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書雙倍工資(精選4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1.62W

仲裁申請書雙倍工資 篇1

申請人:,男,漢族,1x年5月18日出生

仲裁申請書雙倍工資(精選4篇)

住址:

身份證號:

代理人:郭

x市浩東律師事務所 律師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仲裁請求

1、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於20xx年8月25日作出的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補發從20xx年8月25日起至裁決生效之日止的工資(按3.5萬元/月計算)和經濟補償金(按照工資的25%計算);

3、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從20xx年1月至20xx年2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計38.5萬元(按3.5萬元/月計算,共11個月工資)。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於20xx年與申請人建立勞動關係,但在建立勞動關係後直至20xx年2月6日,被申請人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申請人在被申請人的平均工資爲3.5萬元,故被申請人應當爲此另行支付38.5萬元的二倍工資。

20xx年8月25日,被申請人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以申請人違反被申請人勞動人事手冊第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非法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係,並從20xx年8月25日起,被申請人停止支付申請人的工資,根據相關法規,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期間的工資並承擔工資總額25%的經濟補償金責任。

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特申請勞動仲裁,依法支持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申請人(簽字):

日期:

仲裁申請書雙倍工資 篇2

申請人: 漢族 xx年10月21日生

地址:x市經十路號花園16-2-1303

被申請人:山東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仲裁請求

1、依法裁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合法。

2、裁決被申請人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28764元。

3、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2997.3元。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2月7日到被申請人上班,在職期間盡職盡責,但被申請人一直沒有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依法爲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20xx年11月份,申請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等規定,依法與被申請人解除了勞動關係。

被申請人不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沒有依法爲申請人交納社會保險等行爲,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請仲裁,請求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此致

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仲裁申請書雙倍工資 篇3

申 請 人:朱。

被申請人:X有限公司

請求事項:

1、裁定請求被申請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63000元(x年1月7日至x0年7月18日)。

2、裁定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賠償金x00元(x年12月7日至x0年7月18日)並支付拖欠經濟賠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10000元。(按賠償金的50%計算)。兩項共計30000元。

3、裁定被申請人支付拖欠工資9000元(x0年5至x0年7月)及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250元(拖欠工資的25%)。兩項共計11250元。

4、裁定被申請人支付x年12月7日至x0年8月18單位未繳納養老保險賠償金(10000X20%)X7.3=14600元,失業保險(10000X1.5%)X7.3=1095元。兩項共計15695元。

被申請人應支付以上金額共計119945元

事實與理由:

第一、 被申請人未予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月工資。

申請人於x年12月7日開始在被申請人處上班,職位爲公司副總。雙方約定工資是10000元,工作期間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到x0年7月18日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63000元(x年1月7日至x0年7月18日)

第二、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被申請人無故解除勞動關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x00元(x年12月7日至x0年7月18日應按2個月工資計算:10000X2=x00元)拖欠經濟賠償金的,應支付拖欠經濟賠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10000元。(x00X50%=10000元),兩項共計30000元。

第三、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x0年5月至7月期間拖欠的工資9000元及拖欠工資報酬的25%經濟補償金2250元。

被申請人拖欠工資11250元(x0年5月拖欠3000元、x0年6月拖欠3000元、x0年7月拖欠3000元)。

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被申請人應支付x年12月7日至x0年7月18日期間未繳納養老和失業保險賠償金15695元。

申請人於x年12月7日開始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被申請人一直未爲申請人繳納養老保險及失業保險。被申請人應該賠償養老保險(10000X20%)X7.3=14600元和失業保險(10000X1.5%)X7.3=1095元。兩項共計15695元。

根據以上事實與法律,特此申請,望裁如所請。

此致

北京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年 月 日

仲裁申請書雙倍工資 篇4

申請人:,男,漢族,x年5月18日出生

住址:

身份證號:

代理人:郭

北京市律師事務所 律師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仲裁請求:

1、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於x年8月25日作出的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補發從x年8月25日起至裁決生效之日止的工資(按3.5萬元/月計算)和經濟補償金(按照工資的25%計算);

3、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從x年1月至x年2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計38.5萬元(按3.5萬元/月計算,共11個月工資)。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於x年與申請人建立勞動關係,但在建立勞動關係後直至x年2月6日,被申請人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申請人在被申請人的平均工資爲3.5萬元,故被申請人應當爲此另行支付38.5萬元的二倍工資。

年8月25日,被申請人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以申請人違反被申請人勞動人事手冊第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非法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係,並從x年8月25日起,被申請人停止支付申請人的工資,根據相關法規,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期間的工資並承擔工資總額25%的經濟補償金責任。

爲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特申請勞動仲裁,依法支持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申請人(簽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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