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再審申訴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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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再審申訴書範本

交通事故民事再審申訴書範本1

申請人:李某某,男,1xxx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XX鄉XX村上下屯43號。

繼承人:陶某鳳,女,1xxx年2月10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XX鄉XX村上下屯43號,是李某某妻子。

繼承人:樑某珍,女,xxx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XX鄉吉鬥村上下屯22號,是李某某母親。

繼承人:李某山,xxx1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XX鄉XX村上下屯43號,是李某某兒子。

繼承人:李某,女,xxx4年6月24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XX鄉XX村上下屯43號,是李某某女兒。

被申請人:郭某儉,男,xxx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XX鎮XX村XX舊住宅區96號。

被申請人:郭某光,男,xxx年8月23日出生,住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XX鎮XX村XX新村29號。

被申請人: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衛國路地質大廈五樓。

負責人:樑xx。

李某某與郭某光、郭某儉、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xx2年7月13日作出終審判決。判決生效後,李某某因傷情過重,於xxx2年8月25日不治身亡。申請人是李某某的法定繼承人,不服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xx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號和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xxx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書,現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一、撤銷(xxx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362號判決。

二、變更(xx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號第一項爲:被申請人郭某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內賠償6xxx9元給申請人,被申請人郭某儉對被申請人郭某光上述義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xx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號認定因李某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郭某光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故李某某訴請郭某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於法無據;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xxx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書認爲,郭某光是案涉車輛粵Y9W566的登記所有人,其將機件合格的車輛交給有駕駛資格的郭某儉,且郭某儉並不存在酒後駕駛的情形,車輛的管理、控制和使用事實上都是由郭某儉自行負責,郭某光並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申請人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載其回家,不屬於租賃、借用等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

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授意郭某儉開車載其回家,雙方之間屬於機動車所有人與駕駛人的關係,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租賃、借用等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原一、二審判決認爲郭某光並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二、郭某光既是粵Y9W566號轎車的所有人,亦是該車使用人。

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並授意郭某儉駕車載其回家,郭某儉在本案中只是駕駛人,不是使用人。粵Y9W566號轎車在本案中並未出租,亦未出借,而是由所有人郭某光本人使用,郭某儉代爲駕駛並不影響郭某光作爲該車使用人的法律地位,故郭某光既是粵Y9W566號轎車的所有人,亦是該車的使用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當該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是同一人時,損害賠償由所有人承擔,這是一種常態。原一、二審判決認爲郭某光並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載其回家,該車的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郭某光。

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並不影響郭某光對粵Y9W566號轎車事實上的控制和支配,且郭某儉駕駛車輛目的爲載郭某光回家,該車的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亦歸屬郭某光,而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是確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的一般標準。原一、二審判決認爲郭某光並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屬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

四、粵Y9W566號轎車屬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郭某光作爲其所有人和使用人應對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郭某儉駕駛粵Y9W566號轎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郭某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粵Y9W566號轎車屬於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郭某光是有過錯一方機動車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依法應對事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一、二審判決認爲郭某光並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

五、郭某光應對郭某儉駕駛行爲負民事責任,郭某光無過錯不是免除其民事責任的的法定事由。

交通事故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本案中,郭某光是粵Y9W566號轎車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其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應對郭某儉的駕駛行爲承擔民事責任,郭某光在事故中無過錯不構成免除其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定事由。

綜上所述,(xx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號及(xxx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362號判決認爲,郭某光並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實屬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請貴院依法再審。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李某某

繼承人:陶某鳳、樑某珍、李某山、李某

交通事故民事再審申訴書範本2

申 請 人:張xx,男,xxx年6月27日生,漢族,農民,雙峯縣人,住雙峯縣石牛鄉山口村湖洲組

被申請人:蔣xx,男,1xxx年7月29日生,漢族,農民,雙峯縣人,住雙峯縣永豐鎮諸家侖村蔣家組

申請事項

請求依法撤銷雙峯縣人民法院(xxx9)雙民一初字第981號民事判決書與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xxx1)婁中民一終字第244號民事判決書,裁定中止本案的執行,對本案予以再審。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雙峯縣人民法院(xxx9)雙民一初字第981號民事判決書與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xxx1)婁中民一終字第244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再請申請,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二審判決認定的首要事實就不成立,缺乏證據證明,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1、申請人根本不是雙峯縣人民法院(xxx0)雙民一初字第981號民事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人也沒有對該判決書提起上訴,二審判決認定申請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雙峯縣人民法院(xxx0)雙民一初字第981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的事實,根本不成立,缺乏任何證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二、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地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4條規定,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單據爲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原審訴訟中,被申請人只提供一張雙峯縣中醫院財務科出具的白紙證明,病歷也只有入院記載卻無病案首頁,其沒有提交註明醫藥費數額與住院天數的住院醫藥費發票,也沒有提供記載有出院時間與住院天數的出院病歷,更沒有提交用藥清單,其主張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的住院天數也只有12天。根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身損傷醫療賠償暫行規定》第六、三十六、四十四條的規定,被申請人皮膚損失醫療時限在4周之內。根據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GA/T521-xxx4)第3.1條、第10.1.2條與第11.1.1條的規定,被申請人肢體皮膚損傷後的誤工日認定應在30日內。本次事故中,另案的王芳成存在骨折需手術治療也只住院41天,被申請人僅下肢皮膚損傷卻住院71天,特別是被申請人xxx9年9月12日就已住院,而其xxx9年9月13日的X線照片診斷書上卻沒有住院號、科別、病室與牀號的記載,其xxx9年9月27日的診斷證明書“處理意見”一欄中也沒有住院記載(一般住院均記載爲住院),可見,其根本沒有住院,雙峯縣中醫院的證明明顯是虛假僞造的。同時,被申請人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的門診醫藥費收據沒有相應的病歷與X線報告單相輔證,究竟是治傷還是治病也無法確定。因而,被申請人的醫藥費損失無充分、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

2、根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身損傷醫療賠償暫行規定》第六、三十六、四十四條的規定,皮膚損失醫療時限在4周之內。根據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GA/T521-xxx4)第3.1條、第10.1.2條與第11.1.1條的規定,肢體皮膚損傷後的誤工日認定應在30日內。同前面的理由,被申請人住院時間的確定沒有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誤工時間與護理期限的確定以及誤工費與護理費的計算也同樣無充分、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3、雙峯縣永豐鎮諸家侖村蔣家組爲農業行政村,被申請人的病歷上記載其職業爲農民,其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爲城鎮居民,原、二審法院按城鎮標準計算其誤工費與護理費明顯缺乏證據。

綜合以上事實與理由,原、二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損失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損失的認定缺乏證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三、原、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爲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爲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三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被申請人受傷產生的醫藥費屬其損失範圍,其要求申請人與劉國軍、王龍飛賠償,彼此之間形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但是,劉國軍承擔足額賠償被申請人全部損失後,此損失由被申請人全部轉移給了劉國軍,被申請人的全部損失對於其來說已不再存在。劉國軍與申請人之間責任的劃分與損失的追償則是另外一種債權債務法律關係,權利、義務的內容與主體都發生了變化,與本案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被申請人的全部損失已從連帶責任人劉國軍處獲得了足額賠償,其不再存在損失,無權再向其他連帶責任人重複索賠,其起訴申請人沒有任何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作爲連帶賠償責任人的劉國軍承擔的賠償責任超出了自己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也無權要求被申請人返回,只能另案起訴向申請人追償。原、二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的損失爲25099.57元,連帶賠償責任人劉國軍已一次性賠償其7xxx0元后,還判決申請人賠償其8749.27元,明顯違背法律規定。

2、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覈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不是一種行政行爲,根據法律規定,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只能作爲一種民事證據使用。其不屬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爲、法律事實和文書,也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規定的證據範圍,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申請人只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條的規定圍繞其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其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如有充分的理由足以反駁,人民法院就必須予以審查。原、二審訴訟中,申請人提交交警部門據以作出責任認定與劃分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平面圖》並提出其記載的數據無法互相印證與自圓其說顯然是虛假僞造的,指出交警部門遺漏了現場部分車輪拖痕與車上散落物,證據收集欠客觀全面;未對被申請人劉國軍的車輛進行車況與車速鑑定,程序違法,對被申請人王龍飛的違章行爲認定欠全面客觀與缺乏證據;混淆輪胎拖痕與車身外側的概念與區別,對申請人違章行爲的認定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不考慮申請人違章行爲的過錯程度與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力以及因果關係,責任劃分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公安機關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當事人有違章行爲,其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爲或者雖有違章行爲,但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規定,申請人反駁的理由已完全足夠充分,原、二審法院未經審查直接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明顯違反法律規定,證據採信錯誤。

3、交強險是在我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行政義務,發生交通事故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是承保交強險的保險人的法定行政義務,而不是公民的法定民事義務。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違法行爲,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力與因果關係,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素,此行爲無需承擔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同時,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由交警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2倍的罰款。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 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的明確規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國家設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最終也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雖然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一方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最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規定賠償。但是,該規定是針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對於本案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則不適用。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無權進行司法解釋,其《指導性意見》應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只能就法律適用作出具體指導意見,絕不能超出法律法規的規定給公民創設民事義務。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不但超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且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相牴觸,依法無效。何況,該條也只規定沒有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先在該車應當投保最低責任限額內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我國目前的交強險保險條款明確約定,醫療費保險限額無過錯責任爲1000元,據此,申請人未投保交強險,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最多也只先承擔1000元的醫療費賠償責任。原、二審判決既適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的規定,在另一案中已要求申請人先賠償醫療費8258元,又要求申請人先在過錯責任的限額內賠償被申請人醫療費1742元賠償責任,毫無法律依據,且判決適用依據與判決結果互相矛盾,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綜合前述事實與理由,原、二審判決明顯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四、原、二審判決剝奪了申請人辯論的權利,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原、二審訴訟中,法院對申請人認爲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的質證意見未作評判,原、二審判決對申請人提出的“雙峯縣交警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認定與定性錯誤,責任劃分顯失客觀公正;上訴人不應負此次事故的責任”的口頭辯論意見沒有任何表述,明顯剝奪了申請人的辯論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五、二審判決明顯遺漏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二審法院對申請人不應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責任的請求未予審理,明顯遺漏了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五、本案本質是劉國軍與被申請人共同串通以被申請人名義起訴達到劉國軍向申請人追償的目的,違背法律規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根據日常經驗與社會規則以及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與民事賠償賠償責任是兩個不同性質的責任,不能等同。交通事故的責任人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爲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構成共同侵權,也無法確定受害人的損害後果是由哪個侵權行爲造成的,責任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受害人的全部損失如任一連帶責任人給予了足額賠償,其一般不會也不能再向其他連帶責任人重複索賠。劉國軍賠償了王芳成絕大部分損失後,xxx9年11月20日又與被申請人達成了一次性賠償協議並支付了7xxx0元賠償金,因向申請人追償的事苦悶,xxx9年12月15日,被申請人與王芳成作爲共同原告請同一代理人對申請人一人提起本案的訴訟,要求賠償共同損失八萬元,且起訴書上的簽名爲同一人同一支筆所寫。因王芳成與劉國軍之間沒有簽訂調解協議,王芳成撤回本案中的起訴,另外提起(xxx0)雙民一初字第910號案訴訟。王芳成撤訴後,被申請人一人仍要求申請人賠償損失8萬元,(xxx0)雙民一初字第910號案原審訴訟中,劉國軍對王芳成的證據與訴訟請求不論是否合法都一概承認,原審法院對王芳成xxx9年10月23日出院後的醫藥費竟不予審查而着重考慮劉國軍已墊付的醫藥費。二審訴訟中,法院確定的開庭日xxx1年6月16日,被申請人與另案的王芳成均拒不出庭,均由劉國軍一人發表訴訟意見。經二審法院要求,劉國軍答應xxx1年6月20日帶被申請人與另案的王芳成到二審法院避開申請人單獨接受詢問。很明顯,本案是被申請人與劉國軍共同串通以被申請人的名義起訴達到劉國軍向申請人追償的目的的本質彰顯無遺。這是法律不允許的,基於以上事實與理由,申請人不應承擔本案事故的賠償責任,被申請人的損失應由王龍飛、劉國軍負連帶賠償責任。被申請人的全部損失從劉國軍處得到足額賠償後,不能再向申請人重複索賠。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系僞造,基本事實無證據證明,又剝奪了申請人辯論的權利,且遺漏了申請人的訴訟請求,程序違法,事實認定與定性錯誤,判決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既無法律依據,又無事實依據,理由不充分,顯失客觀公正。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三)、(六)、(十)、(十二)項的規定,本案依法應予撤銷予以再審。茲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條的規定,申請人特向您院提起再審申請,請求您院洞察秋毫,明辨是非,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前述訴訟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爲謝!

此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xx

xxx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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