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仲裁協議書(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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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仲裁協議書 篇1

出借人(甲方)

借款仲裁協議書(通用3篇)

借款人(乙方)

甲、乙雙方是在平等、自願、友好地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了以下協議: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_____ 元整。

二、借款期限爲 ____年,從_____ 年 _____月_____ 日起至_____ 年_____ 月 _____日止。

三、借款期限屆滿,乙方保證馬上返還全部借款,否則,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四、甲方在本協議書籤訂後二日內將借款交付乙方。

五、甲方未按時將款交付乙方或者乙方未按時還款,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元。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自甲、乙雙方簽名並加蓋公章(是單位的加蓋公章)之日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爲憑。

甲 方: 乙方:

簽訂:年 月 日

借款仲裁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丙方:

爲解決甲方 所需資金,甲方希望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借款給甲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借款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萬元整(具體借款金額以甲方出具的借據爲準)。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利息,利率按照 計算。

二、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爲 (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還款

借款期限屆滿後2日內,甲方應當將借款本息全額償還給乙方。

逾期償還借款的,對於沒有償還的借款,甲方應當按照月利率 %向乙方支付利息。並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貳拾萬元。

四、抵押擔保

甲方同意將自有的 等財產作爲抵押物向乙方提供擔保,抵押物清單見附件。

五、保證擔保

丙方同意爲甲方向乙方借款向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保證期限爲二年。

六、爭議解決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提交威海仲裁委員會裁決。敗訴方應承擔勝訴方發生的律師費、調查費等費用。

七、生效及文本

本協議經六方簽字及/或蓋章生效。

本協議一式六份,六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借 據

今借到 人民幣 元(¥ ),借款期限爲 個月。

借款人:

年 月 日

借款仲裁協議書 篇3

貸款方:

借款方:

保證方:

借款方爲進行生產(或經營活動),向貸款方申請借款,並聘請作爲保證人,貸款方業已審查批准,經三方(或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貸款種類

第二條 借款用途

第三條 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元整。

第四條 借款利率借款利息爲千分之,利隨本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新規定計算。

第五條 借款和還款期限

1、借款時間共年零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貸款期限 貸款時間貸款金額

第一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月底前 元

2、還款分期如下:

歸還期限 還款時間 還款金額 還款時的利率

第一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月底前 元

第六條 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

2、還款方式:

第七條 保證條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品由貸款方退還給借款方。

2、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3、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4、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5、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貸方追償的權利,借貸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6、由於經營管理不善而關閉、破產,確實無法履行合同的,在處理財產時,除了按國家規定用於人員工資和必要的維護費用時,應優先償還貸款。由於上級主管部門決定關、停、並、轉或撤消工程建設等設施,或者由於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經向貸款方申請,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並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爲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後,借款方已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報送等有關單位(如經公證或鑑證,應送公證或鑑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貸款方:(公章)

代表人:(蓋章)

地址:

電話號碼:

借款方:(公章)

代表人:(蓋章)

地址:

銀行帳戶:

電話號碼:

保證方:(公章)

代表人:(公章)

地址:

銀行帳戶:

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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