權、擾亂保險正常秩序的被告受到應有的法律的嚴懲!

原告(簽名):

20xx.3.29.

起訴狀 篇6

原 告:*有限公司,住所:xx市開發區路生活區。

法人代表:曾,該公司總經理。

被 告:趙,男,35歲,漢族,中學文化,xx人,個體,住xx市開發區通海路紅日生活區。

訴訟請求:1、終止原、被告間的租賃合同;

2、被告向原告補交所欠租金 元,水電費 元;

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x年3月16日,原、被告簽訂了《租賃合同》,原告將自己的食堂另加36平方米的兩間房屋出租給被告經營。雙方約定:租賃期三年,租賃金1600元/月,按月交納,逾期交納,出租方有權終止合同。作爲租賃方的被告,在合同簽訂後應交納伍仟元保證金,而實際僅交納貳仟元保證金,且從第一月開始被告就以經營狀況不好爲由拖延租金的交納。原告多次催租無效,準備提起訴訟。被告得知後,於九月十五日向原告補交了兩月的租金,但到十一月十五日止仍欠原告保證金叄仟元和五個月的租金及水電費。待原告再向被告催討租金時,被告卻以屋漏爲由不予給付。原告察看屋漏情況時,發現只是在側面牆的柱子邊上有那麼一細線痕跡,毫不影響被告的經營,構不成拖延不交租金的抗辯事由。況且,被告拖延交納租金在被告提出屋漏前就存在,原告在後來作了維修後,被告仍拖延不交租金。被告提出屋漏一說,純屬是被告爲自己好持續拖延租金的又一藉口。

原告是一個剛成立的公司,是一個全部由破產企業的失業人員作爲股東和職員的公司,享受着國家的免稅等扶持政策。目前原告經營的每一分文,可說得上是失業人員的口糧錢。被告久拖不交租金,無疑極大地損害了原告下的所有失業人員的利益。原告認爲,被告無論以經營效益不好爲由,還是以根本不影響經營的所謂屋漏爲由來長期拖延租金的行爲都是完全違背信用的違約行爲。根據相應的法律和雙方的合同,原告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並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租金和水電費。特此訴諸法院,請求法院切實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曾

年12月8日

起訴狀 篇7

原告:,男,x年x月出生,x族,xx人, 法定代理人:,男,成年,系原告的父親現住xx市xx區.

代理人聯繫電話:

被告一:,男,x年生,xx省陸河縣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x區xx鎮 聯繫電話: 、

被告二: 系x區玻璃鋁合金裝飾部的業主 地址:xx市xx區 聯繫電話:、

被告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住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2號新聞大廈7、20層 聯繫電話:

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支付醫療費 元;

2、判令被告支付殘疾賠償金 元;

3、判令被告支付護理費 元;

4、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元;

5、判令被告支付必要的營養費 元;

6、判令被告支付後續治療費 元;

7、判令被告支付住宿費 元;

8、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費 元;

9、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 元;

10、判令被告支付傷殘鑑定費 元;

以上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 元,判令由三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1、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x年x月x日17時06分許,被告一駕馭被告二粵B/號貨車沿路東往西行駛至路段時,遇原告人騎自行車橫過公路,被告一避讓不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x年x月xx日,深圳市交警局寶安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一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在該交通事故中,由於被告一的過錯,造成原告重度顱腦損傷,右額顳部急性硬膜下血腫、右額顳葉腦挫裂傷、顱骨骨折、腦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腫,外傷性癲癇。經深圳市康寧醫院精神病司法鑑定所鑑定,原告癲癇發作程度應屬於三級傷殘,精神障礙屬於輕度範圍,構成八級傷殘,構音障礙應爲十級傷殘;對原告精神傷殘的護理依賴等級爲部分護理依賴,護理人數估計爲0.5,後期醫療費用總計應爲12 元。

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經濟損失費達 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相關規定,被告對原告的一切損失應承擔賠償之責任。被告二於x4年2月21日向被告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司購置了“第三者責任險”等車輛保險,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規定,被告三應對被告一、被告二所負的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責任認定書下達後,三被告卻不履行賠付之義務。

綜上所述,原告認爲:三被告的行爲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並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

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 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x月x日

起訴狀 篇8

原告:陳,女,漢族,19xx年2月22日出生,xx縣人,住xx縣xx鎮。

被告:陳,男,漢族,19xx年5月24日出生,xx區人,住xx區。

被告:張,男,漢族,19xx年6月10日出生,xx區人,住xx區。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共計23825.5元,其中,醫療費7730元,繼續治療費503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營養費720元,護理費4560元、誤工費4560元、交通費500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5年xx月xx日11時25分許,原告乘坐被告張二輪摩托車前往公司上班,途經莆田市內荔城路與石室路交叉路口與被告駕駛的閩 輕型普通貨車發生碰撞,導致交通事故。2x年9月xx日,城廂交警大隊依法作出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兩被告負本事故同等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莆田市第一醫院治療,共治療24天,由於兩被告不再支付醫療費。原告在病情好轉的的情況下出院,醫生建議休息叄個月,並門診繼續治療。之後,原告多次與兩被告協調本事故的賠償事宜,兩被告拒不答應。兩被告的行爲給原告共造成經濟損失 23825.5元,其中醫療費7730元(16785-9050元),繼續治療費5035.5元(16785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30元/ 天×24天),營養費720元(30元/天×24天),護理費4560元(114天×40),誤工費4560元(114天×40),交通費500元。由於兩被告拒不償還原告的上述經濟損失,爲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依法判如所訴。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起訴狀 篇9

原告(原被申請人):xx市.......................。

業主 ....,女,..歲,..族, 年 月 日出生,地址xx市......市場,聯繫電話 。

被告(原申請人):郭...,男,....年..月..日出生,住xx市..............。聯繫電話...........。

原告因不服(....)濟天勞仲裁字第...號《裁決書》,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一、撤銷(....)濟天勞仲裁字第...號裁決書,判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並非原告的職工,與原告根本不存在勞動關係。

原告從事機械銷售,沒有售後維修這項業務。被告稱20xx年6月到原告處工作,負責維修單位售出機械設備,月工資1500元。毫無事實根據。更談不上原告安排被告到河北省滄州維修設備及受傷後還爲其支付醫療費用。

二、被告在勞動仲裁中所提供的一系列證據並不能證明原被告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

(1)關於短信。①被告於x年6月11日收到的:“....,10日去濰坊調機,11日早點出發去滄州,李總(滄州客戶)............維修機器,換件告訴我。若有問題打我手機。”②被告於x年6月14日收到的短信:“他(被申請人處李總)明天從上海回北京,不回,之後從北京去滄州,你安心養傷吧。”第①條短信於x年6月11日形成,表述的卻是x年6月10日的活動安排,可以看出此條短信缺乏真實性。第②條短信,與所要證明的原被告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沒有關聯性。

現在在網絡上有一種流氓軟件,可任意篡改來電號碼。購買和操作也十分容易。短信和通話記錄完全可以僞造。再者,上述兩條短信從收到(x年6月11日、x年6月14日)到仲裁庭開庭(x年3月18日)歷時已經有八個月之久。短信通常不可能保留這麼久。因爲手機儲存短信的容量是有限的,如果接收的短信超過手機短信儲存能力,手機就會自動刪除日期靠前的短信。從被告所提供的短信清單可以看出,被告的手機接發短信很頻繁,所以上述兩條短信不可能留到八個月之後。所以從這一方面也可以反證出上述兩條短信不具備作爲證據的真實性,並非客觀事實的反映。

(2)關於“農業銀行銀行卡及賬單明細”。此證據與被告所需證明的事實沒有關聯性,此卡係爲被告個人銀行卡,其中的資金往來等情況原告也一概不知,原告也從未向此卡中打過錢。被告單單拿出一張銀行卡就說同原告存在勞動關係是沒有依據的。

所謂工資卡,是指用人單位同銀行簽訂工資代發協議,到工資發放日有銀行統一將貨幣以工資的形式從用人單位的賬戶轉入職工賬戶內的一種工資發放工具。本案中,被告並沒有提供單位同銀行簽訂的工資代發協議。而且賬單明細記載的出入賬金額大小不一、數額相差甚遠、轉入時間也不是以月爲週期。如果是工資的話數額一般應是相等的,轉入的時間也應該是有規律的。而且轉入資金也沒有註明是工資項目。所以根本無法證明是工資卡。現在普通的銀行借記卡使用相當普及,故被告稱所提交的農行卡就是原告爲被告發放工資的工資卡,顯然是毫無根據的。

(3)關於證人證言。作出證言的證人身份不明、也並非是原告的職工,且證人並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出庭作證。故此證據並非客觀事實的反映,缺乏真實性。

(4)關於短信清單、明細話單。這兩份書證只能證明被告曾與誰用通話及短信的方式聯繫過,但並不能體現其通話及短信的內容是什麼。故此兩份證據與證明原被告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沒有關聯性。況且被告提供的短信清單、明細話單沒有任何部門的蓋章確認,其真實性無法證實。

(5)關於汽車票。汽車票爲公開發售,很容易得到。且此證據與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沒有關聯性。

(6)關於病歷檔案。在病歷檔案的病人信息填寫處,有“工作單位”這一項。被告填寫的是家庭所在地“xx市開發區”。如果被告是原告的職工,那填寫此項時應很自然的就會寫上工作單位的名稱。而被告恰恰沒有寫。這也能夠充分反證出被告並不是原告的職工。且病歷檔案只說明瞭被告受傷及治療的情況,與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沒有關聯性。

綜上所述,天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市........

年 月 日

附:

1、本訴狀副本1份

2、《xx市天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1份

起訴狀 篇10

原告:,女,19xx年XX月XX日生,住北京市.

被告:,女,19xx年XX月XX日生,住北京市.

被告:,女,19xx年XX月XX日生,住北京市 .

案由:法定繼承糾紛。

訴訟請求:

一、判決北京市石景山區路號樓X單元號房屋歸原告所有。

二、判令被告、 協助原告取得上述房屋之產權證明。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被告與張之獨生女兒,被告系張 之父,張之母 於 年X 月X 日去逝。原告父親張於 20 年 月 日去逝。

199X年XX月XX日,被告從其所在單位首鋼總公司購買涉案房屋,於X年X月XX日將涉案房屋變更至原告父親張XX名下。

原告父親張去逝後,兩被告口頭承諾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但一直未予履行。爲此,特提起訴訟,盼如所請。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原告:

20xx年 月 日

起訴狀 篇11

原告某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區××路××號××室

被告某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區××路××號××室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幣*元

2、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朋友關係。被告向原告借款,至20xx年9月11日止,累計欠款數額達人民幣*元。但是,還款期限屆滿,被告拒不還款

合同義務,但現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歸還欠款,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據此,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此 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20xx年10月4日

起訴狀 篇12

原告:,男,漢族,1x年4月20日出生,xx人。現住。電話:

被告:,男,漢族,身份證號:,xx人。電話:

被告:,男,漢族,身份證號:,住。

被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地址:。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各項損失共計133200.29元人民幣。

二、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x年12月06日14時50分許,被告駕駛冀f轎車沿朝陽南大街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門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駛時與行人(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至原告受傷。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認定,被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

經x市第二醫院診斷爲左踝關節骨折-脫位(旋前-外旋ⅳ°)。後經x市道路事故傷殘鑑定委員會評定爲十級傷殘,左下肢功能喪失10%以上。兩次手術過後,患足仍不可負重,需繼續治療。可見,被告的行爲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並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造成損失包括醫療費21280.59元,被告已支付19000元;誤工費41367元;護理費13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營養費1500元;輪椅600元;便座、複印、行軍牀192元;鑑定費1664.8元;傷殘賠償金36584.4元;二次手術費7000;交通費5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6211.5元;精神損失費1萬元, 共計133200.29元人民幣。

綜上,被告之行爲給原告造成的不僅僅是身體的傷害,更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和精神負擔,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敬請貴院依法審理,判如所請!

此 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7月9日

起訴狀 篇13

原 告:楊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甲區某街道12組97 號.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乙區某街道18組12號.

訴訟請求:

1、李某返還楊某欠款18000元人民幣;

2、訴訟費XX元由李某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1日,李某因經營資金緊張向楊某借款18000元用於週轉,

寫下借條並約定6個月後一次還清欠款,利息按照銀行利息支付。

到期後,李某以沒錢爲由拒絕歸還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寫欠條一張。

2、見證人王某,某市甲區某街道司法所長。

此致

某市某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楊某

20xx年XX月XX日

附:本訴狀副本1份

起訴狀 篇14

原告:陳某,女,漢族,x2年3月4日出生,住岳陽市某某小區

被告:江某,男,漢族,x6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訴訟請求:

1、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判決婚生女兒江小美歸被告撫養;

3、判決位於岳陽樓區某處的房屋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

4、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於x2年相識,不久後雙方確立了戀愛關係。戀愛期間,由於原告的父母考慮到被告與原告的家庭背景,成長環境,受教育程度等差距較大,加之對被告的人品方面也有所擔憂,因此極力反對原告與被告戀愛,並多次勸說原告與被告分手。但原告堅信自己找到了終身的依靠,最終頂着家裏的巨大壓力與比自己大6歲的被告走到了一起。 x4年5月原被告辦理了結婚登記,x5年3月20日原告生下女兒江小美。

原告以爲婚後的生活能苦盡甘,被告也會更加珍惜與原告的感情,但事與願違,婚後被告對原告的態度越越冷淡,讓原告根本體會不到丈夫的關愛和家庭的溫暖。x4年原告懷孕期間,行動不便,正是需要丈夫悉心呵護的時候,但被告甚至連原告去醫院例行產檢都不願陪同,任由原告挺着大肚孤身前往,完全致原告及腹中胎兒的安危於不顧。儘管被告的態度讓原告覺得很委屈,但原告仍希望孩子出生後,被告能夠對家庭盡到一個男人應盡的責任。可讓人意想不到的是由於被告自農村,有非常嚴重的重男輕女的思想,在原告生下女兒後,被告甚至連家都很少回了,根本談不上盡到做父親的責任,其行爲甚至連一個陌生人都不如。女兒出生後一直體弱多病,被告根本不管不問,照顧女兒的重擔全壓在原告一個人身上。平時原告除了上班,還要經常拖着疲倦的身體帶着幼小的女兒往返奔波於省城各大醫院求醫問藥。現在女兒7歲了,可以說完全是原告單獨撫養長大的,也是在沒有父愛的環境中長大的。x6年被告去廣東經商,從此以後,原告與被告長期分居。在分居期間被告極少過問原告及女兒的情況,偶爾歸家對原告也是漠不關心,在外的生意、經濟收入狀況更是不讓原告知曉。更令人傷心的是,原告通過他人瞭解,被告在外還沾花惹草,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沒有盡到夫妻之間應有的忠實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由於無法忍受這種沒有感情、沒有溫暖的婚姻生活,原告曾多次提出協議離婚,被告雖然也認爲沒有和好可能,但卻因財產問題與原告無法協商一致而遲遲不同意離婚,並揚言如果原告提出離婚,則讓原告分不到一分錢。

時至今日,原告認爲,由於原被告在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雙方又沒有建立穩固的夫妻感情,且分居多年,加之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間互相照顧、互相忠實的義務,雙方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意義,理當結束這段婚姻。在女兒的撫養問題上,原告認爲女兒年幼時體弱多病宜由原告撫養,現女兒已滿7歲,身體逐漸結實,如仍與原告繼續生活,勢必長期缺少父愛,對女兒的身心健康和成長十分不利。加之被告的經濟狀況較好,能夠讓女兒接受更好的教育,故現在應交由被告撫養爲宜,被告也應當盡到做父親的責任,以彌補對女兒的虧欠。在財產的分割上,原告認爲,由於原告收入不多和原告對家庭的多年付出,爲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原告現居住的房屋應判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則依法分割。

終上所述,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岳陽樓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陳某

二0xx年十一月十一日

起訴狀 篇15

原告:張××,女,78歲,漢族,國小文化。xx市××廠退休職工。 住所地:xx市興華路××號。

身份證號:

委託代理人:孫××,男,44歲,漢族,高中文化,××廠下崗職工。系原告之子。

身份證號:

委託代理人: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男,52歲。

住所地:xx市興華路179號××號。

身份證號:

被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xx市五四西路××號。

法定代表人:劉××,該公司經理。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4074.54元+10元+2元=14086.54元;護理費x0元×12月×2年=60000元;住院火食補助費50元×36天×2人=3600元;交通費170元;鑑定費3000元;

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24395.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4395.1元 以上各項損失共計129646.74元。

3、訴訟費由被告支付。

事實和理由:

x1年6月19日11時40分,被告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在xx市普慶路410號門前由南向北倒車,由於被告違章和過失將正在普慶路由東向西行走的原告張××碰倒,造成原告右腿股骨頸骨折住院治療36天出院。原告出院並未治癒,是因爲年齡偏大,醫院不給做麻醉手術,採取外固定術後回家保守療養至今。

經公安交-警出警現場勘察,認定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被告負全部責任(見附件)

原告的骨折長期不癒合,功能不能恢復,致使原本能夠獨立生活的原告癱在牀上,不僅給原告帶來很大痛苦,還給家人帶來很大困難。

截止到目前,被告李××僅墊付了8000元。原告方家人由於各種開銷較大,又都是下崗職工已無力支撐。爲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特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准予原告訴訟請求。

此 致

xx市北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張××

x1年10月8日

附項:1、起訴狀一式三份。

2、原告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3、醫療費單據三張複印件一份。

4、市內交通費170元複印件一份。

5、鑑定費收據複印件一份。

6、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送達回執複印件二份。

7、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複印件二份。

8、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證明一份。

9、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複印件一份。

10、法醫學鑑定書彩印件一份。

11、陪牀人孫××工資證明一份。

起訴狀 篇16

被告人王顯國,男,x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漢族,國中文化,系福利鎮福新村村民委員會員,住集賢縣**鎮**街巷號。x4年1月10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經本院決定刑事拘留,x4年1月23日由雙鴨山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決定逮捕,次日由集賢縣公安局執行。

被告人王顯國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x4年3月24日該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本院於x4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於x4年4月23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x4年5月4日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挪用公款犯罪

1.被告人王顯國在x2年至x1年末擔任集賢縣福利鎮福新村民委員會(x2年更名爲集賢縣福新農工貿有限公司)**期間,明知郭某甲個人註冊公司需要驗資款,於x1年7月21日以個人名義,私自將徵地補償款400,000.00元通過郭某乙借給郭某甲使用。郭某甲分別在x1年7月26日、8月3日和8月20日,將400,000.00元歸還給王顯國。

2.x1年5月份,王顯國將管理的徵地補償款350,000.00元交給肖某某個人使用,x2年4月,王顯國以經管站出具的關於377,814.00元徵地補償款的往來票據上沒有其簽字、蓋章爲由,不承認收到此筆徵地補償款,並在x2年和x3年向紀檢部門和檢察機關隱瞞收到款項的事實,致使該筆被挪用的公款無法歸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集賢縣農村信用合作社福利信用社取款憑證、福利鎮農村經濟辦公室關於377,814.00元補償徵地款的說明:

2.證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王顯國的供述與辯解。

二、貪污犯罪:

x1年春節,王顯國將保管的徵地補償款377,814.00元挪用35,000.00元后拒不承認該款去向,而將剩餘277,814.00元中的9,800.00元以個人名義爲肖某某購買一臺長虹54英寸液晶電視機;餘款18,000.00餘元,被王顯國用來個人支出消費支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集賢縣農村信用合作社福利信用社取款憑證、集賢縣農村信用社福利信用社集賢縣福利鎮農村經管中心賬戶明細:

2.證人周某某、王某乙、範某某、張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王顯國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爲,被告人王顯國作爲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政府從事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將377,814.00元公款挪用其中350,000.00元后,被告人利用公款沒有入賬的情況,隱瞞27,814.00元公款的去向,將27,814.00元用於個人支出,在有歸還能力的情況下而拒不退還。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另被告人王顯國犯數罪,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對其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集賢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

x4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於集賢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起訴狀 篇17

原告: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被告: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在被告處加工的全部護欄板。

2、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由此支出的交通費及相關費用共計*元 。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年*月**日,原告與被告口頭約定:由被告承攬原告在*有限公司所採購的一批護欄板的鍍鋅加工業務,該批護欄板共計件,淨重噸。*年*月**日中午,被告負責人將噸的護欄板從*有限公司拉走。當時約定要儘快加工該批護欄板。*年*月**日,被告負責人給原告打電話說“你的活幹不成了”,並扣留了該批護欄板。經過雙方及中間人的多次協商,被告仍然不履行合同並扣留該批貨物不予返還,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之規定,原告有權解除該合同並要求被告返還原物。爲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〇XX年三月二十三日

起訴狀 篇18

原告:—— 性別-,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證號碼,住所:電話: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性別-,職務:―――;電話:―――

原告因與被告關於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勞仲案(――)第―――號裁決書的裁決,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請求事項: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由原告墊付的-年-月份、-月份和-份銷售費用,合計人民幣―――元;

2、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資,合計人民幣―――元;

3、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時加班工資,合計人民幣―――元;

4、被拖欠工資總額的25%的經濟補償金,合計人民幣―――元;

5、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合計人民幣―――元;

6、未按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人民幣―――元;

7、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代通知金人民幣―――元;

8、――年――月至―――年――月因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受工資損失合計人民幣―――元,並支付應得工資收入的――的賠償金人民幣――元;並支付――年-月-日至本案審結的工資損失。

9、由被告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和訴訟費用。

二、事實與理由:

1.原仲裁裁決認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業祕密是錯誤的

原仲裁裁決稱:“但申訴人作爲被訴人業務人員,在被訴人處工作期間,與他人共同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與被訴人公司同類的營業,侵犯了被訴人的商業祕密”,這一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關於商業祕密的規定,企業的經營信息或者技術信息若想構成商業祕密,必須滿足四個條件,即不爲公衆所知息、能爲權利人帶來物質利益和具有實用性,並要求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法》第六十一條關於競業禁止的規定,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經理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對於一般的員工,只有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禁止義務,並由用人單位單獨向勞動者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時,勞動者才承擔競業禁止的義務。因此,原告不負有競業禁止義務。

另外,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公司存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業祕密,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並不存在的“商業祕密” .因此,原仲裁裁決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僅僅因爲原告註冊成立了與原告經營範圍類似的公司,就認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業祕密是錯誤的。

2.仲裁裁決認定原告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是錯誤的

原仲裁裁決稱:“且申訴人利用被訴人爲其提供電腦、辦公電子郵箱等工作條件,服務上述公司,並試圖以上述公司名義與被訴人的客戶洽談業務,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這一認定是嚴重的認定事實錯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和《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被告以侵犯原告通信自由和個人隱私的手段收集的用以證明原告試圖以其它公司名義與被告的客戶洽談業務的證據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另外,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制訂的所謂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經過了民主程序並進行了公示,根據《勞動法》第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是不能用來作爲證據的,原仲裁裁決在沒有任何事實證據證明被告又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紀律,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原告違反了“勞動紀律”的情況下,僅僅依據來源非法的證據就認定原告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是嚴重錯誤的。

另外,被告不但拖欠原告工資長達幾個月之久,並且拒不返還原告墊付的業務墊支費用。原告作爲一名普通的業務人員,不僅要供養年邁患病的父親,還要支付高達――元的住房月供。我們完全可以想象原告當時生活的窘境。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原告真的有被告指控的所謂“――”行爲,也完全是由於被告的違法行爲造成,是一種求生存的不得已行爲,如何談得上“嚴重”情節。基於此,原告的行爲也不會構成《勞動法》25條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

基於以上事實,根據《勞動法》、《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民事訴訟法》以及其它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原告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作出公正裁決,維護弱勢的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起訴狀 篇19

原告:姚××,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xx省,身份證號爲×××,聯繫電話:×××

被告:首×,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xx省,身份證號×××,聯繫電話:×××

被告:重慶揚成汽車,負責人,住所地爲重慶市

第三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負責人××,住所地爲重慶市江北區紅旗河溝中信銀行大廈25樓

案由:人身損害侵權糾紛

請求事項

1.判令兩被告連帶向原告賠償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6177.51元;

2.判令第三人在保險責任範圍及限額內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險賠付金;

3.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8月27日18時05分,王××駕駛燃油助力車搭乘姚××,由府通路方向沿天鄉路行駛至天鄉路和盛鎮友慶村彎道處時,其所騎燃油助力車側翻致王××與姚××摔入相對方向內,被首×駕駛的車牌號爲渝B××的貨車碾壓,造成王××與姚××受傷,燃油助力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原告姚××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醫院救治。該事故由成都市公安局溫江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經確定,王××負主要責任,首×負次要責任,姚××無責任,並載明於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原告受傷經醫治於x年9月22日出院。原告出院後,於x年12月31日其傷情經鼎誠司法鑑定所法醫臨牀學鑑定中心鑑定爲十級傷殘。

被告首×受僱於被告重慶揚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雙方爲僱傭關係。被告首×所駕駛的出事車輛投保於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由於兩被告及王××的過錯,發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鑑於王××與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棄對王××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對原告的民事賠償權利的主張,原告只向兩被告提出權利主張。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項損失共計75177.51元。事故發生後,被告首×向原告墊支了現金19000元,故兩被告依法還應向原告賠償56177.51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之於貴院,請求法院準允原告的上列請求。

此 致

成都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月××日

起訴狀 篇20

原告:龔××,女,x年×月××日生,漢族,XX省××縣人,身份證號碼:,住址:XX省××縣××鄉××村廟介××組××號,聯繫電話:;

被告:羅××,男,x年×月×日生,漢族,XX省××市人,身份證號碼:,住址:XX市××區××苑×棟××房;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停止妨害原告行使對非婚生女兒羅×婷的探視權的行爲;

2、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龔××和被告羅×明於x年認識、同居並生下一非婚生女兒羅×婷。後原、被告雙方因性格差異太大,無法共同生活,決定分手,女兒羅×婷由原告獨力撫養,後原告因經濟拮据無法撫養女兒,遂將女兒交與被告撫養。但是,自原告將女兒交與被告之後,被告便千方百計阻撓原告探望女兒,原告至今無法見上女兒一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同時《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綜上所述,被告以種種方式阻撓原告探望女兒的行爲,嚴重侵犯了原告對女兒的合法探視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停止妨害原告行使對非婚生女兒羅×婷的行爲,保證原告所有周末、節假日均享有對女兒羅×婷的探視權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3月29日

起訴狀 篇21

原告:陳,女,漢族,19xx年2月22日出生,xx縣人,住xx縣xx鎮。

被告:陳,男,漢族,19xx年5月24日出生,xx區人,住xx區。

被告:張,男,漢族,19xx年6月10日出生,xx區人,住xx區。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共計23825.5元,其中,醫療費7730元,繼續治療費503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營養費720元,護理費4560元、誤工費4560元、交通費500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5年xx月xx日11時25分許,原告乘坐被告張二輪摩托車前往公司上班,途經莆田市內荔城路與石室路交叉路口與被告駕駛的閩輕型普通貨車發生碰撞,導致交通事故。2x年9月xx日,城廂交警大隊依法作出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兩被告負本事故同等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莆田市第一醫院治療,共治療24天,由於兩被告不再支付醫療費。原告在病情好轉的的情況下出院,醫生建議休息叄個月,並門診繼續治療。之後,原告多次與兩被告協調本事故的賠償事宜,兩被告拒不答應。兩被告的行爲給原告共造成經濟損失 23825.5元,其中醫療費7730元(16785-9050元),繼續治療費5035.5元(16785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30元/天×24天),營養費720元(30元/天×24天),護理費4560元(114天×40),誤工費4560元(114天×40),交通費500元。由於兩被告拒不償還原告的上述經濟損失,爲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依法判如所訴。

此 致

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陳

二Oxx年十二月十三日

起訴狀 篇22

原告:××,男,漢族,x年02月0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繫電話:××。

被告:××建築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註冊號:

住所地:xx市高新區××路×乙××大廈17層

聯繫電話:8××××95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8000.00元;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項的利息5624.55元(以188000.00元爲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

款利率5.6%爲準從x年10月25日暫計算至x年05月08日);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於x年11月04日與xx市××建築工程公司簽訂了一份《室內地磚及瓷磚工程施工合同》,約定xx市××建築工程公司總承包的陝西××工業有限責任公司××新廠區工程的“14#(倉庫一)、15#(倉庫二)、5#廠房、13#倒班樓室內600×600貼瓷地板磚、300×300貼瓷防滑地板磚、300×450貼瓷牆面磚、120×600貼瓷踢腳線及樓梯踏步貼瓷地磚”施工工作由原告組織包工隊進行承包施工。另約定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後,一月內付總工程款的90%,剩餘10%工程款待質保期結束且無質量問題,一次性付清餘款。

截止x年10月25日,原告已按照雙方約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雙方於當日進行了工程量的結算,工程驗收合格,合同內結算總價爲422317.90元,合同外完成工程結算總額爲14410.00元,原告完成工程量最終結算總價爲436727.90元。現本案項目已交付業主使用半年之久,xx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在斷斷續續支付了部分款項後,對剩餘的188000.00元工程款拒不向原告支付,經原告多次催要無果,原告無奈只能向法院起訴。

由於xx市××建築工程公司於x年07月04日將公司名稱變更爲××建築有限責任公司,並進行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公司發生變更的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擔。故在本案中應當由被告××建築有限責任公司承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8000.00元及該欠款從x年10月25日至x年05月08日利息5624.55元的義務。

現爲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根據《合同法》、《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特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依法予以受理。

此致

xx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附:

1.《室內地磚及瓷磚工程施工合同》複印件一份;

2.工程量結算單複印件一份;

3.原告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4.被告工商檔案信息複印件一份。

工程款糾紛的解決對策

工程款糾紛的解決,總的來說,從解決途徑來講,首先應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活仲裁解決。要解決工程款糾紛從實體上講,要對症下藥就是根據糾紛的不同類型,採取不同的解決方法。下面筆者針對工程款糾紛不同類型,舉例談一下糾紛的解決。

1、發包方拖欠工程款違約糾紛的解決對策

這類糾紛中,發包方往往是擺出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架子,反正是沒錢,隨便你折騰。對這類的發包方,如果真是查不到其他財產,那麼只好對所建工程下手:第一種辦法,雙方協商把工程項目折成工程款變更到承包方名下。筆者曾操作一起這種案子,合同約定工程承包方墊資建設至五層發包方纔開始支付的進度款。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方把工程建設到了五層,發包方出現因其他糾紛導致資金困難無法支付進度款,經調查,該發包方確實難以日後結算,最後經雙方協商,把已經建成的五層和包括土地使用權等其他關聯財產作價7000萬,由承包方買下該在建項目繼續建設,承包方變成了開發商。這確實是無奈之舉。第二種辦法,利用優先受償權規則,將項目拍賣受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法釋〔20xx〕16號】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竣工結算報告爭議引發的工程款糾紛對策

工程竣工結算分爲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建設工程領域一般傾向於採用格式化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這些格式合同中一般都包含決算異議期限,即發包方收到承包方決算報告後在10天內必須提出意見,逾期無答覆視爲同意。

但實際情況往往使得發包方不可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反應。有時發包方資金沒有調動到位,爲了扣押決算書拖延支付時間,往往通過非授權職員收件,最後收件人自己承認未能轉交授權人員,自然也無法反應。而承包方認爲發包方收到決算書後,在約定時間內未提出意見,根據合同規定,決算書已經生效,要求立即結算付款,而發包方則以授權人員未收到決算書,或者審覈需要時間或聲稱已經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覈算相抗辯。

對此,筆者建議將結算文件用特快專遞向發包方項目負責人郵寄並公證該過程。值得注意的是,需要給發包方一個合理的審查時間。 財建[20xx]369號《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可做參考:單項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按以下規定時限進行覈對(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竣工結算報告如果得到確認,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後15天內支付結算款,到期沒有支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如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如未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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