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養老金領取新規定:去哪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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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養老金領取新規定:去哪領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xx〕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實施以來,跨省流動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總體運行平穩,較好地保障了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導致部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存在困難。

11月28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同時詳細說明了繳費年限計算等問題。

我的養老金,到底該去哪裏領?

依據此次印發的《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根據4種不同情況,規定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

1、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2、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3、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4、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繳費年限該咋算?

根據規定,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爲單位)的累計繳費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計算在本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其中,曾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爲當時工作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在多地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分別計算爲各地的視同繳費年限。

遺留問題怎麼辦?

由於各地政策或建立個人賬戶時間不一致等客觀原因,參保人員在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時,轉出地無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無法在轉入地計發待遇的,轉入地應根據轉出地提供的繳費時間記錄,結合檔案記載將相應年度計爲視同繳費年限。

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咋管理?

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地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繳納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前應繳未繳的養老保險費的,其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性質不予改變,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時按照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規定全額轉移。

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封存原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歸集原臨時養老保險關係。

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能轉移嗎?

根據規定,跨省流動就業人員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時,對於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的相應文書

重複領取基本養老金咋處理?

《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複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係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係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退役軍人的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轉移接續?

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至安置地後,安置地應爲其辦理登記手續並接續養老保險關係,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年限計算爲安置地的實際參保繳費年限。

退役軍人跨省流動就業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間的退役養老保險補助,轉出地應按11%計算轉移資金,並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所需資金從統籌基金中列支。

跨省了,該咋辦?

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轉移,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在省級政府主導下的規模以上企業成建制轉移,可根據兩省協商,妥善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

跨省流動就業人員未在戶籍地參保,但按國家規定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待遇領取地爲戶籍地的,戶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爲參保人員辦理登記手續並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將各地的養老保險關係歸集至戶籍地,並核發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關於養老金轉移,國家出臺了哪些政策?

國務院20xx年對養老金的轉移做了詳細規定,20xx年1月1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在全國範圍實施,結束了養老保險不能異地轉移接續的歷史。

同年,人社部下發了《關於開展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系統建設和應用工作的通知》,提出開展社會保險關係轉移信息系統建設工作,由手工轉移業務模式,轉向電子化轉移業務模式,20xx年實現全國全部地市入網接入服務。

20xx年2月24日,人社部、財政部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於20xx年7月1日起實施。首次明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之間可以轉移銜接,但要在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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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此次印發的《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根據4種不同情況,規定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

養老保險在戶籍地的 當地領取

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按照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在累計繳費滿10年地區領取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年限不夠 轉上一繳滿年限地領取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多地年限均不夠資金歸集戶籍地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如何計算繳費年限有新說法

據介紹,《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在實施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導致部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存在困難。

人社部這次明確,由於各地政策或建立個人賬戶時間不一致等原因,參保人員在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時,轉出地無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或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無法在轉入地計發待遇的,轉入地應根據轉出地提供的繳費時間記錄,結合檔案記載將相應年度計爲視同繳費年限。

對於重複領取養老保險金實行清理

《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複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係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係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封存原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歸集原臨時養老保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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