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逮捕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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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爲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爲,那麼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見你知道該怎麼寫嗎?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不予逮捕法律意見書,供大家參考!

不予逮捕法律意見書

不予逮捕法律意見書範文篇一

xx縣人民檢察院:

浙江xx律師事務所受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委託,指派周xx律師作爲其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在偵查階段的辯護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5條之規定依法履行辯護律師職責。沙洋縣公安局已於20xx年6月20日將案件材料移交到貴院偵查監督科審查批捕。我作爲陳某某在偵查階段的辯護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2款及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309條之規定,就陳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爲是否應當逮捕提供辯護意見,懇請貴院在作出是否逮捕陳某某的決定時予以考慮:

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的行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且其深刻追悔,無逮捕之必要。

本律師依法會見了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其供述:無非是土地問題才關到這裏,我現在也不想爭了,我舉手投降,我知道爭不過。高陽供銷社起訴我侵佔土地一案,他們提交的關鍵證據土地使用證沒有當庭質證,從始至終也不給我看,所以我認爲判決不公,纔不願意執行判決。後來我於20xx年和20xx年去北京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訪,最高人民法院給我條子,說是立了案,讓我直接回來找下面解決,並且交代我三個月去北京反饋一次,最長不要超過六個月。並且在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後,我還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就是因爲對該案還是存有疑問。但是他們都不重視我說的疑點,土地使用證還是不給我看。如果(高陽鎮供銷社)證據充分、事實清楚,我當然服從判決,立即就主動拆除(建築物)了。我一個老百姓,雖然不懂法,但也講事實,又不是不講理的,判決公道我肯定執行,把房子拆了。我被拘留當天,書記員要來強制拆除我的房子,我當時就要求他們把對方的土地使用證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給我看。但他們不給我看,還把我抓起來了。

以上犯罪嫌疑人供述呈現了三個核心內容:

其一,主觀方面,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不執行判決並非出於一般的“老賴”的惡意,而是認爲判決存疑有望撥正纔不予執行,並沒有明知判決生效無疑仍拒絕執行的主觀故意。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後認爲仍沒有看到對方提交的土地使用證等關鍵證據而申請再審、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訪等行爲表現出其對於判決本身不服,不論該種不服是緣於判決真的有問題還是由於其自己欠缺相應法律知導致理解不周,都是對判決本身有疑問,仍抱有希望能撥正。我們不討論判決本身是否有問題,即便假定就是犯罪嫌疑人自身知識欠缺導致對判決理解不周纔有了“不執行判決”的主觀故意,但此種不執行判決的故意明顯區別於一般意義上“老賴”們的不執行判決的故意。前者的心理狀況反應爲對判決的不服,後者的心理狀況反應爲對判決的藐視。當然並不能簡單地因犯罪嫌疑人不服判決纔不執行而機械地歸納爲其不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因爲確實判決不以當事人是否心服口服而影響其效力,只要程序走完判決生效那就是必須執行的。但是一般老百姓理解不到這個層面,本案犯罪嫌疑人沒看到對方提交的關鍵證據土地使用證,他始終認爲自己很冤,所以無法理解上述概念,因而從期待可能性上來說,其主觀方面有責性也是較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爲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案件過程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本案犯罪嫌疑人認爲自己沒有看到對方關鍵證據,對判決存疑,就可以不執行判決,就是清清白白不會涉嫌犯罪的,而不是明知判決無疑仍拒不執行或者明知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判決屬於犯罪行爲仍然拒不執行,其雖也有“不執行判決”的故意,但該種故意在主觀惡性上顯著輕微。因此,懇請貴院在審查批捕時適當考慮上述通知的意見,結合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觀狀態的具體情況,充分考慮“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其二,退一步講,即便不討論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主觀故意的問題,在客觀方面,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未採用過激行爲拒不執行判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客觀行爲在於以消極或者積極的方式迴避或者抗拒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爲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列舉了一些涉案行爲:(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從該通知的列舉中,我們可以看出除了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消極不執行的以外,其他基本是採用積極手段導致判決無法執行。更有甚者,除了轉移或損害標的物,還以暴力方式進行抗拒。我們認爲,此種涉嫌犯罪的行爲情節相對惡劣。而本案中,相較之下,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在客觀行爲上曾經不主動拆除涉案建築物、在強制執行當天只是要求看對方提交的關鍵證據土地使用證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雖然可能要求略有不當,但是該行爲方式本身並不惡劣,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更何況,現狀是儘管犯罪嫌疑人陳某某自己不去拆除涉案建築物,有關部門還是可以依法予以強制執行,並且事實上目前已經強制拆除了。這說明就算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不去執行,有關部門也還是有權依法付諸實踐進行強制執行,在此種情況下仍選擇多次要求陳某某自己去拆除,我認爲其合理性可能需要商榷:一個老百姓,心靈深處就始終認爲某物件是他本人的,儘管有判決要求他毀掉,但是從人之常情來想正常人也難下痛心親自拆除,還不如有關部門拆。這就像我國自古以來的一個法律制度“親親相隱”制度要表達的意思一樣,讓一個親人去協助自己的親人入獄實在下不了那個手。因此,考慮到這點,我認爲本案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消極不執行判決的客觀行爲的情節也是顯著輕微的。

其三,追悔態度方面,犯罪嫌疑人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的行爲可能不當,多次追悔,並且稱願意舉手投降、不想再爭,說明其犯意不足、悔意甚深。

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爲,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主觀故意有別於一般的“老賴”、主觀惡意微乎其微、客觀行爲上情節顯著輕微,且能深刻追悔,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139條至144條之規定,本案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是否可能應按犯罪處理仍有疑問,確無逮捕之必要,特請求貴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決定。謝謝!

辯護人:浙江xx律師事務所周xx律師

六月二十四日

不予逮捕法律意見書範文篇二

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檢察院:

北京xx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父親之委託,指派王xx律師爲其提供法律幫助,現就犯罪嫌疑人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提出以下法律意見:

犯罪嫌疑人應不予批准逮捕,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確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十三條 對於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對於罪行比較嚴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不具有社會危險性,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二)犯罪後能夠如實交待罪行,認識自己行爲的危害性、違法性,積極退贓,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的;(三)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四)系在校學生的。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態度很好,初次犯罪,主觀惡性小並且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在校是品學兼優的學生且系未成年人,在家也是聽話的好孩子,尊老愛幼,深得街坊好評,事後其父母也很心痛,表示一定會對孩子加強監管,懇請貴院不予批准逮捕,並變更強制措施,給孩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上述意見懇請採納。

北京xx律師事務所

律師:王xx

時間:6月3日

 不予逮捕法律意見書範文篇三

x區人民檢察院:

江蘇xx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胡XX哥哥之委託,指派沙xx律師爲其提供辯護,現就犯罪嫌疑人涉嫌xx一案,是否批准逮捕提出以下法律意見:

犯罪嫌疑人應不予批准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胡XX辯解其與被害人系共同去賓館開房後自願發生的性關係,其未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其本人不可能再實施新的犯罪行爲。嫌疑人涉嫌xx罪系《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類犯罪,無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性。該案關聯證據偵查機關業已調取、收集,基於該案的私密性無直接目擊證人,嫌疑人不存在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串供的可能性。本案嫌疑人通過吃早點與被害人認識,對其詳細住址、自然情況並不瞭解亦無從聯繫,無對被害人實施打擊報復的可能性。嫌疑人上有八旬母親,下有妻室兒女,不會因爲自已一時衝動行爲而自殺或逃跑。

且,嫌疑人此前並無前科,在單位工作努力,敬業愛崗,待人友善,深得同事好評,無社會危險性隱患,不會妨礙偵查工作繼續進行。我方已爲其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如申請獲批,嫌疑人將謹遵法律規定,恪守取保候審期間各項法律義務,積極配合辦案機關工作,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確無逮捕必要。

爲此,本律師建議請求貴院不予批准朝陽分局對嫌疑人的逮捕申請,以維護犯罪嫌疑人胡XX的合法權益,彰顯刑訴法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

辯護人:江蘇xx律師事務所

沙xx律師

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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