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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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意見書
辯護意見書1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某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邸某之近親屬的委託,經指派並徵得被告人的同意,由我擔任本案被告人邸某的辯護人,依法出庭履行職務。在開庭審理之前,本辯護人認真閱讀了xx市人民檢察院任檢刑訴字(98)第149號起訴書,查閱了本案的有關材料,會見了被告人,並對有關事實進行了調查。在法庭審理階段又聽取了各被告人的陳述,參加了法庭調查,對本案有所瞭解。首先我同意以上幾位辯護人的意見,我認爲:xx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邸某沒有構成搶奪槍支罪。現就本案的事實及應適用的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敬請合議庭審議:

一、關於本案的事實:

被告人邸某和其他七位被告人一樣,都是七間房鄉xxxx的村民且都是文盲。八名農村婦女奪槍,這案件較爲稀奇,八名婦女竟然敢搶奪人民警察佩帶的槍支,真可謂膽大包天,那麼,八名婦女爲什麼要奪槍呢?這裏存在一定的因素值得注意:

1、在浩瀚的白洋澱湖畔,xxxx是一個僻靜的村莊,在這裏曾發生過幾起持槍搶劫案,特別是在八名婦女奪槍之前,也就是九七年的春節前夕,持槍歹徒搶劫了本案被告人邸某的小叔子王鳳洲。可以說,這起搶劫震驚了全村,村民們都很害怕,不由得警惕備增。這是一個因素。

2、本案是由八個婦女與人民警察發生了誤會而引起來的。xxxx年5月15日晚7時30分左右,一輛牌照爲京xxxxx的汽車停在了白洋澱的大堤上,從車上走下來幾名陌生人,他們身着便衣,先是打聽董社安家的住址,即而又讓被告人李小仙上大堤,當李小仙讓他們下來時,由於雙方嗓音都很大,引來了不少村民,來人沒有例行公事地亮出證件,也未說明來意。雙方在口角之中,幹警史xxx的配槍無意之間袒露出來,這便拉開了本案八女奪槍的序幕。爲什麼說八名婦女與幹警發生了誤會呢?很簡單:

第一、在xxxx曾發生過持槍搶劫的事件;

第二、xx市七間房鄉派出所的公安幹警執行公務爲什麼使用北京牌照的汽車?這無疑給村民們造成了錯覺,產生了懷疑;

第三、村民與公安幹警不相識,幹警們又身着便衣並且沒有出示證件,也沒有說明來意,村民們怎麼知道他們是警察呢?

基於以上原因,發生誤會是不可避免的。

3、被告人邸某當天正在家中幹家務,聽到外面爭吵,不知發生了什麼事了,當她出來時正直有人喊:“他要掏槍打人,快奪他的槍。”由於在春節前夕自己的小叔子被持槍歹徒搶劫過,因此被告人邸某不顧一切地往起擠,其目的是害怕用槍傷了人,但是她兩次擁擠上去,兩次被擠出來。按照她自己的話說:“我只是往前漆糊了漆糊,第一次上去還被擠出來了,我歇了一會兒,也上前漆糊就聽見有人說槍奪過來了。”這一點可以說被告人在奪槍過程中只是“幫幫忙”而已。槍奪過來後,她即回家幹自己的家務。

4、在八女奪槍過程中,場面們王郎、王國平立即打電話報警,這也可以證明這次奪槍是一場誤會。

5、槍奪過來以後,村幹部來了,當他們說出持槍人是警察時,被告人等沒有作出任何反抗,隨即將槍支還給了村幹部,請他們轉交給了公安幹警。

以上就是本案的事實。依據《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公安幹警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證件(第9條、第23條)。而本案的公安幹警並未出示證件,八名婦女在弄不清來人的身份時,奪了幹警的槍,得知後立即將槍交了出來,其本心沒有故意佔爲己有的目的。實際上完全是一場誤會,也就是剛纔有的辯護人所說的,八名被告人的行爲是假想防衛。

二、被告人邸某沒有犯搶奪槍支罪:

我國刑法規定的搶奪槍支罪,是指故意搶奪他人配製槍支的行爲。主觀要件是故意,什麼是故意?刑法學上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這就是說,犯罪的故意需要兩個條件:

第一、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將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第二、行爲人對自己的行爲將會引起的危害結果,是抱着希望它發生或者放任它發生的態度。也就是說,這一危害結果的發生,是行爲人通過自己一系列行爲所希望達到的目的。任何故意犯罪,都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條件,都不能認定是故意犯罪。

從本案的情況來看,本辯護人弄不清在被告席上的八名婦女搶奪槍支是爲了什麼目的?從法庭審理來看,她們想佔爲己有嗎?不是。她們既然不想佔爲己有,搶槍幹什麼呢?包括被告人邸某在內的八名婦女搶槍的目的,就是怕持槍人用槍傷人,她們要奪槍是爲了不傷人。她們主觀上不存在惡意,是一種假想的防衛,她們根本也不會意識到她們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所以,本辯護人認爲,由於缺少主觀要件,被告人邸某等八名婦女不能構成搶奪槍支罪。特別是被告人邸某如同我前面所說的,她從自己家出來的較晚,對前面發生的事未弄清楚,在奪槍的過程中,只是“幫幫忙”把槍奪過來而已,之後她便回家了,這更不能認定她犯了搶奪槍支罪。

最後,我只想就本案的起因談一點看法:本案的起因應追溯到當天上午的徵稅,稅收管理人員的蠻橫態度,激起了村民們的憤怒,也即發生了一場糾紛。到晚上公安幹警來村裏調查,村民們不明他們的真相,發生誤會。黨的xx大提出了“依法治國”的方針,這是完全正確的。如果我們的國家工作人員都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就不會發生這場誤會。正是由於幹警不依法辦事,不着裝,不出示證件,誤導羣衆,把無辜的八名婦女推上了被告席,這與法何在?

我們的工作人員應該想到,我們手中的權力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是人民羣衆給的,我們應當作到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與人民羣衆保持密切的聯繫,我相信只要我們接近羣衆,體貼羣衆,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嚴格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我們的人民羣衆就一定會支持我們工作的。

以上是本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敬請合議庭審議定奪!

辯護意見書2

審判長、審判員:

受xx市xx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xxxx律師事務所指派我擔任被告人王XX的辯護人。通過查閱相關案卷資料及法庭調查,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

通過偵查機關取證,被告人王XX出生於xxxx年7月17日,在xxx年2月份實施犯罪時,尚不滿十八歲,系未成年人。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應當對王XX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

其一、被告人王XX無犯罪前科屬於初犯。

其二、被告人認罪態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現。

被告人王XX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無翻供表現,認罪態度、悔罪態度好,願意接受處罰,改過自新。懇請法院在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與採納。

其三、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

被告人王XX一直遵紀守法,沒有做出過違法亂紀行爲。在本案中系一時衝動,通過閱卷看出,在實行犯罪中,共犯高XX指使被告人實行犯罪,當時被告人王XX因害怕不敢去,還回去過,共犯高XX罵了他一句,讓他去搶。因此主觀上的惡性不大,受人指使,被人強迫。

其四、從本案事實和情節看,被告人王XX犯罪情節相對輕微,危害不大。

被告人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主要是採取了威脅的手段,並沒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通過閱卷,法庭調查,當時因被告人害怕別人發現,就對被害人說了“你別說話”這句話。搶包時因用力太大,被告人才倒在地上。從對被害人的詢問中,也可以看出暴力手段不明顯,也不嚴重,情節輕微,並未對被害人造成身體上的傷害。

三、根據我國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被告人王XX應當實行預防和教育爲主的原則。

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預防和教育爲主的原則,是我國的一貫方針。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爲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同時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可見,對未成年人犯的刑事處罰能輕則輕,能減則減,能免則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對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國對未成年人犯審判的一項重要原則。相信被告人王XX本人已經充分認識到其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因此,特請求法院以體現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同時着重以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依法從輕或減輕判處被告人王XX,使得被告人王XX投入到社會中去,爲社會作出貢獻。

四、關於被告人王XX犯罪的原因,是個複雜的社會因素,除他本人負一定責任外,社會、學校和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被告人王XX是個農村孩子,在農村上學,,xxxx年後就不上學了。被告人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使得其認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較差。父親服刑,母親在家務農,缺乏家庭教育,加上法律知識的欠缺,他很容易受不良環境的影響而走上今天的這一步。社會、學校、家庭都有一定的責任。我們司法機關,也應充分運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請求法庭酌情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被告人王XX在這起犯罪活動中是初次犯罪,且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屬未成年人,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相對輕微,危害不大。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好,能主動坦白交待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根據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着以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請求法庭對被告人予以減輕處罰。

以上辯護意見謹供合議庭考慮與採納。

辯護人:金xx

辯護意見書3

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

xx輔民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x父親的委託,並經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擔任犯罪嫌疑人xx的辯護人。xxxx年12月29日,我已向貴院提交xx輔民律師事務所函和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並複印一份四東公刑訴字(xxxx)89號《四平市鐵東區公安分局起訴意見書》。12月30日到雙遼市看守所會見了犯罪嫌疑人xx,向其詢問了案情,聽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辯解。爲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履行辯護人職責,協助公訴機關正確適用法律,現根據本案事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39條之規定,提出以下意見,供公訴機關參考。

辯護人認爲:偵查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xx涉嫌盜竊罪,並將其列在起訴意見書中的首位是不妥的,應列在起訴意見書中的第四位。

四東公刑訴字(xxxx)89號《四平市鐵東區公安分局起訴意見書》中載明,犯罪嫌疑人xx等人,有分人合,先後計八次,持刀逼住更夫,搶走鋼筋掐子、電機、電焊機、切割機等物,將上述物品賣掉後髒款被揮霍。經辯護人會見犯罪嫌嫌疑人xx瞭解到,其一共參加兩次盜竊,第一次到了盜竊地點後才知道要盜竊,自己害怕貪責任沒有下車。第二次其明知去盜竊自己主動跟着去了,這次也沒有下車,還是在車上等侯,他只知道其他人進到施工工地去偷了,裏面發生的一切他並不知道,他與轉化爲搶劫的幾位犯罪嫌疑人的性質是不同的。他的主觀故意是盜竊,而其他幾位犯罪嫌疑人爲了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5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已轉化成了搶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xx只在盜竊方面與其他幾位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的故意,應採用部分犯罪共同說,也就是在盜竊行爲的範圍內是共同犯罪,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搶劫行爲是實行過限行爲,xx主觀上沒有搶劫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搶劫行爲,對實行犯過限行爲xx不應該負刑事責任,這一點偵查機關定其涉嫌盜竊罪是準確的,辯護人對此表示贊同。但在起訴意見書中將犯罪嫌疑人xx列在首位,辯護人對此有不同見解,因爲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侵犯財產權利,其主觀惡性小,客觀上沒有實施侵犯人身權的行爲,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其主觀惡性大,量刑上要比盜竊罪要重,所以,辯護人認爲起訴意見書將犯罪嫌疑人xx列在首位是不妥的,應列在起訴意見書中的第四位。

辯護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9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規則〉》第251條之規定提出辯護意見,望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予以重視並給予考慮。

此致

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xx輔民律師事務所 苑海森律師

xxxx年1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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