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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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辯護人意見書,供大家參考!

辯護人意見書

辯護人意見書範文一

辯護意見書

秀山縣人民檢察院:

關於鍾xx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現已移送貴院審查起訴。重慶中欽(秀山)律師事務所接受鍾xx的委託,指派我擔任鍾xx的辯護人,現根據本案事實,結合現行法律及刑事政策,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請予以採信:

一、 鍾xx有自首情節。

自首的本質是行爲人在犯罪後自動認罪,並將自己交由國家追訴。因此,我們在考察行爲人是否具有自首情節時,不能只單純考察行爲人是否有投案的行爲,而要結合當時的實際情況,考察行爲人在主觀上是否有接受司法機關處理的意願,在客觀上有無阻礙其投案的是由發生等情況綜合判斷。如行爲人在客觀上不具備投案的條件,在接受司法機關詢問時,承認犯罪事實並有願意接受司法機構處理的意願,則可以認定爲自首情節。(《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xx年刑事審判案例卷第64-65頁,《張華故意傷害案》“解說”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xx年11月第1版)20xx年2月15日,鍾xx駕駛的湘A634S6小型轎車司發生的交通事故,除了給乘車人及其家庭造成不幸外,鍾xx本人也受到了嚴重傷害,當時生命垂危,被送往秀山縣人民醫院搶救,後轉到湖南長沙治療。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後,因爲鍾xx傷勢嚴重,公安機關未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未限制其人身自由。但,鍾xx意識清醒後,即對公安機關作了如實供述,並一直將自己置於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願意接受司法審判,應當被認定爲有自首情節。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行爲人犯罪後逃跑,後又投案如實供述的,尚且能被認定爲自首,本案中,鍾xx因客觀原因不能投案,但在未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卻主動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接受司法審判情形,更應該被認定爲自首情節。

二、 鍾xx所在單位足額賠償了受害方的經濟損失,鍾xx的行爲已得到受害人家屬的諒解。

交通事故發生後,鍾xx所在單位xxxx有限公司積極與受害人家屬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xxxx公司賠償傷害方各項損失69.2萬元。20xx年4月12日,秀山縣人民法院以(20xx)秀法民初字第01359號民事調解書對該協議予以確認。當日,xxxx公司支足額付了賠償款,受害人家屬出具了諒解書,對鍾xx的行爲予以諒解。

三、前已述及,鍾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受了嚴重傷害——頭部多處骨折,還需繼續治療,視病情恢復情況行固定物取出術。

四、鍾xx的行爲是職務行爲。

20xx年2月15日,鍾xx系按照xxxx公司的要求,對公司的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免費接送,途中不幸發生了造成客戶傷亡、自己嚴重受傷的交通事故。因此,鍾xx的行爲系職務行爲,應當與個人行爲,特別是營運行爲區別對待。

綜上,辯護人懇請貴院根據本案的案件事實,結合鍾xx父母年老需要贍養、孩子尚幼需要撫養、妻子沒有工作,及其本人一貫表現良好、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記錄的特殊情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鍾xx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以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法律的公正。

辯護人:

20xx年6月29日

辯護人意見書範文二

致人民檢察院之律師辯護意見書

時間:20xx-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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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爲了保護被告人的個人隱私,本辯護詞中的被告人姓名爲化名。本辯護意見被人民檢察院採信,在起訴書中將被告人列在第四位。

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

吉林輔民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大明父親的委託,並經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擔任犯罪嫌疑人大明的辯護人。20xx年12月29日,我已向貴院提交吉林輔民律師事務所函和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並複印一份四東公刑訴字(20xx)89號《四平市鐵東區公安分局起訴意見書》。12月30日到雙遼市看守所會見了犯罪嫌疑人大明,向其詢問了案情,聽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辯解。爲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履行辯護人職責,協助公訴機關正確適用法律,現根據本案事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39條之規定,提出以下意見,供公訴機關參考。

辯護人認爲:偵查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大明涉嫌盜竊罪,並將其列在起訴意見書中的首位是不妥的,應列在起訴意見書中的第四位。

四東公刑訴字(20xx)89號《四平市鐵東區公安分局起訴意見書》中載明,犯罪嫌疑人大明等人,有分人合,先後計八次,持刀逼住更夫,搶走鋼筋掐子、電機、電焊機、切割機等物,將上述物品賣掉後髒款被揮霍。經辯護人會見犯罪嫌嫌疑人大明瞭解到,其一共參加兩次盜竊,第一次到了盜竊地點後才知道要盜竊,自己害怕貪責任沒有下車。第二次其明知去盜竊自己主動跟着去了,這次也沒有下車,還是在車上等侯,他只知道其他人進到施工工地去偷了,裏面發生的一切他並不知道,他與轉化爲搶劫的幾位犯罪嫌疑人的性質是不同的。他的主觀故意是盜竊,而其他幾位犯罪嫌疑人爲了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5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已轉化成了搶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大明只在盜竊方面與其他幾位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的故意,應採用部分犯罪共同說,也就是在盜竊行爲的範圍內是共同犯罪,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搶劫行爲是實行過限行爲,大明主觀上沒有搶劫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搶劫行爲,對實行犯過限行爲大明不應該負刑事責任,這一點偵查機關定其涉嫌盜竊罪是準確的,辯護人對此表示贊同。但在起訴意見書中將犯罪嫌疑人大明列在首位,辯護人對此有不同見解,因爲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侵犯財產權利,其主觀惡性小,客觀上沒有實施侵犯人身權的行爲,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其主觀惡性大,量刑上要比盜竊罪要重,所以,辯護人認爲起訴意見書將犯罪嫌疑人大明列在首位是不妥的,應列在起訴意見書中的第四位。

辯護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9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規則〉》第251條之規定提出辯護意見,望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予以重視並給予考慮。

此致

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吉林輔民律師事務所 苑海森律師

20xx年1月11 日

辯護人意見書範文三

某xx盜竊案刑事辯護意見書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市xxx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朱xx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並經過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劉xx即我本人擔任被告人朱xx盜竊案的第一審辯護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今天出庭爲其辯護。開庭前我查閱了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移送xx市xx區人民法院的有關本案的證據材料,同時也多次會見了被告人朱xx,向他進行了詳細的詢問,瞭解本案的有關情況,並作出了必要的調查。今天又認真的聽取了法庭的調查。作爲被告人朱xxx的辯護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請法庭予以認真考慮。

因朱xxx本人對自己的盜竊行爲供認不諱,我對本案的定性無異議,但是對本案相關證據以及量刑情節有異議。

1、首先,檢察機關指控朱xx盜竊數額爲21萬元的證據不足。根據朱xxx自己的供述,他只是承認自己有非法進入xxx科貿有限公司網站的網絡銷售系統以及把遊戲充值卡賣給“尋覓至愛”的行爲。對於到底盜竊了多少卡以及具體的數額是多少朱xxx並不是非常的確定。檢察機關指控的21萬元並沒有具體給出是哪些遊戲卡以及多少遊戲卡。只是僅憑公安機關在抓獲朱xxx並對其住宅進行搜查的時候查獲一批xx卡共計1386張,對徐xxx搜查時查獲xx卡48880張而做出的初步估計。我認爲這樣的估計對我當事人權益是極大的侵害。數額的多少直接關係到我當事人的量刑以及需要賠償的範圍。我認爲朱xxx盜竊數額的確定應根據公安機關的起贓經過、證人徐xxx的證言等證據客觀認定,並依據公安機關提供的贓物估計鑑定結論書中所列的遊戲充值卡種類單價計算。

2、其次,朱xxx盜竊時主觀惡性很小。在量刑的時候應該予以考慮。我當事人朱xxx並沒有預謀要盜竊xxxx科貿有限公司的xx充值卡。只是在一次很偶然的情況下,我當事人點開電腦上的一個鏈接,發現居然可以進入該網絡銷售系統。其後朱xxxx本來想不再進入該銷售系統了的,但是科貿有限公司在發現自己的銷售網站被盜後沒有報案,也沒有采取相應 的保護和預防被盜的措施,這不是引誘我當事人盜竊嗎?我認爲科貿公司自己也有相應的過錯。我當事人在以前從未觸犯過刑法,一直品行良好,爲人正直。這次是由於科貿公司的疏忽誘導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請法官考慮到這一點,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3、對於證人王xxx忠的證言,我認爲此份證據的真實性應受到懷疑。王xxx系科貿有限公司的職工,他的證言來證明20xx年和20xx年有人侵入其xx卡銷售中心並划走了總價5萬多的xx卡的真實性和證明力都要受到質疑。而且公安機關出具的說明書上說是,在20xx年到20xx年有xx個ip地址非法侵入被盜公司的網絡銷售系統,但是隻是其中x個ip地址能證明是朱xx的。也就是說事實上只能證明朱xx用兩個ip地址盜竊過被盜公司的xx卡。 4、再者,朱仁普事後積極退贓,給科貿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取得了科貿公司的諒解。認罪態度非常好,理應酌情減輕處罰。 以上就是我的辯護意見,請法院予以審查!

辯護人:劉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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