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逮捕意見書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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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是檢察機關依法行使檢察權最重要的辦案文書之一。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20xx 審查逮捕意見書,僅供參考!

審查逮捕意見書大綱

20xx 審查逮捕意見書範文一

南粵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東檢捕審〔20xx〕00號本院20xx年2月23日收到南粵市公安局東湖分局東公刑提捕字(20xx)226號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剛、張小明、劉小嚴涉嫌敲詐勒索罪、張小明涉嫌故意傷害罪、劉建平涉嫌窩藏、包庇罪的文書及案卷材料、證據後,承辦人助理檢察員張小玲審閱了案卷,訊問了犯罪嫌疑人,覈實了有關證據,現依法對本案審查完畢。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一)犯罪嫌疑人張小明,曾用名:無,綽號:無,男,21歲,1992年11月5日出生,漢族,國中文化,無固定工作,住南粵市東湖區沿湖路123號。20xx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現羈押在東湖區看守所。父親,張國成,母親李秀梅。1998年-20xx年再沿湖路國小;20xx年-20xx年再南粵市第六中學;20xx年至今在家沒固定工作,有時幫人打工。前科:20xx年8月因犯盜竊罪被東湖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二)犯罪嫌疑人李剛,曾用名:無,綽號:無,男,24歲,1989年4月11日出生,漢族,國中文化,個體戶,住南粵市東湖區柳村路158-23號。20xx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現羈押在南粵市監管醫院家庭情況不詳;1995年-20xx年沿湖路國小;20xx年-20xx年南粵市第六中學;20xx年至20xx年外出打工;20xx年至今開士多店。嚴重疾病:20xx年1月23日晚脾破裂,南粵市監管醫院證明其不適合羈押。(三)犯罪嫌疑人劉小嚴,曾用名:無,綽號:無,男,1997年1月15日出生(未成年),漢族,國中文化,南粵市職業學校學生,住南粵市秀亭區楊樹村五組。20xx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現羈押在東湖區看守所。父親劉建平,南粵市外機械修造廠工人;母親,李菊,在家務農;大哥劉忠嚴,外出打工。20xx年-20xx年在十四路國小;20xx年-20xx年在南粵市第十一中學;20xx年9月至今在南粵市職業學校讀書。20xx年5月被學校處分留校察看一年。(四)犯罪嫌疑人劉建平,曾用名:無,綽號:無,男,45歲,1968年4月2日出生,漢族,國中文化,南粵市機械修造廠工人,住南粵市秀亭區楊樹村五組。20xx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現羈押在東湖區看守所。妻子李菊,43歲,在家;大兒子劉忠嚴,19歲,外出打工;小兒子劉小嚴,16歲,在南粵市職業學校讀書。1975年至1982年讀書,1985年至今在南粵市機械修造廠當工人。

二、發案、立案、破案經過犯罪嫌疑人李剛、張小明、劉小嚴涉嫌敲詐勒索罪、張小明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由胡廣明、王大寶於20xx年1月22日報案至公安機關,受理後經審查,於20xx年1月23日立案偵查,後分別於20xx年1月22日、1月25日、2月11日抓獲犯罪嫌疑人張小明、劉小嚴、李剛,三人涉嫌犯罪的事實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鑑定意見等證據證明,該案據此告破。犯罪嫌疑人劉建平涉嫌窩藏、包庇罪一案,由偵查員再偵查李剛、張小明、劉小嚴等人涉嫌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一案過程中,於20xx年1月25日發現,經審查,於20xx年1月25日立案,犯罪嫌疑人對公安機關指控的案件事實供認不諱,且有劉小嚴的供述等證據佐證,該案據此告破。三、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及證據(一)偵查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20xx年1月22日18時許,犯罪嫌疑人李剛發現其妻子張曉麗到南粵市恆豐賓館辦理入住手續後與一名男“網友”在一起,即打電話給朋友張小明,張小明叫上劉小嚴,一起趕到恆豐賓館門口。三人見面經預謀後,一起闖入張曉麗入住的房間內,對王大寶進行毆打,經鑑定,王大寶的傷情爲輕微傷。李剛則提出王大寶拿出十萬元人民幣作爲補償,後經商談確定王大寶補償八萬元給李剛。李剛讓王大寶即打電話先籌三萬元現金,並強迫王大寶當場寫下五萬元的欠條。

20xx 審查逮捕意見書範文二

×××(偵查機關名稱):

你×××(偵查機關簡稱和文號)號提請批准逮捕書移送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案由)一案,本院經審查認爲:

你×(偵查機關簡稱)提請批准逮捕書未列明的犯罪嫌疑人……(寫明需要追捕的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年齡),有證據證明有下列犯罪事實:……(圍繞犯罪構成及情節寫明需要追捕的人實施的犯罪事實,之後寫明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上列犯罪嫌疑人××x(姓名)的行爲已觸犯刑法(全國人大會有關決定)第x條的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有逮捕必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立即依法逮捕。請你×(偵查機關簡稱)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本院審查批准逮捕。

(院印)

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製作說明

一、本文書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製作。爲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過程中,發現應當逮捕而偵查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建議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時使用。

二、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提請批准逮捕的偵查機關,一份附卷。

20xx 審查逮捕意見書範文三

內蒙古錫盟分院偵監處完善審查逮捕意見書

新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正式實施,其中修訂和新增的一系列規定,對偵查監督工作提出了新任務、新要求。

爲了準確適用新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加強對逮捕案件的審查工作,規範辦案程序,切實提高案件質量,錫盟分院進一步完善了《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的製作,將《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的內容進行調整和規範,要求各院今後辦理審查逮捕案件,要在《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需要說明的事項中增加對排除非法證據、同步錄音錄像審查、執法辦案風險評估、聽取律師意見、捕前刑事和解等新增內容的審查和分析說明,使之更符合新刑訴法的精神,保障我盟偵查監督工作在新法實施後順利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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