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範文:教育局學校中層幹部管理工作意見

來源:瑞文範文網 1.04W

各縣屬學校、鎮(街)教育總支:

意見範文:教育局學校中層幹部管理工作意見

學校中層幹部是我縣教育系統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教學管理的重要力量,也是中國小校長後備幹部的重要來源。爲進一步促進學校中層幹部管理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加強學校中層幹部隊伍建設,增強學校中層幹部隊伍活力,努力促進我縣各類教育事業優質、均衡、和諧發展。根據《縣黨政機關中層幹部管理辦法》的精神,結合系統實際,現就加強學校中層幹部隊伍管理和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機構與職數

中國小內設機構和中層領導職數標準按學校類別與規模確定。

1、機構名稱:學校內設中層機構名稱原則上要統一,普通高中一般設:教務處、教科室(含師訓與電教)、政教處(含安全辦、團委)、總務處等;職業高中一般設:教務處(含教科、師訓與電教)、實訓處、政教處(含安全辦、團委)、總務處等;國中一般設:教務處、教科室(含師訓與電教)、政教處(含安全辦、團委)、總務處等;國小一般設:教導處、教科室(含師訓與電教)、政教處(含少先隊部、安全辦)、總務處等。初高中規模較大的學校可設辦公室。

2、中層職數:

(1)高中學校:60班及以上學校可以設置5箇中層機構,聘任5名中層正職與5名中層副職幹部;42-59班學校可以設置5箇中層機構,聘任5名中層正職與3名中層副職幹部;42班以下學校可以設置4箇中層機構,聘任4名中層正職與3名中層副職幹部。住校生數佔全校學生數10%-30%的可增加一個副職崗位;佔30%-60%的可增加二個副職崗位;佔60%以上的可增加三個副職崗位。

(2)國中學校(九年一貫制學校):48班(下屬民工國中學校班級數可計入,下同)以上學校可以設置4箇中層機構,聘任4名中層正職與4名中層副職幹部;36-47班的學校可以設置4箇中層機構,聘任4名中層正職與3名中層副職幹部;24-35班的學校可以設置3箇中層機構,聘任3名中層正職與3名中層副職幹部;24班以下的學校可以設置3箇中層機構,聘任3名中層正職與2名中層副職幹部。住校生數佔全校學生數10%-30%的可增加一個副職崗位;佔30%-60%的可增加二個副職崗位;佔60%以上的可增加三個副職崗位。

(3)中心國小:60班(下屬完小與民工學校班級數可計入,下同)以上學校可以設置4箇中層機構,聘任4名中層正職與4名中層副職幹部;48-59班的學校可以設置3箇中層機構,聘任3名中層正職與3名中層副職幹部;48班以下的學校可以設置3箇中層機構,聘任3名中層正職與2名中層副職幹部。住校生數佔全校學生數10%以上的可增加一個副職崗位;下屬完小及民工子女學校數在3所以上的可增加一個副職崗位。

(4)升格國小:30班以上的學校可以設置3箇中層機構,聘任3名中層正職與2名中層副職幹部;30班以下的學校可以設置2箇中層機構,聘任2名中層正職與1名中層副職幹部。

團、隊幹部根據相關組織原則和規定配備,其職位數含在上述職位數之內;學校工會主席一律由副校長兼任。學校中層原則不兼任班主任。學校規模特別大或根據學校實際需增加管理機構、另定管理機構名稱和職位的,需報教育局組織人事科批准。爲減少管理層級,暢通管理渠道,提高管理效率,提倡學校內部管理人員一人多崗、交叉兼職,不得隨意增設助理與幹事。

完小中層領導崗位設置由各學區、教育總支根據學校規模和實際需求從緊安排。

二、選拔與任用

1、任職的基本條件:

(1)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論水平和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具有勝任職位要求的業務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2)能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身體健康,精力充沛,勤奮敬業,清正廉潔,實績突出,羣衆公認。

(3)擔任中層正職的,應具有中層副職二年以上的經歷;擔任中層副職的,應具有擔任教研組長(年級組長、備課組長、優秀班主任等其他具有管理經驗人員)二年以上的經歷。擔任過完小校長的在競聘中心國小中層正職崗位時可優先考慮。

(4)學校新任中層幹部,必須具有縣教育局級以上先進或業務榮譽稱號。

(5)參加中層競聘人員原則上男不超過48週歲,女不超過45週歲。

2、競聘程序:

實行中層幹部競爭上崗制度。學校中層職位出現空缺,學校中層機構調整、重組或任期屆滿時,原則上須通過差額(1:2以上)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任職人選。競聘上崗程序一般包括制定方案、報批方案、公佈方案、公開報名、資格審查、競聘演講、民主測評、公示結果及上報縣教育局任免或備案等環節。

對學校班子通過集體討論,教師公認度很高的優秀教師可直接任命。

3、任用規定:

(1)縣屬學校中層正職由教育局任免,中層副職由學校支部(總支)任免報局備案;鎮(街)中學及中心國小(升格學校)中層正職由學區、鎮(街)教育總支考察任免報局備案。

(2)實行中層幹部任職最高年齡限制制度。凡男性年滿51週歲,女性年滿48週歲的,原則上不再擔任學校中層幹部職務,特別優秀的可至任期屆滿。

(3)實行中層幹部交流、輪崗制度。在同一崗位上連續任職多年的,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對中層幹部進行合理交流、輪崗,調整分工。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關於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區域交流的試行意見》中關於中層交流意見執行。

(4)實行中層幹部免職制度。中層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免去現職:學年度考覈不合格的;在年度考覈中,教職工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覈認定爲不稱職的;中層幹部年齡達到最高限制年齡的;中層幹部任期已滿,在競選中落選的;由於身體原因,一年不能履行職責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擔任現職的。

鎮(街)中心幼兒園副園長、村級幼兒園園長選拔與任用參照以上任職基本條件、競聘程序和任用規定執行。

三、管理與要求

1、要實行中層幹部考覈激勵與警示制度。學校中層幹部必須按規定完成額定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每學年,中層正職幹部必須述職,並接受教職工的民主評議等方式的考覈,根據考覈結果享受績效工資中的崗位津貼。對年齡到槓工作優秀且連續任中層正職兩屆的退職人員,可享受1年同職70%的職務補貼,工作優秀且連續任職三屆以上的最多可享受2年同職70%的職務補貼。

2、要重視中層幹部培訓鍛鍊。要加強師德建設,努力提高中層幹部的服務意識、奉獻意識;要積極搭建平臺,創造條件,採用定期組織崗位培訓和鼓勵其自主學習相結合的方式,提升中層幹部的政策意識、管理水平和業務能力。

3、要重視中層幹部隊伍的組成結構。優化知識結構,各處(室)要文理搭配合理,注意發揮他們的專業特長;優化年齡結構,在年齡上呈現一定的梯度;要重視女教師培養,通過競聘,把優秀的女教師吸收到幹部隊伍中來;積極推進黨外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全縣學校中層幹部隊伍中女性及黨外幹部必須佔有一定比例。

4、要加強中國小後備幹部的發現、選拔和培養工作。學校中層幹部是中國小校長後備幹部的重要來源,每年縣教育局組織各鎮、各學校按組織程序選拔後備幹部,並組織各鎮、各學校分層次開展後備幹部的考覈考察。要明確後備幹部的培養目標,落實培養鍛鍊措施,有計劃地安排後備幹部實踐鍛鍊,做到多崗位鍛鍊或到薄弱學校掛職鍛鍊,不斷提高後備幹部的實際管理能力。

本意見由教育局組織人事科負責解釋,原學校制訂的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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