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起訴狀(精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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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通事故起訴狀 篇1

原 告:吳-- 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機動車交通事故起訴狀(精選4篇)

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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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胡-- 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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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電話:--

被告二:--公司

住所地:--

負責人:--

電話:--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391543元[具體包括: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384993元,評估費6550元]。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11月1日下午16時15分許,案外人吳--駛原告所有的車牌號爲滬--博斯特x牌小型轎車沿G60滬昆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在進滬方向21.5公里後25米處,被告一駕駛車牌號爲蘇--新甲殼蟲小型轎車同方向後面行駛,因被告一未保留安全行駛距離,與原告車輛發生追尾,原告車輛車尾部位在本次事故中損失嚴重。

報警後,--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就該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一追尾,須承擔全部責任。

另查,被告一所有的車輛已向被告二--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都在保險期間內。

事後,就原告車輛維修一事,兩被告始終不予解決。原告無奈,只好委託--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對原告車輛的車尾部位損失進行評估,用去評估費6550元,評估中心於x年12月29日出具評估意見書[編號:19#1-15-01194-LS],物損評估意見爲:直接物質財產損失爲384993元。

原告認爲,因被告一罔顧法律規定,高速駕駛,且未保留安全行駛距離,致使原告的財產遭受損失,合計產生費用爲391543元(具體算法如下:384993+6550=391543元),就該費用,被告一理應賠償;因被告一已向被告二投保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都在保險期間內,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二對原告遭受的損失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現原告依法起訴,請求貴院依法作出判決,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吳--

x年一月二十九日

機動車交通事故起訴狀 篇2

原告:李,男,民族:蒙古族 年齡:1x年3月22日出生,籍貫:古自治區**市*區*鎮二村,單位:北京市大興區食品廠,暫住地:北京市**區**村號。聯繫電話:136

被告:古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臨河物流一分公司

住所地:古自治區**市**區物流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

聯繫電話:

被告: 李,男,民族:漢族 年齡:1xx5年x月出生,,籍貫:古自治區**市**鎮**村社號,單位:古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物流一分公司

聯繫電話:13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古自治區**市*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劉

聯繫電話:x4-

聯繫人:宋*

聯繫電話:151

郵編:

住所地:古自治區**市路號

電話:x4-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請求事項:

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共計:x3x1x.45 元,其中,(1)醫療費:126x.45元 (2)誤工費: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1. 元 (4)護理費:元 (5)營養費:元 交通費:元(6)輔助器具費:元 (x)精神損害撫慰金::元 (x)繼續治療費:約元 (1x)鑑定費:(待定)(11)殘疾賠償金:(待定)

2、判令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

3、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X年x月1x日3時5x分,原告駕駛輕型廂式貨車(車號:京P56D2x),內乘:王、張,在北京市通州區京津高速1x公里處由西向東行駛時,適有被告李駕駛被告古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物流一分公司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快速車道同方向由後駛來,重型半掛牽引車右前部與輕型廂式貨車左側相撞後,重型半掛牽引車及輕型廂式貨車又與前方機動車相撞,造成三車損壞,原告、王、張受傷。事故後,前方大型機動車駕車逃逸。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嚴重受傷(後鑑定爲 級傷殘),另有車輛及物品損壞。事故發生後,北京市通州區交通支隊長陵營大隊作出京公交認字【】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被告李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

原告認爲,本次事故應由被告負主要責任,原告無責任。首先,X年x月1x日3點22分發生交通事故時,原告的車輛因爲前面有非法調頭的車輛(該起事故逃逸的大型機動車)擋住通行路面無法行駛,而停下來等候,,並沒有行駛,這點從同車乘務人王、張證人證言及該車的衛星定位系統中能清晰的看到,同時原告也表述,當時該車被後面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撞擊後,其採取了緊急制動,並下意識的向左回方向緊急避險,而後被後面的車輛撞擊後車體廂部,並被撞出2x多米後和前車相撞,其車是在慢車道被撞擊到快車道的,而不是認定書訴所認定的非法變道,前面有車輛擋住正常行駛路面,作爲原告理應採取緊急避險措施,其本身沒有任何駕駛的過錯責任。其次,原告車輛狀況良好,沒有任何過錯情況,而被告李在駕駛過程中本應履行謹慎注意駕駛的義務,但是其沒有盡注意義務,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且其違法駕駛外,重型半掛牽引車還嚴重超載行駛。

在本次事故中原告遇到前方車輛調頭等險情,採取緊急剎車等避險措施措施,其行爲符合一般交通規則,沒有任何過錯,依法依理不應對此次事故承擔任何責任。原認定書在沒有對原告進行調查的情況,僅僅通過對其他間接證據就做了錯誤的認定,顯系認定責任不當。

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搶救治療。經診斷,原告左腓骨小頭粉碎骨折,左膝外側副韌帶斷裂,左膝部腓總神經挫傷,左脛骨中下段粉碎骨折,右手及左膝部開放傷口,左腓骨骨折,右足內側骨骨折,右足第5砣骨基底部骨折,右足第1趾骨近節基地骨折。該中心爲原告進行了清創探查、復位、固定手術等,後原告於X年1x月x日出院。住院期間,被告支付了部分醫療費 用以及營養費等,原告出院後,被告再未支付任何費用。

如上所述,被告的行爲嚴重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原告雖爲農村戶口,但長期以來在北京生活工作工作,其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爲北京市區,該事實有勞動合同、工資表、北京市大興區食品廠出具的“證明”爲證。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其賠償額的計算理應適用城鎮標準。

又如前所述,本次事故中被告疲勞駕駛,未盡注意駕駛的義務,由後面撞擊原告車輛,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理應負事故主要責任。且原告家境貧寒,年齡且小,長期以來是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在此次事故中卻落下下肢殘疾的慘況。其本人和其父母的精神痛苦難以想象。故懇請法院支持原告之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原告在在事故中被毀壞的財物也應一併賠償。同案第二被告作爲肇事車保險投保單位,理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承擔保險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原告有權請求兩被告給付上述費用。

爲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此致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機動車交通事故起訴狀 篇3

原告:

委託代理人: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男,35歲,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新街口外大街1x號北京師範大學繼續教育與教師培訓學院技術部宿舍,聯繫電話:。

被告: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鼓樓外大街26號榮寶大廈六層,聯繫電話:。

負責人:臧黨生。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車輛維修費2x5元、車輛救援拖車費15x元,合計2x155元;

2、請求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險限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年4月2x日,赫日駕駛原告所有的大衆系列高爾夫牌小轎車於東城區南河沿大街大阮府衚衕西口由北向南正常行駛過程中,因被告違章變更車道,造成兩車相撞,原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當日,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東城交通支隊東單大隊依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相關規定,出具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故處理結束後,原告委託北京大陸汽車俱樂部有限公司實施救援,支付救援拖車費15x元。爲減少肇事車輛受損對原告出行帶來的不便,儘快解決損害賠償問題,原告委託北京北方華驛車輛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肇事車輛進行了修理,支付維修費2x5元。

另查明,被告車輛在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基於上述事實,原告認爲,因被告的過錯行爲造成原告車輛受損,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清償責任。故此,特訴至貴院,懇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X年 月 日

機動車交通事故起訴狀 篇4

原 告:叢一,男,x年**月**日出生,漢族,住xx市路。

被 告1:倪二,男,x年**月**日出生,漢族,住xx市路。

被 告2:徐三,男,x年**月**日出生,漢族,住xx市路。

被 告3: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崇川區人民東路159號瑞景商貿廣場4號樓7樓,負責人:史,職務爲:總經理,聯繫電話:。

請求事項:

1、依法判決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人民幣35045.08元。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4月21日17:30左右,在角通線xx市通州區劉橋鎮劉橋街道十字路口地段,被告1倪二駕駛的蘇變型拖拉機車由北向南右轉彎時,與由西向東方向的原告叢一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叢一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查實,被告1倪二駕駛的蘇變型拖拉機車的所有人爲被告2徐三,且向被告3投了保機動車交強險。

x年4月23日,xx市通州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對上述交通事故作出第03194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叢一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倪二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原告先後被送往xx市通州區第七人民醫院及如東縣袁莊醫院治療,在治療期間被診斷爲:“右腓骨小頭粉碎性骨折、左跟骨不全性骨折”。爲了使原告儘早康復,原告女兒特向公司申請了兩個月事假,在家悉心照顧原告。

上述治療期間的醫藥費及其他相關費用都是由原告自行墊付,三被告未曾向原告支付過任何費用。xx市通州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也曾於x年4月23日,對本次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進行調解,但因分歧太大,雙方終未能達成調解協議。

現爲了維護原告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如上訴訟請求,懇請貴院依法判決。

此致

xx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1標準內容

(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

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對於局部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賠償維修費;因局部損失導致貶值的,還應當賠償貶值部分的損失;對於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

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三)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於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範圍內進行確定。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 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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