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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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意思有站在某一方,提出理由或事實爲其辯解和在法庭上否定原告申訴的正確性等。我國的辯護分有有自行、委託、指定三種方式。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辯護律師意見書,供大家參考!

辯護律師意見書

辯護律師意見書範文一

南昌市灣裏區人民法院:

並尊敬的魏*麗審判長、左*娜法官:

本律師接受劉*培受賄一案被告人之妻孫*琴委託並經他本人確認,作爲劉*培的辯護律師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首先對法庭能接受我的辯護工作表示讚賞:因爲儘管刑訴法第43條對當事人在訴訟中更換辯護人有明確規定,但有的法庭還是百般阻撓、十分不情願。在這個問題上貴院及法庭自覺尊重法律、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應當得到肯定。

在瞭解本案前段的訴訟過程後,我十分遺憾地發現貴院在審理此案期間存在不少的於法無據或有法不依的情形。作爲辯護人因職責所在,我不得不向貴院和諸位法官提出。

一、 貴院對劉*培受賄案沒有管轄權。

劉*培被控的犯罪行爲或結果沒有一起發生在灣裏區。貴院所受理的灣裏區檢察院提起公訴、並由南昌市中級法院指定管轄的劉*培受賄案(庭審筆錄記載由中院於20xx年8月19日指定,之後主審法院也向本律師說明由中院指定)不是一個單獨案件。在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當中,沒有一起是劉*培一人單獨所爲,均與他人共同實施受賄行爲,也就是說此案分明是明確的共同犯罪。我們注意到同案當中的萬*揚案由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宋*民、李*忠、李*勇等人的案件分別由南昌市下屬的各個區縣法院管轄,並且已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3條明確規定:“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62條第4款也明確規定:“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最高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之所以作出這樣強制性管轄規定,不僅是查清本案事實的需要,也不僅是從節約司法資源的角度考慮,更是對同案犯起碼的司法公平考慮。按照目前的違法分案審理,同案不同審級的情形,也就等於剝奪了劉*培等人的實質上的上訴權。

因此,你院審理此案是嚴重的程序違法,毋庸置疑,嚴重的程序違法之下的一切審判活動都是違法的。

不管這樣強行的人爲分案起訴、分案審判的決定是南昌市檢察院、南昌市中級法院作出的,還是由省級司法機關,哪怕是更高的什麼機關或者領導作出的,這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爲。貴院作爲執行機關難辭其咎,而案件的承辦法官則是違法行爲的直接執行者,必然要承擔違法審判的法律責任。

另外,據悉貴院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常務副院長黃*夏曾在灣裏區檢察院擔任副檢察長,並參加了對劉*培受賄案的偵辦工作,目前又主管貴院刑事審判工作。本辯護人目前沒有確切的證據,但誠如是,再由貴院審理此案,明顯不合適。

劉*培的其他辯護律師也對貴院管轄權提出異議,主審法官於7月14日向本律師說明:貴院也曾以書面形式報告南昌市中級法院,南昌中院只是口頭而不是相應的、必須的書面形式維持了對貴院管轄的指定。據同案中其他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向中院有關人員詢問,得到的信息卻是南昌中院並沒有指定!

本律師再次就管轄問題提出書面意見,並強調:上級法院的違法行爲不能成爲下級法院違法審判的理由,而審理此案的合議庭成員無疑是違法審判的直接責任人。作爲辯護律師,本人將會對貴院的嚴重違法問題行使一切法律不禁止的控告和申訴權。

二、貴院違法管轄,強行審理中存在不少不容忽視的違法行爲或嚴重的失職行爲。

(一)劉*培於20xx年4月16日晚被灣裏檢察院偵查人員從湖南長沙明珠酒店抓走,並於次日解押回灣裏檢察院。而案卷裏的法律文書顯示,同年4月23日纔對劉*培實施刑事拘留。也就是說,從4月16日到4月23日長達七天的時間裏,劉*培被偵查機關及工作人員非法拘禁於灣裏檢察院的審訊室,對這一嚴重違法甚至是犯罪的行爲,劉*培在庭審中多次強調,但貴院並沒有查明。

(二)貴院曾召集訴訟參與人觀看部分審訊同步錄像(應當是全部錄像),但並沒有讓作爲直接當事人的劉*培參與,嚴重侵犯了劉*培的訴訟權利,也使得非法證據排除連走過場都顯得太不完美。

(三)沒有真正啓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對被告人劉*培刑訊、威逼之下形成的供述沒有進行實質性審查。

(四)未按照刑訴法第182條第3款的規定,給被告人送達開庭傳票,這樣使得被告人對庭審沒有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貴院在20xx年10月30日開庭審判此案,直到次年7月3日纔拿庭審筆錄到看守所讓被告人閱讀、簽名。且整個庭審筆錄沒有審判長、辯護律師的簽名,違反了刑訴法第201條、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刑訴法解釋第238、239條的規定。

(六)法庭拒絕辯護律師查閱、複製貴院向上級法院報批延長期限或公訴機關補充偵查的這些重要訴訟文書。這嚴重地違反了刑訴法38條的規定,侵犯了辯護律師起碼的知情權,影響了辯護律師的辯護工作。因此,我有理由認爲貴院對劉*培一案的審理已經嚴重違反了刑訴法第96、97條的規定,應當立即釋放劉*培或變更強制措施。

(七)庭審筆錄第2頁倒數第7行記載:“劉*培故意傷害一案”,如果是筆誤,本律師表示可以諒解;如果說要用捏造出的“故意傷害案”來搪塞違法指定,則十分荒唐。

綜上,本律師的意見是:

一、立即釋放劉*培或變更強制措施,因爲本案不但程序上嚴重違法,實體上更加荒唐。少羈押一天,少被動一分。

二、立即將此案退回公訴機關或南昌中院,此案在貴院擱置一天,違法狀態就持續一天;待同案的焦*軍、江*才二人起訴後(如果有起訴的可能的話),一併與萬*揚案併案審理。

尊敬的各位法官:

馬克思說“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 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作爲法律人,辯護律師應當也必須尊重法官,但法官也必須尊重法律這個唯一的上司。我們也深知在不好的法治環境裏,法官的上司可能不是法律或不主要是法律。但是一個肆意草菅人命、枉法裁判的法官註定不會有好結果。請記住:“在法律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孟德斯鳩語)。

此致以法律人的敬禮。

劉*培的辯護人:

陝西泓瑞律師事務所

律師 劉志強

七月十七日

辯護律師意見書範文二

某某縣公安局經濟偵查大隊:

李某涉嫌合同詐騙一案,安徽治邦律師事務所接受其親屬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偵查階段的辯護律師。20xx年12月29日,因證據不足未被批捕,同日貴局對李某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現已三月有餘。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根據以上規定,李某被取保候審期間,貴局也不得中斷對該案的偵查,亦即不得拖延。

實體上分析,李某被控合同詐騙罪,從辯護人的角度來看,不是證據不足的問題,而是是否構成該罪。批捕程序中,辯護人已向某某縣檢察院遞交書面律師意見書,其中就詳細闡述了本案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從本罪的主客觀要件上分析,本人還是堅持認爲李某的行爲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請貴局再仔細斟酌之。

從證據收集程序上,涉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先後被取保候審。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几天后即被取保。就是說,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均已獲取。被害人(控告人)的陳述早已有之,也提交了相應的書證——雙方簽訂的《購車協議》(雖然未親眼所見控告人提交的該書證,但推測缺少不了這一控告關鍵的證據;李某父親處也保有一份《購車協議》)。關於涉案車輛的轉讓、過戶信息,我想貴局也應已掌握。因此,辯護人認爲本案的主要證據應該說都已基本收集到位。憑此如仍不能確鑿定案的話,時間恐也難以改變這一切。

實踐中,有些案情並不複雜、取證並不困難、在偵查階段被取保候審的案件,往往會被拖延至取保候審期滿後再結案:或移送,或撤案,甚或不了了之。甚至,取保候審結束後,再變更爲監視居住措施,繼續拖延。辯護人認爲,這些都是違背法律精神的行爲,既損害了公安機關的威信,也有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當事人不能及早得到最終的司法處理結果,而使其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

遲來的正義非正義。辯護人請求貴局依法儘快偵結此案,或移送,將李某交由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或撤案,還李某清白之身。以上意見,請貴局慎思,並期待儘快給予答覆。

此致

李某辯護人:李軍律師

3月11日

辯護律師意見書範文三

尊敬的檢察官:

河南國基律師所接受嫌疑人王某之配偶王某某的委託,並取得了王某的同意,指派張勝利律師依法承擔王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辯護律師。

辯護律師詳細聽取委託人所介紹的情況,依法會見了王某,並與委託人及其親屬實地查看了交通事故現場,也向承辦交警提交了相關辯護手續文書,簡單瞭解了案件情況;對於交通事故認定書更是詳細研究,也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依法提起了複覈。雖然辯護律師在公安偵查階段不能全部的瞭解案情,但是基於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現就滎陽市交警部門隱瞞核心事實、錯誤認定事故責任、嚴重違反法律程序等問題,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6條,提出以下意見:

一、滎陽市交警部門所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事實不清,或故意混淆事實,任意、違法加重肇事司機責任,是不能被採信的

就基本事實而言,事發路口屬於幹路與支路交叉路口,在支路南北兩個路口,也就是被害人安某某南北通行的兩個路口均設置了八角形紅底白字的“停”字警示性交通標牌。

但令人奇怪的是,在鄭公交認字(20xx)第00047號事故認定書中,關於“道路情況”中卻沒有記載、沒有認定南北通行路口設置的這兩個“停”字交通警示標牌!這顯然屬於事實不清!

實際上,依據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依據交通標牌國家標準,在此交叉路口,依法享有優先通行權的是幹路的機動車輛。

另一方面,即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9條第二項,被害人安某某在交叉路口也應該依法慢行、瞭望,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也就是說,即使忽略“停”字警示標牌,事故發生時候依法享有優先通行權的不屬於被害人,而是屬於機動車駕駛司機王湘。

正是因爲被害人違反交通規則,強行、搶佔道路,方纔發生交通事故。而事故恰恰發生在北半幅,就在申請人安某某由南向北的右側。

所以,方方面面來看,滎陽市交警部門所認定的被害人享有優先通行權既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符合法律法規——根本上就屬於故意混淆事實,任意、違法的認定被害人擁有優先通行權。

二、根據《河南省道路細則 》附件“過錯行爲分類表”中第14條、15條、44條,被申請人安青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9條第一項、或第二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0條第一款——而過錯行爲分類表”中第14條、15條、44條,均屬於主動型行爲過錯類型,都是應該承擔主要責任的。

《河南省道路細則 》是公安部明文授權地方公安機關制定的,是根據道路交通法律法規所制定的,是明確、具體的責任認定規定——其更重要的意義也是對於交警行政權力的一種限制!

但涉案事故認定書明顯違反這個細則,也是屬於違法的!

三、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前5日就刑事拘留肇事司機,事故認定書做出之前也沒有依法向肇事司機方面公開所取得證據,這些均是明顯的、嚴重的違反程序的行爲

首先,6月22日上午發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機王某當日就被刑事拘留;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出具的時間則是6月28日——沒有認定事故責任,沒有深入調查取證,就已經刑事拘留肇事司機,這不僅僅是違反刑訴立案程序問題,分明就是別有用心、試圖巧取豪奪。

其次,根據《道路事故程序規定》第47條第二款,發生死亡事故的,交警部門應當在事故認定書製作之前,召集各方當事人當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但滎陽交警大隊至今未向申請人方面公開證據。這也是嚴重違反法律程序的。

總而言之,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是被害人安某某嚴重違反交通法律法規、強行搶佔道路所引發的。若果說肇事司機存在過錯行爲的話,則是沒有按照三角形黃底黑字“慢”的指示標牌減速行駛——但若果被害人騎行自行車闖入機動車道,對於限速80公里每小時的平整路段,機動車即使減速也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的發生!所以,肇事司機的這種過錯行爲充其量屬於被動型的過錯行爲!

縱觀本案,滎陽交警部門故意顛倒事實、加重肇事司機責任、又嚴重違反程序,不由得讓人疑竇縱生,這似乎就是別有用心、意圖巧取豪奪!

另外,嫌疑人王某年齡已經55歲,沒有犯罪記錄,也屬於在編在職人員,收入穩定,擁有住所;況且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實在沒有逮捕必要。

以上意見,望檢察官予以採納。

辯護律師:河南國基律師所

張勝利 律師

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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