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糾紛起訴狀(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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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糾紛起訴狀 篇1

原告:福州甲公司,住所地 ,聯繫電話: 。

保險合同糾紛起訴狀(通用3篇)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樓區湖濱路60號,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職務:

訴 訟 請 求

1、依法確認死者丙爲本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受害人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

2、依法判令被告在本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人民幣302729.95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

3、依法判令被告在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28023.99元;

4、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鑑定費等費用。

事 實 和 理 由

20xx年10月10日,A駕駛原告所有的閩A133號中型廂式貨車沿國道324線由泉州往莆田方向行駛至國道324福昆線116公里處,與B駕駛的閩A號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閩A號貨車乘車人丙被該車碾壓於右前輪下,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丙系交通事故致創傷性出血休克而死亡);B輕微受傷;兩車均在事故中不同程度受損。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城廂大隊認定A負事故全部責任,死者丙不負事故責任。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支付了死者丙醫療費5572.98元、屍體檢驗費500元、閩B33號車司機B醫療費729.95元,向丙家屬支付死亡賠償金1239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喪葬費14352元、誤工費20xx元、住宿費5000元、交通費5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45655.02元。此外,原告還支付了閩A13383號貨車修復材料費16224元、維修費5500元、吊車拖車費4799.99元、車輛鑑定費1500元。

原告於20xx年5月15日爲閩A133貨車向被告分別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賠償限額爲人民幣1220xx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簡稱“三責險”,責任限額爲人民幣500000元,不計免賠率)和機動車損失保險(簡稱“車損險”,責任限額爲人民幣97000元,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爲一年。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該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告依法應當在交強險、三責險和車損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但是,保險事故發生至今,被告仍然未能依約在前述三險種的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支付保險金。無奈,原告只能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依法判如所請。謝謝!

此致

福州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福州甲公司

保險合同糾紛起訴狀 篇2

原告:馬,男,漢族,197x年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xx市xx區xx鄉xx村組1號,代理律師電話:

被告: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爲安徽省xx市xx區路號,法定代表人:,任該公司總經理職務

被告:項,男,漢族,195x年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xx市xx區xx鎮xx村組73號

訴訟請求:

一、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保險金117940.9元;

二、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應付給原告117940.9元的保險金免賠或不賠的部分向原告支付賠償金;

三、依法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xx年xx月xx日原告同第一被告簽訂了機動車保險合同壹份,約定原告將自有的皖P(發動機號碼爲:A4x51)xx牌小型轎車交由第一被告承保。機動車損失保險額爲53900元、第三者責任險爲20萬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xx年1月1日0時起至20xx年12月9日24時,原告於當日向第一被告全額支付了保險費。

20xx年x月xx日18時30分,原告駕駛該車沿縣道003線由狸橋方向往xx市區方向行駛,當車行至14km+500m處,與前方右側岔路第二被告駕駛的永久牌自行車自右向左橫過道路過程中,避讓不及發生碰擦,造成第二被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交警xx大隊認定原告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第二被告負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第二被告被送至x醫院接受治療,期間原告共支付醫療費合計114440.9元,原告因該起事故支付施救費200元,檢測費100元,車輛維修費3200元。事故發生後原告向第一被告報告了保險事故,第一被告到現場進行了勘察,但直至今日不向原告理賠。

原告認爲:依照原告同第一被告所訂立的保險合同,該車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理應由第一被告予以賠付。依照保險法的規定原告已經支付了相關醫療費用給第二被告,且相關車輛損失已經實際發生,第一被告理應將保險金支付給原告。第二被告對本起事故發生亦具有一定的過錯,理應擔負起相應的責任。

綜上,爲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具狀至貴院,懇請貴院能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xx年八月二十一日

保險合同糾紛起訴狀 篇3

原告:張,男,漢族,19xx年0x月0x日出生,現住山西省太原市xx區xx街號樓單元,聯繫電話:138。

被告一: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負責人 ,住所地山西省xx市xx區路商貿公司辦公樓6、7、8層,聯繫電話:.

被告二:運輸有限公司,負責人,地址內蒙古自治區xx縣xx鎮,電話:

被告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營業部,住所地x市xx小區20棟,負責人:,聯繫電話:。

被告四:東風車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負責人,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原告修理費1120元,在車損險限額內支付原告修理費10050元,在三者險限額內支付原告車輛施救費2700元、保管費825元,在車上人員險限額內支付原告3056.89元,共計17751.89元。

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對被告一應當支付的上述1775.89元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3、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原告醫療費10000元、修理費20xx元,在三者險限額內支付原告醫療費7132.75元、修理費23450元、伙食補助費20xx元、施救費6300元、保管費1925元,共計52807.75元;

4、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四對被告三應當支付的上述52807.75元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0月24日11時許,原告駕駛東風車城物流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投保的臨時牌照爲鄂C36909號貨車在xx區平朔線劉家口加油站路段與孟駕駛的和林格爾縣同安順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蒙A4x3號貨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孟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xx大隊認定原告負事故主要責任,孟富負事故次要責任。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先後支付了傷者孟醫療費20xx9.65元、伙食補助費20xx元,蒙A4xx3號貨車修復材料費32500元、維修費3000元、輔料費1000元、施救費9000元;此外,原告還支付了鄂C36909號貨車修復材料費780元、修理費400元、機動車保管費2750元。

被告二所有的蒙A4xx3號貨車在被告一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車損險、車上人員險等(有效期20xx年4月2日至20xx年4月1日)。被告四爲鄂C36909號貨車向被告三分別投保了交強險和5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21073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告一和被告三依法應當在交強險、三責險、車損險、車上人員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原告墊付的各項費用,依法應當由被告二和被告四支付,因事故損失沒有超出雙方投保的賠償限額,故應當首先由被告一和被告三支付。因原告不是保險合同當事人,被告一和被告三拒絕向原告理賠,被告二和被告四則要等保險公司賠付後才支付原告。從事故發生至今即將屆滿兩年,被告二和被告四始終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致使原告墊付的款項無法收回,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無奈只能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查明事實,判如所請。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張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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