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文化遺產實施意見

來源:瑞文範文網 2.89W

xx縣歷史悠久,文化遺存豐富。保護好這些珍貴資源,對於挖掘歷史文化,建設文化大縣,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爲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XX〕42號)、《aa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浙政發〔XX〕33號)、《aa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aa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縣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繼承和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統,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保護文化遺產實施意見

一、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總體目標

近年來,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我縣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隨着經濟和社會的不斷髮展,特別是我縣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城鄉的大規模建設,文化遺產賴以存在的環境面臨着嚴峻的挑戰,一些重要文化遺產受到不同程度的損毀,一些歷史風貌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導致一些文化遺產信息永久性消失。因此,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刻不容緩。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鄧--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大文化遺產保護力度,構建科學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增強全社會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充分發揮文化遺產在傳承民族文化和地方文化、提高人民羣衆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中的作用,促進我縣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方針:文化遺產保護貫徹“保護爲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堅持保護文化遺產歷史信息真實性、環境風貌完整性和生活延續性的原則,做到依法保護、科學保護和積極保護,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分步實施。

(三)總體目標:採取有效措施,構建比較完備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和保護制度,文化遺產保護法制建設得到加強,保護狀況得到明顯改善,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得到全面有效保護。

二、切實加強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

(一)落實領導責任,創新工作機制。

1.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考覈。制定切實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涉及的規劃編制、經費落實、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目標納入我縣各級領導責任制中予以考覈。各鄉鎮(街道)和縣級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2.建立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成立xx縣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委員會,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委員會主任,縣法制辦、民宗局、發改委、財政局、公安局、建設局、交通局、環保局、水利局、人事局、教育局、科技局、文廣新局、旅遊局、國土資源局、林業局、工商局、文聯等單位爲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協調及重大事項的商討。健全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下設縣文物保護管理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和古籍保護中心,負責對文化遺產的評估、保護、管理、維修、利用等工作。

(二)健全法制體系,加大執法力度。

1.制定和完善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等規章制度。出臺《xx縣文物建築、歷史建築騰遷安置管理辦法》、《xx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xx縣古籍保護條例》等一系列行業制度和規範,完善《xx縣博物館藏品管理制度》,使文化遺產管理工作規範有序。

2.不斷完善文物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重大文物安全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預案、預警制度。健全文物執法監察隊伍,積極探索文物執法體制改革思路,加大對文物違法行爲的執法檢查力度。加大文物安全經費投入,提高安全技術防範科技水平。縣公安局要建立專門機構和隊伍,嚴厲打擊盜竊、盜掘、走私、倒賣文物等違法犯罪行爲。公、檢、法等部門追回的涉案文物應及時無償移交縣文物收藏管理部門。

(三)落實專項資金,加強隊伍建設。

1.將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古籍保護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在文化事業費中切出專項資金用於保護工作,確保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順利開展。鼓勵社會資金以捐助和投資等多種形式進入公益性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事業,支持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通過以獎代撥的形式落實日常管理經費,將日常保護管理工作落實到最基層。

2.加強保護管理機構與專業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縣、鄉鎮(街道)、行政村(居委會)的文化遺產保護網絡和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充實和加強專職保護人員力量。引進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方面的業務人才。建立專業人才培養機制,增加專業人員數量,優化人員結構。着力培養急需的中級業務人才和複合型管理人才,特別是文物和古籍保護、管理、修復等方面的人才。

三、加強文物保護工作

(一)加強調查研究,制訂保護規劃。

1.推進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保護點申報和建設工作。結合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登錄資料,上報及公佈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劃定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調整現有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編制完成新公佈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保護點的用地保護規劃。

2.加強文物保護單位“四有”(有保護範圍、有保護標誌說明、有記錄檔案、有專門機構或專人管理)工作,將所有用地保護規劃及“四有”檔案編訂成冊,並建立電子信息庫。

3.配合基本建設特別是重點工程建設,及時開展搶救性考古發掘。堅持“建設未動、文保先行”的原則,將縣文物行政部門納入縣建設項目審批單位之列,重大工程例會必須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並提供建議。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或者在本縣地上地下文物豐富的地方以及用地面積30000平方米以上的項目進行基本建設、土地平整、宅基地復耕時,建設單位要履行文物保護的義務,在項目劃定勘察設計紅線前,應當報請上級文物行政部門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縣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積極配合,組織力量在工程範圍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並將考古調查、勘探的處理意見告知申請人。在項目選址(含礦山開發、磚瓦廠取土)立項論證時,應有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議。由此進行文物勘探和考古發掘的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列入投資預算。

(二)完善保護體系,推進歷史文化名鎮(鄉)、名村建設。

開展歷史文化名鎮(鄉)、名村的申報推薦工作,貫徹“應保盡保,能保則保”的方針,出臺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編制完成相應的保護規劃,爲推進建設工作創造有利條件。通過歷史文化名鎮(鄉)、名村的評比,展現xx豐富的文化底蘊,打響歷史文化品牌,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同時,認清我縣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存在的薄弱環節,採取有效措施加以改進,提高工作質量,爲子孫後代留下寶貴的精神財富。

(三)整合館藏資源,提高展示水平。

1.加快博物館建設步伐。儘早建設新博物館,鼓勵我縣各鄉鎮(街道)、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創辦具有行業特徵和地方特色的民間博物館。

2.加大文物徵集力度,尤其加大對近現代和當代與人們生活相關的物品及民俗文物的徵集力度。

3.提高展覽展示水平,引進、舉辦更多精品陳列展覽。博物館、紀念館每年推出的臨時展覽總數要達到10個以上並逐年增加,展覽質量不斷提高。逐步創造條件開展與國內外博物館的友好交流活動。

4.整合博物館、紀念館資源,加強博物館、紀念館與社會的聯繫,充分發揮博物館、紀念館在人員、信息、場地等方面的資源優勢,不斷擴大博物館、紀念館志願者隊伍,進一步拓展博物館、紀念館的公共文化服務和旅遊服務功能,使其在全縣精神文明建設特別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中發揮積極作用。

(四)加強行業管理,規範市場行爲。

1.加強對民間收藏的指導與服務,鼓勵支持合法的民間收藏。加強國有文博單位與民間文物收藏者的合作與交流。

2.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加強與公安、工商等部門的合作,加大文物市場定期巡查和日常巡查力度,嚴厲打擊非法出售、倒賣出土文物的行爲及其他違法經營行爲。

四、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一)加強對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建庫工作。認真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普查後續工作,創建xx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檔案、分佈圖、信息數據庫和網站。建立全縣民間藝人、民間藝術社團(隊)、民間藝術之鄉(村)及民間藝術門類數據庫。結合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立集工作平臺、宣傳教育和檢索服務等諸多功能於一體的,逐步覆蓋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數字網絡。

(二)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重要項目保護的建章立制工作。參照國家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評審標準,建立xx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分級保護標準和制度;編制“xx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代表作名錄”,每兩年評審公佈一批xx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作名錄,爭取有更多的項目申報國家級、省級以及市級非遺名錄。對被批准爲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都要制定科學的保護計劃,明確保護的責任主體,落實保護經費,進行切實有效的保護。

(三)打造非物質文化遺產品牌。提升百葉龍、獅舞、龍舟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品牌,形成在國內獨樹一幟、具有xx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品牌。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獻組織、整理工作,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研究,以及對相關理論的認定、保存、傳播工作,建立科學有效的傳承機制,弘揚優秀民族民間文化。

(四)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集中展示與交流工作。利用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等公共文化設施,運用科學的保護方式,對收集、整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中需保存和可保存部分予以有效保護和展示。結合實際,建設具有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博物館或展示中心。組織民間藝人、民間藝術表演隊伍,積極參與國內外文化交流活動。

(五)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機制。對列入各級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可採取命名、授予稱號、表彰獎勵、資助扶持等方式,鼓勵代表作傳承人(團體)進行傳習活動。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傳承後繼有人。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保護。利用命名民間藝術之鄉、創建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保護區和經典旅遊區等措施,積極探索對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完整並具有特殊價值的村落或特定區域進行動態保護的有效途徑。出臺相應政策鼓勵開展傳習活動,設立政府津(補)貼,除上級政府給予的津(補)貼外,縣政府對代表性傳承人、民間老藝人給予1000~3000元/年的補助;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生態保護區(試點)、傳承基地和傳統節日保護基地的單位進行補助,經驗收合格後給予4000~10000元/年的補助,補助經費專項用於基地建設。

(六)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挖掘與利用工作。堅持保護與開發並重的原則,在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同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充分的挖掘與利用。利用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豐富節慶文化、廣場文化、社區文化、旅遊文化等,依託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文化、旅遊產品開發,促進文化產業發展,培植文化產業新的增長點。

五、加強古籍保護工作

(一)開展古籍普查登記。對全縣古籍文獻進行普查登記,全面瞭解和掌握各級各類圖書館、博物館等單位及民間所藏書籍情況。普查登記的古籍要詳細清點、認真整理、科學編目,並依據《古籍定級標準》進行定級。建立全縣古籍聯合目錄;鼓勵將民間收藏的古籍在縣圖書館登記、定級、着錄。

(二)增加古籍藏量。縣古籍保護中心設立專項採購經費,積極採購、徵集我縣地方歷史文獻。

(三)完善古籍保護制度。建立《xx縣珍貴古籍名錄》,經縣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擇優申報省級、國家級珍貴古籍名錄。加強對珍貴古籍的重點保護,對列入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名錄的古籍,收藏單位應根據有關標準和要求,完善保護措施,切實做好保護工作。

(四)加強古籍整理、研究和利用。建立全縣古籍數字資源庫。利用現代印刷技術,推進古籍影印出版工作。向社會和公衆開放古籍資源,爲公衆提供方便快捷的文獻服務,發揮古籍在學術研究和文化建設方面的積極作用。

六、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

(一)結合文化遺產保護網絡建設,利用新聞媒體等宣傳載體,積極宣傳文化遺產保護的理念、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

(二)結合每年的國家“文化遺產日”、“5?18國際博物館日”等有關內容,開展豐富多彩、特色鮮明的文化遺產展演展示活動,宣傳普及文化遺產知識,組織發動新聞媒體圍繞文化遺產價值及其保護和傳承等問題進行探討和報道,引導和培養公衆對歷史文化遺產的認知和熱愛,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使其轉化爲保護文化遺產的自覺行動。

(三)科學制訂計劃,編輯出版宣傳xx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書籍和刊物,使xx在全省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起示範作用,進一步擴大xx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影響力。

(四)不斷提高文化遺產保護的公衆參與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文化遺產的責任。採取有力措施,拓展公衆對文化遺產保護的參與領域,完善參與制度,提升參與的穩定性和有效性。強化文物使用單位的保護意識,積極鼓勵民間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確立國家保護爲主、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文化遺產保護新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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