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精選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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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1

申請人:富寧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仲裁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精選14篇)

地址:**市吳中區橫涇街天鵝蕩路2880號, 法定代表人:姚羣成,該公司總經理。

異議請求:

申請人認爲貴委對本仲裁案件沒有管轄權,請求貴委駁回盛冠塑料製品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請

事實與理由 :

根據申請人與盛冠塑料製品有限公司簽訂的《模具加工製作合同》第9條的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共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甲方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事後又未達成書面協議的可向甲方當地法院起訴。”這應該屬於約定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18條的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綜上,申請人認爲,盛冠塑料製品有限公司與申請人之間約定管轄不明,仲裁協議,盛冠塑料製品有限公司無權向貴委申請仲裁。

此致

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富寧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特別授權代理人:

20xx年9月9日

仲裁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2

異議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被異議人: 身份證號 ,住江蘇省。

申請事項:請求確認仲裁委員會對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增資擴股合同爭議案沒有管轄權。

事實及理由:

根據異議人與被異議人雙方簽訂的《增資擴股協議》第十條10.1款約定:“任何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而產生的爭議,均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方式加以解決。如協商未果,則任何一方有權在該等爭議發生後六十(60)天內,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依據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該約定確定了仲裁管轄的時間是在爭議發生後六十天內,排除了爭議發生六十日以後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方式。

根據被異議人在其仲裁申請書 “交易合同的履行及糾紛的產生”中陳述,“申請人自支付全部增資價款至今,被申請人未按照《增資擴股協議》2.1.4、4.2條款的約定完成**科技的工商變更登記(協議約定在不晚於20xx年12月31日完成),亦未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名冊或向申請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可見,被異議人認爲的爭議發生的時間爲20xx年12月31日。

綜上事實,按照協議約定,被異議人提起仲裁的時間,應當在其認爲糾紛發生後六十日內的20xx年3月1日之前,而被異議人提起仲裁的時間卻是在爭議發生後近兩年的20xx年12月22日,而仲裁機構在雙方發生爭議六十日後對本案無管轄權。爲此,特提出以上管轄異議,請求確認仲裁委員會對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增資擴股合同爭議案沒有管轄權。

此 致

仲裁委員會

異議人:

20xx年*月*日

仲裁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3

申請人:××××(北京)進出口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某外國公司)

申請事項: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紅酒買賣合同爭議案中,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現申請人特提出管轄權異議。

事實及理由:

被申請人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所依據的是兩份所謂《合同》(合同編號分別爲:RS/S-001-20xx和RS/S-002-20xx)。但是,申請人在這兩份合同上既沒有簽名,也沒有蓋章。也就是說,被申請人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所依據的合同是不存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均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受理案件。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書面協議。

本爭議中被申請人申請仲裁所依據的兩份《合同》上雖然有仲裁條款,但由於申請人並未在這兩份《合同》上簽名或蓋章,因此,載有仲裁條款的《合同》並不存在;除此之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也從未以其他書面方式單獨達成過請求仲裁的協議。

綜上,被申請人提起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是不存在的,“仲裁機構”受理被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仲裁機構”對本爭議沒有管轄權。

此致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北京)進出口有限公司

代理人:北京廉峯律師事務所律師 陸巖

x年十二月二日

仲裁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4

申請人:__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__空港工業園金聞路60號。

法定代表人:__,該公司經理。

申請人因__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上海南匯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__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請人所在地,且申請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__訴申請人買賣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爲申請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匯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的管轄地應該是申請人住所地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請貴院依法移送。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__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仲裁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5

上訴人:張某,男,1968年9月22日生,漢族,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號某室,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號某室

被上訴人:劉某,女,1977年1月11月生,漢族,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號某室

上訴人因劉某訴張某離婚一案,不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0*年*月*日的(200*)閔民一(民)初字第N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離婚

上訴請求:

1。撤銷(200*)閔民一(民)初字第N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浦東新區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認爲上訴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某路某弄某號某室,但該房屋是由上訴人母親所有並居住,上訴人只是戶籍在該處。

上訴人因爲工作關係承租上海市某路某弄某號某室,而且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

上訴人的母親幫上訴人撫養其幼女,所以上訴人經常回家探望母親和女兒,並不實際居住在閔行區。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應該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現上訴人的經常居住地在浦東新區,上訴人要求法院支持上訴人的訴請,撤銷(200*)閔民一(民)初字第N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浦東新區法院。離婚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張

x年x月xx日

仲裁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6

申請人:張三,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漢族, XX省XX縣人,現住北京市海淀區XX村X區X號樓。

李四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並向申請人送達了編號爲(20xx)X民一初字第1019號《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爲,貴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特此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裁定將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李四於1998年5月開始共同生活,於1999年舉家搬遷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請人和李四離開XX省XX縣已6年有餘。申請人與李四從20xx年10月入住自購的位於北京市海淀區XX村X區X號樓,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一年以上的地方,爲經常居住地”的規定,可以確定:北京市海淀區是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據此,李四作爲原告起訴與申請人離婚,應向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區,並非XX省XX縣。因此,貴院受理李四對申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於法無據。

綜上所述,李四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沒有管轄權,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XX省XX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三

年 月 日

仲裁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7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申請人:王x,男,44歲,漢族,職工

被申請人:濟寧分行,負責人,李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泗水縣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0月10日,申請人收到貴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提出管轄異議如下。

一、申請人、王與被申請人間無管轄約定

依據民訴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本案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間無合同關係,更不存在管轄權的約定。泗水和被申請人一直未與本案的另一被告王見上面,纔將後面提及的債權轉讓協議讓我簽字,該協議至今沒有王簽字,被申請人當然也不會有與王間的約定管轄的相關證據,事實上,卷宗材料中也確實沒有相關證據。

二、本案依法應由泗水縣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民訴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在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本案中,申請人的住址是泗水縣金莊鎮尹城村,工作單位是泗水縣金莊鎮衛生院,另一被告王住址爲泗水縣泗河街道辦事處聖源居小區。依據民訴法的規定,本案兩被告的住所地均爲泗水縣,故本案當事人間在無約定管轄的情況下,應由泗水縣人民法院管轄。

三、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看,貴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1.被申請人不是《個人購房借款合同》的當事人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本案另一被告王德英)與泗水間所簽訂的合同,借款人以其所購房屋辦理了抵押,申請人爲該合同借款作了保證。該合同第四十二條約定:“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合同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選擇下列方式解決:(一)向貸款人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二)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該條款未產生法律效力,因爲該合同當事人並未對兩個可選項進行選擇。退一步而言,即便是當初泗水與王x選擇了由貸款人所在地進行仲裁或訴訟之一的明確選項,該選擇(即約定管轄)也只能是在合同當事人即泗水和王間具有法律效力,該約定與被申請人無關。

2.被申請人與王、申請人無管轄約定

20xx年10月10日,因泗水未找到王,故該協議書上至今未有王簽字,申請人便在該債權轉讓協議預先加註了“擔保人:王x”。在被申請人向貴院提交的該份債權轉讓協議上雖有“中國xx銀行濟寧分行有權選擇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處理”字樣,但由於濟寧並不是該協議的當事人,即便是該債權轉讓協議有效,本協議當事人(泗水)爲第三人(濟寧)約定管轄的行爲也是無效的。因爲在訴訟當事人之間無約定管轄的情況下,只能依據由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權問題。

綜上所述,申請人、王(本案另一被告)與被申請人間無任何關於管轄權的有效約定,泗水縣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泗水工行與申請人間的債權轉讓協議中爲第三人(即本案中被申請人)約定的訴訟管轄無法律效力。貴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結合申請人向各級領導發出上訪材料來看,貴院原經辦該案的法官張確有違法操作立案之嫌,敬請貴院將該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泗水縣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濟寧市x人民法院

申請人:

仲裁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8

申請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因申請人與 一案,向貴院提出管轄異議。

請求事項:請求貴院裁定將本案移送 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已由貴院受理。後經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申請人認爲本案應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後的訴訟標的額是人民幣13,716,591.82元,申請人提出的反訴涉及的金額是人民幣8,465,129.09元,合計爲人民幣22,181,720.91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2019年3月31日公佈),XX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3000萬元以上,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於申請人住所在受案法院轄區外,且本案的訴訟標的已經超過了1000萬元,所以本案訴訟標的總額已經超過了貴院的級別管轄,符合XX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標準。

本案開庭前,原告變更了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依照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通知(蘇高法[2019]427號)第六條,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增加訴訟請求,標的總額超過本院級別管轄的,或者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提起反訴,本訴和反訴標的總額超過本院級別管轄限額的,受訴法院應當提交上級法院審理或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本案中,原告訴訟請求變更前後,訴訟標的額差額巨大,明顯有規避管轄法院的意圖。希望貴院能夠依法維護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X有限公司

申請日期:2019年XX月XX日

仲裁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9

申請人:楊某地址:重慶合川區大廟村人

張某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並向申請人送達了【案號爲(20__)_民初字第____號】《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爲,貴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特此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裁定將本案移送廣東省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張某與楊某系重慶合川區大廟村人,於1998年__月2日同居生活,1999年1月補辦結婚登記,20__年張某和楊某到廣東省打工至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一年以上的地方,爲經常居住地”的規定,可以確定:廣東省是申請人楊某的經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張某作爲原告起訴與申請人楊某離婚,應向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是廣東省,並非重慶合川區。據此,貴院受理張某對申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無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張某訴申請人楊某離婚糾紛一案貴院沒有管轄權,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廣東省法院審理。

此致

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楊某20__年_月_日

仲裁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10

申請人:____(__)進出口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____(某外國公司)

申請事項: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紅酒買賣合同爭議案中,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對此案沒有管轄權。

現申請人特提出管轄權異議。

事實及理由:

被申請人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所依據的是兩份所謂《合同》(合同編號分別爲:________和_______)。

但是,申請人在這兩份合同上既沒有簽名,也沒有蓋章。

也就是說,被申請人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所依據的合同是不存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均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受理案件。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書面協議。

本爭議中被申請人申請仲裁所依據的兩份《合同》上雖然有仲裁條款,但由於申請人並未在這兩份《合同》上簽名或蓋章,因此,載有仲裁條款的《合同》並不存在;除此之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也從未以其他書面方式單獨達成過請求仲裁的協議。

綜上,被申請人提起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是不存在的,“仲裁機構”受理被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仲裁機構”對本爭議沒有管轄權。

此致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進出口有限公司

代理人: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__

____年十二月二日

仲裁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11

申請人:,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漢族, XX省XX縣人,現住濟南市長清區XX村X區X號樓。

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並向申請人送達了編號爲(20xx)X民一初字第1019號《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爲,貴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特此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裁定將本案移送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於1998年5月開始共同生活,於1999年舉家搬遷到濟南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請人和離開XX省XX縣已6年有餘。申請人與從20xx年10月入住自購的位於濟南市長清區XX村X區X號樓,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一年以上的地方,爲經常居住地”的規定,可以確定:濟南市長清區是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作爲原告起訴與申請人離婚,應向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是濟南市長清區,並非XX省XX縣。因此,貴院受理對申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於法無據。

綜上所述,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沒有管轄權,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XX省XX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仲裁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成功數字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劍林,董事長

住址:深圳市福田保稅區金花路振和大廈西樓一層

聯繫方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某,女,20歲、漢族,益陽市人。

住址:益陽市金花坪1號。

上訴人因曹霞訴我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20xx)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資陽區人民法院(20xx)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二、上訴費及其他訴訟費用等由被上訴人曹霞承擔。

上訴理由:

資陽區人民法院以被上訴人曹霞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且合同履行地應爲益陽市資陽區爲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是完全錯誤的!資陽區人民法院偏聽偏信,完全不顧證據的是否真實、充分,完全不顧案件的客觀事實,完全不顧仲裁協議的存在,其裁定明顯違背了我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且,程序也存在明顯的問題!

具體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如下:

一、因原債權人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故,該《債權轉讓協議》對我司沒有約束力,被上訴人曹霞非買賣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或第三人,無訴訟主體資格,一審法院應駁回其起訴。

所謂“當事人適格”,也稱爲正當當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是指對於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爲當事人的資格。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是看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而原審原告曹霞與買賣合同糾紛沒有任何利害關係,我司與曹霞也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她根本就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由此規定可知:合同成立後,債權人應及時地(合理期限)將債權轉讓的事實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因爲債權轉讓涉及到債務人的實體權利,在沒有履行法定的書面通知義務的情況下,該轉讓協議對債務人沒有任何效力。

資陽區人民法院在送達駁回我司管轄權異議的民事裁定書時,才送達了《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和《投遞結果清單》的複印件,這就是證明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已經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所有證據。仔細審查上兩份所謂的證據,從中根本無法看出上訴人已經簽收該郵件,首先,在收件人簽名欄中沒有我司員工的簽字;其次,投遞結果顯示是肖紅代收,而我司根本沒有肖紅這個人(我司已提供了勞動局打印的社保費交納清單,該清單顯示我司沒有此人。其實,證明肖紅是我司員工是原審原告的責任);最後,上述兩個證據本身都無任何證明效力,也沒有加蓋具有證明效力的單位公章,不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故,上述證據不能證明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已經履行通知義務,其與原審原告的債權轉讓協議對我司沒有任何效力,資陽區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無理無據的起訴。

二、資陽區人民法院以原合同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應爲益陽市資陽區爲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是完全錯誤的,因爲雙方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稅區。

20xx年11月29日,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即與本案原告曹霞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債權人)經過充分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籤訂了《採購協議》,該協議第2。7條(見第一頁)明確約定了交貨地點:甲方(即上訴人)訂單上指定地點。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所發訂單上都明確約定了交貨地爲:深圳市福田保稅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生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在《採購協議》、採購訂單中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交貨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稅區。無論是合同履行地還是被告住所地都在深圳,而不是益陽!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12日發佈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爲合同履行地(該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在本解釋之前發佈的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本解釋爲準)。該規定更明確了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深圳市,原審法院無權管轄。

另外,我司是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發生買賣合同關係,即便是債權轉讓成立並生效,但是,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並未喪失,雙方原來的約定仍然有效!原債權人把債權轉讓給湖南資陽的曹霞,那麼就由資陽的法院管轄,如果把債權轉讓給香港、臺灣、美國、伊拉克的自然人或公司等,那麼,上述國家或地方的法院就擁有管轄權了嗎?這顯然違背了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宗旨,也不符合情理!

三、買賣合同雙方簽訂的《採購協議》中有明確的仲裁協議,約定了買賣合同中發生的一切爭議均由深圳仲裁委員會裁決,協議明確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而原審法院竟仍認爲其有權管轄,實在令人無法理解,此等明顯的司法錯誤實在少見!

20xx年11月29日,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即與本案原告曹霞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債權人)簽訂的《採購協議》中包含有仲裁條款、品質合約、售後服務協議、採購訂單樣本等。該《採購協議》第9·1條明確約定:“有關此協議的爭議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雙方同意由深圳仲裁委員會依其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該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這說明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應由深圳仲裁委員會管轄。

因爲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仲裁條款,明確排除了法院的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由此可見,買賣合同的雙方自願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爲仲裁,該約定真實、明確、合法,當屬有效!所以,該案不應由法院管轄,原審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的起訴。

四、原審法院在司法程序上存在諸多問題,有些屬於明顯的程序違法,顯示公平,具體如下:

第一、原審法院連法定的15天答辯期都不給,這屬於明顯地程序違法!上訴人在20xx年1月24日收到原審法院郵寄送達的開庭傳票,而開庭日期確定開庭日期卻定在2月7日(我司相關負責人於20xx年1月24日才收到法律文書,從1月25日算起到2月7日開庭才14天),爲何定的如此倉促?實在令人費解!

第二、在上訴人一再要求下,原審法院至今未向上訴人送達原審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的複印件,而原審法院的辦案人員從湖南趕到深圳,凍結了上訴人的銀行帳號和帳號內的所有資金,他們在深圳至少停留三天以上,在明確知道上訴人詳細地址的情況下卻不向上訴人依法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及證據複印件,也不履行告知義務,實在不妥!也嚴重影響了上訴人正常業務的開展,也影響了上訴人的聲譽!

第三、買賣合同糾紛實際發生的貨款金額約31萬元人民幣,再加上原審原告提出的所謂的實現債權的費用6萬元,也不過約37。00萬人民幣,爲何原審法院卻裁定凍結上訴人46。00萬元人民幣的財產?法律依據何在?道理何在?

第四、本案涉案金額較大(46。00萬元),又是歷時兩年多的買賣合同糾紛,其中牽涉管轄權、貨款金額的核對、質量認證和鑑定、數量、交貨期限等多方面的問題,還牽涉債權轉讓等複雜的法律關係,一審法院卻選擇適用簡易程序,這顯然是不合適的!

請貴院考慮上訴人正當合理的請求,依法撤銷資陽區人民法院(20xx)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以彰顯法律之公正,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特此向貴院提出上訴,請予慎重考慮!

此致

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X月XX日

仲裁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13

申請人:安徽____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滁州市定遠路_號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總經理

請求事項:將該案移送至滁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

事實與理由:

劉__與申請人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合勞仲案字【20__】第522號),業經合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在答辯與舉證期間,經申請人查證,20__年4月底劉__已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20__年5月初劉__與滁州____勞務有限公司之間建立勞動關係,滁州____勞務有限公司將劉__派遣至申請人處工作。無論申請人作爲用人單位,還是作爲用工單位,劉__一直在安徽____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請人從未將其派遣至合肥分公司工作(合肥分公司辦公地爲高檔寫字樓,均爲業務營銷人員,也無劉__所述工作崗位)。申請人所在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均爲滁州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因此,合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無管轄權,本案應當由滁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請貴委予以審查,依法移送。

此致

合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安徽____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____年__月__日

仲裁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14

民族:漢

性別:女

年齡:51

委託代理人:徐__

職業:律師

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__

申請人因許國慶訴申請人詐騙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越秀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申請人於20__年3月10日收到貴院已受理原告許國慶訴申請人詐騙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爲本案應由越秀區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雖然本人的戶口所在地是廣州市海珠區隴西里97號105房,但是在19__年底下崗後一直在越秀區大新西路連元街25號後座和文張念祖母戚伍蓮雙親同住生活。現有現在大新西路連元街道部門的梅愛東、何志華、陳秀珠等給予的證明爲證,證明本人確實居住此址。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訴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海珠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並無管轄權。

綜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請予准許。

海珠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錦屏

20__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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